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

「因為信任所以簡單」商標 阿里巴巴敗訴確定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1/17

  中國最大B2B電子商務網站「阿里巴巴Alibaba」集團,以「因為信任所以簡單」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未獲准後打起行政官司。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敘述性文字組合為商標,不具識別性,智慧財產法院原判決阿里巴巴敗訴,並未違法,阿里巴巴敗訴確定。

  迄目前為止,阿里巴巴已經有4件商標申請案,都未獲智慧財產局核准,打起行政訴訟救濟也未獲得任何勝訴。其他3件分別是Ali Pa y商標、Alisoft.com商標及阿里旺旺商標。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阿里巴巴想以「因為信任所以簡單」為商標,但此類文句屬於價值判斷,難以使一般消費大眾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依據,智慧財產局不予註冊,並無違誤。

  確定判決指出,以「因為信任所以簡單」為商標,既屬敘述性文字組合,本身又具有一定意義,以這種文句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標幟,其識別性明顯不足。

與安華高專利案 義隆電勝訴

【記者張(清爭)文/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1/27

  IC設計公司義隆電(2458)昨(26)日公告接獲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判定義隆電旗下的光學滑鼠感測器產品未侵害新加坡安華高( Avago Technologies)所主張其中華民國第207503號「電腦系統用視覺眼滑鼠」發明專利。

  根據判決,義隆電並無與第三人共同侵害上述發明專利情事,且我國專利法制並無間接侵害概念,新加坡安華高主張義隆電販賣製造光學滑鼠感測IC有間接侵害其發明專利部份,亦無可採。故此專利訴訟案由義隆電勝訴。

  這是繼去年5月義隆電獲得美國北加州聯邦地方法院的裁決勝訴後,再度在國內專利權訴訟中獲勝。

2010/10/29

註冊商標易誤導 紐約家具敗訴

【陳俊雄/北縣報導】中國時報 2010/10/23

  知名的家具廠商「紐約家具」,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 遭到駁回,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使用「紐約」為名,有誤導一般消費者對商品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日前駁回訴訟。本案仍可上訴。

  由加總企業成立的紐約家具設計中心(New World Design Center ),在九十七年九月間向經濟部智財局申請商標註冊服務項目為「不動產租售、買賣租賃之服務、古董估價」服務。智財局認為,紐約為美國第一大城市,並是世界最主要的商業和金融中心,以「紐約」為名作為商標圖樣上主要識別部分,有使一般消費者對其所表彰服務性質、品質貨產地誤信之虞,不准註冊。

  紐約家具不服向智財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業者說,全台有不少「紐約牙醫」、輪胎業也有「橫濱輪胎」。業者強調,用地名作商標,只是商業行銷廣告貨標榜特色時經常運用到的方法。

  智財局則表示,紐約家具產品並未舉證,提出該公司產品屬跨國服務,或與國外業者合作,仍有違商標法規範;另餐廳業者雖使用的「重慶」、「湖南」說明菜系,但餐廳產業和家具並不相同,不應等同視之。

  另外,紐約家具與指定使用的「租售、買賣的房仲服務」名實不符;若改為「紐約房屋」,也會使消費者誤認識外商貨外商提供服務仲介。智財法院認為,在台灣成立的家具公司使用紐約作為商標,確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服務性質、品質、產地之虞;其他使用地名註冊商標案例,不是服務內容不同,就是案情有別,尚難比附援引,駁回紐約家具之訴。

菸商捍衛商標 智慧法院角力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0/21

  四個國家四間菸草公司,捉對在台灣打起智慧財產權官司!印尼菸商與日本菸商在今年3、4月提訟,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半年不到就都宣判,訴訟效率高、判決品質沒話說,智慧財產法院成立3年有成,中外企業耳聞能詳,名號響亮起來。

  印尼商蘇門答臘煙草公司,來台灣申請註冊「喜喜喜TriHappines s」商標,本來已獲得智慧局核准註冊。

  不過,大陸上海煙草公司獲悉後,立即跨海來台對這三喜商標吐糟;原來上海煙草公司早一步已經用「囍」字及圖取得我國商標。

  雙喜碰到三喜何喜之有,自然要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申請,智慧局只好宣告「撤銷」三喜的原商標註冊,這一來,印尼商一狀告進法院。

  無獨有偶,英屬維京群島豪雅國際公司以「烽火台FENGHUOTAI」商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日本香煙產業公司發現這「烽火台」三字的商標,簡直是要搭該公司在台行銷已久的「峰」牌商標的便風車,真是孰能忍孰不能忍,當然馬上向智慧局發出商標異議的聲音,智慧局最後也將「烽火台」商標註冊登記撤銷;雙方就「法庭見」了。

與Jump商標相似官司 adidas智院更二審勝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0/14

  德商adidas公司與旅東公司的將門(Jump)商標官司,在行政法院纏訟6年多,今年2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交由智慧財產法院作(更二審)審理後,智慧法院審結並在昨天公布判決書指出,adidas勝訴;未來 adidas與Jump兩種品牌在台灣市場上併存幾已成定局。

  智慧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經濟部僅以兩公司商標圖樣及商標使用商品的比較結果,認定兩商標有「商標近似」、「商品類似」因素,因而將adidas商標註冊處分撤銷,卻並未考量有無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的重要因素存在。更何況,adidas商標註冊時,當時的商標法並沒有關於商標近似,以致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可能而不應准予註冊的規定。

  智慧法院於是判決,智慧局原撤銷adidas商標註冊的處分,及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支持智慧局原處分的訴願決定,均撤銷。

  adidas商標雖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兩度判決近似Jump商標,不應准予註冊,而判adidas敗訴。

NOKIA & nocria商標混淆案 諾基亞告贏智慧局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0/05

  日商富士通將軍的「nocria」商標,與荷商諾基亞的「NOKIA」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認定,不構成近似也不致讓消費者混淆誤認。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兩商標圖樣「近似程度」較低,唯消費者易誤認是出自關係企業、加盟或授權關係,而富士通又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兩商標早已併存多年,因此判決智慧局敗訴確定,智慧局應撤銷富士通的商標。

  民國94年3月間,日商富士通將軍「nocria」商標,指定使用在「空氣調節機,冷氣機」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獲准。荷商諾基亞發現後立即提起異議,但智慧局審定「異議不成立」。

  富士通雖抗辯,nocria商標已在民國92年間獲日本准予註冊,NOK IA則在77年日本註冊,二商標在日本併存多年。但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兩商標有無並存多年,要看智慧局在95年2月16日准予註冊時,這兩商標有無併存使用的情況,唯富士通所提出的各項使用證據相互勾稽,都無法證明富士通與諾基亞的商標,在台灣業已併存多年的事實。

8業者破解X-box主機 盜版「快易通」 聘4工程師改裝 讀取盜版遊戲光碟不輸正版 價格便宜10倍 每月營業額破百萬 微軟首度提告

【王志宏/高雄報導】 中國時報 2010/10/14

  國內首度查獲熱門遊戲主機X-box遭破解改裝案,業者吸收資訊科系畢業生當工程師,在網路下載軟體,更改主機的安全防護裝置後賣給玩家,即可讀取價格比正版便宜十倍的盜版遊戲光碟,大受年輕人歡迎;高雄市調處一舉查獲八家業者,初估微軟、任天堂公司損失至少五千萬元。

  高雄市調處十二日下午由檢察官朱華君指揮,兵分八路在高雄市各地查獲超威、恐龍等八家業者涉嫌販售改裝的任天堂Wii主機十五台、微軟主機X-box十四台,行動硬碟、光碟機、改裝機軟體記憶卡、轉接卡及帳冊,另又查扣盜版遊戲光碟四五○片。

  由於業者警覺性高,主要在網路上販售,店面只做熟客或年輕學生族群,為此市調處挑選多名七年級生調查官,假扮情侶深入店家取得信賴並蒐證。

  檢調約談蔡青珍等八家業者負責人,其中恐龍電玩店還是全國最大的主機改裝店,四年前成立,分別在高雄、台中設店,所聘四名工程師全畢業於大專資訊科系。

  檢調表示,業者擅自將遊戲器主機更改或加裝晶片,讓主機順利讀取盜版遊戲光碟;另外還灌錄近五百種遊戲軟體在行動硬碟,或販售各種盜版遊戲光碟,包含超級瑪利,原本正版每片賣一千到一千五百元,業者只賣一、二百元,卻包含數十種遊戲。

  至於改機後的Wii及X-box主機,分別賣八千、一萬兩千元,與市價差不多,但多了破解功能,如果玩家自行將主機拿去更改,每機收七百或一千元改裝費。

  任天堂台灣代理商、台灣微軟公司接獲通知後,指派律師及技術人員南下處理,將對業者依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提告,這也是微軟首件對台灣改機業者提告案件。

  市調處表示,由於盜版遊戲光碟品質不輸正版,但價錢可口、選擇性高,坊間幾乎所有玩家都會要求改機,這八家業者從八十八年營業至今,店家每月營業額都超過一百萬元,但業者賺取暴利背後,卻讓台灣被貼上盜版王國的形象。

黏性膠帶專利 四維再度敗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0/27

  四維企業與地球工業間,關於「黏性塑膠帶表面具凸凹各式花紋製造方法」專利權爭訟,纏訟多年,四維企業一路敗北,97年間再度舉發地球工業該項專利,智慧財產局不應核予專利權,官司一波方平爭訟再起,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將四維企業的上訴,判決駁回;四維企業又吃敗仗後,會否另起爭端,有待觀察。

  民國60年1月間,發明人張周美以「黏性塑膠帶表面具凸凹各式花紋製造方法」,向當時中央標準局申請專利;在專利權還未被准許前的同年5月間,張周美就將申請權移轉給地球工業,地球改以「新穎構造的黏性塑膠帶」新名稱續申請並獲第54625號新型專利權,專利 權期間自60年1月22日至70年1月21日止。

  四維企業沒有在專利權期限內,對地球工業所取得的專利提出舉發,卻在專利權期滿後15年才提起舉發,智慧財產局認為,期效都已過,四維提出此一訴訟,沒實質利益可言,因此不予受理。雖經四維提起訴願,最後也以「舉發不成立」審定。

  四維請求撤銷智慧局作成「舉發不成立」處分的行政訴訟,但去年 2月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審理後也認為,四維所提訴訟有關的這項專利權,其權利早已屆滿,就算是現在撤銷專利權,也沒有法律上的利益可以回復。因此判決四維所提的訴訟,駁回。

控AMI侵權 周星工程敗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0/22

  周星工程(Jusung)公司,指控美商應用材料公司(AMI)及其子公司美商業凱科技,涉嫌侵犯周星工程的「群集系統之移轉室」發明 專利技術事件,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審結宣判,上訴駁回。

  周星工程公司專製TFT-LCD面板設備,與美商應用材料公司也是以面板的研發設計、製造為主業,業凱科技則是AMI的銷售公司。周星工程主張,AMI向台灣市場進行「AKT-40K」系列的電漿強化化學氣相沈積設備(PECVD)銷售,侵犯Jusung在台灣取得的「群集系統之移轉室」發明專利權,於是向新竹地方法院提起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並要求3,000萬元的賠償金。

  AMI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我國專利公開編號第200428495號「真空處理設備的真空室」公開案,主張Jusung該項專利「不具專利有效性」,受新竹地院採信,在去年3月間判決Jusung敗訴;Jusung因此向智慧法院上訴。

  智慧法院認為,「真空處理設備的真空室」公開案的專利,已足以證明Jusung的「群集系統之移轉室」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擬制喪失新穎性。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就算Jusung主張限縮解釋該公司申請專利範圍,但與該公開案的專利相較,Jusung所有專利申請範圍,仍屬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智識者,參酌該公開案就能直接置換,可見 Jusung所有專利申請專利範圍,還是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適用問題。因此認定,Jusung提起本件侵權損賠訴訟,並無法律依據。

侵犯飛利浦專利 巨擘判賠20億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0/19

  近年來,國內光碟片大廠巨擘科技,與荷蘭皇家飛利浦公司間的智慧財產權官司不斷。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判決,巨擘因未經飛利浦專利 授權,在2002年到2008年間,使用其專利,必須賠償飛利浦因此所遭受損害約新台幣20億元。本件巨擘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判決書指出,巨擘公司、巨擘先進公司、巨擘董事長邱丕良及巨擘總經理祁牲等被告,須共同負擔連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飛利浦是在2009年間,向智慧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官司,飛利浦指出,巨擘在與該公司沒有「續約」下,持續使用該公司專利。飛利浦對巨擘的求償時期,為2002年至2008年6月10日。

  巨擘因違反與飛利浦間的專利授權契約,曾在2008年8月間,被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應給付飛利浦約折台幣8億7,558萬餘元,及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利息的違約賠償金。

和艦案 曹興誠宣明智無罪定讞 高檢署不再上訴,曹:檢察官浮濫起訴、最高法院浮濫發回,拖那麼久才還我清白!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0/08

  聯電爆發的疑涉大陸蘇州和艦背信案,經過5年多的紛紛擾擾,昨天因台灣高等檢察署決定「不再上訴」,使得和艦案終告落幕;而因和艦案發生,變成「榮譽」正副董事長的曹興誠與宣明智,終於走完法律程序「無罪」定讞。

  昨天是檢方要否再度上訴的最後期限,高檢署經檢察長顏大和召集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蒞庭專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共同研商後,決定不上訴。

  顏大和用最簡明的話回應說「硬上訴,沒意義」。曹興誠聽到這個結果神情也沒特別高興,他說:「檢察官浮濫起訴、最高法院浮濫發回,以至於拖那麼久才還我清白」。

  高檢署「不上訴」的理由有二點:
  一、背信罪部份:因屬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確定的案件,既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二、商業會計法部份:法院就檢察官起訴曹、宣倆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的證據,分別從和艦公司資金、籌設、人力及管理、技術及客源等方面,予以調查審理,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調任員工至和艦公司服務,並支付轉任和艦員工的薪資及紅利,及提供管理諮詢、營業秘密、發明專利供和艦使用等情況,因此認定被告沒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行為。

  此外,檢察官對於起訴的案件,應負實質舉證責任。

  案件在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法院仍維持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倘若仍然允許檢察官就無罪判決一再上訴,被告因此必須承受更多的焦慮及不安,有礙被告接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的權利,這是今年5月19 日公布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立法理由明白揭櫫的精神。

