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5/11

兩岸專利合作 爭取列入四次江陳會

工商時報 【侯雅燕/台北報導】   2009/05/10

 兩岸專利交流論壇將於本周三(13日)連續展開兩天,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李玉光將以中華專利代理人協會高級顧問身分來台,與智慧局局長王美花進行等進行交流。據悉,智慧局已呈報將相互承認兩岸專利審查、專利優先權納入第四次江陳會,因此兩岸不排除利用該非正式交流會議,進行意見交換。

  兩岸專利交流論壇由工總主辦,兩岸仍以民間協會身分進行交流。王美花指出,此次兩岸專利交流論壇主要在於討論專利相關合作事宜,著重於專業技術層面。由於兩岸均正在修訂專利法,尤其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訂定執行細則當中,此部分可進行意見交換。

  同時,兩岸對專利的審查機制或專利實施等技術面進行交流合作,共同提升兩岸審查員的水平。

  兩岸每年固定舉行專利交流論壇;去年十一月中旬,兩岸曾進行專利交流,對於進行兩岸專利人員培訓,包括大陸審查員可派人員來智慧局受訓,或派資訊代表團、審查代表團等來台進行交流。以及兩岸 專利定期進行半官方或非官方交流均有共識。

  除業務面合作,兩岸專利合作最重要部分在於進行台商保護,包括未來兩岸專利審查結果相互承認、協商相互承認專利、台灣公民可到大陸考取專利代理人資格,並可取得執業認證等合作議題,智慧局也不排除於該非正式交流會議討論。

  據了解,智慧局日前也已呈報,希望將兩岸專利合作納入第四次江陳會。

  由於兩岸關係漸佳,國家知識產權局對於兩岸專利相互承認等持正面態度,不過,仍須透過兩會正式協商平台進行談判。

CD-R授權金定價,疑涉聯合行為 公平會提訟 新力三審全勝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4/28

 公平會以日商新力公司,經檢舉涉及獨占、聯合行為等情況,除命令新力停止「違法行為」外,並處罰新台幣400萬元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公平會所提再審訴訟,駁回。此一事件,公平會對新力等公司的聯合行為指控,徹底失敗,新力獲得完全勝訴確定。

  公平會根據巨擘、達緻及博新等公司檢舉,以新力、荷蘭商皇家飛利浦及日商太陽誘電等公司為具水平競爭關係的事業,這3家公司透過共同合意決定授權金價格,以聯合授權方式,取得在台的CD-R可錄式光碟專利技術市場的獨占地位,不當維持授權金的價格。

  公平會指出,新力等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協議的重要資訊,禁止對專利有效性提出異議,為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違反行為時公平法獨占事業及聯合行為等禁制規定,在90年1月20日裁處新力,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400萬元罰鍰。

  新力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94年8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新力勝訴。公平會提起上訴,96年4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公平會的上訴。不料公平會認為,最高行政法院96年的確定判決,有認事用法的違法,提起再審,但仍然遭到判決,駁回。

  判決書指出,公平法禁制聯合行為所指有競爭關係,固然包括事實上或潛在水平競爭的情形,但必須事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具有替代可能性,才有競爭關係的存在,如各事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各有不同獨立的功能,彼此間並無替代性,則很難說彼此間具有競爭關係。

  因為,商品或服務如無替代性,則縱有聯合行為,行為人也無從達到共同決定價格、限制數量等違章的目的。交易相對人也因商品或服務無替代性,不致因有聯合行為而影響其交易機會或交易秩序。

  公平會上訴指稱,商品或服務是否有競爭關係,不以商品或服務有無替代關係為依據的說法,無非是對公平法的法律上歧異所產生的見解,「尚嫌無據」,法院無法採納。

二次公開播送 擬免除刑責

工商時報 【侯雅燕/台北報導】 2009/05/08

  餐廳或醫療院所等,因播放電視、廣播,屬二次公開播送,雖並不知播放音樂或節目內容為何,其實侵犯著作人權利,不僅需負擔民事責任,恐遭處以刑事,對一般使用人罰則恐過重。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研議免除二次公播的刑事責任,前提是不能違背國際公約規範。

  日前曾發生過公車上播放廣播,卻被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不僅觸犯民事,也恐有刑事責任,引發外界一陣喧騰。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表示,透過無線電的播送為第一段播送;電台使用無線電播送的內容事第二段播送;營業場所公開播送,包括大賣場等,則屬於第三段播放。不過哪一段,在全球各地均需收費。不能因授權複雜而不必付費。

  國內因著作權仲介團體收費不同,加上授權複雜,引發著作權人與使用人長期以來的爭議。原本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與七十一條之一,分別規定著作權授權他人利用,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若廣播或電視,欲公開播送,卻無法與著作權人達成協議,得向智慧局申請許可強制授權。

  智慧局日前召開公聽會時,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無法達成共識,尤其三十七條之一,恐限制圖畫等十一類著作權人均要加入仲介團體,因此,智慧局決議不修正該兩項條文。

