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30

美國蘆薈商標不准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定讞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26

  永久集團旗下的美國蘆薈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不成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美國蘆薈的上訴。美國蘆薈無法以老鷹特色的商標取得我國商標權,已成定局。

  蘆薈公司(ALOE VERA ofAmerica,INC.)在民國95年12月間以For ever Living Products and Eagle Design商標,指定使用在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化粧品等22種女性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

  經審查,智慧局認為美國蘆薈所申請的商標,與該局先前已經核准註冊的COMPLICES+eagle商標構成近似,且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化粧品等商品,有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因此審定不准美國蘆薈公司的商標註冊。

  美國蘆薈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商標註冊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智慧局不准其註冊的行政處分。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永久集團在臺灣是否有較多的營運據點,不足以呈現美國蘆薈主張該公司商標的使用情形,也不能論據相關消費者對該公司商標較為熟悉,何況該公司比較的部分僅為商標衣服商品的銷售,自然有所偏,無從採信。

仿台酒酒品 58高粱酒商涉違商標法 200萬和解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11/稅務法務 2009/03/21

台灣菸酒公司指控農霖製酒公司違反商標法事件,農霖公司負責人謝旗財在智慧財產法院準備程序庭上,與台酒公司完成和解,法院記載和解筆錄指出,謝旗財應給付台酒公司200萬元,並通知農霖所屬經銷盤商在2個月內全面將仿台酒的「58金玉山」與「台灣紅玉山」等酒品下架,保證不再侵犯台酒商標。

  謝旗財在高雄縣燕巢鄉經營農霖製酒公司,該公司從民國93年起,委託他人印製近似台酒公司註冊的「58金玉山」與「台灣紅玉山」等 商標圖樣,貼在農霖製酒公司生產的高粱酒與米酒,以50元到300元價格賣給台南縣市經銷商、轉售給消費者;民國96年間,謝旗財經台南地檢署偵辦起訴並向法院求刑2年。台酒隨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官司。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開庭中,謝旗財供稱,在案發後已在今年1月21 日起,全面停止生產販售涉嫌仿冒商標的商品,並就近似仿冒的「保特瓶米酒、58金高粱酒、紅高粱酒」等酒品,通知盤商2個月內全面下架,且切結保證不再侵犯台酒商標。

  謝旗財並在3月11日法院開庭前,先支付38萬元給台酒公司表達願意達成和解誠意,庭審當日經法官協調完成和解程序,謝旗財答允給付台酒總額200萬元和解金,台酒則同意收受謝旗財以24張期票分期交付和解金,至民國100年2月20日全部清償完畢,但如有一期未履行票據兌現,視為全部到期。

智慧法院判決 英特爾商標廢止提訟 我企業勝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18

 美商英特爾公司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廢止我國企業哲盟公司「I nteLink及圖」商標事件。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哲盟公司在英特爾申請廢止該商標前3年內,經查確有將該商標使用在「電腦軟體系統的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的服務」,並非如英特爾所指只單純用在販售程式或軟體的商品上。因此英特爾請求廢止哲盟的商標為無理由,判決英特爾敗訴。

  哲盟是在83年6月間,就以「InteLin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軟體系統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服務,申請註冊獲准。

  英特爾認為,商標法明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者,智慧局應依職權或依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根據商標法第57條1項2款這項規定,英特爾於是向智慧局申請廢止哲盟的商標。但智慧局在97年4月審定「申請不成立」,英特爾不服,打起這件請求廢止商標的行政訴訟。

  由於此一訴訟牽涉哲盟公司商標權益重大,法院審理中依職權裁定哲盟參加這件官司,以維護該公司自已權益。哲盟在訴訟中提出2張開立給中華郵政公司的報價單,證明曾經使用該公司商標的服務範圍,向中華郵政爭取業務,雖然後來並未獲得中華郵政公司的採用。

  但法院認為,商標的使用是指為行銷的目的,將商標用在商品、服務或其有關物件,或利用平面圖樣、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的行為,都是商標的使用。