  和艦案在檢察官起訴後,既經一、二審(含更一審)連續3次判決無罪,因此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精神,決定不上訴,以維護被告權益。

2010/9/21

商標法修正 放寬申請商標權態樣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8/31

  行政院昨天審查商標法修正草案,其中對商標將大幅開放,只要標示具識別性,消費者能接受,不限商標態樣,都能申請為商標權,未來除平面、立體及聲音商標外,例如動態商標、雷射商標等都可擴大開放,以因應經濟活動的多元發展。

  這次經濟部大幅翻修商標法,總計修正條文多達111條。其中與企業界關係最密切的18條商標保護範圍,將進一步開放擴大。

  官員表示,除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及聲音商標外,並以例示方式,舉出動態商標、雷射商標等,但未來商標不限態樣,未來凡夠格當商標,只要長期使用消費者能接受、辨識,且具有商標識別力,都可申請商標權,列入法律保護範圍。

  此外,對損害賠償計算方式,63條第1項第2款「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學者認為侵權就成本或費用不能舉證時,若以銷售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作為賠償,恐有懲罰性之嫌,但立法的目的依民法概念,只為了彌補受害人損失,依現行法令恐賠償太高,恐會形成不當得利,建議刪除後段的規定。

  但司法院代表在行政院審查會時反對,認為法律本來就應保留舉證責任給侵權者,一旦取消,未來侵權者都不舉證,建議保留。

「賽德克‧巴萊」商標權 魏德聖主動拋棄

【張士達/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9/17

  魏德聖導演的新片《賽德克‧巴萊》,因以片名標準字註冊商標,遭原民人士抗議,近日爭議不斷。魏導的果子電影昨日發表聲明沉痛表示:「我們正式宣布主動拋棄已註冊的所有商標權利,不再捲入任何意識形態的紛爭中。請還給我們三百多位為這部關於賽德克族電影付出血汗的製作團隊,一個乾淨的人格。」

  果子電影表示,《賽德克‧巴萊》在籌備初期,因鑒於《海角七號》上映後,市場充斥品質參差不齊的相關仿冒品,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加上已知有智財權蟑螂企圖搶先註冊「賽德克‧巴萊」,為保護電影形象,遂以正常電影製作流程,向經濟部智財局登記註冊片名標準字於八大類商品,以利日後開發周邊產品,配合電影行銷。

  至於為何是八大類登記,而不是類別裡的單一品項,則是因當時還不知要開發什麼來搭配電影行銷,因此以一整個大類委託商標專利事務所登記,但絕不是媒體所指的褲襪、尿布等商品。

  一般電影以片名標準字申請商標實為常態,正如《艋舺》是個地名,並不能註冊阻止別人使用,但該片由書法大師徐永進書寫的片名標準字仍可申請商標。但在《賽德克‧巴萊》的商標申請因外界誤解造成爭議後,魏德聖為了不想造成族人誤解,立即致電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向他表明初衷請他轉達族人,並表示若族人仍有疑慮,公司願向智財局拋棄所有登記片名標準字之商品類別。

  但他們擔心在拋棄後,將有非賽德克族之有心人士趁著空窗期進入登記,於是在討論後考慮進行商標權讓渡,並協調部落代表找出恰當的讓渡單位。

  果子電影表示,為免商標爭議導向電影和族群雙輸的局面,因此十五日已和一直贊助的信義鄉農會取得共識,連同他們以電影標準字申請的酒類註冊,也一起轉讓賽德克族人,並透過連繫安排,約定十九日下午在台北,與十名部落代表面談後續電影標準字權利轉讓事宜,沒想到仍遭媒體與原民人士大肆抨擊。

  果子電影昨晚發聲明表示:「極度的錯愕!我們竟然在誠意的協調解決中變成一個真正的剝削者、消費原住民者、貪圖別人利益又想私相授受的低級漢人。」

  在困惑傷痛與心灰意冷之下,果子電影致電智財局表明主動拋棄商標權。果子電影並強調,有關「賽德克‧巴萊」標準字註冊的爭議,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中,並未載明部落名稱為受保護的智慧創作,而且原民會也未認定並登記「賽德克‧巴萊」五字,如果「賽德克‧巴萊」已受保護,智財局也不可能核准商標權的註冊登記。

曹興誠:尊敬法官 他們都正直 和艦案高院更一審 曹、宣獲判無罪 曹改口讚法官 坦承先前有點「不敬」 對檢不斷上訴直言是「磨人」

【郭良傑、劉宗志/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9/15

  和艦案更一審引發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怒嗆高院法官違法審理、退庭抗議,高院十四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檢方未能舉證曹興誠與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判曹、宣兩人無罪。曹興誠昨天改口說,他對這些法官相當尊敬,因為他們都是正直的人,並未因他先前有點「不敬」,就有不公判決。

  曹興誠、宣明智被控於擔任聯電董事長與副董事長期間,自九十年六月到九十一年間,用聯電資金,投資大陸和艦科技公司,並獲和艦允諾未來將回饋聯電,但因這項投資未獲政府核准,曹、宣被控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

  一、二審均判曹、宣兩人無罪,但檢方認定曹、宣兩人的背信行為與違反商會法部分有牽連,上訴最高法院,獲最高法院認同,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發回更審引發曹興誠一連串抗議,他先批評檢察官濫權上訴,繼而聲請釋憲,未被大法官會議受理;又在法庭內抗議法官違憲、違法審判,當場退庭抗議,怒嗆法官「要我出庭就來拘提」,拒絕再出庭。後來,曹興誠發現,和艦案及何智輝銅鑼徵地弊案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的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完全相同,他決定回到高院出庭,怒批最高法院「法官太多」,合議庭五位法官「枉法裁判」,這是他因和艦案在更一審的第二次出庭。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昨天審結宣判,曹、宣兩人依然獲判無罪。判決指出,檢方未能證明曹、宣兩人與和艦公司的口頭承諾,有違反聯電公司的利益,也無法證明聯電公司有多少損失,加上聯電股東會決議支持曹興誠,因此認定兩人並無背信行為。

  至於檢方指曹、宣調任員工到和艦服務,並支付薪資及紅利,提供管理諮詢、發明專利等給和艦公司,未揭露在財務報表中,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更一審合議庭認為,財務報表並非曹、宣兩人製作,檢方也無法舉證兩人違法,此部分亦判無罪。

  曹興誠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司法最重要的就是正確、即時,這也點出台灣司法制度的二大問題。一是手握大權的檢察官可以不斷上訴,從先進國家來看,明顯是侵犯人權,因此他建議檢察官在刑事一審判決無罪後,不得再上訴,否則不斷「磨人」,違反人權也浪費社會資源。

  他再批評台灣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太多,指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有違審判不可分原則。曹興誠指出,有些地院法官可能較年輕、經驗不足,建議把最高法院法官人數裁減,派至地院陪審,既可提高審判正確性,也可縮短審判時間,達到正確、即時的目標。

2010/8/13

Orange商標 法院判橙的敗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7/24

  國內汽車胎壓警報器專業廠商橙的電子公司,所使用的「OrangeE lectronic」商標,與英國通訊大廠歐瑞吉公司的「Orange」商標「相撞」。由於兩商標構成高度近似,而歐瑞吉公司因贊助一級方程式賽車大賽(F1)的「Orange快箭隊」,具有全球知名度,智慧法院認為,應給予較大的保護,因而判決橙的公司敗訴。

  橙的公司是在2006年2月間,以「Orange及設計圖」商標,向經濟部智慧局申請註冊,並聲明圖樣中的「Electronic」不在專用之列,獲得商標註冊。但隨後即被英商歐瑞吉發現,向智慧局提起商標異議,智慧局以橙的商標違反商標法近似等理由,不應准予註冊,因此作出撤銷橙的公司Orange商標的處分。

  在訴願失敗後,橙的公司一狀告進法院,希望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使該公司繼續擁有Orange商標,其主張的理由是,歐瑞吉的商標在台灣消費者間的識別性弱、知名度仍不高,而兩公司的產品及營業項目不同,不致使消費者誤認。

  不過智慧法院判決指出,歐瑞吉商標早已具有全球識別的效果。同時,歐瑞吉在各國提供Orange bus公車搭載服務,足見歐瑞吉已多角化經營汽車電子商品。

古龍著作糾紛 邵氏不罰光碟商要賠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8/04

  武俠大師「古龍」代表作《鐵血傳奇》、《浣花洗劍錄》傳出著作權糾紛。民國五○年間,取得著作權的宋氏公司,控告改編電影的邵氏公司、代理發行光碟的天映影視、天映公司,妨害著作財產權,並求償一百萬元。智慧財產法院以邵氏在著作權法施行前改編拍片,並未觸法,僅判決天映影視、天映公司賠償八十萬元定讞。

  宋氏公司老闆宋德令指出,他的父親宋今人,創辦真善美出版社,並於四十九年至五十五年間,聘請古龍寫作《鐵血傳奇》、《情人箭》、《浣花洗劍錄》、《大旗英雄傳》、《湘妃劍》、《孤星傳》六部武俠小說,並獲授權著作權,依法保護期限至民國一二四年九月廿一日止。

  宋氏公司指出,邵氏公司未獲宋氏公司合法授權改作,分別於六十五年、七十一年改編拍攝電影,又於不詳日期,將影片權利,轉讓予天映公司;天映公司則於九十一年授權得利影視在台重製、發行侵權視聽著作DVD與VCD,再於九十三年將得利影視合約權利,轉讓予天映影視。

  宋氏公司認為邵氏、天映公司侵害著作財產權,提出告訴求償一百萬元。宋氏公司也以珠海出版社未經授權出版《楚留香傳奇》等六部古龍所著武俠小說,二○○八年在大陸提告。

  智慧財產法院發現,宋氏公司控告邵氏公司侵權,已逾告訴期限;另邵氏在七十一年之前即改編、拍攝古龍的《楚留香傳奇》、《浣花洗劍錄》電影,時間亦早於七十四年著作權法修正,認定邵氏並未侵權,而邵氏公改拍古龍電影,也應以獨立著作保護,判決不罰。

  天映公司及天映影視,雖提出邵氏與古龍所訂電影版權合約;但法院認為,古龍與真善美出版社簽訂「著作物權讓與契約」後,已將相關權利,轉讓予真善美出版社;天映公司即使取得邵氏版權合約,出版邵氏改編古龍電影光碟,亦屬無效,判決天映公司、視聽,應賠八十萬元定讞。

公然發廣告 盜版光碟廠自曝行藏

【黃啟璋/嘉義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7/25

  保智大隊嘉義中隊破獲盜版燒錄工廠,逮捕李姓負責人及兩名夥計,查扣首輪影片、色情及教學光碟三萬片,警方偵訊後將李姓負責人等,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

  保智大隊嘉義分隊員警,日前接獲一張「手機電話接受訂片,宅配運送」的海報後,展開偵辦。經數月跟監、埋伏,發現盜版工廠位於苗栗縣公館鄉玉泉村一處三樓透天屋。

  警方完成蒐證,聲請搜索票,當場逮捕李老闆及兩夥計,並起出燒錄機七十三台及各式盜版光碟超過三萬片以上、行動電話廿三支,印表機六台及空白光碟一批。

  警方調查,該盜版地下工廠已經營一年,銷售綱路遍及全省各地,出貨量相當龐大,散發廣告宣傳單招攬生意,再利用不知情的快遞送貨,以貨到付款方式,分送至全國訂片者。

申請專利案 原相告贏智慧局 智慧法院認定智慧局「無任何調查行為」就審定不給原相專利,是「不合法」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7/30

  原相科技公司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影像導航晶片」新發明專利,7 年拿不到智慧財產局的專利核准。原相訴請法院主持公道,法官在判決書中揭露真相,原來智慧局對原相的專利申請「無任何調查行為」,就審定不給專利,法官實在看不過去,判決智慧局敗訴,並在判決主文中強調,應該核准原相的這項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審判長陳國成及陳忠行、熊誦梅等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智慧局不准原相的該項專利申請,是「不合法」。

  合議庭判決指出,雖然專利保護採屬地主義,但智慧局對原相這件「影像導航晶片」專利申請案,既無法證明專利申請範圍獨立項不具進步性,也無法證明附屬項不具進步性,而原相的新發明中有3項是運用先前技術,為實施影像導航晶片專利的必要步驟,沒有違反專利 法有關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記載等規定。並且沒有其他證據有待調查,或有何不准專利的事由,本件事證明確,因此,命令智慧局准予原相所申請的新發明專利。

  原相是在民國92年12月間,以「影像導航晶片」向智慧局申請發明 專利。94年2月,智慧局核定申請,駁回;原相申請復查,96年5月智慧局仍然核定不准。原相申請再審查,並提出本案專利說明書修正本,97年7月,智慧局再審查還是作出「不予專利」的處分。原相提出訴願,經濟部在98年9月決定駁回。

  原相在向我國智慧局提出此項專利申請後,也向美國申請同樣的專利,96年7月就取得美國核准;翌年11月又獲得中國大陸核准專利。這件專利能夠通過該兩國的專利審查,代表確實具有進步性。然而智慧局不准予原相該專利的處分書,卻沒有具體理由闡明到底為何不准原相該件專利,原相實在是無法服氣,一狀告進法院。本件智慧局仍可上訴。

億光勝訴 告贏日亞化 董座葉寅夫:台灣LED廠商在專利訴訟案首次勝利;法人預估,全年營收有望挑戰173億高點

【記者謝艾莉/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7/23

  億光(2393)與日亞化(Nichia)纏訟多年的專利權訴訟案,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昨(22)日判決億光更一審勝訴,億光將不用賠給日亞化高達新台幣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億光董事長葉寅夫雀躍的強調「這是台灣LED廠商第一次在專利權訴訟案的勝利!」

  億光與日亞化針對新式樣專利訴訟案(第089,036號專利),產品主要應用在手機等行動設備,做為液晶螢幕背光源的LED產品,經過 4年雙方你來我往的激戰,原先板橋地方法院宣判億光LED產品侵犯日亞化的專利,必須賠償日亞化高達8,000萬元的損害賠償,億光不服繼續上訴。

  葉寅夫昨日語調高昂的說,與日亞化的激戰億光打了4年,這次勝訴億光不僅不用支付高額的賠償金額,也代表億光確實未侵害日亞化的專利;同時億光不會要求日亞化對這次判決給予億光其他的賠償。

