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

翻拍《蘋果》照 《聯晚》無罪定讞

  • 2012-10-13
  •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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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偉信/台北報導】
     《聯合晚報》三年報導立委吳育昇緋聞事件,直接翻拍使用《蘋果日報》上的緋聞女主角孫仲瑜照片,遭蘋果日報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最高法院認為,聯合晚報已在新聞中註記圖片所屬為蘋果日報,因新聞報導而合理使用,並未侵害著作權,昨天判決聯晚副總編輯謝邦振等三人無罪,民事部分亦免賠定讞。
     蘋果日報法務經理葉錫波表示,法官這樣的判決會影響媒體的操作,這樣以後大家都可以使用其他媒體的照片。
     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蘋果日報以標題「立委吳育昇帶香奈兒美女上薇閣」,報導吳育昇的緋聞,並附有二張孫仲瑜「快步上車」的照片。聯晚在當天下午,直接翻拍照片後,加註「翻拍自蘋果日報」字樣後刊登。
     蘋果日報主張,該報導中孫仲瑜的照片,是蘋果記者所拍得,屬於該報社的著作財產權,聯晚擅自翻拍重製,侵害他人權利,因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告訴。除告聯晚違反著作權法,並求償一百五十萬元及登報道歉 。
     聯晚副總編輯謝邦振辯稱,當天早上召開編採會議時,因蘋果日報已將該新聞見報,他有請記者上網搜尋有無孫仲瑜的歷史照片,因無法尋得,最後才決定翻拍該報照片,並特別註明是「翻拍照片」。
     案經北檢起訴,一審認為該照片沒有原創性,判決蘋果敗訴。檢察官及蘋果上訴,二審仍認為聯晚是合理使用,判蘋果敗訴。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當天蘋果日報新聞刊登後,所有電子媒體競相報導,並引用照片;就時效性而言,聯晚刊登的時間,已晚於大部分媒體,對於蘋果日報著作權潛在市場與價值的影響,已微乎其微。
     而聯晚使用這兩張照片的目的,是讓公眾知悉事件的主角及來龍去脈,未脫時事報導所須範疇,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聯合晚報因刑事勝訴定讞,附帶的民事賠償部分,亦獲免賠確定。

2013/1/9

東森商標案 王應傑勝訴


2012/11/21【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玲/台北報導】


東森房屋纏訟7年的商標權官司,經法院三審定讞,判定東森房屋為東誠國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東誠國際仲介所有人、也是東森房屋董事長王應傑感到欣慰。他強調,誠信、守法是他最重視的為人處事原則,因堅持這樣的信念,才會獲得勝訴。

素有房仲教父之稱的王應傑近期「三喜臨門」,10月接下台灣智慧卡公司董事長,11月9日也接任宜蘭理歐海洋溫泉酒店董事長。

2006年東森房屋加盟總部(當時法人公司為東森建業)遭北投東森不動產公司提出姓名權主張,要求東森房屋不得使用東森兩個字,之後法人公司東森建業更名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廣達專利勝訴 15億賠償降為145萬


時間:2012/11/13   新聞引據:聯合報 記者 謝艾莉
  繼宏達電與蘋果專利訴訟和解,筆電代工廠廣達在美國專利戰也傳出好消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判決廣達勝訴,原本廣達要支付5,200萬美元(約新台幣15億元)的賠償金,也降低不到5萬美元(約新台幣145萬元)。

  廣達表示,這是多年前的案子,主因是旗下光碟機代工廠廣明,在2005年9月被Laser Dynamics於美國德州聯邦法院,對廣達等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2009年德州Marshall聯邦地方法院陪審團判決廣達敗訴,法官判決的賠償金額為5,200萬美元,加上利息更高達5,700萬美元。廣達則主張,公司是購買已授權的產品,沒有侵權問題,等於客戶已經付過授權金,廣達不能再付1次。

  廣達也強調,整台筆電有很多零組件,但對方在一審以「整台筆電」的價格計算賠償金,是不合理的,最後廣達獲得合理的認定計算基礎,也讓法院了解整個科技產業生態。

  業內人士說,廣達能在最後大幅降低賠償金額,成功抵禦專利的威脅,為台灣科技廠商樹立成功的典範。

  廣達也曾在2008年成功抵禦LG的專利費案,美國最高法院對LG向廣達重複收取專利費一案作出最終判決,裁定LG向英特爾收取專利費後,就無權再向下游買家行使專利權,判由廣達勝訴,也推翻2006年7月美國聯邦專利上訴法院對LG有利的判決。