  且商標使用不問其實際行銷結果如何,也就是不論是否有實際交易的事實,都應該認定屬於商標的使用。法院判決指出,商標的使用與商品或服務實際行銷的結果,不必然有關聯。

  從哲盟所提出的2張與中華郵政交易的報價單為依據,證明哲盟在英特爾申請「廢止商標」的廢止日前3年內,確有使用該公司商標在業務服務上,智慧局依法自不得行政裁處廢止哲盟的商標,其處分並沒有錯誤,智慧法院因此認為,英特爾的訴訟請求為無理由。最後判決,駁回英特爾的訴訟。

飛利浦獲准保全證據 新利虹:不影響營運

【林淑惠/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9/科技要聞 2009/03/14

 光碟片廠新利虹(2443)公告,飛利浦申請對該公司提出民事保全證據獲准,新利虹須在契約期間將所有CD-R光碟片、DVD+R光碟片及 DVD-R光碟片相關之生產、銷售、存貨等紀錄及訂貨單、出貨單、發票、會計帳冊以影印、抄錄或拷貝方式,交由智慧財產法院保全。

  市場人士指出,這項動作會不會造成整體光碟片市場供給減少或價格上揚?值得觀察。   新利虹發言人陳意鈴昨(13)日表示,過去在與飛利浦簽訂專利授權合約期間,從未短報光碟片銷售量也未曾短付權利金,未來也不會少付,飛利浦對該公司採取的訴訟程序,對公司營運不會造成任何影響。陳意鈴指出,新利虹2月營收1.6億元,比1月份的1.559億元,略有成長,光碟片產業景氣比市場預期來得好。

行政法院:解決爭訟與使用授權不同 星國聯想專利授權金收入 須課稅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13

 因生產使用授權專利的權利金,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但若是為解決專利權爭訟,所取得的和解賠償金,法院支持國稅局的認定,判決應依法課稅。新加坡聯想公司將因此有高達300萬美元從藍天電腦公司所取得的在台收入,無法享受免稅優惠,必須繳納所得稅。

  新加坡聯想公司與藍天電腦公司間,簽訂專利交互授權合約書,約定由聯想提供兩號專利,用以生產「個人資訊處理系統」產品。

  這兩項專利,在民國86年間,聯想依「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及發電業的權利金暨技術服務報酬免稅案件審查原則」規定,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將該兩項專利授權給藍天使用,所取得的權利金900萬美元,免納所得稅,獲工業局核准。

  不過,北區國稅局發現兩公司間另有一筆300萬美元的給付,應該不是單純的權利金,而是聯想免除藍天授權專利侵權及民事訴訟解除的對價。簡單的說,就是雙方對專利權侵權行為爭訟,所發生以和解方式解決訟爭的賠償金。

  北區國稅局因此認定,這300萬美元並不再權利金的免稅範圍,不准聯想免稅申請。聯想遂而打起行政官司。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聯想敗訴。聯想若不服判決結果,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商標保護不限於國內註冊 大長今當醬油商標 法院判敗訴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06

 唐姓業者以韓劇「大長今」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並指定用於醬油、蜂王漿等數十種食用商品,智慧財產局不准其註冊,引發商標註冊的爭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著名商標的保護,不限於國內註冊,大長今迄今雖未在我國註冊,但唐姓業者以此為商標,仍不足為取,判決唐姓業者敗訴確定。

  民國93年8月間,唐姓業者以大長今為商標,向智慧局提出申請註冊,但智慧局認為,大長今為韓國MBC電視公司的著名商標,唐姓業者以此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恐怕會導致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因此核定駁回唐姓業者的申請。

  唐某向行政法院主張,智慧局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證明韓國MBC電視台已在台灣先行登記,並合法取得大長今商標的所有權,而韓劇大長今雖與她所申請的商標文字同名,但一是戲劇、一是食用商品,性質相去甚遠,那會產生混淆誤認,因此認為,智慧局擅自擴張混淆誤認的解釋。

  不過唐某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一、二審都敗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時明確指出,商標法明文規定,著名商標的保護,超出註冊制度,不限於在國內註冊。

2009/3/12

沒專利標示 也能求償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3.12

智慧局打算修專利法,專利權人如果沒有在專利物品或包裝上標示證號,也能夠向侵權者請求賠償,智慧局長王美花昨(11)日表示,現在科技進步,很多產品太小,或是沒有實體,難以標示證號,如果法條不修,實務上有很多困擾。

