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15

就Apple*Love商標爭訟 蘋果告贏智慧局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6/15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關於蘋果與APP LE CENTER的商標異議爭訟,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美商蘋果公司勝訴。判決書指出,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Apple*Love」商標是一名黃姓民眾,在2007年5月間,指定用在「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蘋果公司發現後認為,「Apple*Love」商標有與該公司 商標相同、近似等情況,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而誤以為是同一公司商標,依商標法規定不宜核准其商標的註冊。因此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不料,智慧局審查結果是以「異議不成立」處分。

  智慧法院審理後認為,智慧局單以字型結構,認定「Apple*Love」 商標與APPLE CENTER的商標圖樣不近似,應有違誤。

  判決指出,「Apple*Love」商標與APPLE CENTER商標,都有指定使用在電腦上的服務與商品,因此,從「Apple*Love」字義上看,易使人誤認這兩商標的商品與服務出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的商品服務為同一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以致於有商標法規定不應予以商標註冊的情形。

  法院最後判決,撤銷智慧局原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決定,並判決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2010/7/7

專利優先權何時可申請?不知 王美花: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須通過立院審查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7/02

  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成果雖然大豐收,但產業界最關心的是,兩岸智財權主管機關何時可以受理業者申請優先權?智慧局長王美花昨日說,「現在還沒有答案」,因為該協議要經立院審查通過才生效,而優先權後續問題以及能否追溯到協議簽署日,都有待協商。

  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剛完成簽署,王美花立即於昨日舉行說明會。她說,在談判前就研讀過大陸與他國所簽署的智財權協議,主要都是強調「合作」的概念,執行面相對較少著墨,不過,兩岸所簽署的協議,則是「保護」與「合作」概念兼備,算是可以跟大家交代了。

  而這次對於電子與資通訊產業最大的利多,在於兩岸互相承認優先權,王美花說,雙方同意依據WTO精神互相承認優先權,因此我方有 3法要配合修法,包括專利法、商標法以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再加上智財權協議與ECFA「綁」在一起,需經立院審查通過後才生效,「所以今天大家要問我優先權受理日期以及所有細節,沒有答案」。

  既然如此,業者問到是否可設置追溯條款,讓現在審查中的專利與商標案件,在未來協議生效後,也可主張優先權,對此王美花很遲疑的說,這牽涉到要與陸方協商,但當時陸方希望雙方可以同步受理廠商申請。換言之,要追溯,可能很難。

  此外,對於優先權證明文件的交換,雙方同意用電子文件方式,不過王美花說,相關資訊系統建置需耗費很多時間,因此在系統建置完成前,先用紙本做交換。

兩岸智財協議 3大突破;包括相互承認優先權、保護品種權、解決商標搶註;專利承諾成電子業大利多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6/28

  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簽署在即,這回由經濟部智慧局長王美花首次挑大樑,此次智財權保護協議共計有包括相互承認優先權、保護品種權,以及解決商標搶註等3大穾破。其中,相互承認專利與商標優先權取得,效期長達1年,有利手機面板等高科技電子產業研發成果保障,對電子產業是一大利多。

  第5次江陳會週二登場,這次簽署的協議,包括ECFA及智財權保護。其中,智財權的保障,主要是針對廠商創新研發提供保護。從今年 3月起,智財局與對岸共舉行4次正式業務溝通,歷時逾6個月,終於達成共識。

  所謂優先權,王美花說,假設A廠商於今年6月在歐盟提出申請專利 審查,B廠商於今年11月在其他國家提出相同專利審查,由於A廠商申請日期較早,A廠商保有1年內專利優先承認權利。

  王美花說,電子產業技術日新月異,專利權大戰時有所聞,如果兩邊智財權機關都有互相承認優先權,等於廠商誰先拿到專利權,誰就贏了。

  反觀,若雙方沒有承認優先權,廠商多半需要兩邊註冊地區同時申請,對廠商疲於奔命,這次協議內容,雙方願意互相承認優先權,對電子產業是一大利多。

  另外,雙方承諾會保護品種權。王美花說,大陸對於品種保護集中在糧食種類,但台灣優勢品種多半是園藝花卉範圍,若這些優勢品種在大陸沒有受到保護,會讓台灣農民權益受到損害;先前與對岸溝通,希望陸方可以擴大品種權保護範圍,陸方也點頭答應,今年5月大陸公告台灣蘭花納入品種保護標的,第5次江陳會則是把品種權保護寫入協議文本,以落實保護範圍。

