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2

售仿冒NOKIA手機被逮 賺4萬判賠190萬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1

  桃園縣民林信欣仿冒世界手機名牌NOKIA的商標,才賣了3支仿品只賺40,500元就被捉到,除了負擔刑責外,智慧財產法院還判他必須賠償NOKIA公司190萬元及利息,並且登報道歉,林某貪圖牟取暴利觸犯法令,被罰很重,真是得不償失。

  判決書指出,林某在2008年4月間,從網站拍賣站上,以每支5,50 0元的代價,買下仿NOKIA的N95 86手機3支。該款NOKIA手機真品,當時市價每支25,000元,林某同時在該拍賣網刊登銷售訊息,並以低於市價的每支19,000元為廣告,很快將該3支仿品賣出。但事後隨即遭芬蘭商諾基亞公司會同警方查獲賣出3支NOKIA手機仿品證據,扭送法辦。

  林某不僅吃上刑事責任官司,NOKIA還對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官司,對林某求償每支銷售價19,000元的500倍,即950萬元賠償金及利息。但桃園地院認為500倍的賠償過重,判林某賠償100倍就可以,NOK IA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上訴,並將賠償金額改為賠償760萬元本息。

  智慧法院認為,桃園地院原以賠償190萬元及利息的判決,還算適當。但同時還判林某,必須將本件賠償官司的確定判決書,刊載在中國時報全國版1日作為道歉。本件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被告林某為了貪取仿冒真品的差價,結果只賣了3支仿品,才賺取 40,500元,卻要吃上刑事官司還要賠上190萬元及利息,真是得不償失,從事仿冒冀期圖取暴利者該引為警惕。

仿冒設計感 智局怕無法可管 企業曾吃悶虧,目前有公平法20條規範,但公平會研議刪除,智慧局促保留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0

  公平會先前研議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0條,引發智慧局與專家學者的憂慮,主要是因為部分著名商標的產品外觀遭到刻意仿冒,雖然不是仿冒商標,但是仿冒其設計感,足以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立頓紅茶或美式餐飲業subway都因此吃過悶虧,若將法條刪除,將無法可管,智慧局因此建議保留公平法20條。

  智慧局長王美花舉例,立頓茶包上的標籤疑似被其他業者仿冒,由於不是直接仿冒商標,而是仿冒產品的設計感,立頓詢問,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此外,美式連鎖餐飲業subway,其店面裝潢與外觀就被subway離職員工刻意模仿,這種顯而易見的模仿,卻又刻意避開商標保護的範圍,均造成廠商的困擾。

  依據公平法第20條「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遭到侵權的廠商依20條文可提出賠償,不過由於其罰則最高可以求償到1,500萬元,侵權責任遠高於商標法,輕重顯然失衡,也讓公平會在運用此條文相當保守,公平會先前研議要刪除此條文,讓歐商非常感冒,甚至抱怨「台灣法律有漏洞」。

  王美花說,公平法的性質分為兩部分,第一個主要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第二則是反托拉斯,通常違反反托拉斯的罰則都很重,導致不公平競爭的罰則也連帶提高。

  她進一步說,商標法損害賠償金額計算雖較為明確,容易執行,卻無法涵蓋市場上不公平競爭行為,再者,商標法保障的範圍在於有取得商標的標的物,因此應該保留公平法第20條,以補足商標法未規範的部分。

  公平會前任委員曾主張刪除,但這次新任委員尚未提出異議,智慧局立刻向公平會建議保留20條文,不過建議修改罰則,目前正在等待公平會委員們作出最後決議。

  王美花說,一旦確定保留20條,會建議遭到侵權的廠商,依據商標 法與公平法提出訴訟,因為被仿冒的不是商標,而是產品設計外觀,但由於產品包含商標在裡頭,所以一併提出,可望增加勝訴的機率。

adidas、Jump商標戰 延燒智院 纏訟6年,行政法院上下級審間看法相左,恐淪為國際笑話,發交智院審理。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27

  德商adidas公司與我國以將門(Jump)為品牌的旅東貿易公司的商標,有無因近似而無法在市場併存的問題,關係著adidas商品能否在台行銷,影響至鉅。adidas因此與智慧財產局就撤銷其商標權打起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廢棄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更一審判決,發交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是第2次判決廢棄北高行的原判決,但此一結果,使得官司纏訟6年後走回「原點」,這件爭訟的行政訴訟過程,恐怕要成為國際笑柄。

  從adidas為了爭取在台商標打起行政官司的歷程來看,台北高等行政院兩次判決,都認為adidas與Jump的商標,有近似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罔顧兩商品在市場併存多年的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兩次判決廢棄北高行原判決的理由,其實也幾乎一樣,那就是,兩商標 不構成近似與混淆誤認,不構成智慧局撤銷adidas商標的條件。

