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30

智慧法院判決 英特爾商標廢止提訟 我企業勝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3/18

 美商英特爾公司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廢止我國企業哲盟公司「I nteLink及圖」商標事件。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哲盟公司在英特爾申請廢止該商標前3年內,經查確有將該商標使用在「電腦軟體系統的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的服務」,並非如英特爾所指只單純用在販售程式或軟體的商品上。因此英特爾請求廢止哲盟的商標為無理由,判決英特爾敗訴。

  哲盟是在83年6月間,就以「InteLin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電腦軟體系統規劃、設計諮詢顧問業務服務,申請註冊獲准。

  英特爾認為,商標法明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者,智慧局應依職權或依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根據商標法第57條1項2款這項規定,英特爾於是向智慧局申請廢止哲盟的商標。但智慧局在97年4月審定「申請不成立」,英特爾不服,打起這件請求廢止商標的行政訴訟。

  由於此一訴訟牽涉哲盟公司商標權益重大,法院審理中依職權裁定哲盟參加這件官司,以維護該公司自已權益。哲盟在訴訟中提出2張開立給中華郵政公司的報價單,證明曾經使用該公司商標的服務範圍,向中華郵政爭取業務,雖然後來並未獲得中華郵政公司的採用。

  但法院認為,商標的使用是指為行銷的目的,將商標用在商品、服務或其有關物件,或利用平面圖樣、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的行為,都是商標的使用。

  且商標使用不問其實際行銷結果如何,也就是不論是否有實際交易的事實,都應該認定屬於商標的使用。法院判決指出,商標的使用與商品或服務實際行銷的結果,不必然有關聯。

  從哲盟所提出的2張與中華郵政交易的報價單為依據,證明哲盟在英特爾申請「廢止商標」的廢止日前3年內,確有使用該公司商標在業務服務上,智慧局依法自不得行政裁處廢止哲盟的商標,其處分並沒有錯誤,智慧法院因此認為,英特爾的訴訟請求為無理由。最後判決,駁回英特爾的訴訟。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