  日亞化多年前也曾於海外控告晶電(2448)侵權,但是均僅是控告,並未提出具體訴訟,對於這次億光勝訴,葉寅夫表示,這也是台灣 LED廠與國際廠商在專利訴訟案上首次的勝利。

  此案已經完成最終判決,日亞化已經無法再繼續上訴;億光昨日也公告指出,對此判決結果本公司深表肯定,億光仍將繼續秉持尊重智慧財產權之一貫立場,全力維護客戶之利益。

  葉寅夫更預估,億光今年上下半年營收比重為45:55,尤其在需求持續提升下,今年第3季單月營收將有機會見到20億元的水準,法人預估,若以億光今年上半年營收78億元計算,今年億光全年營收將有機會達173億元的歷史高點,營收年增率超過50%。

  億光單月營收持續創新高,累計第2季營收季增25%,上半年營收為80.46億元,年增率為72.27%,在TV背光源使用LED滲透率持續增加。

2010/7/15

就Apple*Love商標爭訟 蘋果告贏智慧局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6/15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關於蘋果與APP LE CENTER的商標異議爭訟,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美商蘋果公司勝訴。判決書指出,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Apple*Love」商標是一名黃姓民眾,在2007年5月間,指定用在「購物中心、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等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商標獲准。蘋果公司發現後認為,「Apple*Love」商標有與該公司 商標相同、近似等情況,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而誤以為是同一公司商標,依商標法規定不宜核准其商標的註冊。因此向智慧局提出異議,不料,智慧局審查結果是以「異議不成立」處分。

  智慧法院審理後認為,智慧局單以字型結構,認定「Apple*Love」 商標與APPLE CENTER的商標圖樣不近似,應有違誤。

  判決指出,「Apple*Love」商標與APPLE CENTER商標,都有指定使用在電腦上的服務與商品,因此,從「Apple*Love」字義上看,易使人誤認這兩商標的商品與服務出自同一來源,或者誤認二商標的商品服務為同一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以致於有商標法規定不應予以商標註冊的情形。

  法院最後判決,撤銷智慧局原處分及經濟部訴願決定,並判決智慧局應作成撤銷「Apple*Love」商標的審定。

2010/7/7

專利優先權何時可申請?不知 王美花: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須通過立院審查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7/02

  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成果雖然大豐收,但產業界最關心的是,兩岸智財權主管機關何時可以受理業者申請優先權?智慧局長王美花昨日說,「現在還沒有答案」,因為該協議要經立院審查通過才生效,而優先權後續問題以及能否追溯到協議簽署日,都有待協商。

  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剛完成簽署,王美花立即於昨日舉行說明會。她說,在談判前就研讀過大陸與他國所簽署的智財權協議,主要都是強調「合作」的概念,執行面相對較少著墨,不過,兩岸所簽署的協議,則是「保護」與「合作」概念兼備,算是可以跟大家交代了。

  而這次對於電子與資通訊產業最大的利多,在於兩岸互相承認優先權,王美花說,雙方同意依據WTO精神互相承認優先權,因此我方有 3法要配合修法,包括專利法、商標法以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再加上智財權協議與ECFA「綁」在一起,需經立院審查通過後才生效,「所以今天大家要問我優先權受理日期以及所有細節,沒有答案」。

  既然如此,業者問到是否可設置追溯條款,讓現在審查中的專利與商標案件,在未來協議生效後,也可主張優先權,對此王美花很遲疑的說,這牽涉到要與陸方協商,但當時陸方希望雙方可以同步受理廠商申請。換言之,要追溯,可能很難。

  此外,對於優先權證明文件的交換,雙方同意用電子文件方式,不過王美花說,相關資訊系統建置需耗費很多時間,因此在系統建置完成前,先用紙本做交換。

兩岸智財協議 3大突破;包括相互承認優先權、保護品種權、解決商標搶註;專利承諾成電子業大利多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6/28

  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簽署在即,這回由經濟部智慧局長王美花首次挑大樑,此次智財權保護協議共計有包括相互承認優先權、保護品種權,以及解決商標搶註等3大穾破。其中,相互承認專利與商標優先權取得,效期長達1年,有利手機面板等高科技電子產業研發成果保障,對電子產業是一大利多。

  第5次江陳會週二登場,這次簽署的協議,包括ECFA及智財權保護。其中,智財權的保障,主要是針對廠商創新研發提供保護。從今年 3月起,智財局與對岸共舉行4次正式業務溝通,歷時逾6個月,終於達成共識。

  所謂優先權,王美花說,假設A廠商於今年6月在歐盟提出申請專利 審查,B廠商於今年11月在其他國家提出相同專利審查,由於A廠商申請日期較早,A廠商保有1年內專利優先承認權利。

  王美花說,電子產業技術日新月異,專利權大戰時有所聞,如果兩邊智財權機關都有互相承認優先權,等於廠商誰先拿到專利權,誰就贏了。

  反觀,若雙方沒有承認優先權,廠商多半需要兩邊註冊地區同時申請,對廠商疲於奔命,這次協議內容,雙方願意互相承認優先權,對電子產業是一大利多。

  另外,雙方承諾會保護品種權。王美花說,大陸對於品種保護集中在糧食種類,但台灣優勢品種多半是園藝花卉範圍,若這些優勢品種在大陸沒有受到保護,會讓台灣農民權益受到損害;先前與對岸溝通,希望陸方可以擴大品種權保護範圍,陸方也點頭答應,今年5月大陸公告台灣蘭花納入品種保護標的,第5次江陳會則是把品種權保護寫入協議文本,以落實保護範圍。

  目前農委會正評估,台灣多少品種需要到大陸申請品種權保護。

  第3是商標搶註問題,例如,「阿里山」、「日月潭」、「梨山」、「池上米」及「古坑咖啡」等我國著名產地名稱,均在大陸被搶先註冊,而大陸「全聚德」與「娃哈哈」等商標,也是遭到台商搶註問題。

  王美花表示,雙方同意建立官方智財權「協處機制」,由雙方互相提供必要資訊及通報處理結果,當我方廠商商標遭到搶註,智財局可透過協處機制,向對方提出協助處理的需求;大陸也會積極做行政查處,以保障民眾權益。

  兩岸智財權保護協議簽署後,包括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品種法,都要進行修法,未來送至立院審議通過後,才能生效。(相關新聞見A 3)

杜東佑:專利是可營運資產 台積電智財權資產,是為幫助晶圓代工事業不斷成長,提供客戶最大價值

【記者涂志豪/新竹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6/21

  台積電法務長杜東佑(Richard Thuseton)今年再度獲得台灣區最佳年度企業法務大獎(IP Counsel of the Year Award),而台積電與中芯國際間的專利侵權官司以和解收場,更證實了杜東佑帶領的台積電法務團隊,的確是實至名歸。杜東佑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台積電強化本身專利及智財權(IP)資產,目的是為了強化商業模式,幫助晶圓代工事業不斷成長,並提供客戶最大的價值。

  杜東佑表示,能夠再度得獎,一來要感謝台積電法務團隊的合作,二來則是要感謝董事長張忠謀的了解,及台積電其他副總經理們的支持。因為在台灣,很多老闆並不了解專利的問題,所以也不願意多花錢、或每年撥出預算來維持,一旦發生訴訟時,反而得花更多的錢;而台積電因為有張忠謀支持,他2001年到台積電任職時法務團隊才2 0人,但現在已有60-70人。

  台積電現在已是全球最大的晶圓代工廠,手中握有的專利數量,已足以與國際半導體大廠相抗衡。杜東佑表示,台積電擁有這麼多的專利,並不是要用來打戰或對抗競爭者,而是為了要保護自己,同時也可將專利或智財權當成可運用的資產,來強化台積電的商業模式,進一步為客戶提供更大的價值。

  杜東佑表示,很多公司不認為專利是一種資產,但其實要懂得如何把專利變成可營運的資產,以台積電為例,很多IDM廠客戶決定走向資產輕減(asset-lite),中小型的客戶因營運規模仍不夠大,但隨著技術的持續演進,若沒有專利的保護,很容易就被告,因此台積電可以用強勁的專利組合(portfolio)來協助客戶。綜合來說,台積電擁有專利不是用來賺錢,而是要幫助晶圓代工事業不斷成長。

  而隨著台積電決定進軍太陽能電池及LED市場,杜東佑表示,台積電當然也開始特別注意太陽能及LED等市場的專利。他表示,台積電成立20餘年來,擁有了很多專利,但專利有好的也有不好的,而且半導體技術每年都在變,市場競爭也變化很快,如GlobalFoundries已加入晶圓代工市場,因此每年都得進行調整。

  杜東佑表示,台灣科技業愈來愈強大,未來會更常遇到專利問題, 專利訴訟可能會時常發生,如蘋果日前就對宏達電提起專利告訴,加上現在全球有很多專利蟑螂(patent troll)存在,所以更要隨時注意國外的市場趨勢,來調整自己的專利。

台灣智財法院 有好的起步 接下來應更重視搜證程序,並放寬專利師認證資格

【記者涂志豪/新竹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6/21

  台積電法務長杜東佑(Richard Thuseton)表示,台灣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專屬法院已運作的相當不錯,接下來應該更重視搜證程序(d iscovery),因為很多專利訴訟不是發生在侵權,而是發生在營業秘密(trade secret)被侵犯或盜取。杜東佑也建議,台灣政府及科技業應更重視反賄賂及反托拉斯(anti-bribery & anti-trust)等問題,政府可以設立基金方式,來協助企業對抗專利蟑螂(patentt roll)。

  杜東佑多年前曾建議政府,應仿效美國聯邦巡迴法院制度,考量設置專利及智慧財產權專屬法院,長期累積專利權判例。之後,政府設立了專屬法庭,杜東佑認為,已經運作的相當不錯,法官也非常用心,很有機會讓台灣智財法院成為全球頂尖的法院。

  但杜東佑認為,台灣智財法院現在應該更注意審理階段中的搜證程序,台灣不一定要全部參照美國的作法,但仍應建立更綿密的作法,讓證據能夠充份攤在陽光下。他指出,以台積電與中芯之間的問題來說,現在很多專利訟訴不是單純的侵權,而是發生在營業秘密被侵犯或盜取,這時後搜證程序就變得很重要。

  杜東佑也指出,台灣在專利及IP的保護上仍有很多值得改善的地方,比如專利師(patent agent)的認證資格取得太嚴格,很多在企業內擁有很多專利處理及訟訴經驗的人,因受制於認證考試要再加考微積分或物理學等基礎科目,反而不太容易取得認證,所以建議應該放寬認證資格取得的條件。

  另外,台灣很多高科技業在全球市場角色愈來愈重要,隨之而來的 專利蟑螂問題也會愈來愈多,大公司或許有能力對抗,但中小型公司就會因此面臨資金或人力上的問題,杜東佑則建議,政府或可成立專門基金,來協助企業對抗專利蟑螂。

  而台灣DRAM廠及面板廠,近年來都面臨美國或歐盟的反托拉斯法調查或起訴,如近期南科被歐盟處以罰款,奇美電、華映的高階主管赴美坐牢,友達高層主管被起訴等。

  杜東佑表示,很多企業不知道或忽視了反賄賂及反托拉斯法,所以常不知道自己可能已經觸法,或是被起訴後才開始尋求解決之道。而隨著企業或產業的規模愈大,都得認真注意及思考反賄賂及反托拉斯的問題,尤其是歐美對反托拉斯案件處理愈來愈多元,政府其實也應多給予企業相關的協助,才能把傷害降到最低。

台專利、商標 大陸保障優先權

【楊芬瑩/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6/19

  兩岸就智財權保障終於達成重大協議,將於第五次江陳會簽署。日後只要在台註冊完成的專利、商標,雖尚未在大陸註冊,將可在大陸先取得一年或六個月保障「優先權」。

  陸委會昨邀經濟部、農委會等有關部會說明兩岸智財權保障的協商進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說 ,專利「優先權」是電子業等科技密集產業最期待的,兩岸簽訂後將可保障台灣科技產業權益,商標「優先權」同樣也能保障服務業在對岸的發展,避免產品被「搶註」。

  但優先權並不會自動生效成對岸專利權,業者仍需在對岸優先權時效內自行完成註冊,始可保留其專利或商標。

  除專利與商標優先權,此次智慧財產協議,也納入農業育種的「品種權」,但若要在大陸主張此一權利,同樣必須完成對岸的註冊程序。此外,兩岸也同意建立機關對機關、機制對機制的平台,來保障兩岸的智財權。

  目前,預訂兩岸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上的對口單位,我方是經濟部智財局專利組、商標組和著作權組,對岸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和新聞出版總署(著作權);而「品種權」上,兩岸對口單位分別是行政院農委會和對岸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

  至於雙方對智財權協議的執法成效,是否可能出現重大落差?王美花有不同觀點,她說,台灣過去也曾多年被列入「特別三○一條款」優先觀察名單,但藉由持續與各國合作並簽訂智財權協議,台灣才能不斷的提升執法的水準,然而,無論在任何國家,違規侵權能成案的先決條件,就是被侵權的當事人,確實提出檢舉。

2010/6/1

INTEL、Intel商標特取爭訟 智財法院判廣濱勝訴 英特爾上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28

  英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指控台商廣濱國際公司( INTEL-TRANS CO.,LTD),涉及商標侵權,目前還有一項,即英特爾要求廣濱停止使用「INTEL」英文字的商標特取部分還沒定案。針對 商標特取部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廣濱勝訴,英特爾不服,已提出上訴。

  英特爾認為,廣濱的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其中TRANS是交通運輸業的慣用字,並無識別性,真正作為識別營業主體的文字,僅有「INTEL」字樣,但該「INTEL」英文字為英特爾公司註冊登記的商標 ,因而指控廣濱涉及商標侵權。

  英特爾因此向法院提出5項聲請,包括1.廣濱應停止使用「INTEL」為其商標及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2.應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其公司英文名稱特取部分為與「INTEL」相同以外名稱的登記;3.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付利息;4.應連帶負擔費用,對本件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的內容,在兩家媒體全國版1版報頭下刊載聲明啟事各1日;5.英特爾並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廣濱在1999年設立時就以INTEL-TRANS CO.,LTD向經濟部登記。但台北地院在2007年4月判決,停止使用「INTEL」為其商標及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負擔訴訟費用及登報聲明、及賠償等3部分廣濱敗訴,賠償部分金額由100萬元,降為55萬元,其他兩部分駁回英特爾的聲請。