智慧局法務室主任石博仁表示,目前智慧局正在考慮參考美國或日本的法條,美國不強制權利人標示,但標示較為有利,可以提早主張侵權行為開始;後者則鼓勵權利人標示,但有標示不實的規定。

智慧局昨日召開公聽會,有不少製藥業者擔心,一旦專利權人不標示,業者無從得知有無專利,將提高侵權可能性。

爭「涼山情歌」敗訴 賠錢拒道歉

【聯合報╱記者林順良/屏東縣報導】
2009.03.11


KTV點唱率高的原住民歌曲「涼山情歌」,前年底爆發創作者之爭,上月判決確定,法官認定屏東縣前涼山國小校長羅萬斗是創作者;敗訴的前北葉國小主任胡國輝繳了十八萬三千元罰金,但不願登報道歉,羅前天要求強制執行。

胡國輝昨天表示,「為了不被關」才繳罰金,但堅持不登報道歉,「登報後,豈不向所有的人,承認羅萬斗才是原創?」「除非法院強制執行,否則還是不道歉。」

七十九歲羅萬斗與五十九歲胡國輝,是屏東縣排灣族音樂人才,創作均豐,為「涼山情歌」反目。

「走了一步,眼淚掉下來,再會吧!我的心上人…。」「涼山情歌」感性歌詞感動很多原住民,曲風獨特、易學,在KTV點唱率居高不下,不少歌手翻唱。

屏東縣瑪家鄉前年底舉辦歌謠祭,胡國輝將「涼山情歌」與其他情歌編寫成組曲,並說「涼山情歌」是他創作;羅萬斗當場愣住,隨後具狀控告胡國輝違反著作權法。

今年二月十六日法院判決,胡國輝被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羅萬斗並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要求胡登報道歉。

羅萬斗創作時以「羅山男」為名填詞、譜曲,法官審理時,他提出民國六十二年五燈獎得主溫梅桂等人灌製唱片,載明作詞、作曲是「羅山男」。

另外,卅年前虎嘯戰鬥營印製的「涼山情歌」歌詞,上面寫由「羅山男」所創。他提出的這些證據,為法官採信。

羅萬斗昨天說,民國六十年任涼山國小校長時,五名師範大學女學生帶來凌亂曲調求教,他靈感一動,寫出「涼山情歌」。

胡國輝說,民國五十八年讀屏東師專時,到山區林班地蒐集情歌,由於原住民情歌多是片段,他把這些情歌「綜合」編寫,創作出「涼山情歌」,他常哼唱,也教人唱,「只可惜當時沒發表」,官司打敗,「真的很不甘心」。

台北捷運商標爭議 美巧敗訴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9.03.09

全球每天讀者超過2,300萬人次的國際報團「盧森堡美巧國際」(metro),不滿台北捷運註冊「Metro Taipei News」商標,要求撤銷,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商標不近似,美巧商標在台灣也不著名,判決美巧敗訴。

台北捷運於95年8月申請「Metro Taipei News」商標,指定使用在報紙、地圖、廣告企劃等商品與服務。美巧公司認為與其「metro」的商標都有相同的英文字母,且都使用於報紙刊物,擔心消費者會混淆,要求智慧局撤銷,但被駁回。

美巧公司不滿,提起行政訴訟,強調本身是國際性的報紙發行公司,在全球23個國家、超過100個主要城市,以18種語言發行84種版本的刊物,發行範圍不但遍及歐洲、北美洲、南美洲與亞洲,全球每天更有超過2,300萬人次的讀者,每年營收超過4億美元,「metro」已是全球著名商標。

智慧局分析,雖然兩商標都有相同的外文,可是「Metro」有地下鐵的意思,不但是北捷的營運項目,也是常見的外文,識別性較低;且北捷的商標另結合「Taipei News」,而美巧的「metro」的「o」還有地球化圖形設計,兩者在外觀、讀音與涵義都不構成近似。

此外,智慧局強調,雖然美巧在歐美享有知名度,但其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台灣也享有盛名,因此美巧商標並非著名商標,無法享有較大的保護;台北捷運也認為,美巧在台灣並沒有發行任何報紙與刊物,對台灣人來說非常陌生。

合議庭支持智慧局見解,認為兩商標雖然有相同英文字母,但因為組成與設計感都不同,所以不構成近似;且對台灣民眾而言,看到「Metro Taipei」就會想到「台北捷運」,但美巧公司在台灣並沒有經營捷運業務,兩者已有所區隔。

