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9

一字之差 佳格「御茶釀」商標判侵權

2016-10-22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維他露食品公司使用「御茶園」商標十五年,指控佳格食品公司的「御茶釀」侵權,提起商標專用權訴訟,最高法院認為商品都與餐飲有關,相關消費者的重疊性甚高,且兩商標僅一字之差,消費者會誤認,判佳格敗訴,不得使用「御茶釀」,全案定讞。
維他露食品公司自二○○一年創造「御茶園」商標,用於飲料、食品、餐廳、冷熱飲料店,並陸續找藝人徐若瑄、王力宏、林依晨等人代言;佳格食品公司後來推出「御茶釀」商標,遭智慧財產局撤銷,但佳格食品仍在醬油商品使用「御茶釀」,維他露因而提告。
維他露公司主張,十餘年來,投注大量資金、人力、物力積極經營「御茶園」商標,成為廣為消費者所熟知的著名商標。佳格食品未經同意,卻在四種醬油商品使用高度近似的「御茶釀」商標,可能混淆消費者認知。
佳格食品指出,依文字外觀,「釀」、「園」截然不同,兩商標沒有混淆誤認之虞。此外,「御茶釀」是針對醬油商品量身設計,用於醬油、調味料,「御茶園」用於茶飲,兩產品的食用方法、材料、消費族群都不同,兩者無類似之處。
最高法院維持更一審判決指出,維他露食品計劃性行銷「御茶園」系列商品,每年都在各大電視、平面媒體刊登廣告,並邀眾多知名藝人代言;在佳格食品二○○六年申請「御茶釀」商標前,「御茶園」已經是著名商標。

商號名判決禁用 速變更登記

2016-04-1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熙文/台北報導
為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禁止註冊商標遭他人使用,立法院會今(19)日可望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修正案,規定凡商業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如不在限期內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可強制廢除其商業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指出,因商標和商號為不同主管機關,前者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後者為經濟部商業司,有不同的審查程序,經常有業者鑽其漏洞,利用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商號的狀況發生。
商業司以國際知名品牌香奈兒為例,台中就有公司登記為香奈兒休閒旅館,也有不少業者取諧音,造成消費者混淆,導致法律糾紛,但過去商標公司即便打贏官司,仍碰到不少頑固業者堅不改名,令原告束手無策,今日如果順利三讀通過修正案,違者要是不在六個月限期內改善,商業司有權撤銷其商業登記。
立法院原預定上周五三讀通過《商業登記法》、《自來水法》和《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但藍綠兩黨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付委審查不同調,造成議事停擺,討論事項延至今日院會處理。
三法中的《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後,增訂法人、團體或是個人如販售用水、衛生等設備,產品必須具有省水標章,以利民眾於生活中採取節水措施。
另外,有鑑於農業生技、農業加值產業投資籌備期較長,其產品經常遭遇各國貿易障礙等限制,需長期經營才有機會在營收及外銷產值上有所突破,所以決議延長農業科技園區園內對廠商營運計畫的實施期限,從六年延長為九年。

北富銀vs.瑞興銀 英文商標訴訟和解了



百年小銀行與金控獲利王的商標戰之爭,終於落幕。繼中文商標官司三審定讞後,瑞興銀行與台北富邦銀行本周就英文商標訴訟達成和解;雖然雙方同意和解,但瑞興銀行的英文商標「BANK OF TAIPEI」仍須更改,富邦說,會給予必要協助,希望藉此泯去恩仇。 

北富銀認為瑞興銀行的英文商標「BANK OF TAIPEI」,與其合併的台北銀行「Taipei Bank」名稱類似,雙方纏訟多年。 

針對英文商標和解一事,瑞興銀行低調不願多談。北富銀倒是大方回應,北富銀表示,雙方是基於商誼,經多次協商後取得共識,並分別委由律師在智慧財產法院達成和解。 

不過,瑞興銀行仍須更改現行英文商標「BANK OF TAIPEI」名稱,瑞興銀行已考慮在英文商標中「加字」。北富銀表示,為表達善意,將來瑞興銀行進行英文商標變更時,北富銀將依和解內容給予協助,希望相關爭議能圓滿落幕。 

瑞興銀行與北富銀就中、英文「商標」名稱纏訟多年,北富銀在2013年先打贏中文商標官司,瑞興銀行被迫不得再用「大台北銀行」中文商標。但北富銀在2014年再度提告,要求瑞興銀行不得用「BANK OF TAIPEI」英文商標名稱,智慧財產法院在今年初一審判決,瑞興銀行又敗訴。 

