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24

惠氏新寶納多商標官司 敗訴確定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06
  美商惠氏控股公司向智慧財產局提出商標異議,指控新萬仁化學製藥公司的「先沛孕補」商標,與該公司的「新寶納多NEW PRENATAL」 商標有近似問題,違反商標法,不應予以核准,而與智慧局產生行政爭訟,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美商惠氏敗訴確定。這是最近一個月來,美商惠氏為維護其商標權的第2次失利。

  另一件美商惠氏與智慧局有關「孕補」商標,與惠氏「新寶納多孕補錠」商標的訴訟,纏訟7年,最高行政法院在6月初判決,將此一商標異議事件發交智慧財產法院重審;該件訴訟惠氏在一審時曾獲得勝訴。

  新萬仁公司在民國92年6月25日以「先沛孕補」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有關各種中藥、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農業用藥劑、環境衛生用藥、營養補充品、藥用營養品、敷藥用材料等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後,核准註冊商標。

  但惠氏(Wyeth Holdings Corporation)認為,「先沛孕補」商標 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檢據該公司已註冊「新寶納多NEW   PRENATAL」商標及其主張實際使用的「孕補」商標,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在94年9月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惠氏因而打起行政訴訟。卻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將惠氏的上訴,駁回。

  判決指出,「先沛孕補」商標,與「新寶納多孕補」、「新寶納多」商標相較,其中新寶納多孕補商標,雖都有相同的「孕補」2字,但中文孕補究其字義有孕婦補品的意思,屬於雙方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暗示說明,暗示說明其產品具有補充孕婦營養的功能,為暗示性的 商標,其識別性本就較弱。

國泰金聲音商標 敗部復活 最高行政法院推翻原廢棄裁定,Enrich your life聲音商標轉交智慧法院適法審判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03

  兩年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國泰金融控股公司以「Enrichy 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聲音商標申請註冊,因該商標的聲音「並不是屬於令人一聽就能深刻進入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判決智慧財產局不准它註冊無誤。但最高行政法院持不同看法,日前將該判決廢棄,將此一商標事件轉交智慧財產法院另為適法的審判。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單獨就Enrich your l ife商標的聲音,認定為「並不是屬於令人一聽就能深刻進入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但對內容卻沒有詳加調查審認,違反聲音商標識別性的判斷,有違法判決的錯誤,應依法廢棄。

  國泰金是在民國93年3月間以「Enrich your life國泰世華銀行」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申請註冊。

  智慧財產局認為,國泰金提出的聲音商標,指定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等服務,但國泰金所檢附的證據資料,都是銀行相關業務,難以認定已成為其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因此不具識別性,審定為「不准註冊」的商標。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國泰金的聲音商標,依其申請書所示簡譜及所附.wav光碟片所呈現男生重唱的曲調聲音,並不屬於令人一聽即能深刻腦海或印象鮮明的曲聲,而外文「Enrich your life」有「豐富你的人生」的意思,也屬於祝福或立志的一般描述性用語,二者的組合,容易使消費者將它視為廣告歌曲,而不易將它作為區別服務來源的依據。

  此外,國泰金檢送的電視頻道播放「Enrich your life」音樂歌唱聲音播放的計費單、廣告排期表、自動提款機設置點及台鐵電視牆廣告排期表等證據資料,內容都與國泰金經營的銀行業務有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無法認同它已成為營業上服務的識別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相區別,進而取得核准註冊的條件。因此判決,國泰金敗訴。

  不過此一判決,目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廢棄。國泰金的聲音商標爭訟扳回一城,未來在專業的智慧法院審理,或許能獲得較為有利的判決結果。



站主評論:

得以獲准註冊的聲音商標,必須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法第5條)

在台北捷運常可聽到國泰金的「Enrich your life」歌曲從提款機中哼唱出來。當國泰金要以此聲音申請使用在金融服務業或提款機等服務時,由於相當的社會大眾已經能識别這個聲音是在表彰國泰金,國泰金申請商標時,只要能提出相當的使用證明,即能符合前述的商標法要件。

