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28

著作權法增訂三振條款 網路侵權3次 ISP可終止服務

【薛孟杰/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09/04/22
 
立院經濟委員會昨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提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避風港」的設計,未來網路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及連帶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業發展蓬勃,但亦同時出現不少侵權行為爭議,造成ISP 常需面對被告侵權的風險,由於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便捷,侵害著作權行為不僅件數多且具擴散性,著作權人難對侵權者一一進行法律追訴,讓ISP業者備感壓力,對網路產業發展造成影響。

  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法,引進南韓等國已實施的「責任避風港」概念,未來著作權相關權益人若發現在網路被侵權,可立即向ISP業者反應,ISP則須通知網路使用人,並移除侵權相關內容及資訊,ISP則可因此免負侵權責任,權益人則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侵權告訴。

  修正案同時明訂,若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導致網路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遭受損害者,將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以避免錯誤或故意檢舉事件的發生。

  此外,目前部分ISP業者與網路使用者訂定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雖已訂定侵權將終止服務的規定,但各ISP業者對使用者停權門檻並不一致,三讀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則採用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的提案,在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條文中增訂「三振條款」,要求ISP業者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侵權,若涉及侵權情況滿3次,ISP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FOXY負責人被訴 面臨60億求償

【陳俊雄/北縣報導】中國時報 2009/04/16

  知名傳輸軟體FOXY具有公開傳輸、強制上傳分享、用戶無法取消等特性,板橋地檢署認定非法,十五日依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將FOXY負責人李憲明起訴。由於環球、華納、艾迴等跨國娛樂公司損失總計超過五十八億餘元,未來民事求償金額勢必打破愛瑪士柏金包的二億餘元紀錄。   板檢調查,李憲明(五十五歲)在九十二年間委由威信誠科技公司下載「純分散式點對點檔案分享架構」(即P2P),開發成中文介面的FOXY軟體,李憲明為使使用者強制上傳分享電子檔案,並吸引更多民眾使用、達到廣告效益來經營網站牟利。

  李憲明推出的FOXY軟體頗受歡迎,但用戶安裝後,即使未勾選分享硬碟或可卸除儲存裝置,其他使用者也可以進入電腦強制分享,造成許多民眾的私密照片意外曝光。

  檢方調查,使用者安裝了FOXY軟體後,IP位址就被李憲明位於美國及大陸的網站搜尋連結,讓首次使用FOXY軟體的電腦會自動傳輸訊息連接至伺服器,並快速地連結至其餘安裝FOXY軟體電腦,便利使用者搜尋檔案。

  李憲明為防止使用者只下載、不上傳軟體,也設計出一套下載同時上傳軟體的特殊功能,雖然增加軟體的使用量,但也造成合法歌曲、影片的影音檔案大量違法散布。

  板檢指出,李憲明經營FOXY網站每月約賺進二百萬元的廣告營收,並從中取得十二萬元的廣告收益,但他卻造成環球、艾迴、新力博德曼、福茂、華納、滾石等公司共五十八億餘元損失。

  在著作權法修改部分條文、李憲明又透過FOXY公司的廣告牟利,板橋地檢署經過二年餘的偵辦,昨日依違反著作權罪嫌將他起訴。

  李推出的FOXY軟體造成唱片、電影公司損失近六十億元,著作權法雖僅能處以三年以下徒刑,但後續的民事求償,極可能打破愛瑪士柏金包的二億五千萬元求償紀錄。

侵權官司纏訟多年 飛利浦勝訴 巨擘:將上訴

【王中一/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4/24

纏訟多年的荷商飛利浦與國內光碟廠巨擘科技(8053)的專利權侵權官司,昨(23)日又有最新發展!根據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巨擘必須賠償飛利浦約當25.7億元新台幣的權利金(含利息),飛利浦並可假執行巨擘之財產。對此,巨擘表示,已向法院申請反擔保以免除假執行,未來也將上訴。換言之,此一官司還得持續下去。

  飛利浦與巨擘的官司,在美國和台灣兩地同時開打。巨擘在日前才發佈一篇有關「美聯邦上訴巡迴法院認定飛利浦有濫用專利事宜」的重大訊息,表示將有利於該公司在專利權官司之訴訟;不過,智慧財產法院昨日維持原新竹地院的一審判決,認定巨擘必須賠償,這又使得飛利浦居於上風。

  對此,飛利浦昨日發表書面聲明,除了相當振奮之外,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能以極有效率之訴訟程序,釐清雙方權利金之爭議,也相當推崇。


