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4

法院撤銷 阿里巴巴在台商標 ALI PAY商標被撤銷,智慧法院駁回阿里巴巴抗告,若未再提抗告即不能使用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27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裁定,駁回阿里巴巴因在我國註冊的商標被撤銷的抗告事件。阿里巴巴如果在收到法院裁定書後10日內不再提出抗告,「ALI PAY」這個商標就將確定不能在台灣使用。

  民國93年12月16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以,「ALI PAY」商標 ,指定使用在為他人處理電子付款的電腦軟體、授權電腦軟體、已錄製的電腦程式、已錄製的電腦軟體、電腦程式(可下載軟體)等方面電腦化資料搜尋和擷取電腦軟體的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註冊商標。

  不過,揚智科技公司認為阿里巴巴取得的商標,與揚智的「ALi」 商標有近似問題,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因此對阿里巴巴的商標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後,在95年4月14日發布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的處分。

  阿里巴巴不服,提起訴願,並在訴願階段申請減縮「電腦;電腦硬體;記憶體;資料處理器;磁碟機;資料讀取機」商品,智慧局在9 6年12月15日核准,並因基礎事實已有變更,而依法撤銷原處分另行審辦。阿里巴巴於是在同年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名稱,取代原先登記在開曼群島的阿里巴巴子公司名義,智慧局准許變更註冊名稱後,在97年4月22日再行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揚智無法接受智慧局如此反覆的行政處分,因此與智慧局對簿公堂,打起商標異議官司。今年1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智慧局敗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都被法院裁定撤銷。

  智慧法院並裁定,智慧局應為撤銷阿里巴巴「ALI PAY」商標註冊的審定。

  智慧法院指出,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明文規定。

  「ALI PAY」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外文「ALI PA」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而揚智的商標,也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小寫外文「ALi」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二者字體雖略有不同,可是「ALI PAY」商標中的「PAY」不在專用之列,兩商標的外文都有相同的外文ALI與ALi的確已構成近似要件。

  阿里巴巴不服智慧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但智慧法院日前裁定,阿里巴巴的抗告因逾期而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

  阿里巴巴為中國最大B2B電子商務網站,其商業模式是協助中小企業曝光,並且撮合買主,目前海外會員近400萬個,與超過2,000萬個中國會員,市佔率超過50%。

法國美麗殿飯店商標註冊 駁回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6/03
  法國著名的美麗殿飯店在全球50多國家,擁有超過120家豪華高級飯店,預定來台投資五星級酒店並在明年開幕。不過該公司以BAMBO O CHIC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卻碰壁,與智慧財產局對簿公堂後,智慧財產法院日前也判決,美麗殿飯店公司敗訴。美麗殿飯店會否因此中止來台投資計畫有待觀察。

  法商美麗殿飯店公司是在民國96年12月以「BAMBOO CHIC」商標,酒店、餐飲等服務分類向智慧局申請註冊。

  智慧局認為,美麗殿飯店申請的商標,與該局已經核准國內新竹地區某公司的「黃金本部活蝦之家BAMBOO標章」等3號已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且都是指定用在餐廳等同一或類似的服務,有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因此審定「不准註冊」。

  美麗殿飯店認為,該公司為世界酒店與休閒服務業中領袖企業Sta rwood Hotels&Resorts Worldwide.Inc集團之一,本身也是全球性酒店集團,旗下有超過120家豪華高級飯店,遍及歐、亞、美洲等50 多國家。在台灣地區,預定在明年開幕;該集團的商標自成一格,,與台灣新竹該本土性公司的商標及服務完全不同,實際使用時,並不會發生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智慧法院的判決指出,衡酌兩公司的商標圖樣「高度近似」,且指定使用在高度類似的餐廳等相關服務,的確有讓消費者混淆的可能。因此判決,駁回美麗殿飯店的訴訟。不過如果美麗殿飯店不服,仍可在收到判決書20日內提起上訴。

二次公開播送 擬免除刑責

【侯雅燕/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08

 餐廳或醫療院所等,因播放電視、廣播,屬二次公開播送,雖並不知播放音樂或節目內容為何,其實侵犯著作人權利,不僅需負擔民事責任,恐遭處以刑事,對一般使用人罰則恐過重。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研議免除二次公播的刑事責任,前提是不能違背國際公約規範。

  日前曾發生過公車上播放廣播,卻被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不僅觸犯民事,也恐有刑事責任,引發外界一陣喧騰。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表示,透過無線電的播送為第一段播送;電台使用無線電播送的內容事第二段播送;營業場所公開播送,包括大賣場等,則屬於第三段播放。不過哪一段,在全球各地均需收費。不能因授權複雜而不必付費。

  國內因著作權仲介團體收費不同,加上授權複雜,引發著作權人與使用人長期以來的爭議。原本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與七十一條之一,分別規定著作權授權他人利用,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若廣播或電視,欲公開播送,卻無法與著作權人達成協議,得向智慧局申請許可強制授權。