  陳淑美指出,在法條未修正前,智慧局將向高檢署提出專案會報,希望能訂定著作權的刑事sop。若利用人因公開播送而侵權,著作權 人應先發函通知,利用人無回應,則再告知一次;若利用人再不理, 著作權人能提存證信函,並須給予1至1.5個月協商期,若利用人再不理會,仲團可進行刑事訴諸。

台灣人著作在大陸遭侵權 獲勝訴

工商時報 【徐銀磯/綜合報導】 2009/05/04

  台灣民眾陳韋志自創的美術作品,在大陸遭到侵權,廈門市中級法院近日一審判決,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敗訴,必須立刻停止在其商標及生產銷售產品上,使用其作品,並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人民幣。

  兩岸經濟等交流發展迅速,台灣商標、作品等在大陸遭到仿冒、盜用的案例層出不窮,嚴重影響台灣人在大陸經商的權益。這起案例的判決,也確立大陸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杜絕仿冒的決心。

  根據「新華社」報導,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台灣居民陳韋志創作的「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在大陸登記為註冊商標,並使用在其銷售的產品之中,成為公司商標的標誌,廈門市中級法院近日一審判處,浙江勝利塑膠公司侵權。

  該案例發生在2001年5月,當時擔任台灣羅禮屋公司設計部主管的陳韋志,自創「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並於肥皂盒、垃圾桶、漱口杯等相關產品上。2002年,該美術作品在台灣出版的「禮品世界」雜誌上公開發表。

  2003年11月,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獲准。2004年3月,陳韋志將「寶貝豬系列」美術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浙江人陳某。陳某於2004年4月向福建省版權局申請作品登記,並獲得作品登記。

  2007年11月19日,廈門市鷺江公證處公證員與陳某在廈門大型購物廣場購得,勝利塑膠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小豬方形有底紙巾架」產品2個。陳某以勝利塑膠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廈門中級法院認為,根據大陸「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寶貝豬系列」作品由台灣人陳韋志創作完成,「寶貝豬系列」作品的著作權人為陳韋志,其權利受到大陸法律保護。

  法院認為,勝利塑膠有限公司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及獲准註冊時間,皆晚於陳韋志取得著作權的時間,且勝利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使用其作品,產品銷售而未支付報酬,已構成對原著作權 人的侵犯。

  法院因此判決,由於陳韋志已將涉案作品著作權轉讓給陳某,故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應向陳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決浙江勝利塑膠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在商標及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與「寶貝豬」相同的圖案,並賠償陳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

網路侵權三次 ISP有權直接三振

中國時報 【劉尚昀、林上祚、張舒婷/台北報導】 2009/04/22

  非法下載與轉貼的網友要注意!立院昨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網友只要轉貼或上傳涉及侵犯著作權的內容,網路服務提供者(ISP)會提出警告,並主動移除侵權內容。若網友接獲三次警告後依然故我,ISP可「三振」,直接切斷網路連線,強制阻止接續的上傳或下載行為。

  巴哈姆特(Bahamut)電玩資訊站執行總監陳建弘指出,其實有很多侵權使用者並非出自惡意,例如小學生上電腦課時上網瀏覽,心血來潮將喜愛的歌曲、影片與其他網友分享,誤觸法網。如果想改善此現象,唯有多向網友宣導。

  經濟部智慧財產長王美花指出,過去網路侵權行為數量龐大,讓著作權人抓不勝抓,最後將矛頭指向「幫凶」,改告ISP業者,讓電信或網站業者不時陷入侵權興訟危機,不利網路產業發展。此次修法即賦予ISP「責任避風港」,只要協助減少網路侵權,即可不用負損害責任。   新法的修法說明指出,著作權人或第三人提出「侵權通知」,ISP不需負擔判斷責任,即可「移除內容」,即使事後發現是「烏龍一場」,導致使用者的網路內容遺失,新法認為ISP基於「善意」,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但該修法案也明訂「救濟條款」,如果著作權人因故意或過失提出不實通知,導致網友資料遭移除或遺失等權益受損,提出通知的著作權人必須負擔起損害賠償責任。

  入口網站龍頭Yahoo!奇摩強調,公司的著作權保護方案行之有年,一直依據「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的精神,執行相關著作權人申訴。

  痞客邦(pixnet)創辦人兼技術長曾皇霖表示,若發現會員有侵犯 著作權的內容,第一步設定為隱藏,保留證據;如著作權人來函告知,事後也確定違法,便馬上終止對該會員的服務。

  但中華電信主管表示,著作權法修正案上路後,民眾如果在ISP業者經營網站違法上傳、下載影音檔案,要下架並不難。但對於租用ISP業者機房的內容廠商(例如雅虎),ISP業者如何關閉違規網頁,目前還不清楚。大陸搜狐等網站下載非法影音檔案,台灣ISP業者更是鞭長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