  但是,上下級審間的看法「相左」,卻害慘了業者,官司打了6年,竟然又回到原點,實在令人懷疑行政法院的訴訟效率與正義在那裡?所幸,我國從前年7月1日起,成立了智慧財產法院,使得此次最高行政法院在廢棄下級審北高行的判決後,得以發交由智慧法院這個專業法院在審理。否則,行政法院一、二審間持續「互槓」的情況,不知何時終了。這恐怕讓中外企業都看傻眼而成為國際笑柄。

  智慧法院對本件的未來判決結果,到底會與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相同」,還是支持北高行兩次判決的結果,攸關這件「商標笑譚之爭」,我國的法院能否作出個「定紛止爭」的公正結局,還是讓業者在法院的審判體系內,繼續被如同「皮球」般踢來傳去,終審法院卻始終無法定讞的醜態持續發生。

音樂著作權協會提高伴唱機使用報酬 智財法院判不准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02

  2008年12月中旬,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董事會決議,將電腦伴唱機的使用報酬,由原來每年每台收取1,200元,大幅調高為2,000元,調幅達67%,但智慧財產局不准。兩單位因此對簿公堂,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調幅,顯與其所管理的音樂著作數量不成比例,在沒有具體提出市占率前,智慧財產局不准其漲價於法有據,判決該協會敗訴。

  經濟部智慧局函覆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若要漲價,首先要實際了解或調查利用人利用該協會音樂著作物數量及使用意見,才符合市場機制。

  為此,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在2009年1月20日,召開「卡拉Ok業者與音樂仲介團體使用報酬協商會議」,達成音樂仲介團體自行協商各電腦伴唱機中,在使用各仲介團體著作的市占率結果沒有出爐前,不宜調整使用報酬的共識。

  不料,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後來仍用先前該協會的決議,宣佈在2 009年1月1日調漲伴唱機的使用費。智慧局因而在同年4月2日發函,禁止該協會將伴唱機使用費,由原來每年每台收取1,200元,大幅調高為2,000元的行政處分。

  智慧局認為,台灣有3家音樂仲介團體,經查,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的歌曲僅4,874首,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有1,700萬首,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則有2.5萬首。目前,MUST與 MCAT每年每台伴唱機收費各3,000元。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所有歌曲被利用情況相對較少,如仍執意調價,和MUST與MCAT的收費對照,顯然嚴重失衡。

  衡量公益、落實公平合理的使用者付費原則,智慧法院判決指出,智慧局禁止該協會調價,於法有據。

  智慧法院說,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管的音樂著作物,的確和MUS T與MCAT的數量不成比例。智慧局禁止其漲價的行政處分,合法合理。本件仍可上訴。

DIAMOND2 3G遭控涉侵權,被要求100萬元損害賠償 智慧法院判宏達電勝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25

  宏達電在去年間推出的TOUCH DIAMOND2 3G無線藍牙行動電話,被楊姓專利發明人指控其顯示面板上另外加表板或觸控表板,其延伸區內設有視訊鏡頭,涉及侵權行為,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訴訟,並要求100萬元的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楊某的專利不具新穎性,技術內容也不同,昨天判決,宏達電不必負擔損賠責任。

  楊姓專利發明人提告指出,他是「具隱藏性攝影功能的顯示面板單一模組化構造」的專利權人,獲得智慧財產局核發發明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2009年5月起至2025年5月止。

  其中該專利的獨立項專利範圍,是「一種具隱藏性攝影功能的顯示面板單一模組化構造,它是在顯示面板上另外安裝一外加表板或觸控表板,超出在顯示面板的區域則有延伸區,延伸區內部設有攝影鏡頭模組」。

  去年7月間,楊某在市場上買到宏達電所生產的「TOUCH DIAMOND2 3G無線藍牙手持行動電HTC T5353」,才發現該項產品的技術特徵,與他的發明專利比對後相符。

  於是,楊某委請律師發函宏達電,要求排除對他的專利權侵害行為,但宏達電置之不理,因此他才提起訴訟,並估計宏達電是項產品至少有200萬隻的銷售量,要求宏達電負擔100萬元的損賠責任。

  宏達電向法院說明指出,TOUCH DIAMOND2手機的相機模組與面板模組各有其不同的軟板電路,再經由各別的排線與連接頭,進而與其主機板連接,並不是整合成單一模組。楊某聲稱該公司侵權,恐有誤解。

  宏達電又說,楊某所謂的發明專利,其技術內容業在美國與日本揭露,其專利範圍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宏達電主張,沒有涉及專利發明權的侵權行為。

  智慧法院採納宏達電的辯解,將楊某所提訴訟,判決駁回;本件官司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