合議庭表示,即使認定美巧商標在台灣很著名,但除非能證明北捷商標有減損美巧信譽之虞,才有必要撤銷,否則仍可並存,對著名商標的保護不能漫無限制。

宏達電侵權案敗訴 營運飄烏雲

【經濟日報╱記者陳雅蘭/台北報導】2009年3月7日

宏達電和德國IPCom公司專利訴訟初步結果出爐,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判決宏達電部分敗訴,需負擔60%訴訟費用,IPCom並可在提出100萬歐元擔保金後,對宏達電發出禁止在德國銷售的禁制令。

宏達電財務長鄭慧明昨(6)日表示,宏達電並未侵害IPCom專利權、且其專利應屬無效,宏達電已向德國慕尼黑聯邦專利法院提起IPCom專利無效之訴,該案仍在審理中,「不敢說完全沒有烏雲,但短時間對營運不會有影響」。

宏達電約有四成營收來自歐元地區,德國又是歐洲最大的單一國家市場,和T-Mobile、Vodafone等客戶合作密切,並將在德推出魔術機(HTC Magic),該相關專利又涉及所有產品線,若IPCom真發出禁制令,恐會對宏達電造成不小影響。

不過,外資法人分析,IPCom必須先付100萬歐元擔保金,對該公司是一項額外風險,應不會貿然申請禁制令;此外,宏達電晶片供應商高通已可提供迴避專利的方式,即使禁制令生效,也未必會產生立即性衝擊。

根據外電報導,IPCom總監已發出電子郵件,希望和宏達電就授權內容協商,IPCom無意對宏達電發布銷售禁制令。業界人士分析,透過訴訟手段收取權利金是IPCom主要目的,而不是押貨禁止銷售。

IPCom並不只針對宏達電提告,去年也對諾基亞提出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據悉訂5月進行一審判決。

德商侵權訴訟 宏達電將上訴

【聯合晚報╱記者吳瑞菁/台北報導】 2009年3月6 日

德商IPCom於2008年4月向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對宏達電提出二件專利侵權訴訟,昨天第一件專利判決出爐,宏達電 (2498)須負擔60%訴訟費用,IPCom則負擔40%,IPCom得提供100萬歐元進行擔保金以進行宏達電產品於德國禁止銷售。宏達電今表示,為維護公司權益,將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並向德國地方法院提出暫緩執行禁制令的抗辯,也已向德國慕尼黑聯邦專利法院提出IPCom 專利無效之訴。

宏達電表示,此次IPCom提出的二件專利侵權案件,涉訟的專利與無線通訊基頻晶片 (Baseband chip)產品相關,此產品也是宏達電向廠商所採購,與公司的核心技術及核心競爭力無重大影響,宏達電也進行與晶片供應商討論替代方案,對涉訟的產品設計進行迴避設計。

此次德國Mannheim地方法院的判決是針對第一件專利的判決,除了雙方共同負擔訴訟費用外,也同時判決IPCom得於提出100萬歐元作為擔保金後,對宏達電產品發出禁止於德國銷售的禁制令,宏達電表示,至目前為止,IPCom尚未提出100萬歐元擔保金,宏達電也堅信產品沒有侵害IPCom專利權,也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以及提出暫緩執行禁制令的抗辯,同時也向德國慕尼黑聯邦專利法院提起IPCom專利無效之訴,此案仍在審理中。

宏達電表示,由於公司已進行對產品影響的迴避設計與處理,此次訴訟對公司財務影響有限。

2009/3/3

藥品、農產專利權 可望延長 智慧局邀業者座談,將刪除取得許可證期間未達2年不得延長限制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02

【侯雅燕/台北報導】

  智慧局將延長醫藥品與農產品專利權使用年限,取消過去專利法規定醫藥品與農產品取得許可證期間未達2年不得延長的限制。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於日前召開醫藥品與農產品專利法公聽會,產官學者均有參與,諾華藥廠、永信藥廠等企業均有代表與會。

  智慧局指出,醫藥品與農產品上市前同時向智慧局申請專利權,並須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登記許可證,即使專利核准通過後,也須等到許可證通過後才可實施專利。

