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6

跨國娛樂公司稱損失近60億 FOXY軟體負責人 面臨天價求償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3/20

  許多民眾都愛用「純分散式點對點檔案分享架構」(即P2P)的軟體「FOXY」抓歌、抓圖、抓電影,板橋地院認定「FOXY」提供平台,讓使用者預設強制分享功能,構成違法公開傳輸要件,十九日依妨害著作權法將「FOXY」負責人李憲明判處一年六月徒刑,併科罰金七十萬元。

  由於「FOXY」軟體橫行,造成環球、華納、艾迴等跨國娛樂公司損失總計超過五十八億餘元,八大影業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可能在二審時提出附帶民事求償,且可能打破愛瑪士柏金包的二億餘元紀錄。

  「景昌資訊」負責人李憲明(五十六歲)及「威信誠」科技公司負責人楊朝雨(已歿),共同開發出繁體中文P2P軟體「FOXY」,由於軟體中具有強制預設分享檔案功能,所有使用者都變成提供檔案的傳輸平台。

  使用者安裝了FOXY軟體之後,IP位址就被李憲明位於美國及大陸的網站搜尋連結,讓首次使用FOXY軟體的電腦會自動傳輸訊息連接至伺服器,並快速地連結至其餘安裝FOXY軟體電腦,便利使用者搜尋檔案。

  由於分享功能強大,不少民眾硬碟中儲存的照片、資料意外因為分享而曝光,為此警政署更下令,員警不得在警用電腦上安裝FOXY軟體,以免筆錄、個資外洩。

  李明憲為了增加網站的瀏覽人數,以獲取較高廣告利益,大打FOXY下載各種檔案的便利性,以侵害他人著作權已獲得廣告效益。

  板橋地院審理發現,李明憲發明的FOXY軟體,並不是非法複製、而是以提供平台讓用戶非法公開傳輸檔案妨害著作權。

涉竊取公司機密資料創業 陶氏離職員工判17個月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6

  知名跨國化學公司陶氏化學集團(The DOW Chemical Co.)前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杜宗憲,被控在離職前涉嫌竊取公司機密資料庫「中央報告系統」(CRI)的Imperial計畫案,捲入「商業間諜」風波,智慧財產法院日前以被告杜宗憲,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將他判刑1年5月。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杜宗憲在1990年7月起,受僱於陶氏集團,原擔任聚胺基甲酸乙酯的技術服務工程師職務,在2003年間任職於該集團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負責全球軟質聚胺酯泡棉產品的研發。

  杜宗憲明知道陶氏集團以Imperial計畫為名,投入大量資金研發以天然種子(例如大豆油),作為生產軟質聚胺酯原料的技術,而陶氏集團員工為此計畫製作的中央報告系統報告,彙集所有Imperial計畫資料及檔案,存放在該集團位於美國德州自由港電腦的伺服器主機內。

  杜宗憲在2003年11月至12月間,以身體健康為由,向陶氏集團表達辭意,但是卻在同年的12月1日,與薛潘霆(Ferrari Hseuh)洽談離開陶氏後共組創見控股公司(Inno H.C.)之事宜;2004年3月間創見在香港設立,杜某即擔任董事。

  但是杜宗憲竟在同年4月30日辦理離職前,將陶氏集團Imperial計畫內11,843個檔案中的494檔案、及8849篇機密研發資料,違反與公司的保密契約規定,重製於其所有的隨身硬碟中。

  陶氏集團隨後向台北地檢署提出檢舉,2004年8月檢察官朱帥俊指揮刑事局偵查員在杜宗憲的台北市雙城街住處,起出1顆容量26.8GB 的USB式隨身硬碟,該硬碟內載有1萬多筆檔案,包括上述檢方所控涉嫌重製的檔案及機密研發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依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以及著作權法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將被告杜宗憲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惟因適用2007年間政府公布的罪犯減刑條例,因此刑期減為判刑1年5個月。

健身器材大廠強生 被控仿冒商標

【鮮明/台中報導】 中國時報 C2/中彰投新聞 2010/04/03

  知名健身器材大廠強生運動科技公司生產的「X─bike」健身車, 商標被控仿冒台中縣晨昌公司的「XBIKE」健身車,台中市警方昨天搜索強生總公司及倉庫,查扣兩百多台健身車。業者喊冤說,他們當時在設計時不知類似商標已被人註冊。

  警方表示,「X─bike」與「XBIKE」雖然有大小寫之分,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鑑定後,認為有混淆誤認之虞,涉嫌違反商標法,昨天將全案移送法辦。