但是這個案例中,國泰金是將「Enrich your life」的歌曲聲音申請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這些服務和前述的金融服務業不同,依實務的作法,國泰金必須提出其已將「Enrich your life」的歌曲聲音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電腦網路線上廣告、廣告企劃設計製作代理宣傳」等服務,且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才可能順利申請取得聲音商標的註冊。

但如果「Enrich your life」的歌曲聲音不曾被使用在「廣告宣傳及宣傳品遞送」等服務,結果將如何呢?由於「Enrich your life」在國泰金近年來強力的放送下,它比一般的歌曲更容易讓消費者認識在表彰國泰金,它或許有機會被認為可作為表彰國泰金其他關係企業的聲音商標。但若果真如此,這將構成很少見的案例,未來只能看行政法院如何判斷。

遭控侵權 KKBOX簡民一判無罪 被控未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智慧法院查無直間接故意,維持地院無罪判決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22

  國內知名的音樂下載網站「KKBOX」,被控未經音樂著作權人授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設立該網站的願境網訊公司負責人簡民一、總經理林冠群遭到檢察官起訴,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認為,本案如果有侵權糾紛應該屬於民事官司,簡、林2人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直間接故意,判決倆人無罪。

  KKBOX的老板簡民一是「經營之神」王永慶的外孫,即王永慶女兒王雪齡、大眾集團董事長簡明仁之子。

  KKBOX涉嫌將豪記唱片、名詞曲創作人陳建名所有「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324音樂著作,擅自重製並供會員下載及收聽,台北地檢署在96年間將簡、林2人以違反著作權法規定提起公訴。

  陳建名主張他是「紅色的信帖」、「你最近是怎麼回事」等2首歌曲的「詞」著作人,但願境就這2首歌曲是分別與上揚國際、環球國際唱片公司簽約取得授權,但並未取得陳建名的直接授權。

  但法官認為,上揚公司是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其必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會重製音樂著作,而錄音著作的利用必然伴隨詞曲音樂著作的利用。

  不過,一個錄音著作在實際交易上通常包含數個音樂著作,所以將音樂著作的授權費用支付予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再由錄音著作財產權人分配予音樂著作財產權人,始得降低授權的交易成本,並創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互利的商業交易模式。

  法院審理本案後認為,願境公司主觀上本來就要支付授權金予該不特定人詞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不想發生著作權侵害行為,才將授權金先撥付給上揚國際公司。

  雖然,因為實際上陳建名僅同意以遠高於市場合理價格的420萬元授權該兩首音樂著作予願境公司,就因價格差太多,雙方未能達成授權的協議,可是這只是願境公司等應否返還所受利益給陳建名,或賠償其所受損害的民事糾紛,看不出願境與上揚等公司締約之初,有何侵害著作權的直接或間接故意。

  智慧法院最後將檢察官的上訴駁回,仍維持台北地院原對簡、林2 人的無罪判決;至於豪記與天立等公司的部分,因在一審時已撤回法院不受理而告確定。本案陳建名仍可上訴。


站主評論:

像KKBOX, ezPeer+ 等提供音樂內容的網路媒體,都是取得唱片公司的錄音著作授權後,才會在網站上提供該等音樂。但近年來偶有聽聞,個別的詞曲作者,發現某音樂網站上的歌曲未經其授權,即對KKBOX, ezPeer+這類的公司負責人,提出刑事告訴。這大半都因授權作業過程的失誤所造成。

報載的判決或許可以稍稍制止詞曲作者動輒提起刑事告訴的動作。

ISP業民事免責實施辦法 智慧局完成制定

工商時報 【侯雅燕/台北報導】 2009/07/01

  為配合著作權法今年修正公布,智慧局制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即要求ISP業者必須提供聯繫窗口,以及作業流程等,讓權利人或使用者均有連絡與發聲管道。

  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公布後,對於各類ISP業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 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如業者確實遵守一些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其違法行為,並要求其不得侵權等,即可不負賠償責任。