  目前農委會正評估,台灣多少品種需要到大陸申請品種權保護。

  第3是商標搶註問題,例如,「阿里山」、「日月潭」、「梨山」、「池上米」及「古坑咖啡」等我國著名產地名稱,均在大陸被搶先註冊,而大陸「全聚德」與「娃哈哈」等商標,也是遭到台商搶註問題。

  王美花表示,雙方同意建立官方智財權「協處機制」,由雙方互相提供必要資訊及通報處理結果,當我方廠商商標遭到搶註,智財局可透過協處機制,向對方提出協助處理的需求;大陸也會積極做行政查處,以保障民眾權益。

  兩岸智財權保護協議簽署後,包括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品種法,都要進行修法,未來送至立院審議通過後,才能生效。(相關新聞見A 3)

杜東佑:專利是可營運資產 台積電智財權資產,是為幫助晶圓代工事業不斷成長,提供客戶最大價值

【記者涂志豪/新竹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6/21

  台積電法務長杜東佑(Richard Thuseton)今年再度獲得台灣區最佳年度企業法務大獎(IP Counsel of the Year Award),而台積電與中芯國際間的專利侵權官司以和解收場,更證實了杜東佑帶領的台積電法務團隊,的確是實至名歸。杜東佑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台積電強化本身專利及智財權(IP)資產,目的是為了強化商業模式,幫助晶圓代工事業不斷成長,並提供客戶最大的價值。

  杜東佑表示,能夠再度得獎,一來要感謝台積電法務團隊的合作,二來則是要感謝董事長張忠謀的了解,及台積電其他副總經理們的支持。因為在台灣,很多老闆並不了解專利的問題,所以也不願意多花錢、或每年撥出預算來維持,一旦發生訴訟時,反而得花更多的錢;而台積電因為有張忠謀支持,他2001年到台積電任職時法務團隊才2 0人,但現在已有60-70人。

  台積電現在已是全球最大的晶圓代工廠,手中握有的專利數量,已足以與國際半導體大廠相抗衡。杜東佑表示,台積電擁有這麼多的專利,並不是要用來打戰或對抗競爭者,而是為了要保護自己,同時也可將專利或智財權當成可運用的資產,來強化台積電的商業模式,進一步為客戶提供更大的價值。

  杜東佑表示,很多公司不認為專利是一種資產,但其實要懂得如何把專利變成可營運的資產,以台積電為例,很多IDM廠客戶決定走向資產輕減(asset-lite),中小型的客戶因營運規模仍不夠大,但隨著技術的持續演進,若沒有專利的保護,很容易就被告,因此台積電可以用強勁的專利組合(portfolio)來協助客戶。綜合來說,台積電擁有專利不是用來賺錢,而是要幫助晶圓代工事業不斷成長。

  而隨著台積電決定進軍太陽能電池及LED市場,杜東佑表示,台積電當然也開始特別注意太陽能及LED等市場的專利。他表示,台積電成立20餘年來,擁有了很多專利,但專利有好的也有不好的,而且半導體技術每年都在變,市場競爭也變化很快,如GlobalFoundries已加入晶圓代工市場,因此每年都得進行調整。

  杜東佑表示,台灣科技業愈來愈強大,未來會更常遇到專利問題, 專利訴訟可能會時常發生,如蘋果日前就對宏達電提起專利告訴,加上現在全球有很多專利蟑螂(patent troll)存在,所以更要隨時注意國外的市場趨勢,來調整自己的專利。