  X—bike類似晨昌XBIKE

  晨昌公司報案指出,該公司生產的「XBIKE」健身車,早在九十七年就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透過網路平台、業務人員銷售,每年可賣兩萬多台,年營業額上億元,沒想到竟有廠商冒用他們的商標。

  台中市刑大偵四隊蒐證後,昨天分別前往強生台北總公司及桃園倉庫搜索,起出兩百四十九台「X─bike」磁控健身車,折合市價約兩百多萬元,並帶回該公司經理張吉安、倉儲廠長彭新動。

  喊冤:不知已有人註冊

  張吉安喊冤說,大陸代工廠商研發該款磁控健身車時,原本設計的標誌為「K─bike」,公司認為健身車為「X」造型,遂將第一個字母改成「X」,去年十二月開始銷售,每輛售價近五千元,至今已賣出四百台,事前完全不知類似商標已被其他廠商註冊。

轉賣3支山寨手機 判賠2百萬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3/22

  男子林信欣為賺兒子的奶粉錢,低價購入諾基亞N95山寨版手機後轉賣,卻因此得付出賠償二百萬元的慘痛代價!

  住台中的男子林信欣,九十七年四月間,以每支五千五百元,在網路上搶標購入三支山寨版諾基亞N95手機,再以每支一萬九千元轉賣,卻遭買家識破報警逮人。

  林信欣辯稱,他因大兒子剛出生,工作又不穩定,才透過網路買賣手機賺取差價,他沒拆封就直接轉售,並不知道賣的是仿冒品。

  正牌諾基亞N95手機,當時市價要二萬五千元,林某卻能以五千五百元低價購得,一審法官認定他明知是山寨版卻仍購入轉賣,據此判決賠償售價一百倍的一百九十萬元,並須在《中國時報》登報道歉,以正視聽。

  諾基亞芬蘭總公司認為,應按商標法規定,判決賠償五百倍的九百五十萬元,才足以收到懲戒效果,一審法院判決似有放水之嫌,遂向智慧財產法院上訴。

  智財法院指出,林信欣未提上訴,已賠償一百九十萬元、登報道歉。另在刑事部份,林信欣亦已遭判五月徒刑、並得易科十五萬元罰金確定。

  智財法院表示,林信欣販售仿冒商品數量不多,且僅賣二周即遭查獲,造成的損害不大,雖然商標法規定可處以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的高額賠償,但附有但書可酌減,判賠一百倍已足收警示之效,審結駁回諾基亞五百倍賠償請求,不過此部分仍可上訴。

公平法20條 補商標法不足 智慧局、公平會宜就2法競合部分,協商討論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9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18日在立法院指出,公平會成立以來,依公平法第20條處分的罰鍰共有2165萬元,若以單一個案來看,以白甘蔗火鍋店被罰最重,被處以新台幣500萬元罰鍰。

  就總罰鍰而言,觸犯公平法第20條的案例不算太多,這是因為公平法第20條,可以說是商標法的延伸,主要是規範未註冊商標,以及利用未註冊商標的模糊空間,進行不公平的競爭,也就是說,公平法第 20條是補商標法的不足。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就公平會的業務進行質詢,有立委關切有關仿冒的問題,並問吳秀明公平法第20條與商標法、以及與智慧局間就仿冒的問題如何分工?吳秀明指出,公平法主要是補商標法的不足,是依商標法作原則性的擴張,當商標法的原則變大時,依原則性擴張的公平法自然就會縮小。

  吳秀明的這番話,自有其歷史背景。公平法第20條之所以與商標法會有競合上問題,原因是當初公平會訂定這項條文時,即以商標法未能擴及的未註冊商標為主要規範對象。

  後來,智慧局與公平會分別著手商標法與公平法檢視與修法工程時,智慧局表明,要將未註冊商標的部分也納入商標法中,公平會因而認為,不需要重覆規範,進而打算刪除。

  最近,智慧局又希望公平會保留「維持」第20條原貌,公平會可以「保留」第20條,但是,無法「維持」原貌,公平法第20條既然是與 商標法相關,就要考量到彼此是否有重疊,是不是有衝突之處,同時,還要能夠配合,這需要雙方的協商討論。

  目前公平會與智慧局已進行過一次的協商,由於涉及範圍廣且複雜,因此,公平會說,需要經過多次討論。

DAMPER KIDS、CAMPER爭訟,交智慧局重審 101大樓公司商標戰 有贏面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6