  智慧局指出,由於著作權法已通過,實施辦法必須於半年內公告實行,最慢必須在11月13日前實施。

  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網路服務提供需公告接收通知聯繫窗口的資訊。並且ISP業者應於聯繫窗口資訊載明其所接受的電子簽章格式或無需電子簽章說明,以協助權利人順利提出合法有效的通知。

二審逆轉勝 中石化免賠20億元 高等法院判決未涉及侵犯瑟蘭斯醋酸專利,惟仍需經過三審

工商時報 【彭暄貽、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07/23

  CPL廠中石化(1314)與美商Celanese醋酸製程專利侵權訴訟二審上訴,高等法院判決結果公布,中石化獲得勝訴,可免賠20億元,加上第二季營運轉虧為盈,第三季穩健走堅,激勵昨日股價強勢表態,盤中一度因大單敲進急拉,亮燈漲停。

  台北地院在民國96年6月29日,針對這件專利爭訟,判決中石化敗訴,應給付瑟蘭斯20億元作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金,但高院認為,中石化並未涉及侵犯瑟蘭斯的醋酸專利,因此本月21日改判瑟蘭斯敗訴,讓中石化逆轉勝,不必對瑟蘭斯給付任何賠償。

  美商瑟蘭斯公司在民國95年之間向台北地院起訴主張,該公司為發明專利「由甲醇與一氧化碳製造醋酸之方法」的專利權人,中石化公司明知該發明專利權為該公司所有,先前兩方就該專利技術的授權談判沒有結果。不料,中石化竟在未經該公司授權下,逕自使用此一專利技術,且在中石化大社廠運作,從中獲取暴利,因此向法院請求判決,中石化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賠償20億元。

  中石化則主張,該公司在民國68年12月3日就取得美國孟山都公司全套醋酸製程專利授權,並在74年3月醋酸工廠完成試車,開始商業運轉生產合法的醋酸產品,因此瑟蘭斯主張其專利製程,乃是世界上唯一的羰化低水製程的說法,顯然不實。

  經中石化上訴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決定廢棄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不利中石化部分,判決中石化勝訴。

  據悉,中石化與美商Celanese在醋酸製程專利侵權部分有二個訴訟,對方分別求償新台幣8.9億元、20億元,8.9億元的訴訟二審中石化獲勝,對方上訴目前在三審中。

  中石化第二季CPL與AN利差轉趨穩定,4月本業開始獲利,加上CPL 報價續創今年新高,配合產能利用率提振,法人推估單季EPS約0.44 元。

  此外,中石化高雄一心路的土地達2.3萬坪,經污染物清理完成,已獲高雄市政府解禁令。一心路土地公告現值每坪10萬至15萬元,市價約25萬元,法人推估,未實現潛在利益約47億元,每股貢獻約2.6 元。


站主評論:

  原告在此案是主張中石化的某醋酸產品,侵害其方法專利。一般方法專利的權利人,因無法得知被告的生產線上究竟使用何種方法製造產品,所以要證明被告侵害其方法專利,常是一大難題。而這件訴訟中,地方法院則是依據原告提出眾多專家證人的分析,而認定被告是採用原告的專利方法製造醋酸。地方法院在判決書中花了很大的篇幅交代其如何取捨雙方的證辭及意見,是有關方法專利侵權頗為罕見的實務案例。

  但高等法院則未採納上述專家證人的意見,而認為原告並未就被告確實使用其專利方法予以證明,不應勝訴。又縱使被告沒有證明自己使用的方法與原告的專利方法不同,也不能認為原告勝訴。

2009/7/2

發回智慧財產法院重審 惠氏VS.新萬仁 商標爭訟7年無解

工商時報 2009/06/23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著名的製藥廠新萬仁公司的「孕補」商標,與美商惠氏控股公司的「新寶納多孕補錠」商標,兩者都有孕補兩字,孕補兩字所構成的商標到底將歸屬那家公司所有,雙方各打贏一場行政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將此一商標異議事件發交智慧財產法院重審,兩公司爭訟7年等於原地踏步,官非累人果真不假。

