2009/3/30

行政法院:解決爭訟與使用授權不同 星國聯想專利授權金收入 須課稅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13

 因生產使用授權專利的權利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若是為解決專利權爭訟,所取得的和解賠償金,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認定,判決應依法課稅。新加坡聯想公司將因此有高達300萬美元從藍天電腦公司所取得的在台收入,無法享受免稅優惠,必須繳納所得稅。

  新加坡聯想公司與藍天電腦公司間,簽訂專利交互授權合約書,約定由聯想提供兩號專利,用以生產「個人資訊處理系統」產品。

  這兩項專利,在民國86年間,聯想依「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的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將該兩項專利授權給藍天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900萬美元,免納所得稅,獲工業局核准。

  不過,北區國稅局發現兩公司間另有一筆300萬美元的給付,應該不是單純的權利金,而是聯想免除藍天授權專利侵權及民事訴訟解除的對價。簡單的說,就是雙方對專利權侵權行為爭訟,所發生以和解方式解決訟爭的賠償金。

  北區國稅局因此認定,這300萬美元並不再權利金的免稅範圍,不准聯想免稅申請。聯想遂而打起行政官司。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聯想敗訴。聯想若不服判決結果,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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