  智慧局日前召開公聽會時,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無法達成共識,尤其三十七條之一,恐限制圖畫等十一類著作權人均要加入仲介團體,因此,智慧局決議不修正該兩項條文。

  陳淑美指出,在法條未修正前,智慧局將向高檢署提出專案會報,希望能訂定著作權的刑事sop。若利用人因公開播送而侵權,著作權 人應先發函通知,利用人無回應,則再告知一次;若利用人再不理, 著作權人能提存證信函,並須給予1至1.5個月協商期,若利用人再不理會,仲團可進行刑事訴諸。

海貝絲控得易購保養品侵權 敗訴

【張國仁/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09/05/18

  由加拿大商肯拿士(CANUS)生產的山羊乳保養品系列產品,在台灣受到相當程序的民眾愛用,最近卻爆發獨家代理商海貝絲國際公司,指控東森得易購販售相同產品涉嫌侵犯財產權、並違反公平交易法的官司。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東森得易購所販售的山羊乳保養品,來自平行輸入業者所提供,並未違法。

  海貝絲主張,該公司是台灣地區唯一獲得肯拿士所生產的山羊乳保養品系列產品,合法授權銷售的代理商。在該產品系列引進台灣後,投下巨額專櫃及推廣加盟店等人力、物力及資金,建立完整銷售通路,迅速打開在國內的知名度,在市場上已占有一席之地。

  海貝絲因此對東森得易購提出違反著作權法侵犯其著作財產權,並涉及公平法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的民事控訴;海貝絲同時請求法院判處東森得易購應給付該公司3百萬元的賠償金。   智慧法院最後判決,駁回海貝絲的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

被控侵權損害 中華電信emome勝訴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19
  中華電信所設立的行動電話門戶網站(emome.com.tw),被該網站電腦程式著作權人美商宏道資訊(BroadVision,Inc),指控使用授權超過合約的50萬用戶限制,達到數百萬戶,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請求依侵害著作財產權,判決賠償該公司500萬元,但法院判決,駁回宏道的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

  宏道指稱,民國91年2月,中華電信採購「行動上網服務軟體升級版及擴充案」,而向宏道購買One-To-One Deployment System著作授權,雙方隨後簽訂授權合約,載明授權用戶為50萬戶。

  宏道說,授權中華電信得使用的範圍,是以在任何時點被列入可追蹤記錄的用戶數(Profiled Users)為計算基礎,並非毫無限制。

  但根據中華電信的新聞稿,emome網在94年底就有高達80萬名用戶,到96年2月,用戶數應已超過數百萬戶,顯然超過原授權50萬戶的範圍,因此訴請法院判決,中華電信應給付宏道最低500萬元的賠償金。

  不過,智慧法院審理後認為,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是,須有故意或過失情況的發生。但經審視兩造合約規定,買方有權在系統正常負載下充分發揮系統的最大用戶容量,賣方不得在所提供的所有軟體上設定用戶容量限制,也不得要求買方就超出原始用戶部分,另外付予賣方軟體費用。

  再說emome網,要求用戶啟用手機上網服務前都必須輸入個人化資訊,造成用戶相當大的不方便,以使於該網站根本無法吸引行動電話用戶上網,因此中華電信在93年1月將One-To-One功能取消,當時用戶量只有22萬戶,在合約的使用範圍內,自然沒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著作財產權的情況。

  同時,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開始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就消滅。宏道95年底已知悉發生該公司所稱的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延至今年1月9日才提起訴訟,已逾2年時效。智慧法院最後判決,宏道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智慧局將修法 專利藥到期前 新藥試驗可免責

【侯雅燕/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22

  國外知名藥廠專利藥即將到期之際,國內藥廠若要申請製造該藥前,採用其成分進行試驗,恐有侵權之虞。智慧局將修正專利法,明定當國外藥廠專利藥將到期前,國內藥廠為順利向衛生署申請許可,在這期間進行專利藥試驗可免責。

  智慧局大幅修正專利法,去年召開數場公聽會,在聽取外界意見外,智慧局調整並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將於下周二(26日)召開公聽會。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昨日表示,為與國際接軌,智慧局修正專利法草案,增加對藥品專利權明確規範。

  王美花指出,當國際藥廠生產的藥品專利權尚未消滅前,國內藥廠是否可於人體進行試驗,過去曾發生爭議,甚至在法院進行訴訟。因此,針對學名藥與新藥施行試驗期間,侵權與否,智慧局於專利法增訂61條規範。

  王美花表示,專利法新修正規定,國外藥廠專利藥到期前,國內藥廠為可在該專利權消滅後,順利向衛生署申請許可,在這段期間,國內藥廠進行試驗。

  至於新藥同樣可享免責,若台灣某藥廠將A專利藥的成分,結合B成分,研發成新藥;在國外藥廠專利藥未消滅前,為有利台灣藥廠的新藥可盡快申請上市,新修正的專利法將明定允許可在期間進行試驗,且不會有侵權之虞。

  為協助政府推動臨床試驗產業,若台灣藥廠赴海外申請某家即將到期的專利藥上市前,先在國內從事試驗,同樣享有免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