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31

智慧法院:CD-R屬CD-WO一種 巨擘判賠飛利浦 7億日圓權利金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2/01/17

  纏訟5、6年的荷蘭商皇家飛利浦公司與巨擘科技間光碟片專利權利 金爭訟,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日前判決巨擘給付飛利浦7億776萬日圓 及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飛利浦超過此部分的請求並無理由,應予 駁回。

  這件權利金爭訟事件,新竹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巨擘應給付飛利浦2 3億日圓,巨擘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也判巨擘敗訴,但最高法院將 智慧法院判決廢棄發回,智慧法院更一審判決出爐,巨擘應付的權利 金經法院調降為7億776萬日圓。

  巨擘在審理中曾主張,本件授權契約的標的為「CD-WO/ MO」光碟 片,與可錄式光碟片CD-R不同,所以巨擘無須支付權利金。

  但法院審理認為,CD-R光碟片原屬CD-WO光碟片的一種,巨擘此等 抗辯沒有根據,且屬牽強。

  法院指出,CD-R原文為「CD Recordable」(可錄式光碟片),CD -WO原文則為「CD Write Once」(可寫入一次之光碟片),兩者都為 描述可錄式光碟片的不同名稱,依據飛利浦對巨擘的授權契約,就「 CD-WO」的定義:任何用於紀錄不可抹除的數位資訊的光碟片,CD-R 顯屬CD-WO光碟片的一種。

  智慧法院更一審調降巨擘應給付飛利浦的權利金,主要是巨擘抗辯 指出飛利浦涉及聯合授權、濫用市場獨占地位,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 鍰確定,巨擘於是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減少給付權利金。 因此更一審合議庭判決,巨擘只要給付7億776萬日圓,及飛利浦請求 權利金期間(86年第4季至88年底),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即可。

跨海來台興訟 韓舉發日商專利 逆轉勝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2/01/03

  日商三星金剛石,與南韓新韓鑽石,跨海來台打「玻璃切割圓盤刀 」發明專利官司。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智慧財產局及日商三星金剛石公司上 訴;本件專利訴訟,新韓鑽石公司勝訴確定。

  南韓新韓鑽石公司打贏這場專利官司的結果,根據智慧財產法院2 010年11月間的原院判決內容是,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1996年3月6日,日商三星金剛石公司以「玻璃切割圓盤刀」向經濟 部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經准予專利。

  不過,新韓鑽石提出舉發,並舉出1978年12月間公開的日本特許「 玻璃材料切割器刀刃」專利案;1988年4月間公告的美國「披薩切割 器」專利案等,至少4件先前已經公布的專案為證,主張三星金剛石 所申請的專利,違反專利法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該專利提起 舉發。

  但智慧局2次審定,還是堅持新韓鑽石的舉發不成立。

  新韓鑽石於是打起行政官司,獲智慧法院判決勝訴,智慧局與三星 金剛石都提上訴。

  但確定判決指出,三星金剛石的該發明專利,不合於進步性的比對 原則。

  因此判決,駁回智慧局及三星金剛石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