站主評論:

飛利浦曾與台灣的巨擘簽訂收取專利授權金的契約,巨擘因此契約得使用飛利浦的專利。本件訴訟則是因巨擘未依契約約定支付權利金,導致飛利浦對巨擘起訴要求依授權契約支付權利金。

巨擘拒付權利金所主張的理由是,專利授權金的法律條款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908 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553 號判決,認定其違反公平法第10條第2 款規定,在探求公平法第10條第2 款規定之立法目的後可知,該條規定應屬效力規定,依民法第71條前段規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2 款規定之行為,應為無效。

然而法院認為,公平法第10 條 第2 款的規定,性質上應屬取締規定,而非效力規定,換言之,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禁止並限期命飛利浦改善的,是其聯合新力公司、太陽誘電公司以將專利授權給巨擘的聯合行為,至於飛利浦基於與巨擘間簽訂專利授權契約而得以向巨擘收取授權金之行為,則不在禁止的範圍,亦即雙方契約有關授權金的約定仍屬有效,而飛利浦授權巨擘使用專利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究竟該是多少金額,並不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審酌的範圍,所以巨擘不能援引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決議,作為判斷權利金應以多少為合理的依據。

這件訴訟的爭點主要集中在契約是否有效的民法問題。


相關法條:

公平法第10 條: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巨擘涉侵害飛利浦專利案 發回裁定

【王中一/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4/22

  國內唯一還在與飛利浦就CD-R專利權進行抗爭的光碟片廠巨擘(8 053)昨(21)日發布重大訊息表示,美國聯邦上訴法院(CAFC)已做出裁定,認定飛利浦和日商Sony涉及專利權之濫用,因此將原本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所做出巨擘侵權的決定予以撤銷,發回重新裁定。

  巨擘為國內光碟片大廠,受此專利權官司限制,不得進入美國市場銷售,影響層面不小。至於該公司在國內向智慧財產局提起的上訴,預計4月23日宣判,是否也能引用此一見解?對於巨擘來說也是事關重大。

  巨擘指出,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於美國時間4月20日就飛利浦CD-R專利案做出重大決定,認定飛利浦涉及與日商Sony協議,不將與橘皮書具競爭性之技術(Legadec Patent)授予他人實施是涉及「專利權之濫用」,因此將原ITC所做出「巨擘侵害飛利浦6件CD-R專利」之決定,予以撤銷,並發回ITC以續行調查相關違法事證。

  巨擘說,本案於2004年經ITC認定巨擘侵害飛利浦公司6件CD-R專利 ,但飛利浦包裹式專利授權,則構成專利權濫用而不得執行。唯此案經飛利浦上訴後,CAFC撤銷ITC原決定,導致ITC改做成無專利授權濫用之決定。但是,這次則換由巨擘向CAFC提起再上訴,而CAFC於4月 20日所做出決定,將有利於巨擘。

  飛利浦控告國內的CD-R業者官司已纏訟多年,包括中環、錸德兩大龍頭在內所有廠商都走上和解之路,只剩下巨擘孤軍奮戰,此次判決對巨擘來說算是「遲來的正義」。只不過,未來ITC重新裁定之後,若兩造之間仍不滿意,官司難免持續下去,期間所耗的人力物力,確實代價不菲。

兩岸智財權合作協議 經部爭取列入四次江陳會

【侯雅燕/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4/21

  經濟部次長林聖忠昨日於立院備詢時表示,經濟部已向行政院呈報,爭取將兩岸智財權合作協議、兩岸檢測驗證能列入第四次江陳會議題。

  立院經濟能源委員會審查貿易法修正條文等,林聖忠出席備詢。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關注台灣商標遭大陸業者搶註問題嚴重。他說,商標登記有其時效性,為免遭搶占商機,一定要安排正式納入兩岸協商。

  林聖忠回應說,已將相關問題提報行政院,希望兩岸可達成協議。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指出,兩岸每年定期舉行商標及專利論壇,在智慧財產權方面也有一些合作,例如台灣著名商標於大陸遭搶註的事情,在智慧局請託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目前會進行協助;因此,兩岸已在智財權合作非常成熟,若能明文規定,將對兩岸更有保障。

  由於過去台灣著名商標,包含阿里山茶等曾在大陸被搶註,以及大陸仿冒台灣產品,這些議題影響在大陸投資的台商,因此,王美花說,未來簽訂兩岸智財權合作協議,希望可研議兩岸共同打擊仿冒及防止搶註行為方案。