後來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在二審程序時,希望雙方達成和解,瑞興銀與北富銀溝通數月,雙方終於在11月30日和解,並簽署和解條件,但基於保密原則,不對外公布。 

為台北兩字 商標戰纏訟7年 

2009年,瑞興銀行自「稻江銀行」更名為「大台北銀行」後沒多久,台北富邦銀行即提起中文商標訴訟。北富銀主張,「台北富邦」銀行中文商標,已有「台北」二字,易與「大台北銀行」中文商標,產生混淆。 

富邦的主張獲得智慧財產法院認同,中文商標三審定讞,大台北銀行敗訴。大台北銀行隨後被迫更名為瑞興銀行,光是更改各分行招牌及工商登記費用,瑞興銀行就花費逾千萬元。沒想到,去年底,北富銀再針對瑞興銀行的英文商標提起訴訟。 

原來,瑞興銀行的英文商標中、「BANK OF TAIPEI」,也有「台北」。北富銀認為與其合併的台北銀行「Taipei Bank」名稱類似。 

但瑞興銀行認為,北富銀現行英文商標是「Taipei Fubon Commercial Bank」,雙方商標名稱,具一定差異度。 

瑞興銀行董事長陳淑美曾說,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與美國本地的「American Bank」都能相安無事,台灣金融同業為何做不到?而台灣銀行業總部幾乎都在「台北」,「台北」這兩個字,不該被視為禁臠。 

連法官似乎都認為,英文商標官司沒有再打下去的必要,主動要求兩造「和解」。兩家銀行間,這場纏訟7年的中、英文商標戰,本周終於落幕。 

引自聯合新聞網(2015-12-05)

兄弟鬩牆 老二暫不得賣「玉珍齋」糕餅


鹿港知名百年糕餅老店玉珍齋第五代兄弟為家產鬩牆,老二黃一栩不滿三弟黃一彬獲母親奧援,不准他使用「玉珍齋」商標,訴請法院定暫時狀態處分,在彼此商標訴訟定讞前,禁止三弟妨礙他續用「玉珍齋」名稱,一度獲准,但經黃一彬提起抗告後被廢棄,最高法院今駁回黃一栩的再抗告定讞,老二在商標訴訟判決確定之前,不能再使用「玉珍齋」的招牌賣糕餅。位於彰化鹿港中山路的玉珍齋本舖,源於1877年第一代富商黃錦,當時禮聘泉州師傅來台製作糕餅以助品茗清談,後因好吃建立口碑而開店,第四代黃森榮努力創新,鳳眼糕與鳳黃酥名聞遐邇,本舖經常人潮絡繹不絕,成為知名伴手禮。但黃森榮於1999年病逝後,第五代5兄弟失和,老三黃一彬成立「玉珍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經母親黃盧清秀轉讓「玉珍齋」與「玉珍齋鳳黃酥」2個商標後,去年6月發函禁止二哥黃一栩繼續使用含有「玉珍齋」字樣的招牌與包裝。黃一栩不服,先以自創品牌「什倆漉」營業,再對三弟提起商標權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主張父親生前於1990年資助他自立門戶時,已授權他使用「玉珍齋」商標還送匾為證,他也以「玉珍齋--二哥的玉珍齋」和本舖區隔,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他與三弟是同胞手足,三弟理應尊重父親20年前的安排,允許他和妻子李淑儀分別經營的「玉珍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復豐堂商號」,繼續使用「玉珍齋」名稱。智慧財產法院去年底原本准許黃一栩夫妻提出70萬元擔保後,禁止黃一彬在雙方商標訴訟定讞前,妨礙或干擾黃一栩夫妻使用「玉珍齋」名稱於商品類別第24類、第30類糕餅產品,黃一栩夫妻依照裁定繳納擔保後,今年初恢復使用「玉珍齋」名稱。但黃一彬不服,提起抗告指二哥當年自立門戶,只是向本舖批貨賺差價,等於現在所稱的加盟店,父母從未准許二哥用「玉珍齋」名稱自行製作糕餅,而「玉珍齋」商標價值非凡,若在訴訟期間仍准二哥使用,將造成消費者混淆,使本舖蒙受客源流失的重大損害。智財法院審理認為,黃一栩暫時停用「玉珍齋」名稱以自創品牌「什倆漉」營業期間,並未出現「糕餅店舖無法繼續經營而需資遣員工」等情形,加上黃一栩在商標訴訟的勝訴機率不高,因此廢棄原裁定,駁回黃一栩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黃一栩提起再抗告,今被最高院駁回定讞,在商標訴訟定讞前,不能使用「玉珍齋」賣糕餅。(黃哲民/台北報導)