  新萬仁化學製藥公司在民國92年2月24日以「孕補」商標,指定使用在各種中藥、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農業用、環境衛生用藥、營養補充品、藥用營養品及敷藥用材料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但93年1月29日,美商惠氏控股公司認為,該公司商品「新寶納多孕補錠」,其中就有「孕補」的使用商標,因此主張智慧局准予新萬仁的「孕補」商標註冊,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在 94年10月11日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惠氏無法接受智慧局的審定處分及訴願失敗的結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商標異議事件,96年3月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都撤銷。智慧局對於「孕補」商標異議事件,應依其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惠氏贏了此場官司,但智慧局與新萬仁公司馬上反彈,雙雙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5月27日該院作出判決,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廢棄,發交智慧法院。

  新萬仁與智慧局都扳回一城官司。但也使得這場商標爭訟打了7年後,交給專業的智慧法院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既然認為中文「孕補」兩字,究其字義有「孕婦補品」的意思,為新萬仁「孕補」商標商品的相關暗示說明,暗示說明其產品具有補充孕婦營養的功能,那麼根據商標的定義及形成說明,「孕補」是否可作為商標使用,就有可議之處。

  如果,「孕補」兩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孕補」商標,屬暗示性的商標論斷,是否與商標法的規定有違背之處,也就還有商榷的地方。

中鋼台啤大陸註冊 中華電要跟進

中國時報 2009/06/16 【王莫昀、李文輝、黃馨儀、林上祚/台北報導】

  「兩岸商標論壇」十五日在台北舉行,對岸捎來「台灣啤酒」確定在大陸完成註冊商標的禮物,我方則針對企業品牌在大陸遭盜用等「撞名」問題,尋求協助。

  受「台灣啤酒」商標獲得註冊的鼓舞,中華電信昨派代表到場說明,強調「中華電信」是一著眼全球布局的「品牌」,說明與政治、主權無涉,希望能繼台啤之後,也能進軍大陸市場。   中華電信國際分公司主管昨日表示,中華電信為迴避名稱問題,當初是用子公司中華系統整合在上海成立環球網絡公司,服務當地台商,但在馬政府上台後,中華已經成功地以「中華電信」名義在北京設立辦事處。

  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總局長傅雙建(中華商標協會顧問)、法規司長張輝、外資司長何訓班、商標評審委員會副主任侯麗葉、 商標局法律處副處長文學等一行十二人前晚抵台,一下飛機,先送上今年二月六日在大陸申請註冊商標、已屆滿三月公告期的「台灣啤酒」註冊證,親交台菸酒董事長韋伯韜,「台啤」最快這月就可登陸。

  國營事業在大陸申請商標,難易有別。像是台灣菸酒為了「台灣啤酒」在大陸註冊,奔走近十年才於日前拿到商標註冊證書,但是中鋼卻早在十多年前便在中國大陸順利以「中國鋼鐵」註冊。

  中鋼發言人鍾樂民表示,中鋼在大陸申請商標的時間較早,當時大陸當地只有「中鋼集團」,沒有公司名稱重複問題,加上那時也沒有什麼馳名商標等規範,所以申請商標過程並沒有遇上太多的阻礙。

  自民國九十三年以來,兩岸輪流舉辦商標論壇,繼去年十一月在四川成都舉辦後,昨是第四次會議。昨論壇由商總理事長張平沼主持,分別針對商標註冊保護、仿冒查緝、商標使用認定及馳名商標認定等問題探討。

  張平沼指出,兩岸商標爭議,第一階段已解決有衝突、需救濟的個案,近年重心已轉向如何防止商標抄襲搶註行為,寄望雙方能修訂現有的商標法規,朝國際化健康發展。

ISP業民事免責實施辦法 智慧局完成制定

工商時報 2009/07/01 【侯雅燕/台北報導】

  為配合著作權法今年修正公布,智慧局制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即要求ISP業者必須提供聯繫窗口,以及作業流程等,讓權利人或使用者均有連絡與發聲管道。