蘋果、宏達電 專利大和解


工商時報【記者吳筱雯╱台北報導】作者: 記者吳筱雯╱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2年11月12日 
纏訟兩年半之後,蘋果、宏達電昨(11)日宣布達成全球和解協議,不僅所有專利訴訟均撤銷,宏達電並與蘋果簽訂為期10年的專利授權,雖然和解金額、授權內容不能揭露,但宏達電強調,對財務沒有重大影響,第4季營運預估不會改變。
宏達電執行長周永明表示,對於與蘋果達成和解感到高興,宏達電將得以更專注在創新而非訴訟。蘋果執行長庫克(Tim Cook)亦指出,蘋果很欣慰能與宏達電達成和解,蘋果會繼續聚焦於創新。
據了解,宏達電與蘋果的和解,是由周永明與庫克磋商而來,Google未擔任居中協調角色,和解與專利授權無法延伸至Android陣營中其他廠商,這也代表,蘋果與三星、摩托羅拉移動的專利大戰,暫不會因宏達電與蘋果和解而落幕。
宏達電與Google合作,成為Android手機最佳代言人,但Android陣營「師法」蘋果iOS的痕跡太明顯,也因此,蘋果在2010年3月率先對宏達電提告,宏達電也在當年5月提出侵權訴訟回敬蘋果,雙方專利大戰就此開打,除了在美國本土之外,雙方的專利戰亦打到德國、英國等歐陸國家。
不過,專利戰開打至今宏達電居於下風,不僅ITC去年底判定其侵權成立,還因此害宏達電產品今年中在美國海關被「卡關」達半個月之久,宏達電並因而調降第2季財測。
正當最新一輪的蘋果、宏達電在ITC互控侵權,將於11月底公告初判結果,蘋果、宏達電卻出乎意料地發表共同聲明表示,雙方已達成全球和解協議,所有專利訴訟均撤銷,宏達電並與蘋果簽定為期10年的專利授權合約,內容含括雙方現有與未來的部分專利。
宏達電表示,基於雙方的保密協定,和解金額、專利授權內容均無法對外公開,面對外界懷疑第4季是否將因此出現上市來首度虧損,宏達電則強調,第4季財測(600億元營收、23%毛利率與1%營利率)不會因此而更動。

陞達引用騵創專利 北院判賠3千萬 -

 2012/11/9 聯合晚報 記者 董介白
 國內觸控技術先驅陞達科技公司,生產研發號稱全世界最小滑鼠裝置的觸控棒,但被控引用他人專利卻沒有給授權金,雖然陞達強調全是自行研發,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陞達確實使用他人專利技術,判決必須賠償騵創科技公司近3千萬元。

陞達科技董事長林招慶博士,看到人機介面的發展潛力,2001年開始投入觸控板研發,成為國內開發觸控技術的先驅,陞達同時看好手機內建滑鼠需求,日前對外發表開發體積精巧的觸控棒,堪稱是全世界最小滑鼠裝置。 

不過,騵創科技公司認為,這項產品是使用當初雙方簽約授權的專利技術,要求陞達科技給付授權金。騵創公司起訴主張,當時雙方簽約將磁性位置指向桿的專利技術,授權陞達使用,但陞達使用專利研發出觸控棒後,卻完全沒有給付授權金,因此向法院控告陞達,要求履行契約。 

陞達公司辯稱,騵創公司的這項專利技術,事後發現根本無法操作實現,因此曾以口頭終止契約,後來研發的觸控棒完全是陞達自行研發,根本沒有使用他們的專利技術。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項專利技術經過試產送樣程序,同時陞達已經取得專利全部內容與物品,並在聲稱自行研發的技術出現前,就已經與廠商簽約,顯見觸控棒確實是使用雙方簽約的專利技術,法院最後以雙方簽約保證每月最低銷售數量50萬和100萬,每個授權金0.13美元計算,判決陞達必須給付97萬美金,折合台幣近3千多萬元。

註記:
民國103年2月,智財法院於101年度民專上字第58號民事判決,判決陞達公司勝訴,
主要理由如下:
   上訴人(即陞達公司於100 年5 月6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
   被上訴人(即騵創科技公司),表示
      被上訴人未依約將附件A 所示項目交付予上訴人,乃以該
      存證信函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乙節,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該存證信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4至46頁),
      而被上訴人所提證據資料無法證明已將附件A 所示項目全
      部交付予上訴人,已如前述,自難謂已履行其給付義務,
      則上訴人執此行使解除權,解除系爭契約,並無不合。其
      次,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亦如前述,縱上訴人並未
      於100 年5 月6 日合法解除系爭契約,然因系爭專利有應
      撤銷之事由,上訴人並於102 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當庭以
      此事由表示解除系爭契約(見本院卷(一)第315 至316 頁)
      ,則上訴人依民法第347 條準用同法第350 條、第353 條
      權利瑕疵擔保規定,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行使解除權,亦無
      不合(上訴人雖主張係類推適用民法第350 條、第353 條
      規定,然民法第347 條前段既規定:「本節規定,於買賣
      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自無須類推適用)。