公司註冊 禁用國際大廠英文名稱 智慧局將修正商標法,避免市場混淆及侵害他人商譽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19

  我國進出口廠商將無法註冊著名大廠的英文名稱!智慧局將修正商標法,把「其他表彰營業主題或來源之標識」修改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以杜絕法律漏洞。

  國際英特爾(Intel)大廠控告台灣INTEL廠商侵權,主要是因為台廠INTEL公司英文名稱與英特爾的英文名稱相同,近日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法院主要是認為,商標法中所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的中文名稱,只要台廠INTEL中文名稱不同,就無侵權之嫌。

  此外,兩家INTEL公司所販賣的產品大不同,所以不至於會減損著名商標之信譽。

  也因為如此,此判決一出來,引發宏碁、華碩與宏達電3家科技大廠高度關切,陸續向智慧局反應,此判決會造成他人任意將坊間的著名商標使用於其公司的英文名稱,造成市場的混淆。

  智慧局長王美花也認為,如果不加以改善,恐會讓廠商辛苦打出的 商標名譽,有被侵害之嫌。

  為了杜絕類似情況發生,智慧局已經針對商標法第62條第1款提出 商標法的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中「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改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在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含在貿易局登記的英文名稱。

  此外,王美花也舉例,智慧局接獲知名商標遭到冒用的抱怨以香奈兒(Chanel)最多,包括被冒用在汽車旅館等。

  而在商標法修正草案尚未三讀通過之前,智慧局與商業司開會,做出兩點決議,包括商業司提醒公司不要用著名商標作為英文公司名稱,另外也請商業司規劃修正公司法,如果有類似的公司登記,可以撤銷公司登記。

ifoto、iphoto商標,被判定近似 與蘋果官司 統一超敗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19/稅務法務 2010/05/13

  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因與美商蘋果的「iphoto」商標,有近似且容易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情事,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統一超商因此興訟,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統一超商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2007年3月間,統一超商日以「ifoto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16、35、40類的電子廣告板等商品、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

  但美商蘋果發現後,認為統一的「ifoto」商標,有違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確實構成近似,於是在 2009年6月間審定原核准給統一的「ifoto」商標,應予撤銷。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ifoto」與「iphoto」讀音完全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連貫唱呼之際,兩者外觀及讀音極相彷彿,應該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同時,美商蘋果是世界知名的電腦公司,自1998年起陸續推出iMa c、iphoto、iBook等「i-」系列商標的電腦軟硬體和其他電子相關產品。

  其中「iphoto」商標是蘋果所設計具有照片管理、剪輯功能的軟體產品及相關數位元影像服務。並不僅在世界各國獲准多件「iphoto」 商標,也從1994年起陸續在我國獲准註冊。在電腦、電腦周邊產品/服務及透過電腦網路提供數位影像服務,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成著名程度。

  至於統一「ifoto」商標,判決書指出,不管是從Google、Yahoo,或7-Eleven本身的網站所查資料,都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即2007年3月13日前已廣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

與英特爾Intel特取商標爭訟 更二審判決 廣濱勝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06

  英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與台灣的廣濱公司,就「 Intel」英文字的特取商標爭訟,官司打了5年,一路敗北的廣濱公司,日前在智慧財產法院更二審判決時,難得的獲取勝訴,該公司「I NTEL-TRANS」名稱中的INTEL特取文字可望保留。本件英特爾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更二審判決指出,廣濱「善意」使用「Intel」英文字,並無商標侵權問題。

  智慧法院認為,廣濱的中文名稱為「廣濱國際有限公司」,與英特爾所有「Intel」註冊商標既不相同,也非近似。雖然廣濱英文名稱「INTEL-TRANS CO.」中有INTEL一字,可是英文名稱並不是商標法所規定的「公司名稱」。

  同時,商標法所指「減損識別性」,必須有減損的結果發生,與同法「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還是有程度上的差異。

  智慧法院另指出,經查,廣濱主要是以船務代理為業,另有登記國際貿易業,沒有生產製造產品,而英特爾則是電腦產業。因此兩公司間沒有產品會產生貿易上競爭關係,應該沒有減損識別性或業務上信譽的情形。而且廣濱從1999年登記此一英文名稱以來,就作為報關、業務連絡、帳單、銀行往來等合理用途,算是善意使用。

  智慧法院更二審因此認為,英特爾指控廣濱的英文名稱有侵害其商標權,並無理由。於是判決,原判決(台北地院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令廣濱停止使用「Intel」為該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及訴訟費用的裁判均廢棄;廢棄部分,英特爾在一審所提訴訟,駁回。

  更二審所指「確定」部分是指,2007年4月間,台北地院判決廣濱敗訴時,除要求廣濱應停止使用INTEL為其商標及為該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外,並應給付英特爾新台幣55萬元賠償金,及自2005年1 2月2日,到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的利息;且在中國時報等全國版一版頭下刊載聲明啟事1天的部分。

中華電MOD使用未授權A片 挨告 日業者控其涉嫌盜版,求償1.5億元侵權損害賠償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26

  中華電信MOD頻道的鎖碼影片,竟然使用未經授權的A片,而且還遭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踢爆涉及侵權行為。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昨天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指控中華電信涉嫌「企業盜版」違反著作權法,並且提出1片求償500萬元,目前涉及30片違法共1.5億元的侵權損害賠償。

  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申告的對象,除了中華電信公司外,並將該公司董事長呂學錦、副總經理兼北區分公司經理黃子漢列為被告;提告案由除違反著作權法外,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外界質疑成人影片,違反公序良俗,沒有著作權的問題,日本業者委任律師簡啟煜認為,成人片絕對擁有著作權。

  簡啟煜引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07號解釋指出,善良風俗應該隨社會變動而改變,因此台灣社會也應檢視並調整對於A片的解讀,肯定A片擁有著作權的必要。

  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在4月14日曾召開記者會,要求中華電信MOD在 1個月內改善違法播放日商著作權影片的情形,但近日側錄蒐證結果,依舊發現其「成人單點」選單中未將此類影片撤下。中華電信MOD 並以該公司只是平台業者角色,依法不會事先審查節目內容為由,並未理會業者的反應。

  簡啟煜表示,MOD開播營利已超過5年,必然知情節目內容有無經過授權,顯然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故意存在。

中帝盜版案 微軟獲賠76億天價 台北地院審結宣判,創我國司法史上民事損害賠償最高金額紀錄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19

  美商微軟公司指控全球最大盜版案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事件,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宣判,被告中帝科技公司及中帝負責人胡鍾琳,以及胡的妻子碧盈科技負責人陳碧卿等人,應連帶賠償微軟高達約新台幣 76億元。此一天價賠償金,創下我國司法史上民事損害賠償的最高金額紀錄。

  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余明賢判決指出,中帝科技、碧盈科技、鑫偉、植陽等4家公司及2名被告胡鍾琳(已故)及其妻陳碧卿等應共同連帶給付微軟5,480萬美元及新台幣58.81億餘元,折合新台幣約76億元,以及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被告並應將民事判決主文刊登在報紙上。

  微軟同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中帝科技等應賠償新台幣1,000萬元的商譽損失,但判決指出,微軟未能提出商譽確實遭到損害的證明,因此,此部分請求,駁回。

  微軟指控台灣中帝科技等公司,涉及仿冒、盜版等違反著作權法等侵權行為,除提出刑事告訴外,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官司,因此案與一般民事侵權求償官司不同,微軟沒有繳交裁判費的問題,微軟於是一次求足賠償金額。

  2001年11月美國洛杉磯海關及警方查獲來自台灣中帝科技及其負責人胡鍾琳,涉嫌走私82萬多件仿冒微軟、美商賽門鐵克及趨勢科技等知名公司電腦軟體光碟片,總價值超過9,800萬美元仿冒案,震驚國際。

  2002年12月4日,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等數罪,將胡鍾琳與陳碧卿夫婦、陳建旭(紋鴻電腦及植陽實業負責人)、胡海棠(胡鍾琳之子,鑫瑋公司負責人)、蔡山林與邱俊儀(晶乾科技董事長及副總經理)等被告起訴。

  此外,本案中帝走私仿冒品的美國買主 Lisa Wu Chen(譯名陳吳莉莎)已經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判刑9年,併科賠償微軟及賽門鐵克公司1,100萬美元。

  中帝除仿冒國際知名大廠光碟外,璩美鳳事件的色情光碟,也是出自該公司的手筆。

  被告胡鍾琳等共犯,自2000年11月起,到2001年4月止,利用集團所屬中帝、碧盈、鑫瑋、紋鴻、植陽及晶乾等公司,陸續盜版光碟超過82萬片出口牟取暴利,被仿冒的光碟著作權,幾乎涉及所有知名電腦廠商及電影片。

  諸如迪士尼、侏羅紀公園、神鬼戰士、鐵達尼號等當時首輪電影,只要美國上市,台灣立即同步「上市」,引起微軟及美商各大廠商震驚,要求台、美治安單位及時偵破此一全球最大的跨國仿冒、盜版集團。

法律網複製資料案 法源告贏月旦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5/17

  知名的「月旦法學知識庫」,因被發現有十三萬八千筆資料與「法源法律網」雷同而挨告,成為國內首宗重製「他人資料庫」違反著作權案。智慧財產法院日前減刑後改判元照出版社總經理萬炳宏、資料庫建置主管楊東如、羅承宗十一月至六月不等有期徒刑,其餘被告維持原判。本案部分仍可上訴。

  國內最大法學補教兼出版業者元照出版社,旗下包括高點補習班、《月旦法學》雜誌等法界知名產業。九十四年間元照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萬炳宏,著手以「LAWDATA」為名成立「月旦法學資料庫」,進軍法學資料庫領域。

  判決指出,萬炳宏規劃建置「月旦法學知識庫」時,公司顧問羅承宗、數位開發部門主任彭癸菁,以每筆資料○‧七至○‧八元代價,雇用工讀生以帳號密碼登入「法源法律網」後,逐筆複製「判解函釋」及「裁判書查詢」資料,重製為純文字檔案。

  由於法學資料內容卷秩浩繁,短期間內搜羅不易,以「LAWBANK」為名、本身也是全國最大法學資料庫系統的「法源法律網」,就在對手上線後發現,月旦法學資料庫網站內容,涉及違法重製法源法律網十三萬八千萬筆法學資料,遂向台北地檢署提告。

  只是,這些檔案有不少在司法院資料庫,也搜尋得到,是否屬智慧財產保護範疇,成為兩造攻防重點。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法源法律網「判解函釋」子資料庫,是該網站在七十五年起聘請專業人員蒐集法學資料,並加以整編、分析、撰寫要旨、相關法條及其所規範的法規版本、再逐字登打基本資料;「要旨編撰」為法源公司專業人員詳閱全文後,經判斷資料內涵撰寫而成。兩者均屬編輯著作、語文著作而應受智慧財產法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審結,維持一審有罪判決部分有:彭葵菁一年徒刑,減刑改判為半年徒刑、緩刑三年;科處元照公司八十萬元罰金。

  因「元照公司」未實際獲利,萬炳宏在審理中亦曾表示和解,減刑後萬炳宏改判十一個月、楊東如八月徒刑。一審被認為是「幫助犯」的羅承宗,則被改列共同正犯,減刑後改判六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本案除元照公司、大鐸公司部分定讞,其餘部分仍可上訴。

友達專利戰大勝LGD;將聲請LGD輸美禁制令,台廠訴訟先下一城

【記者陳泳丞、袁顥庭/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03

  台灣大尺寸面板業發展10多年,終於在跨國專利技術訴訟案首度出現難得的大勝場面!友達與競爭對手南韓LGD在美國專利纏訟,雙方各提出4項專利侵權案,其中美國法院已裁定友達提出的專利全勝,此舉顯示台灣面板技術已非吳下阿蒙。友達昨日並表示,將聲請禁制令,禁止LGD侵犯友達專利技術產品,出口及銷往美國。

  早在今年2月左右,當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裁定LGD侵犯友達 4項專利確定時,友達就曾指出,可能會對LGD提出數億美元的求償,根據業內人士估計,由於友達再次一面倒的大勝,創造出來的價值恐怕會超過10億美元以上。

  原因在於LGD侵權產品應用廣泛,包括供液晶電視、監視器、NB、公用資訊顯示器及手機的小尺寸面板,自損害賠償期間至案件審理時,採用LGD面板銷售到美國的產品,有相當大比例屬於侵權產品,友達可據此要求償付權利金,並順勢阻礙競爭對手的產品銷售與佈局。

  友達指出,此案始於2006年12月,LGD在美國向友達及奇美電提出 專利侵權訴訟,友達隨後向LGD提起反訴。案件在2009年6月進入審理。訴訟審理時,LGD曾向友達要求超過6.9億美元的損害賠償,但歷經大規模法庭審理後,法院裁定LGD全數侵犯4篇友達專利,而友達未侵犯任何一篇LGD在訴訟審理提出的專利。友達指出,針對法院拒絕LG D的要求,同時維持友達堅強專利技術、並裁定LGD侵犯該等專利,公司方面感到相當振奮。

  友達說明,法院裁定LGD全數侵犯的4篇友達專利包括:美國專利號碼6,778,160、6,689,629、7,125,157及7,090,506,各該專利技術分別協助改善液晶反應時間、改善液晶顯示器可靠度、解決顯示畫面瑕疵、以及提供小尺寸手持裝置所用的薄型結構。這些技術都屬於相當基礎的範疇,也顯示這些年來友達耕耘技術有成。

  同時,友達將聲請禁制令,制止LGD出口及銷售侵犯友達專利技術的產品到美國。且因法院已同時裁定LGD誘使其客戶侵犯友達專利,基於此裁定,友達希望LGD之客戶立即停止自LGD購買未經許可之侵權產品於美國銷售或使用,以免訟累。

2010/5/4

商標專利優先權 我爭納5次江陳會

【陳宥臻、林如昕/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4/14

  兩岸智財權協議與ECFA,被列入第五次江陳會的簽署重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昨天在立法院表示,台灣的農產品產地或 商標,被大陸商人搶註冊情況相當嚴重,台灣目前正在向大陸力爭「專利、商標優先權」納入協議文本。

  由丁守中召集的「擴大兩岸經貿-完善地簽署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議」公聽會昨在立法院舉行。陸委會副主委高長表示,目前兩岸正就智財權問題溝通中,包括優先權、平台建制、定期溝通、共同打擊盜版犯罪等,協議內文都會提到。