  除此,智慧局希望將向大陸提出,未來兩岸專利審查結果相互承認、協商相互承認專利與商標優先權、台灣公民可到大陸考取專利代理人資格,並可取得執業認證。

  王美花指出,我方也會同時提出,台灣政府機關是否能赴大陸申請 專利機制問題,如農委會旗下的農業試驗場所會有一些研發專利等。

  王美花強調說,兩岸智財權合作的內容會趨向簽署原則性合作協議,至於具體合作部分,則希望每半年能洽談一次。

  在兩岸檢測驗證部分,林聖忠指出,將爭取未來兩岸在驗證檢測方面相互承認,台灣檢驗機構通過的標準,大陸能承認。這對台灣電子產品等可節省不少成本。

2009/4/14

記者之眼》伴唱歌沒版權 不和解…吃官司

【聯合報╱本報記者潘欣中】2009.04.12

「老闆,你們家伴唱機中的幾首歌曲沒付版稅哦,不和解,可要吃上官司的!」桃園縣郊區多家餐廳、小吃店,近幾個月來屢遭影視公司業者喬裝顧客以違反著作權法取締,店家訐譙無異「變相勒索」,被通知到場取締的警察偷偷告訴我,他們也是「滿肚子火」。

「這些人可是『專家』了,我們到場時,照像和錄影存證早弄好了,根本不用我們費心。」一位員警說,影視公司太高竿了,買了些冷門歌曲版權,喬裝顧客到郊區餐廳、小吃店蒐證,暗中拍錄下伴唱歌本後表明身分談和解,通常要求買10多萬元的伴唱機,也可付個幾萬元和解。

員警心裡「滿肚子火」不是沒理由的,「歌曲未授權供人點唱違反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成,一方提出告訴,一定要到現場處理、移送地檢署,我們好像成了影視公司的打手。」員警私下抱怨,「又不能不處理,否則被檢舉,報告寫不完」。

和解談不成的店家,多是小本經營的小吃店、小餐廳,礙於成本,多購買便宜的家庭式或投幣式伴唱機供客人歡唱,機內歌曲有的未經授權,影視公司以「不付錢和解,就移送法辦」,業者明知是合法的「變相勒索」,卻又莫可奈何。

龜山、大園、蘆竹、觀音等鄉的店家,最近幾個月先後被影視公司盯上,少數店家花錢了事,多數店家等著上法院。即使上百桌的中餐廳也難逃「勒索」,影視公司要店主買下12萬元的新伴唱機就不提告,店主不願和解,吃上人生第1件官司,對方還不時來電提醒「來得及,和解就撤告」。

餐廳老闆被官司搞得心神不寧,他仔細回想,花了30多萬元向某影視公司購買有版權歌曲的伴唱機,但客人說歌曲不夠,只好加灌,沒想到少部分未在授權內,就出了事。伴唱機帶給人歡笑,因著作權衍生的法律問題,也讓人看到人性的另一面。

版主評論:

據說也有人在網路上載各種圖片, 供人下載。之後再僱用工讀生到市場上調查搜尋未經授權而使用這些圖片的人, 再提出著作權的刑事告訴, 以獲取和解金或民事賠償。 這些人儼然將著作權法當作自己謀生的工具, 真是著作權法的怪現象。

大陸盜印台書 台灣再盜…賠309萬

【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高雄市報導】2009.04.11

作家呂自揚著的「歷代詩詞名句析賞探源」,八年前被大陸出版社盜印成簡體字,隔年再被國內晨星等三家出版社改印為繁體字販售。呂自揚提出民刑事告訴,出版社負責人陳銘民與陳銘華被依違反著作權判刑六個月,民事部分,要賠呂三百零九萬元。

河畔出版社出版、呂自揚著的「歷代詩詞名句析賞探源」,民國六十八年發行,七十一年間被台北市金陵公司抄襲,改名為「中國詩詞名句鑑賞大辭典」,當時呂曾提告,金陵負責人被判刑七個月。

金陵抄襲製作的「中國詩詞名句鑑賞大辭典」,八十九年又被中國內蒙古人民出版社盜印成簡體字,並改為「國詩詞名句鑑賞辭典」;隔年台中晨星、好讀與知己出版社再翻回繁體字,以每本二百九十九元促銷。

呂自揚獲悉後再提告訴,控告出版社負責人陳銘民、陳銘華兄弟違反著作權法,陳銘民兄弟於九十五年都被判刑六個月確定。

呂自揚再訴請賠償,認為晨星等三家出版社至少已發行一萬八千本,要求三家連帶賠償四百八十五萬元。高雄地院調查後,認為晨星等三家出版社實際銷售量是一○六一七本,總計應賠償三○九萬兩千元。