專利舉發案 改採逐項審定

智慧財產局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條文,主要內容包含專利舉發案將從「全案審定」改為「逐項審定」;且因同一專利權導致多起舉發案時,專利審查官有權採合併審查。此外,未來審查官將增「職權原則」,審理時如出現明顯可知悉的事證,例如法院判決書,有助於判決時可移作該案審查事證。
智慧局表示,此次修正案重點為專利舉發的審查條文,舉發案將從「全案審定」改為「逐項審定」,過去提舉發聲明時,1件舉發案中可能有10項請求項,但只能有全案舉發成立或不成立2種結果。
智慧局指出,現行實務運作,單案有部分請求項成立時,會請舉發人更正重新提舉發案,但若不願更正,可能只能全案否決舉發不成立。修法後將符合國際潮流,對單起案件中的各請求項進行逐項審定,提高公平性與減少行政程序時間。其次,同一專利權引發多起舉發案時,審查官增訂可依裁量權,將多起案件併案審查與審定,避免判決矛盾並提高行政效率。
智慧局另表示,未來審查官將增加「職權原則」。即為審查案件時,雖然當事人沒有提出事證,但若出現可明顯得知的事證,例如智慧財產法院的確定判決書,審查官可將其列為事證。智慧局也將比照法院,建立「審查計畫」機制,對於專利權審查相關資料訂定期程規範。

特通控侵權 湧德:無重大影響


(中央社記者韓婷婷台北18日電)湧德17日收到特通科技提出的侵權訴狀,湧德表示,對方主張的專利,已經是公開的技術,並非專利保障範圍,對公司營運無重大影響。

湧德今天掛牌上櫃第一天,卻在昨天晚間收到智慧財產法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原告特通科技公司透過智慧財產法院向湧德提出侵犯專利權民事訴訟。

湧德表示,已委請律師依法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訴訟各項主張應由雙方舉證,待法院審理後方可確定,目前對湧德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湧德指出,初步了解,特通所主張的專利已經是公開的技術,不在專利保障範圍內,待舉證後,未來不排除對特通提出毀損名譽告訴。

湧德今天掛牌上櫃首日,以承銷價50元掛牌,開盤以大漲34%的67元開出,交易第一個小時股價最高衝上69.5元,漲幅為39%,成交量達3850張。

友達:全力配合調查局辦洩密案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15日電)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友達光電離職研發主管涉嫌洩密給大陸面板廠華星光電,並查扣相關證物。友達表示,將全力配合調查,並提供一切必要協助。
友達光電發布聲明表示,某高階研發主管盜用及外洩公司營業秘密,並於離職後提供競爭廠商技術,侵害重要研發成果,嚴重影響產業公平競爭。
友達已向法務部調查局及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調單位積極偵辦,友達全力配合調查並提供一切必要協助。
聲明說,感謝司法檢調單位重視保護產業營業秘密,及遏止不法竊取營業祕密行為,相信在司法、行政機關及民間企業通力合作下,能有效嚴懲不法保護產業創新的果實。公司也將持續積極保護智慧財產權,以維護股東權益。
調查局指出,友達原顯示器開發中心連姓最高主管、原有機發光二極體(OLED)技術處王姓經理,於民國100年9月間,遭大陸TCL集團旗下華星光電公司執行副總裁陳某等利誘。
連、王兩人將友達光電公司主動有機發光二極體(AMOLED)、影像品質最佳化的低色偏產品技術、高穿透率產品技術、高對比度、高畫質產品技術、4道光罩(4MASK)製造技術等面板先進關鍵技術輸往大陸地區。
兩人並轉赴大陸TCL集團工業研究院擔任副院長及華星光電公司AMOLED開發部部長,獲取年薪逾百萬美元等高額酬佣。
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持續掌握連某及王某入出境狀況,今年9月26日報請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搜索連某住處,查扣犯罪工具筆記型電腦,並陸續約談兩人到案說明,全案即將移送新竹地檢署偵辦。
分析師指出,華星光電為大陸知名家電廠商TCL轉投資面板廠,新建高世代的8.5代面板生產線,去年第4季量產,今年以來產能不斷提升,已對台灣面板廠形成競爭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