  農產品地名或商標 遭對岸搶註冊

  王美花表示,兩岸相關單位已對五次江陳會將簽署智財協議文本「業務溝通」多次,以農產品商標、文創產業和商標仿冒為協議重點。但目前最棘手的是取得「商標、專利優先權」。

  台灣農產品產地名稱受大陸搶註冊嚴重,包括古坑咖啡、池上米、西螺醬油等,或知名茶產區阿里山、日月潭和杉林溪等地名,也被大陸業者搶註冊。以上例子在三年前都明正言順屬大陸廠商擁有的商標 ,直到去年,經智財局協商,大陸才同意撤銷註冊。

  最近智財局與陸方協商的個案,還有新東陽和「福爾摩沙」用詞喬不攏。新東陽主管表示,公司內部人員到大陸搶先註冊新東陽商標,所以希望透過智財局把商標權取回,也有一說是因與大陸的「東陽縣」同名而不批准;「福爾摩沙」則被大陸官方認定貶低之意,禁止廠商註冊。

  大陸不承認優先權 台商嚴重受損

  台灣到大陸申請商標註冊一年約九千多件,申請專利一年兩萬一千多件,大陸來台申請商標每年僅六百至七百件,兩方的申請數量懸殊。

  王美花指出,台灣企業為了「優先權」吃盡苦頭。以專利優先權為例,一旦國內企業在台申請專利,在國際間就能享一年專利優先權,只要在一年內有第三企業要登記同樣的專利,都不被承認,但大陸則不承認優先權,所以若有第三者搶先台商在大陸註冊成功,台商就無法取得大陸的專利。

NCC:無權管 頻道商:告不贏

【林上祚/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4/15

  日本A片業者指控有線電視成人頻道,侵犯著作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著作權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A片業者主張NCC應事先審查A片授權文件,「NCC沒有這個權利」;成人頻道業者則是強調,昨日來台八家業者,在日本「不具代表性」。

  NCC表示,A片只是約定俗成的名詞,A片只要符合台灣尺度,一樣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日本A片業者如果發現,作品在未經授權下,遭到重製播出,仍然可以循法律途徑,控告成人頻道業者侵權。

  台灣固網主管表示,在著作權領域,台固所有內容供應商,必須合法取得授權,如果違反著作權,內容供應商必須負擔所有責任;中華電信主管則是強調,MOD被公告為開放平台,成人頻道業者取得執照後,MOD無法拒絕其上架申請。

  成人頻道業者表示,日本成人電影業有五百家製片廠、六個成人電影聯盟,「這次來台的業者,都是做郵購的,沒錢加入六個聯盟,台灣業者如果要做合法生意,誰會去跟他們買?」並強調,既然A片著作權有爭議性,A片業者自己製作妨害風化影片,法院不可能判決本國廠商妨害風化。

不惜釋憲 日A片爭版權 擬告我妨害風化

【林上祚、戎華儀/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4/15

  日本八家A片商上周宣布跨海來台捍衛著作權,委任律師昨天召開記者會,向提供平台的電信和有線電視業者喊話,希望在一個月內洽談影片播映授權,否則依《著作權法》和《刑法》提告,附帶請求民事賠償。委任律師陳世英、簡啟煜並表示,若官司敗訴,不排除聲請大法官釋憲。

  陳世英表示,盜版A片一片賣三十元,廠商的毛利率還有七八成,國一生每天省下一杯飲料錢,就能買一張A片,「台灣政府單位不願意正視A片盜版侵權問題,讓台灣A片如此便宜,最後受害人到底是誰?」

  儘管高等法院在民國八十八年判決,「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不過簡啟煜強調,這項判決尚未成為判例,A片業者仍有主張權利的空間。

  陳世英說,A片業者有二項主張,一是所有業者一個月內,將未經授權影片全部下架,二是一個月內與AV業者洽談授權事宜。並表示,手機電影下載服務,到處看得到便宜日本A片下載,如果A片在台灣不是合法商品,那麼業者在行動平台上賣A片,就是觸犯《刑法》「公然散布猥褻物品罪」,提供小額付費平台的電信業者,就是妨害風化罪的幫助犯。

友達專利戰大勝LGD;將聲請LGD輸美禁制令,台廠訴訟先下一城

【記者陳泳丞、袁顥庭/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03

  台灣大尺寸面板業發展10多年,終於在跨國專利技術訴訟案首度出現難得的大勝場面!友達與競爭對手南韓LGD在美國專利纏訟,雙方各提出4項專利侵權案,其中美國法院已裁定友達提出的專利全勝,此舉顯示台灣面板技術已非吳下阿蒙。友達昨日並表示,將聲請禁制令,禁止LGD侵犯友達專利技術產品,出口及銷往美國。

  早在今年2月左右,當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裁定LGD侵犯友達 4項專利確定時,友達就曾指出,可能會對LGD提出數億美元的求償,根據業內人士估計,由於友達再次一面倒的大勝,創造出來的價值恐怕會超過10億美元以上。

  原因在於LGD侵權產品應用廣泛,包括供液晶電視、監視器、NB、公用資訊顯示器及手機的小尺寸面板,自損害賠償期間至案件審理時,採用LGD面板銷售到美國的產品,有相當大比例屬於侵權產品,友達可據此要求償付權利金,並順勢阻礙競爭對手的產品銷售與佈局。

  友達指出,此案始於2006年12月,LGD在美國向友達及奇美電提出 專利侵權訴訟,友達隨後向LGD提起反訴。案件在2009年6月進入審理。訴訟審理時,LGD曾向友達要求超過6.9億美元的損害賠償,但歷經大規模法庭審理後,法院裁定LGD全數侵犯4篇友達專利,而友達未侵犯任何一篇LGD在訴訟審理提出的專利。友達指出,針對法院拒絕LG D的要求,同時維持友達堅強專利技術、並裁定LGD侵犯該等專利,公司方面感到相當振奮。

  友達說明,法院裁定LGD全數侵犯的4篇友達專利包括:美國專利號碼6,778,160、6,689,629、7,125,157及7,090,506,各該專利技術分別協助改善液晶反應時間、改善液晶顯示器可靠度、解決顯示畫面瑕疵、以及提供小尺寸手持裝置所用的薄型結構。這些技術都屬於相當基礎的範疇,也顯示這些年來友達耕耘技術有成。

  同時,友達將聲請禁制令,制止LGD出口及銷售侵犯友達專利技術的產品到美國。且因法院已同時裁定LGD誘使其客戶侵犯友達專利,基於此裁定,友達希望LGD之客戶立即停止自LGD購買未經許可之侵權產品於美國銷售或使用,以免訟累。

2010/4/6

跨國娛樂公司稱損失近60億 FOXY軟體負責人 面臨天價求償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3/20

  許多民眾都愛用「純分散式點對點檔案分享架構」(即P2P)的軟體「FOXY」抓歌、抓圖、抓電影,板橋地院認定「FOXY」提供平台,讓使用者預設強制分享功能,構成違法公開傳輸要件,十九日依妨害著作權法將「FOXY」負責人李憲明判處一年六月徒刑,併科罰金七十萬元。

  由於「FOXY」軟體橫行,造成環球、華納、艾迴等跨國娛樂公司損失總計超過五十八億餘元,八大影業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可能在二審時提出附帶民事求償,且可能打破愛瑪士柏金包的二億餘元紀錄。

  「景昌資訊」負責人李憲明(五十六歲)及「威信誠」科技公司負責人楊朝雨(已歿),共同開發出繁體中文P2P軟體「FOXY」,由於軟體中具有強制預設分享檔案功能,所有使用者都變成提供檔案的傳輸平台。

  使用者安裝了FOXY軟體之後,IP位址就被李憲明位於美國及大陸的網站搜尋連結,讓首次使用FOXY軟體的電腦會自動傳輸訊息連接至伺服器,並快速地連結至其餘安裝FOXY軟體電腦,便利使用者搜尋檔案。

  由於分享功能強大,不少民眾硬碟中儲存的照片、資料意外因為分享而曝光,為此警政署更下令,員警不得在警用電腦上安裝FOXY軟體,以免筆錄、個資外洩。

  李明憲為了增加網站的瀏覽人數,以獲取較高廣告利益,大打FOXY下載各種檔案的便利性,以侵害他人著作權已獲得廣告效益。

  板橋地院審理發現,李明憲發明的FOXY軟體,並不是非法複製、而是以提供平台讓用戶非法公開傳輸檔案妨害著作權。

涉竊取公司機密資料創業 陶氏離職員工判17個月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6

  知名跨國化學公司陶氏化學集團(The DOW Chemical Co.)前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杜宗憲,被控在離職前涉嫌竊取公司機密資料庫「中央報告系統」(CRI)的Imperial計畫案,捲入「商業間諜」風波,智慧財產法院日前以被告杜宗憲,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將他判刑1年5月。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杜宗憲在1990年7月起,受僱於陶氏集團,原擔任聚胺基甲酸乙酯的技術服務工程師職務,在2003年間任職於該集團亞太研發中心技術總監,負責全球軟質聚胺酯泡棉產品的研發。

  杜宗憲明知道陶氏集團以Imperial計畫為名,投入大量資金研發以天然種子(例如大豆油),作為生產軟質聚胺酯原料的技術,而陶氏集團員工為此計畫製作的中央報告系統報告,彙集所有Imperial計畫資料及檔案,存放在該集團位於美國德州自由港電腦的伺服器主機內。

  杜宗憲在2003年11月至12月間,以身體健康為由,向陶氏集團表達辭意,但是卻在同年的12月1日,與薛潘霆(Ferrari Hseuh)洽談離開陶氏後共組創見控股公司(Inno H.C.)之事宜;2004年3月間創見在香港設立,杜某即擔任董事。

  但是杜宗憲竟在同年4月30日辦理離職前,將陶氏集團Imperial計畫內11,843個檔案中的494檔案、及8849篇機密研發資料,違反與公司的保密契約規定,重製於其所有的隨身硬碟中。

  陶氏集團隨後向台北地檢署提出檢舉,2004年8月檢察官朱帥俊指揮刑事局偵查員在杜宗憲的台北市雙城街住處,起出1顆容量26.8GB 的USB式隨身硬碟,該硬碟內載有1萬多筆檔案,包括上述檢方所控涉嫌重製的檔案及機密研發資料。

  智慧財產法院依違反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以及著作權法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將被告杜宗憲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惟因適用2007年間政府公布的罪犯減刑條例,因此刑期減為判刑1年5個月。

健身器材大廠強生 被控仿冒商標

【鮮明/台中報導】 中國時報 C2/中彰投新聞 2010/04/03

  知名健身器材大廠強生運動科技公司生產的「X─bike」健身車, 商標被控仿冒台中縣晨昌公司的「XBIKE」健身車,台中市警方昨天搜索強生總公司及倉庫,查扣兩百多台健身車。業者喊冤說,他們當時在設計時不知類似商標已被人註冊。

  警方表示,「X─bike」與「XBIKE」雖然有大小寫之分,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鑑定後,認為有混淆誤認之虞,涉嫌違反商標法,昨天將全案移送法辦。

  X—bike類似晨昌XBIKE

  晨昌公司報案指出,該公司生產的「XBIKE」健身車,早在九十七年就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透過網路平台、業務人員銷售,每年可賣兩萬多台,年營業額上億元,沒想到竟有廠商冒用他們的商標。

  台中市刑大偵四隊蒐證後,昨天分別前往強生台北總公司及桃園倉庫搜索,起出兩百四十九台「X─bike」磁控健身車,折合市價約兩百多萬元,並帶回該公司經理張吉安、倉儲廠長彭新動。

  喊冤:不知已有人註冊

  張吉安喊冤說,大陸代工廠商研發該款磁控健身車時,原本設計的標誌為「K─bike」,公司認為健身車為「X」造型,遂將第一個字母改成「X」,去年十二月開始銷售,每輛售價近五千元,至今已賣出四百台,事前完全不知類似商標已被其他廠商註冊。

轉賣3支山寨手機 判賠2百萬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3/22

  男子林信欣為賺兒子的奶粉錢,低價購入諾基亞N95山寨版手機後轉賣,卻因此得付出賠償二百萬元的慘痛代價!

  住台中的男子林信欣,九十七年四月間,以每支五千五百元,在網路上搶標購入三支山寨版諾基亞N95手機,再以每支一萬九千元轉賣,卻遭買家識破報警逮人。

  林信欣辯稱,他因大兒子剛出生,工作又不穩定,才透過網路買賣手機賺取差價,他沒拆封就直接轉售,並不知道賣的是仿冒品。

  正牌諾基亞N95手機,當時市價要二萬五千元,林某卻能以五千五百元低價購得,一審法官認定他明知是山寨版卻仍購入轉賣,據此判決賠償售價一百倍的一百九十萬元,並須在《中國時報》登報道歉,以正視聽。

  諾基亞芬蘭總公司認為,應按商標法規定,判決賠償五百倍的九百五十萬元,才足以收到懲戒效果,一審法院判決似有放水之嫌,遂向智慧財產法院上訴。

  智財法院指出,林信欣未提上訴,已賠償一百九十萬元、登報道歉。另在刑事部份,林信欣亦已遭判五月徒刑、並得易科十五萬元罰金確定。

  智財法院表示,林信欣販售仿冒商品數量不多,且僅賣二周即遭查獲,造成的損害不大,雖然商標法規定可處以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的高額賠償,但附有但書可酌減,判賠一百倍已足收警示之效,審結駁回諾基亞五百倍賠償請求,不過此部分仍可上訴。

公平法20條 補商標法不足 智慧局、公平會宜就2法競合部分,協商討論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9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18日在立法院指出,公平會成立以來,依公平法第20條處分的罰鍰共有2165萬元,若以單一個案來看,以白甘蔗火鍋店被罰最重,被處以新台幣500萬元罰鍰。

  就總罰鍰而言,觸犯公平法第20條的案例不算太多,這是因為公平法第20條,可以說是商標法的延伸,主要是規範未註冊商標,以及利用未註冊商標的模糊空間,進行不公平的競爭,也就是說,公平法第 20條是補商標法的不足。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就公平會的業務進行質詢,有立委關切有關仿冒的問題,並問吳秀明公平法第20條與商標法、以及與智慧局間就仿冒的問題如何分工?吳秀明指出,公平法主要是補商標法的不足,是依商標法作原則性的擴張,當商標法的原則變大時,依原則性擴張的公平法自然就會縮小。