  智慧局因考量申請人等待許可證時間,現行規定,醫藥品與農產品申請許可證時間若達2年,智慧局將會延長專利權使用時間,最多得延長5年。

  但根據專利法修正條文,智慧局刪除許可證期間未達2年不得延長的門檻限制;只要申請者通過智慧局核准專利後,若許可證未通過,延遲了專利權使用的話,均得以延長年限,延長1次,最多5年。

  智慧局強調說,專利法新修正案規定,得延長專利權使用年限的醫藥品只限於對人體有利的藥品,對動物有醫療作用的藥品則不適用。

  延長的醫藥品專利權年限,僅限於提出申請的專利範圍,舉例說明,若廠商提出申請阿斯匹靈藥品用於治療高血壓,那麼專利權延長也僅限於高血壓用途,其餘用途不予延長。

  除此之外,專利法修正條文,也放寬學名藥上市前查驗登記時,所進行的研究實驗期間,若使用原廠藥的配方,則並不會有侵權問題。

人力不足 商標專利審查增399人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02

【侯雅燕/台北報導】

  由於智慧局審查商標專利人力嚴重不足,以發明案為例,從申請遞件到核准,需要31個月的時間,人力結構再不改善的話,到明年會到 45個月。智慧局日前已向人事行政局申請增加399人,可提供正在休無薪假高科技人才工作機會。而人事行政局近期將開會進行討論。

  智慧局局長王美花指出,目前智慧局審查人員總計有729名,約聘人員有149名,但由於現有智慧局組織法規定,審查約聘人員的比例僅能是正式員工的20%,使得智慧局無法增加約聘人員。

  王美花表示,智慧局因人力嚴重不足,導致審查期間過長,影響申請人權益。再者,智慧局收取專利等申請費用,每年歲入達30億元、歲入達13億元,智慧局收取費用,就應提高品質的服務。

  因此,智慧局向人事行政局爭取增聘審查人員,希望正式員額可增加99名,約聘人員則需要增加300人。

  王美花強調,目前不景氣,許多高科技人員被迫休無薪假,智慧局可延攬這些人才,並且訓練其在專利權的專業。

  王美花說,智慧局向人事行政局提出申請後,人事行政局已請學者專家赴智慧局進行人力評鑑,人事行政局初步認為智慧局應要修正組織法,不過,由於增加人事會增加成本,因此,智慧局也需向研考會與主計處提出申請。

  人事行政局也將於近期找相關單位開會,等確定後,智慧局才會提出組織法修正條文。   據指出,王美花昨日於經濟部部務會報進行該案報告時,經濟部長尹啟銘表達支持。

公共資訊無侵害著作權之虞 地王不動產告好城市 判駁回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2/27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縣政府公告的重劃區資訊及不動產買賣流程等資料,到底屬於公開資訊,還是可以為私人企業編著而為著作財產權?地王不動產投顧公司與好城市不動產經紀公司為此興訟,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判決,地王指控好城市侵害著作財產權事件及假執行聲請,全部駁回。

  智慧法院指出,地王對「不動產買賣流程」及「台北縣重劃區」資料,是未享有著作權的編緝著作,因此好城市是否抄襲,就沒有審究的必要。因為這其間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地王是在去年初,將不動產交易上重要知識及台北縣交易熱絡的重劃區資訊,加以選編並放置在網站上。地王主張,這些著作,為該公司的創作,屬於編輯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不料好城市未經地王授權,就將該公司所編著的「不動產買賣流程」、「台北縣重劃區」資料,完全重製後張貼在好城市的網站上,供其營業使用,涉嫌侵害地王著作財產權,請求法院判決,好城市應給付該公司一百萬元作為侵權賠償。

  法院審理發現,地王所稱享有著作權的「不動產買賣流程」,是一般不動產交易資訊,不是重要創新的資訊。地王說該交易流程中有將地政機關審核欄列入,為他人所沒有。但法院認為,不動產交易最終目的須送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手續,這是交易的目的所在,也是一般常識,豈有創新之有?

  此外,重劃區的資訊為政府機關在網站上公告的內容,地王所指的重劃區著作,與台北縣新莊市公所網站資料進行比對,除標題不同外,其餘內容完全一致,可見地王的「著作」是抄襲自市公所網站,這種政府機關公開的資訊,依著作權法規定,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