便宜坊烤鴨登台註冊 踢鐵板

2016-01-27  經濟日報 記者杜宗熹/台北報導


2009年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以來,不少大陸知名餐廳來台設點,但也有人鎩羽而歸。在北京擁有600年歷史的名店「便宜坊」(讀作「變宜」),去年也正式選在高雄的香蕉碼頭,開設第一家海外分店。但在商標註冊上,卻意外被經濟部智慧局駁回,沒有申請成功。
在大陸和全聚德、大董等知名烤鴨店齊名的「便宜坊」,雖然順利來台開店,但在台向經濟部註冊商標竟受阻,且兩度遭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駁回申請,甚至連向法院提出訴訟,也都以敗訴作結。被駁回的理由是,因為「便宜坊」在台灣的知名度不高,再加上「便宜」一詞也沒有識別性,所以不被允許。
不過,「便宜坊」的名稱,在1987年就在大陸註冊成功,大陸商務部還認定屬於「中國馳名商標」,也是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北京烤鴨餐廳,在加拿大、歐洲等地也註冊成功,所以在台被駁回,讓人頗感意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員表示,「便宜坊」在2012年以鴨子圖形和字樣,以及2013年單獨以文字申請商標都被駁回。當時的裁定認為,「便宜」會認為是有便宜商店的意思,而且屬於說明性文字。後來廠商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但法院也維持智財局見解,目前廠商還沒有決定是否繼續上訴。
不過官員也解釋,因為沒有其他廠商申請「便宜坊」這個名稱,所以無所謂商標權的問題,不會侵害到他人權益,店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使用,但法律上無法保障其商標權。
據在大陸吃過的北京台商表示,「便宜坊」的口味完全不輸給知名的全聚德烤鴨店,而且價格還確實比較「便宜」,服務也比不少大陸名店更感親切。
「便宜坊」烤鴨緣起於明朝永樂14年,據傳也是乾隆皇帝曾經吃過的美食之一。在台首家分店開幕合作初期,是由高雄河邊主廚,率旗下弟子親赴北京學藝。
商標部分,官員表示,未來「便宜坊」如果取得消費者的識別度,還是可以再次提出申請。

商標侵權物品 法院可沒收


2016-11-03 經濟日報 記者吳馥馨/台北報導

因應刑法修法新增「沒收專章」,致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犯罪物品無法沒收,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2)日初審通過著作權法、商標法等修正案,對涉「光碟公訴罪」得沒收之物,排除刑法適用,法院得依職權沒收,以加強著作權保護。
昨日會議主席、立委黃偉哲表示,全案免送黨團協商,可直接交付立法院院會進行二、三讀。至於「商標侵權物品或文書」,則回歸現行商標法所規定的義務沒收,以加強商標權保護。
刑法沒收專章今年7月1日施行,新規定指出,今年7月1日前施行的其他法律,有關沒收、追徵、追繳、抵償的規定,不再適用。這項規定會讓侵害著作權、商標權等犯罪物品無法沒收,不利著作權、商標權保護。
經濟部解釋,現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若是侵權光碟罪屬於公訴罪,得沒收盜版光碟及製造機具。但若適用刑法沒收新制後,其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時,執法機關必須提出,這是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證明或證據,始得向法院聲請沒收。
經濟部認為,這恐造成因舉證困難,而讓盜版光碟及機具再度回流市面,對著作財產權造成二度傷害。故修法對涉「光碟公訴罪」得沒收之物,排除刑法適用。

飛利浦告國碩侵權 求償10億判賠千萬

2016-03-30 聯合晚報 記者徐睦鈞/台北報導
飛利浦控告國碩科技(2406)侵犯DVD光碟專利權案,求償10億元,今公告法院一審判決國碩及前董事長張昭焚應連帶給付飛利浦新台幣1,050萬元,國碩表示,對財務不致有重大影響。而判決僅千萬元,與10億元落差極大,法人表示,以此判決金額來看,對國碩營運有利。
飛利浦控告國碩侵犯DVD光碟專利案,飛利浦去年5月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聲明書狀,將對國碩請求金額從原先的1000萬元,擴張至10.5億元。
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國碩及張昭焚應連帶給付飛利浦1,050萬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訴訟費用由國碩及張昭焚連帶負擔1%,其餘由飛利浦負擔。
國碩表示,宣判結果對財務不致有重大影響,營運一切正常,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商議,並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