  吳秀明的這番話,自有其歷史背景。公平法第20條之所以與商標法會有競合上問題,原因是當初公平會訂定這項條文時,即以商標法未能擴及的未註冊商標為主要規範對象。

  後來,智慧局與公平會分別著手商標法與公平法檢視與修法工程時,智慧局表明,要將未註冊商標的部分也納入商標法中,公平會因而認為,不需要重覆規範,進而打算刪除。

  最近,智慧局又希望公平會保留「維持」第20條原貌,公平會可以「保留」第20條,但是,無法「維持」原貌,公平法第20條既然是與 商標法相關,就要考量到彼此是否有重疊,是不是有衝突之處,同時,還要能夠配合,這需要雙方的協商討論。

  目前公平會與智慧局已進行過一次的協商,由於涉及範圍廣且複雜,因此,公平會說,需要經過多次討論。

DAMPER KIDS、CAMPER爭訟,交智慧局重審 101大樓公司商標戰 有贏面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6

  台北金融大樓(101)公司「DAMPER KIDS」(阻尼器小子)商標,與西班牙商肯波公司的CAMPER(露營者)或者CAMPER FoR KiDS商標 爭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交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重新審查。此一結果,讓101大樓公司「DAMPER KIDS」商標,獲取註冊可能性大幅增加。

  2007年1月30日,101大樓公司以「DAMPER KIDS」商標,指定使用在手提袋、化粧袋、鑰匙圈用皮飾、皮包、背包等數十種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註冊商標。

  2008年1月間,肯波獲悉後,以「DAMPER KIDS」商標,違反商標法有關近似及讓消費大眾混淆誤認的規定,不得註冊,於是對「DAMPE R KIDS」商標提起異議;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肯波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在2009年6月間作成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的處分。」對此101大樓公司自然也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智慧法院判決,駁回101大樓公司所提訴訟。不過判決理由卻說,智慧局認定兩公司的商標不構成近似、混淆之虞,所以原處分審定為異議不成立;而訴願決定則認為,DAMPER與CAMPER兩英文字,雖前者以D開頭、後者以C開頭,發音與文義也各自不同,但在交易繁忙中,乍看之下極相彷彿,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因此要求智慧局另為適法的處分。

鴻海控侵權 嘉澤:認知差異

【記者黃智銘/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20

  防鴻陣線代表公司嘉澤(3533)前日因為NB用CPU Socket(處理器插槽)打入大廠供應鏈,股價創新高189.5元,但就遭到對手鴻海( 2317)控訴侵權,股價昨日重跌,一度打至跌停板176.5元,終場前買盤進駐,股價反彈收在184.5元,下跌5元。嘉澤昨日正式說明,認為只是兩家公司認知差異,公司會持續與鴻海尋求和解。

  嘉澤指出,日前鴻海委託勤業會計師事務所至公司稽核,惟稽核報告尚未經最終確認。因此,公司與鴻海間就權利金數額尚有不同看法,鴻海律師蔡東廷亦於3月11日以書面告知公司,「尚待雙方進一步釐清」。

  不料鴻海竟於雙方釐清之前,突然發布重大訊息,宣稱對公司提起訴訟。鴻海表示,嘉澤除了在應付的權利金部分有短報外,在新產品上持續侵害鴻海專利,所以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

  不過嘉澤說,依雙方有關權利金數額爭議應依授權契約規定解決,且和解協議中約定管轄法院為美國加州聯邦法院,因此鴻海上述重大訊息所述事項顯然並未遵循授權契約。

  雙方曾於95年10月簽訂和解契約,約定未來任何專利糾紛,亦應在協商調解仲裁之後方得訴諸法院。因此除權利金爭議外,即使另有授權契約外任何專利糾紛,雙方亦不得直接訴諸法院。

鴻海捍衛專利權 再告嘉澤 已提出民事求償 繼優群後,今年以來第2家被鴻海提起專利訴訟的公司

【記者黃智銘/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9

  電子一哥鴻海(2317)過去因CPU Socket(中央處理器插槽) 專利涉及侵權而狀告嘉澤(3533),昨日再起風波。鴻海昨日公告,由於嘉澤並未履行合約,因此已經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民事求償。

  鴻海發言人丁祈安表示,公司針對市場上侵犯鴻海專利的對手,都會予以追究。這也是今年以來繼優群(3217)後,第2家被鴻海提起 專利訴訟的公司。

  防鴻大戰開打後,鴻海連接器部門受到壓力最大,因此市場認為鴻海這時推出專利大戰,就是希望可以嚇阻對手氣燄,一方面也對客戶宣示自己在專利上的優勢,例如之前鴻海就宣示在USB 3.0上優勢,全力搶攻這塊最新市場。

  過去鴻海與嘉澤在2005年該公司送件掛牌上市前,就曾在台灣以及美國東德州法院對嘉澤興訟,最後雙方於2006年達成和解,鴻海同意嘉澤以支付權利金方式,繼續生產用於主機板的CPU Socket與Dimm等產品。

  不過丁祈安表示,公司法務稽核認為,嘉澤除了短報權利金應繳金額外,也有新的產品繼續侵害鴻海專利,因此才會提出訴訟,另外現在也還繼續針對多家廠商侵犯鴻海專利權進行了解。

  去年以來嘉澤開始大力介入NB用的CPU Socket,全力開發出包括1 156與989等新產品,全力搶攻今年爆發的英特爾最新Calpella平台商機,由於NB CPU Socket成長快速,是鴻海連接器部門的金雞母,雙方競爭開始加溫。

  不過由於鴻海跨入NB產業,NB代工廠為了抑制鴻海,紛紛提高對嘉澤下單的比重,因此在最新的Calpella平台市場嘉澤快速提昇市占率,鴻海因此以專利權訴訟予以回擊。

2010/3/12

售仿冒NOKIA手機被逮 賺4萬判賠190萬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1

  桃園縣民林信欣仿冒世界手機名牌NOKIA的商標,才賣了3支仿品只賺40,500元就被捉到,除了負擔刑責外,智慧財產法院還判他必須賠償NOKIA公司190萬元及利息,並且登報道歉,林某貪圖牟取暴利觸犯法令,被罰很重,真是得不償失。

  判決書指出,林某在2008年4月間,從網站拍賣站上,以每支5,50 0元的代價,買下仿NOKIA的N95 86手機3支。該款NOKIA手機真品,當時市價每支25,000元,林某同時在該拍賣網刊登銷售訊息,並以低於市價的每支19,000元為廣告,很快將該3支仿品賣出。但事後隨即遭芬蘭商諾基亞公司會同警方查獲賣出3支NOKIA手機仿品證據,扭送法辦。

  林某不僅吃上刑事責任官司,NOKIA還對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官司,對林某求償每支銷售價19,000元的500倍,即950萬元賠償金及利息。但桃園地院認為500倍的賠償過重,判林某賠償100倍就可以,NOK IA不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上訴,並將賠償金額改為賠償760萬元本息。

  智慧法院認為,桃園地院原以賠償190萬元及利息的判決,還算適當。但同時還判林某,必須將本件賠償官司的確定判決書,刊載在中國時報全國版1日作為道歉。本件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被告林某為了貪取仿冒真品的差價,結果只賣了3支仿品,才賺取 40,500元,卻要吃上刑事官司還要賠上190萬元及利息,真是得不償失,從事仿冒冀期圖取暴利者該引為警惕。

仿冒設計感 智局怕無法可管 企業曾吃悶虧,目前有公平法20條規範,但公平會研議刪除,智慧局促保留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10

  公平會先前研議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0條,引發智慧局與專家學者的憂慮,主要是因為部分著名商標的產品外觀遭到刻意仿冒,雖然不是仿冒商標,但是仿冒其設計感,足以構成不公平競爭行為,立頓紅茶或美式餐飲業subway都因此吃過悶虧,若將法條刪除,將無法可管,智慧局因此建議保留公平法20條。

  智慧局長王美花舉例,立頓茶包上的標籤疑似被其他業者仿冒,由於不是直接仿冒商標,而是仿冒產品的設計感,立頓詢問,該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此外,美式連鎖餐飲業subway,其店面裝潢與外觀就被subway離職員工刻意模仿,這種顯而易見的模仿,卻又刻意避開商標保護的範圍,均造成廠商的困擾。

  依據公平法第20條「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包括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遭到侵權的廠商依20條文可提出賠償,不過由於其罰則最高可以求償到1,500萬元,侵權責任遠高於商標法,輕重顯然失衡,也讓公平會在運用此條文相當保守,公平會先前研議要刪除此條文,讓歐商非常感冒,甚至抱怨「台灣法律有漏洞」。

  王美花說,公平法的性質分為兩部分,第一個主要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第二則是反托拉斯,通常違反反托拉斯的罰則都很重,導致不公平競爭的罰則也連帶提高。

  她進一步說,商標法損害賠償金額計算雖較為明確,容易執行,卻無法涵蓋市場上不公平競爭行為,再者,商標法保障的範圍在於有取得商標的標的物,因此應該保留公平法第20條,以補足商標法未規範的部分。

  公平會前任委員曾主張刪除,但這次新任委員尚未提出異議,智慧局立刻向公平會建議保留20條文,不過建議修改罰則,目前正在等待公平會委員們作出最後決議。

  王美花說,一旦確定保留20條,會建議遭到侵權的廠商,依據商標 法與公平法提出訴訟,因為被仿冒的不是商標,而是產品設計外觀,但由於產品包含商標在裡頭,所以一併提出,可望增加勝訴的機率。

adidas、Jump商標戰 延燒智院 纏訟6年,行政法院上下級審間看法相左,恐淪為國際笑話,發交智院審理。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27

  德商adidas公司與我國以將門(Jump)為品牌的旅東貿易公司的商標,有無因近似而無法在市場併存的問題,關係著adidas商品能否在台行銷,影響至鉅。adidas因此與智慧財產局就撤銷其商標權打起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廢棄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更一審判決,發交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是第2次判決廢棄北高行的原判決,但此一結果,使得官司纏訟6年後走回「原點」,這件爭訟的行政訴訟過程,恐怕要成為國際笑柄。

  從adidas為了爭取在台商標打起行政官司的歷程來看,台北高等行政院兩次判決,都認為adidas與Jump的商標,有近似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形,罔顧兩商品在市場併存多年的事實。最高行政法院兩次判決廢棄北高行原判決的理由,其實也幾乎一樣,那就是,兩商標 不構成近似與混淆誤認,不構成智慧局撤銷adidas商標的條件。

  但是,上下級審間的看法「相左」,卻害慘了業者,官司打了6年,竟然又回到原點,實在令人懷疑行政法院的訴訟效率與正義在那裡?所幸,我國從前年7月1日起,成立了智慧財產法院,使得此次最高行政法院在廢棄下級審北高行的判決後,得以發交由智慧法院這個專業法院在審理。否則,行政法院一、二審間持續「互槓」的情況,不知何時終了。這恐怕讓中外企業都看傻眼而成為國際笑柄。

  智慧法院對本件的未來判決結果,到底會與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相同」,還是支持北高行兩次判決的結果,攸關這件「商標笑譚之爭」,我國的法院能否作出個「定紛止爭」的公正結局,還是讓業者在法院的審判體系內,繼續被如同「皮球」般踢來傳去,終審法院卻始終無法定讞的醜態持續發生。

音樂著作權協會提高伴唱機使用報酬 智財法院判不准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02

  2008年12月中旬,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董事會決議,將電腦伴唱機的使用報酬,由原來每年每台收取1,200元,大幅調高為2,000元,調幅達67%,但智慧財產局不准。兩單位因此對簿公堂,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調幅,顯與其所管理的音樂著作數量不成比例,在沒有具體提出市占率前,智慧財產局不准其漲價於法有據,判決該協會敗訴。

  經濟部智慧局函覆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若要漲價,首先要實際了解或調查利用人利用該協會音樂著作物數量及使用意見,才符合市場機制。

  為此,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在2009年1月20日,召開「卡拉Ok業者與音樂仲介團體使用報酬協商會議」,達成音樂仲介團體自行協商各電腦伴唱機中,在使用各仲介團體著作的市占率結果沒有出爐前,不宜調整使用報酬的共識。

  不料,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後來仍用先前該協會的決議,宣佈在2 009年1月1日調漲伴唱機的使用費。智慧局因而在同年4月2日發函,禁止該協會將伴唱機使用費,由原來每年每台收取1,200元,大幅調高為2,000元的行政處分。

  智慧局認為,台灣有3家音樂仲介團體,經查,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的歌曲僅4,874首,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有1,700萬首,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則有2.5萬首。目前,MUST與 MCAT每年每台伴唱機收費各3,000元。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所有歌曲被利用情況相對較少,如仍執意調價,和MUST與MCAT的收費對照,顯然嚴重失衡。

  衡量公益、落實公平合理的使用者付費原則,智慧法院判決指出,智慧局禁止該協會調價,於法有據。

  智慧法院說,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管的音樂著作物,的確和MUS T與MCAT的數量不成比例。智慧局禁止其漲價的行政處分,合法合理。本件仍可上訴。

DIAMOND2 3G遭控涉侵權,被要求100萬元損害賠償 智慧法院判宏達電勝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25

  宏達電在去年間推出的TOUCH DIAMOND2 3G無線藍牙行動電話,被楊姓專利發明人指控其顯示面板上另外加表板或觸控表板,其延伸區內設有視訊鏡頭,涉及侵權行為,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訴訟,並要求100萬元的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楊某的專利不具新穎性,技術內容也不同,昨天判決,宏達電不必負擔損賠責任。

  楊姓專利發明人提告指出,他是「具隱藏性攝影功能的顯示面板單一模組化構造」的專利權人,獲得智慧財產局核發發明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自2009年5月起至2025年5月止。

  其中該專利的獨立項專利範圍,是「一種具隱藏性攝影功能的顯示面板單一模組化構造,它是在顯示面板上另外安裝一外加表板或觸控表板,超出在顯示面板的區域則有延伸區,延伸區內部設有攝影鏡頭模組」。

  去年7月間,楊某在市場上買到宏達電所生產的「TOUCH DIAMOND2 3G無線藍牙手持行動電HTC T5353」,才發現該項產品的技術特徵,與他的發明專利比對後相符。

  於是,楊某委請律師發函宏達電,要求排除對他的專利權侵害行為,但宏達電置之不理,因此他才提起訴訟,並估計宏達電是項產品至少有200萬隻的銷售量,要求宏達電負擔100萬元的損賠責任。