  台北金融大樓(101)公司「DAMPER KIDS」(阻尼器小子)商標,與西班牙商肯波公司的CAMPER(露營者)或者CAMPER FoR KiDS商標 爭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交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此一結果,讓101大樓公司「DAMPER KIDS」商標,獲取註冊可能性大幅增加。

  2007年1月30日,101大樓公司以「DAMPER KIDS」商標,指定使用在手提袋、化粧袋、鑰匙圈用皮飾、皮包、背包等數十種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註冊商標。

  2008年1月間,肯波獲悉後,以「DAMPER KIDS」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及讓消費大眾混淆誤認的規定,不得註冊,於是對「DAMPE R KIDS」商標提起異議;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肯波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在2009年6月間作成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處分。」對此101大樓公司自然也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法院判決,駁回101大樓公司所提訴訟。不過判決理由卻說,智慧局認定兩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混淆之虞,所以原處分審定為異議不成立;而訴願決定則認為,DAMPER與CAMPER兩英文字,雖前者以D開頭、後者以C開頭,發音與文義也各自不同,但在交易繁忙中,乍看之下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因此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的處分。

鴻海控侵權 嘉澤:認知差異

【記者黃智銘/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20

  防鴻陣線代表公司嘉澤(3533)前日因為NB用CPU Socket(處理器插槽)打入大廠供應鏈,股價創新高189.5元,但就遭到對手鴻海( 2317)控訴侵權,股價昨日重跌,一度打至跌停板176.5元,終場前買盤進駐,股價反彈收在184.5元,下跌5元。嘉澤昨日正式說明,認為只是兩家公司認知差異,公司會持續與鴻海尋求和解。

  嘉澤指出,日前鴻海委託勤業會計師事務所至公司稽核,惟稽核報告尚未經最終確認。因此,公司與鴻海間就權利金數額尚有不同看法,鴻海律師蔡東廷亦於3月11日以書面告知公司,「尚待雙方進一步釐清」。

  不料鴻海竟於雙方釐清之前,突然發布重大訊息,宣稱對公司提起訴訟。鴻海表示,嘉澤除了在應付的權利金部分有短報外,在新產品上持續侵害鴻海專利,所以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

  不過嘉澤說,依雙方有關權利金數額爭議應依授權契約規定解決,且和解協議中約定管轄法院為美國加州聯邦法院,因此鴻海上述重大訊息所述事項顯然並未遵循授權契約。

  雙方曾於95年10月簽訂和解契約,約定未來任何專利糾紛,亦應在協商調解仲裁之後方得訴諸法院。因此除權利金爭議外,即使另有授權契約外任何專利糾紛,雙方亦不得直接訴諸法院。

鴻海捍衛專利權 再告嘉澤 已提出民事求償 繼優群後,今年以來第2家被鴻海提起專利訴訟的公司

【記者黃智銘/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9

  電子一哥鴻海(2317)過去因CPU Socket(中央處理器插槽) 專利涉及侵權而狀告嘉澤(3533),昨日再起風波。鴻海昨日公告,由於嘉澤並未履行合約,因此已經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求償。

  鴻海發言人丁祈安表示,公司針對市場上侵犯鴻海專利的對手,都會予以追究。這也是今年以來繼優群(3217)後,第2家被鴻海提起 專利訴訟的公司。

  防鴻大戰開打後,鴻海連接器部門受到壓力最大,因此市場認為鴻海這時推出專利大戰,就是希望可以嚇阻對手氣燄,一方面也對客戶宣示自己在專利上的優勢,例如之前鴻海就宣示在USB 3.0上優勢,全力搶攻這塊最新市場。

  過去鴻海與嘉澤在2005年該公司送件掛牌上市前,就曾在台灣以及美國東德州法院對嘉澤興訟,最後雙方於2006年達成和解,鴻海同意嘉澤以支付權利金方式,繼續生產用於主機板的CPU Socket與Dimm等產品。

  不過丁祈安表示,公司法務稽核認為,嘉澤除了短報權利金應繳金額外,也有新的產品繼續侵害鴻海專利,因此才會提出訴訟,另外現在也還繼續針對多家廠商侵犯鴻海專利權進行了解。

  去年以來嘉澤開始大力介入NB用的CPU Socket,全力開發出包括1 156與989等新產品,全力搶攻今年爆發的英特爾最新Calpella平台商機,由於NB CPU Socket成長快速,是鴻海連接器部門的金雞母,雙方競爭開始加溫。

  不過由於鴻海跨入NB產業,NB代工廠為了抑制鴻海,紛紛提高對嘉澤下單的比重,因此在最新的Calpella平台市場嘉澤快速提昇市占率,鴻海因此以專利權訴訟予以回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