賣仿愛馬仕包 判賠2.5億

【聯合報╱記者許聲胤、劉峻谷、陶福媛 、林敬殷/台北報導】2009.04.10

法國名牌包愛馬仕(Hermes)前專櫃女售貨員李念臻,出售四個進口仿冒愛馬仕皮包,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應賠償愛馬仕公司兩億五千六百廿五萬元,並登報道歉。本案判決創下類似案件對個人求償的天價。

針對這項判決,愛馬仕台灣分公司昨日表示欣慰,認為是打擊仿冒商不法謀利的一大勝利。愛馬仕去年在法國法庭控告eBay網站販售仿冒品勝訴,獲判賠償金額才三萬歐元(約一百四十萬台幣)。

刑事部分,二審依詐欺罪維持「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的一審判決。李念臻淡水鎮住家鄰居表示,已經很久沒有看見她了,聽說已經移民新加坡。

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李得灶表示,被侵權的業者依法可向出售或製造仿冒品的人,求償被仿冒商品價值的五百至一千五百倍。李念臻將四個仿冒包共賣了兩百零五萬元,平均單價五十一萬二千五百元,法官以最少的五百倍計算,判賠兩億五千六百廿五萬元。

台灣愛馬仕指出,李念臻曾是該公司的店員,手中握有重要客戶名單,五年前離職時帶走客戶資料,向客戶兜售仿冒的鱷魚皮柏金(Birkin)包、Haut aCourroie包。

法院判決指出,九十三年十二月間,李念臻在法國購買與愛馬仕商標相似的牛皮銀釦橘色、棕色皮包各一個,冒充是愛馬仕皮包,放在蔡姓女子的服飾店寄賣,蔡女以廿六萬元、廿二萬五千元出售。

九十四年六月,李念臻再從義大利買進Hermes Birkin綠色、粉紅色鱷魚皮包各一,冒充愛馬仕皮包,以每只各八十萬元、合計一百六十萬元價格放在陳姓女子的皮包公司寄賣,陳以總價一百八十萬元賣出。

愛馬仕表示,李念臻在台不知已售出多少仿冒包,她平日以賓士轎車代步,生活高調奢華。幸好VIP查察有異,將皮包送回愛馬仕店內鑑定,才揭穿李念臻的犯行。


版主評論:

律師如果有機會以商標法主張損害賠償,則可以不必證明實際的損害,只依法定的五百至一千五百倍主張求償金額即可,大大的降低訴訟的難度。這個案件特別的地方在於,很少有單價如此之高的案件。這樣的案件硬生生的套用商標法規定的倍數,自然產生天價。這與被告的可能獲利相比,是否相當?結果對被告是否公平,或許值得討論。

ISP使用者侵權 訂「三振」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2009.04.09

立法院昨(8)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立法委員丁守中提出「三振條款」,只要使用者被權利人抓到三次侵權,權利人就可以通知ISP業者,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連線,或是砍掉使用者的帳號。

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未來ISP業者與使用者簽約時,都要把三振條款列入,甚至可以訂得更嚴苛,都不違法。

不過,未來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原則,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包括Hinet、Seednet等ISP業者都受規範。

在完成初審後,ISP條款緊接者要逕付二讀,王美花表示,智慧局接下來要展開對ISP業者的宣導,同時要跟智慧財產法院溝通,因為未來認定侵權的工作要交給法院。

王美花不諱言,通過ISP草案後,「美方也會很開心」,據了解,美國一直相當關心有關ISP草案的相關事宜,這也是台灣從特別301條款除名的條件之一。

此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所謂的「通知/取下」(Notice & TakeDown)原則,智慧局著作權組長張玉英解釋,只要ISP業者接到權利人通知某網頁疑似侵權,ISP業者就要立即取下,藉此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否則可能會被認為協助使用者侵權。

如果該網頁使用者自認沒侵權,只要提出「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讓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就必須在十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如果權利人無法提出,ISP業者就得在14天內恢復網頁,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說,「這是一個多贏的條文」,因為網路侵權擴張速度很快,是在跟時間賽跑,而ISP業者不用判斷有無侵權,只要接受權利人與使用者的指示。

王美花表示,很多使用者自己不知道侵權,ISP條款也是讓使用者有機會了解,但如果使用者真的沒侵權,一定要周旋到底;若使用者因此受損失,也可以向權利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