  宏達電向法院說明指出,TOUCH DIAMOND2手機的相機模組與面板模組各有其不同的軟板電路,再經由各別的排線與連接頭,進而與其主機板連接,並不是整合成單一模組。楊某聲稱該公司侵權,恐有誤解。

  宏達電又說,楊某所謂的發明專利,其技術內容業在美國與日本揭露,其專利範圍不具新穎性與進步性。宏達電主張,沒有涉及專利發明權的侵權行為。

  智慧法院採納宏達電的辯解,將楊某所提訴訟,判決駁回;本件官司仍可上訴。

2010/2/12

校園影印著作 使用範圍訂不訂? 智慧局下周三邀使用人與權利人團體討論,不排除採美國版本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27

  校園影印著作是否需要訂定合理使用範圍?教育部建議智慧局應訂定合理使用範圍,為了尊重著作權人的意願,智慧局將於下周三(2 月3日)召集使用人與權利人團體,共同討論是否有訂定合理使用範圍的必要性,智慧局說,若是要制定,將會以美國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作為參考依據。

  智慧局表示,民國93、94年間修正著作權法三讀通過後,由於當時修正著作權法是參考美國範本為主,因此希望可以把美國合理使用範圍的協議,也一併制定,讓學校老師或學生在影印教材時,可以在無須取得著作人授權之下的合理使用。

  不過當時教師協會等認為,若把合理使用範圍制訂得太詳細,就會失去彈性空間,智慧局在尊重使用人立場的情況下,暫時不制定合理使用範圍。

  智慧局進一步指出,然而自去年開始,各級學校老師多認為,還是有制定使用範圍的必要性,透過教育部向智慧局反應,官員說,當使用範圍定得愈詳細,對於使用人就可望愈放心,因為他知道界線在哪裡,相對的,權利人的權利就會獲得更多保障。

  因此,智慧局將於2月3日舉行「依法設立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座談會,廣邀權利人團體與使用人等,共同表達意見。

  目前看來,教育部等學校團體都傾向制定,若權利人團體也願意制定的話,智慧局不排除採取美國版本。

  美國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詩詞部分是全長如未超過250字,且印製在2頁以下或選自一長詩時,可抄錄或影印250字以內之摘要。散文則是全長在2,500字以下之利用,或對人和散文為摘要時,在不超過 1,000字或該作品之10%以內。

  智慧局說,未來協議制定完成,由於法院判決會參考協議,所以將會形成一定的拘束力。

《月亮代表我的心》等... 157首歌曲著作權 判歸翁清溪所有

【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1/16

  知名歌曲創作者翁清溪的作品,包括《月亮代表我的心》、《愛神》等一百五十七首歌曲,與麗歌唱片公司爆發著作權之爭。最高法院根據雙方協議書所載,認定翁清溪是著作財產權人,十五日將歌曲著作權判歸翁清溪確定。

  翁清溪民國七十五年間,發現麗歌唱片未經他同意,偽造他的簽名,將他創作的一百五十七首歌曲著作權,轉到麗歌名下。八十八年六月,雙方簽訂「著作財產權讓渡原著者協議書」,麗歌將著作權還翁,雙方約定由麗歌代理歌曲重製權十年。但麗歌自九十二年起未再付翁授權費,並指控翁清溪於八十年間,與香港EMI公司簽訂授權使用《月亮代表我的心》一曲,已違反雙方的協議。

  最高法院認定,雙方協議書第一條即記明,一百五十七首歌曲的著作權歸翁清溪,且翁清溪授權香港EMI公司使用《月亮代表我的心》在先,與麗歌簽約在後,翁並無違約,因此一百五十七首歌曲著作權,應全部歸翁清溪所有。本案因不能上訴,自此定讞。

學生重製影印 以1/5為上限 智慧局:參考法院認定標準,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不算侵權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15

  歐洲國家對於校園影印教科書或相關書籍,若沒取得作者授權,恐涉及侵權問題,不過台灣對使用者的合理使用範圍有一定標準,智慧局長王美花昨(14)日表示,目前台灣依據法院判定的看法為主,意即質量交叉做為合理使用範圍認定,在一定合理使用範圍中,將不會有侵權問題。

  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邀請世界著作權專家司托克摩(Olav St okkmo)來台出席研討會,說明世界各國的著作重製授權如何進行,做為台灣建立校園影印著作合理化使用機制的參考。

  司托克摩以挪威為例表示,著作權仲介團體會以學生人數為單位,每學期向學校收取著作重製費用,因此1年下來,會收取2次費用,但儘管學生事先有付授權金,但若重製範圍過大,還是會再向學生收取費用。

  王美花說,歐洲國家相當重視著作權,而且標準相當的嚴格,由於歐洲實施授權重製的制度已有數十年,相對台灣則待起步,加上民情不同,所以台灣對於重製著作有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意即,經過授權使用,重製影印的比例也不得超過著作內容的20%。

  王美花說,若使用人在未取得授權之下,還是有一定合理使用範圍,先前與教育部已溝通,但是各方意見歧異太大,至今無法訂出一個量化標準,最後決定對於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參考法院對合理化使用的認定標準。
  智慧局說,法院對重製合理化的認定,是以質量做相互比對,例如一本書中的1頁蒙娜麗莎的畫像與一幅蒙娜麗莎的畫,其意義就不同,以一本書來說,蒙娜麗莎只是一頁的畫像,可能是整本著作的5%,但一幅畫而言,蒙娜麗莎畫像則是著作權內容範圍的100%。

涉仿冒侵權纏訟近10年 日本象印打敗台灣日象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09

  仿冒侵權法律纏訟近10年,日本電器老牌象印終於勝訴!台灣最高法院去年底認定台灣的日象公司仿冒日本象印商標與著作權,日本象印在台子公司,台象商品處副總經理井上朋子昨(8)日說,不論刑事與民事均由我方獲勝,凸顯出日本象印品牌與消費者均獲得保護。

  以日本象印的電鍋為例,日象公司從形狀、產品圖案、大象商標到商品外盒類似度相當高,台象商品處課長郭文燕說,由於消費者都誤以為是日本象印的產品,當東西故障的時候,可能會直接送修或致電詢問,只好跟民眾說,所購買的產品並非日本象印的產品。

  而日本象印認為日象公司故意性質相當高,於2000年底時提出訴訟,纏訟到近10年後,台灣最高法院在民事與刑事部分均判日本象印勝訴,除了日象公司負責人必須負刑事責任之外,還需要付出610萬元賠償金。

  不過日象公司假借日本象印的商標與logo販賣產品,也外銷到歐美地區,對於日本象印的損害多少?台象商品處副總經理井上朋子說,沒辦法估算,但初步了解,可能是賠償金的3倍。

  井上朋子進一步說,儘管賠償金,大部分人會認為金額很少,「這次勝訴有兩個意義。首先,品牌獲得了保護,再來,我們也的確保護到我們的消費者,這兩點是很重要的」。

  台象人員私底下說,有要求日象公司提出近年銷售狀況,但由於日象公司遲遲不肯提出,所以最後由法院敲定賠償金。

金門高粱酒 列大陸馳名商標

【記者姚舜/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28

  台灣中式白酒市場龍頭霸主金酒公司已成功以「金門高粱酒」商標 ,取得「2010中國馳名商標」認定,成為繼旺旺、自然美、名典、宏碁、泰山、Benq、奇第、統一與捷安特之後,最新受到大陸馳名商標 保謢的台灣商標,同時也是第一個取得第33類(酒類)大陸馳名商標認定的台灣企業。

  金門酒廠公司董事長李清正證實,金酒公司是在2004年先在廈門以「金門高粱酒」商標,申請子公司並成功註冊後,再經各級政府主管單位逐級審批,在日前得到大陸商務部商標局的馳名商標認定。

  李清正表示,經多年布局,金門高粱酒已自2007年起陸續取得大陸「純糧固態發酵白酒」認證標章,以及「國家品質認證標章」,如今再取得「馳名商標」認定,不啻領到進軍大陸市場的身份證與謢身符,不僅此後可藉大陸公權力打假、維權,金酒公司也決定自今年起全力向大陸推廣銷售金門高粱酒。

  經過多年耕耘,金門高粱酒目前在大陸市場的年營業額約1.2億元人民幣,而大陸中式白酒市場胃納每年則有1,700億元人民幣規模。李清正表示,在取得馳名商標認定並積極推廣行銷後,金酒公司希望在5年後在大陸白酒市場的市占達到千分之一,即17億元人民幣、約台幣75億元。

  目前,金酒公司在大陸福建與廣東都有經銷商負責銷售金門高粱酒,李清正表示,今年起金酒公司將往大陸其它各省市尋找適合的經銷商布點舖貨,其中天氣較冷的大連、青島等北方將是重點。此外,金酒公司也將藉上海舉辦世博會期間,爭取金門高粱酒露臉機會。而金酒公司今年在大陸市場的營收目標為人民幣2億元,近台幣10億元。
  

2010/2/11

鴻海核准專利件數 連霸7年 去年申請3,250件,核發1,859件,雙冠王;三星電子獲准件數傲視外國法人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09

  鴻海連7年成為申請與核准專利雙料冠軍王!經濟部智慧局昨(8)日表示,去年鴻海申請案為3,250件,大幅領先其他申請人,核發專利也有1,859件,因此鴻海自民國92年起,連續7年蟬聯申請與專利核發雙料冠軍。

  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申請專利的二、三名為工研院與英業達,申請件數各為820件、606件,顯見鴻海申請件數遠遠超過二、三名。而在核准專利部份,前三名分別為鴻海、工研院與正崴精密,核准件數為1,859件、404件、285件。

  此外,外國法人向我國申請專利部分,以案件量而言,前三大為高通、新力與皇家菲利浦,其中高通申請量反較97年增加344件,大幅成長38.83%,王美花說,高通屬於光電產業,與我國電子產業關係密切,所以申請量暴增,也在不景氣中逆勢上揚,表現搶眼。

  而專利核准部分,三星電子則為去年獲准專利最多的外國法人。

  不過去年智慧局受理全年專利新申請件數為78,425件,較97年減少 5,188件,負成長6.20%,是自民國91年以來首度負成長,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均略減,然而,外國法人申請件數衰退成長較大,年減1 5.82%,外國法人申請件數為27,169件,大幅減少5千餘件。

  智慧局認為,主要是因為去年金融海嘯衝擊,各個企業紛紛縮減研發費用,因此從申請專利件數可以反映出來。

專利審查大塞車 吳揆清路障 指示研議成立審查基金增聘外包人力,採產業分類或訂定差別收費標準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03

  經濟部對專利案件審查累積15萬件形成大塞車情況,每案平均35個月才能核准,較南韓每案15個月大幅落後,吳揆昨天指示研議成立專利審查作業基金,增聘外包人力,並考慮採取產業分類或訂定差別費率標準,加速高科技專利案件審查,以免延宕我高科技創新競爭力。

  吳揆昨天聽取發明專利產業化、雲端運算、智慧電動車、智慧綠建築等四大新興產業推動規劃情形簡報時,高度關切專利案件因人力不足大塞車情況需儘速解決,不能因此延宕產業競爭力。

  目前專利案件累計共15萬件,待辦發明專利案件多達12.9萬件,耽擱情況十分嚴重,平均每案等待專利審查時間須耗時35個月以上,亦即通常一件專利案須2~3年才能審查完成,嚴重錯失發明取得專利的商機。

  反觀南韓,平均每案15個月即可取得,每人平均審查專利案件的速度,是我國的2倍。如此緩慢的審查速度,對我國資通訊高科技國際競爭力十分不利。

  專利與商標申請費用收入一年達30億元,但是支出才13億元,收入比支出多約16億元,收支不成正比,每年均將多餘收入繳回國庫,但是智慧局卻無經費增聘外包人力加速審查,無法對繳費申請人有所交代。吳揆因此指示研議成立專利商標作業基金,以這筆基金增聘檢索及分類等非核心業務的外包人力。

  此外,政委梁啟源也建議,可將案件作產業分類或是訂定差別費率標準,如此可讓景氣循環期短、商機稍縱即逝的高科技產業加速審查取得專利,以因應市場快速變化,未來不排除對時效迫切的案件收取較高額審查費。

  另外,智慧局提出人力需求法定編制員額99人,約聘僱300人,合計399人,但人事局認恐增政府人事負擔,不符政府精簡政策方向,人事局僅同意先核給編制人力39人。

法規高門檻 生技學名藥難熬 藥界寄望歐巴馬健保改革能擴大生技學名藥市場,如今出現變數,業者經營愈加困難

【記者杜蕙蓉/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01

  正當全球正掀起一片投入生技學名藥熱潮中,民主黨在麻州參議員選舉失利,使歐巴馬健保醫改政策面臨考驗。永信集團董事長李芳全認為,比起技術,市場和法規的障礙門檻,才是國內發展生技學名藥的最大難關,而歐盟所稱的「相似生技藥(Biosimilar)」更是陷阱,若法令無法突破,廠商的努力恐很難打進國際競技場。

  李芳全指出,相似不等於相等,表面上,歐盟醫藥品評審委員會( EMEA)所稱的「相似生技藥(Similar biological product)」與美國FDA的「生技仿製藥(生技學名藥,Follow-on biologics)」講的都是生技學名藥,但相似藥的稱呼卻是陷阱。

  李芳全指出,生技學名藥包括蛋白質、抗體、疫苗、血漿製劑等等,不但分子量大很多,組成結構複雜,還有生物活性的問題,因此,它不像化學學名藥一樣,具有安全、有效、均一和經濟(價格不一)的特質,所以,化學學名藥可以自動替代原廠藥,在美國州法規規定,如果病人同意,醫生可以選擇價格較便宜的學名藥,這是化學學名藥只要專利過期,藥價可以急遽下降的原因。

  反觀生技學名藥,因為活性不穩定,醫生不能自動替代,因此,即使歐盟政策是比美國開放,但實際上,歐盟通過的相似生技藥並沒有市場,因此,藥廠如果要發展生技學名藥,首先面對的考驗,就是法規的高障礙門檻。另外,原本藥界都寄望歐巴馬總統能開第一槍,透過他的健保政策改革,讓化學或生技學名藥都有更龐大的市場,現在卻因為民主黨失去麻州一席參議員,歐巴馬的健保改革困難度不低。