台灣智財法院 有好的起步 接下來應更重視搜證程序,並放寬專利師認證資格

【記者涂志豪/新竹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6/21

  台積電法務長杜東佑(Richard Thuseton)表示,台灣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專屬法院已運作的相當不錯,接下來應該更重視搜證程序(d iscovery),因為很多專利訴訟不是發生在侵權,而是發生在營業秘密(trade secret)被侵犯或盜取。杜東佑也建議,台灣政府及科技業應更重視反賄賂及反托拉斯(anti-bribery & anti-trust)等問題,政府可以設立基金方式,來協助企業對抗專利蟑螂(patentt roll)。

  杜東佑多年前曾建議政府,應仿效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制度,考量設置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專屬法院,長期累積專利權判例。之後,政府設立了專屬法庭,杜東佑認為,已經運作的相當不錯,法官也非常用心,很有機會讓台灣智財法院成為全球頂尖的法院。

  但杜東佑認為,台灣智財法院現在應該更注意審理階段中的搜證程序,台灣不一定要全部參照美國的作法,但仍應建立更綿密的作法,讓證據能夠充份攤在陽光下。他指出,以台積電與中芯之間的問題來說,現在很多專利訟訴不是單純的侵權,而是發生在營業秘密被侵犯或盜取,這時後搜證程序就變得很重要。

  杜東佑也指出,台灣在專利及IP的保護上仍有很多值得改善的地方,比如專利師(patent agent)的認證資格取得太嚴格,很多在企業內擁有很多專利處理及訟訴經驗的人,因受制於認證考試要再加考微積分或物理學等基礎科目,反而不太容易取得認證,所以建議應該放寬認證資格取得的條件。

  另外,台灣很多高科技業在全球市場角色愈來愈重要,隨之而來的 專利蟑螂問題也會愈來愈多,大公司或許有能力對抗,但中小型公司就會因此面臨資金或人力上的問題,杜東佑則建議,政府或可成立專門基金,來協助企業對抗專利蟑螂。

  而台灣DRAM廠及面板廠,近年來都面臨美國或歐盟的反托拉斯法調查或起訴,如近期南科被歐盟處以罰款,奇美電、華映的高階主管赴美坐牢,友達高層主管被起訴等。

  杜東佑表示,很多企業不知道或忽視了反賄賂及反托拉斯法,所以常不知道自己可能已經觸法,或是被起訴後才開始尋求解決之道。而隨著企業或產業的規模愈大,都得認真注意及思考反賄賂及反托拉斯的問題,尤其是歐美對反托拉斯案件處理愈來愈多元,政府其實也應多給予企業相關的協助,才能把傷害降到最低。

台專利、商標 大陸保障優先權

【楊芬瑩/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6/19

  兩岸就智財權保障終於達成重大協議,將於第五次江陳會簽署。日後只要在台註冊完成的專利、商標,雖尚未在大陸註冊,將可在大陸先取得一年或六個月保障「優先權」。

  陸委會昨邀經濟部、農委會等有關部會說明兩岸智財權保障的協商進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說 ,專利「優先權」是電子業等科技密集產業最期待的,兩岸簽訂後將可保障台灣科技產業權益,商標「優先權」同樣也能保障服務業在對岸的發展,避免產品被「搶註」。

  但優先權並不會自動生效成對岸專利權,業者仍需在對岸優先權時效內自行完成註冊,始可保留其專利或商標。

  除專利與商標優先權,此次智慧財產協議,也納入農業育種的「品種權」,但若要在大陸主張此一權利,同樣必須完成對岸的註冊程序。此外,兩岸也同意建立機關對機關、機制對機制的平台,來保障兩岸的智財權。

  目前,預訂兩岸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上的對口單位,我方是經濟部智財局專利組、商標組和著作權組,對岸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和新聞出版總署(著作權);而「品種權」上,兩岸對口單位分別是行政院農委會和對岸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

  至於雙方對智財權協議的執法成效,是否可能出現重大落差?王美花有不同觀點,她說,台灣過去也曾多年被列入「特別三○一條款」優先觀察名單,但藉由持續與各國合作並簽訂智財權協議,台灣才能不斷的提升執法的水準,然而,無論在任何國家,違規侵權能成案的先決條件,就是被侵權的當事人,確實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