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3

指燦坤較貴 PChome判賠

【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4日電)
知名3C賣場燦坤實業不滿PChome網站刊登不實比價廣告,指稱燦坤商品較貴,侵害商譽,到法院求償。法院認定未查證價格訊息,判PChome應賠燦坤新台幣1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燦坤在民國97年4月間舉辦「會員招待會」,推出低價商品。但發現PChome購物網刊登不實比價廣告,指稱燦坤無販售某些商品,某些商品還比較貴,燦坤認為PChome侵害商譽。
判決書指出,燦坤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於同年10月對PChome處以20萬元罰鍰,並命令停止刊登廣告。燦坤認為PChome未立即移除廣告,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0萬元,並在四大報、知名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
PChome表示,廣告為PChome派員到燦坤門市實際訪價或參考廣告型錄製作,PChome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被告刊登的比價廣告,未詆毀燦坤服務內容,沒有侵害燦坤名譽,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PChome未善盡查證責任,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製作未標明查訪時間、地點的比較廣告,導致10多項商品價格錯誤,認定PChome確有過失。法官判決PChome敗訴,應賠償燦坤100萬元,另在PChome24小時購物網首頁,刊登道歉啟事4天。全案可上訴。

註記:
查看本件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63號之判決書內容可知下列各點:
1.PCHOME辯稱:燦坤公司之廣告型錄並未登載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經伊派員至燦坤公司臺北門市查訪,亦未看到其販售該商品……
但法院認為:縱認燦坤公司廣告型錄未登載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之販售資訊,且網路家庭公司曾派員至燦坤公司臺北門市查訪等情屬實;然燦坤公司銷售商品眾多,門市遍及全省,自無從於廣告型錄就全部銷售商品為促銷訴求,而網路家庭公司僅於燦坤公司之臺北門市查訪,及未於廣告型錄發現燦坤公司促銷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即認燦坤公司未銷售該 4項商品,並於其網頁刊載「燦 價:無販售」之表示,將使消費者誤認燦坤公司未銷售上開商品,而增加網路家庭公司之交易機會,顯難認其無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之故意或過失。

2. 損害賠償計算的方式如下:
依燦坤公司提出97年會員招待會期間之商品銷售明細表所示,其就LG變頻直驅洗衣機、大同22吋液晶電視、技嘉UMPC 6.5吋行動電腦、Corega MISO超高效能無線寬頻分享器組合、任天堂NDSLite主機、Epson CX6900相印機、Acorp 1.8吋銀炫風MP47項商品之銷售額(即原證913、原證15、原證16所示),合計為7915,246(計算式:2,490,624元+19,976元+21,630元+42,801元+381,910元+4,534,550元+423,755元=7,915,246),則燦坤公司因系爭廣告減少之銷售額以1倍計算即為7915,246元;再參酌財政部賦稅署公布之97年度同業利潤標準,關於電子器材設備批發、電腦套裝軟體批發、電腦及其週邊設備批發之淨利率平均為8%(見本院卷三第23),應認燦坤公司因系爭廣告所得請求網路家庭公司賠償之財產損失以633,220(計算式:7,915,246元×8%633,2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





故宮告違約 華藝判賠158萬


故宮博物院2008年與華藝數位公司簽訂3年行銷契約,期滿後華藝仍授權客戶使用。故宮提損害賠償訴訟,除索討違約金,還依自訂規定請求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共求償4554萬元。士林地院認為故宮請求天價賠償無據,但華藝違約事實明確,應給付故宮158萬餘元。

故宮表示,引發爭議的「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在法院宣判前一日已公告廢止。

2008年12月,故宮與華藝數位公司簽約,委託華藝行銷故宮典藏圖像、文字資料庫和檢索業務,合約至2011年底屆滿。不過故宮發現華藝在契約效期後仍授權澳門大學、成功大學等客戶使用,認定對方違約。

故宮表示,華藝不僅提供給客戶的服務期限超出契約履約期限,催討相關檔案,對方也遲了20日才歸還,應依約賠償。故宮主張,依據自訂的文創管理規定,可另向被告請求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他們認為華藝惡意重大,要依規定索賠。

華藝認為,依故宮主張,他們在契約第3年就無法與使用者訂立1年以上的使用契約,並不合理。華藝也質疑故宮文創管理規定是故宮單方面制定,賠10倍違約金沒有道理。

法官認為,華藝在履約期後仍提供客戶服務,已構成違約,但故宮索討天價懲罰性賠償金「有問題」。法官指出,目前著作權法、商標法都沒有「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規定,專利法中關於損害額3倍的懲法性賠償也經反覆立法修正,可見「茲事體大」;故宮自訂賠償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且逾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沒有效力。

2014/7/1

東芝 控告四台廠侵權



2014-06-04.經濟日報.編譯湯淑君、記者鐘惠玲╱綜合外電
  日本東芝公司3日宣布,已在台灣法院控告力晶科技、智旺科技、力積電子與瑄譽科技(C.T.C),指控四家台灣公司侵害東芝NAND快閃記憶體專利。力晶表示,目前已收到相關文件,快閃記憶體相關業務占力晶業務比重低,對公司營運影響不大。
  東芝目前要求新台幣1億元賠償金,計劃日後提高求償金額。東芝也尋求被告停止銷售和製造被控侵權的產品。東芝在1987年發明NAND快閃記憶體,是目前全球主要製造商之一。NAND快閃記憶晶片廣泛用於智慧機。
  東芝3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已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告訴,控告力晶等四家公司侵害東芝台灣編號154717和I238412的NAND快閃記憶體專利。東芝也向法院聲請禁止製造涉及侵權的NAND快閃記憶產品,包括料號A5U2GA31BTS-BC等,並且尋求賠償金。
  東芝指稱,力晶和其他三家公司未取得授權,就使用東芝專利所涵蓋的技術來供應NAND快閃記憶晶片。東芝還說,先前已通知力晶,但都遭到置之不理,因此「除了訴諸法律行動別無他途」。
  今年3月,東芝也對南韓的SK海力士公司提出告訴,指控這家南韓記憶體晶片大廠疑似非法取得東芝的NAND快閃記憶體技術,並尋求損害賠償。日本與南韓公司互控侵權的例子屢見不鮮,但東芝對力晶提起專利告訴倒是頭一遭。力晶指出,該公司於2006年向瑞薩買斷AG-AND相關快閃記憶體技術授權,並依此進一步自行開發技術,所以技術來源有所本,對自家的技術也有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