  無可諱言的,生技製藥原本就是一場比耐力的馬拉松賽,一個新藥從開始到上市,可能要耗費8-10年的時間,不少生技業都因期間的變數半途鎩羽而歸,根據Fierce Biotech統計,去年就有16家主要生技公司是關門大吉,至於投入學名藥的廠商,若沒有政府的強力支持,一樣很難創造強勁的競爭力。醫藥界人士認為,在生技學名藥的國際法規很難突破下,國內又因健保制度的不合理,在政府一味砍殺健保價,獨厚外商藥廠,大舉稀釋本土藥廠的獲利,以健保制度未實施時,醫藥每年約600億元的市場,本土藥廠還佔有200億元,到健保實施後,每年約1,300億元的市場,本土藥廠卻僅有300億元規模,即可知國內藥廠經營的困難。

  醫藥界人士認為,現在健保局大舉虧損卻又以調高健保費和砍廠商藥價來支應,政府不從最根本的醫藥制度去改善,卻只是從民眾和藥廠的口袋找錢,看來國內生技製藥不僅有外患,內憂也不少。

被控涉侵權 超眾:賠償金額有限

【記者呂俊儀/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10/01/30

  針對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控告超眾(6230)在宏碁(2353)MS2 263型號NB內散熱模組使用散熱管有侵權案件。超眾昨(29)日強調,公司產品採自家專利,且2009年間生產、銷售爭議散熱管產品,銷售數量僅5萬餘支,縱使古河請求損害賠償,依專利法相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最多也未達100餘萬元。

  古河則表示,目前要求100萬元金額為訴訟標金,與和解條件不同,詳細賠償金額仍要視後續調查與侵權證據情況而定。

  超眾指出,公司2009年9月已停產、銷售古河所稱侵權產品,另行研發其他新式散熱管產品,且該項產品實際上以公司自行研發並取得 專利權技術所製造,並無侵害古河專利權,對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會依法提出答辯。

  超眾說,爭議散熱管產品確實為公司自行研發產品,應不構成任何侵權行為,且2009年間生產、銷售產品,銷售量僅5萬多支,不論古河公司主張侵權理由,即使古河請求損害賠償,依照專利法相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最多也未達100多萬元。

  超眾去年第4季合併營收為11.42億元,季增約2%,全年合併營收 37為億元,年減13.69%。預估去年第4季單季獲利至少可與第3季持平,元月受惠市場需求暢旺,單月出貨將優於去年12月。


站主評論:

台灣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害損害賠償主張方法,主要分為兩種:一、以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此時權利人必須證明自己所受的損害及所失利益。而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參見民法第216條)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來計算。

實際上,上述的證明對權利人來說,都是艱鉅的工作。與外國法院相較,台灣法院認定損害賠償的標準也比較嚴格。許多廠商如果遇有同時可在台灣及美國提起訴訟的機會,若無美國高額律師費的顧慮,自然都會先在美國提起求償的訴訟,以增加對對手的壓力。而在台灣要取得動輒上億台幣的專利侵權賠償,也是非常少見的事。


相關條文:

專利法第85條規定: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
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
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
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日本古河控告超眾散熱管侵權

【記者呂俊儀/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27

  日本古河電氣工業本月25日委由台灣古河國際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超眾(6230)散熱管疑有專利侵權情事。古河國際總經理守屋信雄昨(26)日表示,依日本母集團智財部門評估,和解金額暫訂2億美元,是否另提損害賠償將視和解情況與訴訟結果進一步評估。

  超眾昨日也強調,產品疑出現雷同之處,主要爭議點在散熱管內毛細技術設計,該部分公司早於民國88年即有申請專利,且生產製造技術均採自家專利,並無侵權。

  據了解,該散熱管主要出貨國內NB代工廠,由於採薄型設計,導入 NB機種為CULV,不過去年6月即已結束出貨,因此出貨量有限。

  古河電工為日本第5大集團,著墨產品涵蓋汽車及電子零組件、通信、能源、材料等領域,集團旗下包括富士通、瑞穗銀行、橫濱輪胎等,員工總數約3.5萬人,去年度營業額達122.7億美元,其中在PC產業散熱模組客戶涵蓋國內5大代工廠。

  守屋信雄指出,在台提告超眾全由日本母公司授權,公司經1年蒐證後,去年底發現市售特定型號筆電使用超眾昆山廠巨仲所生產散熱模組,其中超眾製造的散熱管疑有侵害古河專利。

  守屋信雄進一步說,公司委託財團法人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鑑定,鑑定結果認為,對應內容應落入古河台灣專利第121 526號「散熱管及其加工方法」專利範圍。古河國際認為,根據智慧科學研究所第1103號專利權侵害鑑定研究報告書,巨仲散熱模組中所採用超眾生產散熱管有侵害專利權事實。

  古河電工已於本月25日於板橋智慧財產法院對超眾提出侵權訴訟,要求應禁止超眾製造、販賣及千害其專利散熱管,並應將侵害產品銷毀、賠償損害。超眾亦回應,公司採用為自家專利技術,實際情況靜待法院判決。

2010/1/14

對台灣青啤提商標異議 台灣菸酒被判敗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08

  台灣青啤公司以「台灣龍泉真水」的文字商標圖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使用在啤酒、碳酸飲料等商品的服務商標獲准註冊。台灣菸酒公司獲悉後向智慧局提起異議不成,告進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更一審判決,台灣菸酒公司敗訴。

  台菸是以台灣青啤的「台灣龍泉真水」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2 3條第1項第11款「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的規定,向智慧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但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

  智慧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台菸的台啤與台灣青啤的「台灣龍泉真水」,無論是在產地與商品性質與品質上,根本不致引起消費者誤認、誤信情況,因此判決,駁回台菸訴訟。

敦煌書局捍衛商標成功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12/22

  台北市老字號書店「敦煌書局」,其商號名稱早已有註冊商標,高雄縣民周黃彩娟以「敦煌」為名,開設一家英語短期補習班,敦煌書局認為侵害其商標權,向法院提起控訴還要求賠償新台幣「1元」。

  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公告判決,敦煌書局勝訴,周黃彩娟不得再用「敦煌」兩字為其補習班名稱,並應給付敦煌書局1元;周黃彩娟若不服判決,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周黃彩娟認為,「敦煌」是一個大家都知道的地名,並非敦煌書局所獨創,其識別性本來就比一般獨創性商標為弱。但法院對於周女的主張,並未採納。

商標法翻修 納入動態與氣味 修法重點在擴大商標保護客體,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標誌,皆可註冊

【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12/16

  智財局將對商標法進行大翻修,修改重點將開放採納動態與氣味產品,作為審議標的物,若順利修法通過,特殊動態圖案與氣味產品,均可望納入商標,官員說,經部下周將召開內部會議審議,最慢明年 1月底前可以報請行政院審議。

  智財局官員表示,近年來工商企業發展快速,商業交易型態活潑多元,商標法若干規定已不敷適用,因此智財局將現有商標法共計92法條,修改擴增至109條,原有的法條也幾乎作大修正。

  主要修法的重點在於擴大商標保護客體,官員說,歐美先進國家對於動態圖示或有氣味的商品,都開放納入商標,我國應該配合國際趨勢,開放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誌,皆可成為商標註冊的保護客體,並明定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必須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方式呈現。

  官員說,歐美國家修改商標法後,確實有廠商申請作為氣味商標,舉例,歐盟有廠商生產具有特殊青草味道的網球;美國有廠商則是生產有花香味道的棉線,上述業者均順利拿到商標。如此一來,等同於保護廠商的智財權與創意研發結果。

  不過,廠商想要取得動態商標或氣味商標不太容易,官員說,廠商必須要舉證產品對於消費者識別程度相當高,因此,產品多半要在市場上流通已久,才有可能通過審核取得商標。

  目前國內廠商申請傳統型平面作為商標的比例,保守估計約7成,其餘多半是立體型商標,例如包裝,未來商標法修正草案順利通過,智財局將會鼓勵廠商多申請。

公共場所二次播放 免刑責 公開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電視節目等,將改由民事責任進行規範

【記者崔慈悌、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13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未來在餐廳、商店賣場等公共場所公開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電視節目等,將可免除刑責,改由民事責任進行規範。

  過去曾有賣場播放電台節目,以及公車司機播放音樂而挨告案例,根據現行規定,這些二次播放行為,若無法事先分別取得演唱者、詞曲創作人、演奏者的授權,將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第37條修正案,未來將原播送的著作再公開播送;或者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都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立法院昨天同時修訂「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順應國際潮流將這類從事著作權管理的組織更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使用人如果對著作權管理團體訂定的報酬率有異議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主管機關必須在4個月內處理。

  智慧局長王美花說,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這次最重大的突破是增設「共同使用報酬率」與「單一窗口」。

  王美花說,目前國內共有3家著作權仲介團體,依據歌曲被使用頻率及自身市占率訂定報酬率,但先前著作權仲介團體提出的數據似乎有待佐證,因此智慧局可能也要親自做調查,再跟著作權團體比對資料。智慧局表示,未來著作權仲介團體必須提供共同使用報酬率,旅館、美容業與KTV等大眾場合播放歌曲,將可向一家著作權仲介團體付權利金,不過智慧局長王美花坦言,共同使用報酬率制定相當困難,因此有2年過渡期制定。王美花舉例,一首歌曲,若演唱人不同,所屬的著作權仲介團體也不同,所以事前資料蒐集相當繁雜。

  不只是共同使用報酬率制定困難,哪些行業如何適用也是一個問題,王美花說,以旅館為例,是依據房間數或是旅館種類做為訂定的標準,均交由仲團自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智慧局將給予協調。

  這次也訂定出「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王美花說,使用人只播放固定歌曲才會適用單曲計費方式,例如,百貨公司在結束營業時會固定播放同一首歌曲,此種情況,使用人就必須了解歌曲權利人是誰,並在播送前取得權利。

余天護表演著作權 盼約定重播付費

【何醒邦、洪秀瑛╱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 2009/12/16

  立委余天15日發表「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主張藝人擁有表演著作權,契約內容包括電視台重播戲劇,須付藝人酬勞;節目製作單位須先付藝人車馬費等,保障台灣藝人工作權。但演藝工會、電視台認為執行面有難度,華視副總胡漢新就說:「委員保護藝人權益立意很好,但台灣經濟規模變小,從經營成本來看會有問題。」

  余天昨在立法院發表一份明定表演人員權益的著作權合約,共有「表演人著作權授權契約範本」與「表演人著作權讓與契約範本」兩種類別。在「讓與契約」範本中明定,不得要求藝人做任何裸露、暴力、淫穢表演,在「授權契約」部分,則訂出重播節目時,應給藝人一定比例報酬。

  余天說,多數藝人不了解自身權益,或害怕失業,往往在演出前,同意簽下放棄自有著作權聲明。他也說,雖不能立即改善電視台與藝人間的勞資不對等,但已跨出保障藝人權益的第一步。但周遊認為實施有一定難度,演藝工會理事長康凱上周剛成立著作權協會,他說,「錢怎麼分給藝人是個問題,還是必須透過團體或工會比較不複雜。」

金華火腿普洱茶想登台註冊 智慧局會說NO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09

  智財權保護議題成為第五次江陳會協商議題,智慧局積極蒐集產業界的意見,初步會以大陸台商面臨到的智財權問題,作為首要解決的項目,但也可能面臨到潛在衝擊,智慧局說目前國內通用名稱包括紹興黃酒、金華火腿與普洱茶等,大陸可能也會反過來要求台灣,保護大陸已經註冊的地理標示。

  智慧局長王美花說,目前都還在思考該與對岸協商哪些議題與範圍,必需等版本確定之後,才能提出來。

  智慧局先前委託工總辦理「台灣廠商在大陸智財權保護問題」的調查,大陸台商認為最需要兩岸協助解決的智財權問題,高達57%台商均認為,建構兩岸智財權溝通平台與解決兩岸商標專利權優先權,是最為急迫的事情,而有52%則認為應嚴厲打擊大陸盜版。

  因此,智慧局規劃擬納入專利商標優先權互相承認、防止商標以及著名農產品產地名稱搶註行為、共同打擊仿冒與盜版,並且請大陸加強取締非台灣所生產的水果,卻以台灣名義標示的仿冒品。

  智慧局舉例,兩岸商標搶註問題多,包括日月潭、池上與阿里山等我國著名商標,可能都被大陸廠商搶註,這些都希望透過溝通平台解決撤註,不過反之,大陸也有可能要求我國相對保護,其在大陸已經註冊的地理標示,例如,紹興黃酒、金華火腿與普洱茶等。

  若大陸提出上述要求時,我方將會向對岸說明,這些名稱在台灣流通已久,已經不具成為商標的條件。

  另外,產業界希望智慧局可以爭取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CT),一旦加入PCT,廠商只要送一次申請案件,同時指定數個國家審查,就可以取得一次取得各國的審查結果,不過智慧局長王美花坦言,涉及到國家主權定位問題,「困難度很高」。

與飛利浦重簽授權約 中環錸德大省權利金

【王中一/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01

  飛利浦與國內光碟片產業長久以來的專利權糾紛,昨(31)日出現重大進展,兩大龍頭中環(2323)與錸德(2349)已和飛利浦簽訂新的專利授權合約,不同光碟片的單片權利金,從3.5~6美分大幅降至 1美分。業者表示,對於雙方來說,算是取得「雙贏」的結果。

  飛利浦對於國內光碟片廠追索權利金,堪稱是近年來國內光碟片產業最大的惡夢,雖然國內廠商間一度「團結對外」,但最終仍免不了被各個擊破,尤其二線廠的處境更慘-精碟被打入管理股票,國碩則是付出大筆賠償金,而巨擘與飛利浦之間的官司仍在如火如荼。

  至於兩大廠中環與錸德,則是在昨日與飛利浦簽訂新專利授權合約,時間長達10年,總算是解決相關問題。錸德表示,在雙方都考量到永續經營的前提之下,最終簽訂此項合約,也達成雙贏的結果。

  中環表示,由於合約內容相當繁瑣,因此前後談了1年多,終於達成共識。在飛利浦方面也釋出善意,針對CDRW、DVD+R、DVD-R、DVD +RW和DVD-RW等不同產品,權利金由每片3.5~6美分,大幅降至1美分。

  錸德指出,詳細的合約內容,因簽有保密協定而不能公開,而此一合約也未包含當紅的藍光光碟。至於簽約廠商也僅有中環和錸德,其餘二線廠都未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