  著作權法修正條文公布後,對於各類ISP業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 著作權或製版權的行為,如業者確實遵守一些法定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其違法行為,並要求其不得侵權等,即可不負賠償責任。

  智慧局指出,由於著作權法已通過,實施辦法必須於半年內公告實行,最慢必須在11月13日前實施。

  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草案」規定,網路服務提供需公告接收通知聯繫窗口的資訊。並且ISP業者應於聯繫窗口資訊載明其所接受的電子簽章格式或無需電子簽章說明,以協助權利人順利提出合法有效的通知。

專利師業務犯罪遭判刑 撤證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預定11月23日實施,緩刑或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工商時報 2009/06/26 【侯雅燕/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局公布最新的專利師法修正條文,規定專利師若因業務上犯罪行為,經國內外法院1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則不得再擔任專利師,可撤銷或廢止其專利師證書。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已經立院三讀通過,智慧局於5月27日公布,預定於今年的11月23日開始實行。

  智慧局在這次專利師法修正案中,嚴格制定不得擔任專利師或專利 代理人的條件,若已經擔任者,則得撤銷其專利師資格,包括因業務上有關犯罪行為,受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一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另外,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過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等。

  為了強化專利師管理以及保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以維護專利師風紀,智慧局特別訂定專利師執業的管理機制,擬訂專利師懲戒辦法草案,並成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

  根據智慧局規劃,懲戒委員會委員人數13人至15人,包括法務部代表、經濟部代表、專利師代表及學者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代表,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用。

  懲戒委員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受理懲戒事件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再明定審議及決議人數。即使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

  若有專利師等當事人不服從懲戒委員會的懲戒決議,得於決議書送達日起30日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網路身分認證 中華網龍勝訴 主張發明在申請前已為公眾知悉,智慧法院判應撤銷認證專利審定

工商時報 2009/06/09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股市場昨天重挫228.72點,上市櫃公司幾乎一片墨綠,遊戲龍頭股中華網龍卻逆勢上漲2.5元,以每股366元收盤。在此同時,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中華網龍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網路身分認證方法」發明專利訴訟,中華網龍勝訴;中華網龍遊戲軟體未來在網路上的發展,不再受認證專利權限制,前景看好。

  民國93年4月,彭姓軟體開發工程師以「網路身分認證方法」,向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智慧局審查後准予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5年 1月1日起至113年4月27日止。

  不過中華網龍認為,智慧局核准給彭氏的專利違反專利法關於發明在「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等規定,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因此向智慧局提起舉發。

  去年5月智慧局審定為「舉發不成立」;中華網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也遭駁回。中華網龍認為該項專利的核發,對網路遊戲的發展不利,一狀告進智慧財產法院。

  中華網龍主張,智慧局核發給彭氏的網路身分認證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10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其他為附屬項;而第1項的前步驟,是一般眾所皆知的技術,例如各網站的會員登入及一般網路身分認證即時通訊軟體如MSN、ICQ等,都會要求使用者輸入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如欲進行連結時,立即在網頁上顯示要求輸入使用者名稱密碼的視窗。這些都是彭氏申請專利前大家都知道的技術手段。

  中華網龍並舉出包括軟體世界公司,所發行的三國演義遊戲軟體的使用手冊內載密碼登錄的方式,及美國4項專利,證明彭氏取得的專利為習見的技術;而認證密碼的驗證程序,與一般金融機構ATM服務相較,驗證程序也沒有不同。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認定,彭氏的專利與中華網龍舉發的證據1至證據5相較,雖具有新穎性,但證據1至少證明彭氏申請的專利第1到第4項範圍,並不具進步性;另證據2至少證明彭氏專利範圍第1到第 3項,也不具進步性,但智慧局竟然作出「舉發不成立」的處分,而經濟部的訴願決定也未加以指摘,都不妥適。

  智慧法院最後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令智慧局應作出撤銷先前准予彭氏的「網路身分認證方法」發明專利的審定。本件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