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

台燿 對埃索拉提民事訴訟

【2009-01-20/經濟日報/C5版/上市櫃公司1】
記者龍益雲/桃園報導

智慧財產法院駁回美商埃索拉對台燿科技(6278)所提出專利權訴訟假處分聲請,台燿昨(19)日決定向埃索拉美國及台灣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台燿生產印刷電路板(PCB)上游基材銅箔基板(CCL),近年來包括聯茂電子(6213)等兩岸CCL廠紛遭美商同業埃索拉(Isola USA Corporation)指控侵權或損害專利,其中聯茂已與埃索拉和解。

台燿表示,埃索拉於去年9月16日對外宣稱,台燿生產及販售的部分型號,侵害其中華民國123529號「改良環氧物層板之填料」專利,包括TU-662及TU-752號產品,並向我國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假處分,昨天接獲智慧財產法院駁回埃索拉聲請。

台燿說,法院裁定,埃索拉所提出的專家報告是以偏概全,實驗方法與專利說明書所定義的方法不同,所以不採信埃索拉的侵權主張。

不實廣告請小心 50年老店太誇大 公平會開罰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1/09
【譚淑珍/台北報導】

  「50年老店」這樣的招牌,有時候確實可以因此招徠到客人,但是,如果50年的歷史有一點點的不真實,引來會是公平會的開罰。「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就因為分別號稱自己是「50年老店、西門町傳奇」,而被公平會以廣告不實分別處以新台幣20萬元。

  這起案例中的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說起來可說是系出同門,他們的配方都來自於傳說中的西門町傳奇、也就是真正的50年老店金園排骨。

  被公平會處分的金園排骨公司負責人陳秋鈴是真正西門町老店「金園排骨」創辦人胡陳金的加盟店,並在民國88年取得做排骨醃料的配方,隨後在民國92年成立金園排骨公司。

  而金軒排骨,則是威軒食品行與鼎邦食品行這兩家食品行,在百貨公司美食街所使用的專櫃名稱與商標,而金軒排骨料源都來自於張美霞。

  張美霞也是因為在民國73年加盟真正西門町老店「金園排骨」而取得排骨醃料配方,並在民國92年以新今園小吃店張美霞名義申請「金軒」標章獲准。

  雖然,案例中的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的配方系出同門,都擁有50年老店的味道,但是,公平會認為,只能說,口味與原設立在西門町、 50年老店「金園排骨」相符,但是,不是原來西門町所創立的老店事業主體的延續,兩家仍然是獨立不同的事業主體。

  所以,這金園排骨與金軒排骨說自己是「西門町傳奇、50年老店」,公平會認定與事實不符是廣告不實。

兩家金園排骨「傳人」 廣告都挨罰 爭老店嫡傳 先各打五十大板

中國時報 C3/社會新聞 2009/01/09
【唐鎮宇/台北報導】

  公平會的兩份處罰,意外掀起誰才是「金園排骨」的真正嫡傳之爭。桃園「金園排骨」的南港分店,與西門町峨嵋街的「金軒排骨」於新光三越、環亞百貨的分店,雙雙打著「西門町五十年老店」,被公平會認定「商品品質內容虛偽不實」,分別裁罰十五萬與廿萬。但過去紅極一時、連總統馬英九都讚不絕口的「西門町五十年老店金園排骨」的真正傳人,事實上可能兩家都是。

  桃園「金園排骨」的負責人陳金鈴,十年前曾是西門町金園排骨創始店的桃園加盟商。陳金鈴說,最原始的西門町老店在創辦人胡陳金老太太丈夫過世後就已經收起來,後來胡陳金的兒子與人發生債務糾紛,「金園排骨」的商標被假扣押後,她才輾轉將商標買下。

  陳金鈴說,十年前加盟時她就取得「配方買賣同意書」,取得商標 權後,她就向台北打著金園排骨的店家逐一溝通,要求若繼續使用該名就必須支付權利金。她說,有些店老闆都已經一把年紀了,「我沒有要逼他們活不下去」,只要改名就不會要求侵權賠償,「我只是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已。」

  得知兩家分店因為「廣告不實」被罰卅五萬,金軒排骨負責人張美霞大喊「我真的是有苦沒處講!」

  張美霞說,她十幾歲就跟在西門町金園排骨創始店當小學徒,跟著胡老太太一塊一塊的拍打排骨。廿五年前,她用五十萬的合夥金在老店旁開了一家分店(現峨嵋街)後就一直經營到現在,「可以說是胡老太太的得意弟子!」

  沒想到桃園金園排骨取得商標後,要向他們收取商標使用金,張美霞說,過去金園排骨在西門町紅極一時,做生意都忙不過來,「誰會想到商標註冊權」,「說起來商標我這個股東也有一部分才對」。她無法理解,只是做做小生意的人,而且是真的從胡老太太手中傳承排骨料理手藝,為什麼好端端的會突然「侵權」?

  後來為了息事寧人,張美霞去年八月乾脆將店名改為「金軒排骨」,沒想到後來桃園金園排骨找分店的小毛病向公平會檢舉,她才會反過來檢舉桃園金園排骨的南港分店。

和艦案二審 曹興誠等仍判無罪

中國時報 A6/焦點新聞 2009/01/01

【郭良傑/台北報導】

  聯電和艦案高等法院卅一日駁回檢方上訴,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宣明智、鄭敦謙等三人均維持原無罪判決。法官認為,檢方指聯電對和艦的承諾、協助等對外會計事項等均未具體舉證,駁回其上訴,背信罪部分無罪定讞,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仍得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檢察官上訴指控曹興誠與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聯電轉投資的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等三人的行為是否「違背任務」涉嫌背信,及是否適用商業經營法則的構成要件部分,屬應鑑定事項而未經鑑定,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

  但檢方竟主張曹興誠等三人所為是否觸犯刑罰法律、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不明,有待鑑定。檢察官對此未詳盡舉證責任,以致本案事證不周延、不明確,而應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判決另指出,檢方也未就所謂「會計事項」,無論是營業秘密、專利權利金、管理技術勞務及承諾等在聯電公司與和艦公司之間,究竟有何權責關係;而在該權責關係下,交易內容與金額為何,是否確定等加以舉證。

  合議庭認為,檢方起訴指聯電公司對和艦公司的承諾、協助等是否屬於對外會計事項,是否應揭露於聯電公司的財務報告,應視聯電公司與和艦公司間,是否存在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的對外會計事項,聯電與和艦究竟有何權責關係、交易內容與金額為何、是否確定?檢察官迄未以具體的證據舉證。

  合議庭並指出,檢方未舉證聯電公司的8AB廠的產能利用率自九十一年三月到九十四年九月止,大多接近滿載,其曾如何支援和艦公司的產能,此舉如何影響聯電公司的產能利用率?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 啟動

工商時報 C4/稅務法務 2009/01/01
【侯雅燕/台北報導】

  為縮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等待審查時間,智慧局自元旦開始啟動「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程序,只要發明專利申請人將已獲得其他國家核准的專利文件交給智慧局,智慧局將優先審查,最快於6個月內將發出審查結果。

  由於發明專利人向智慧局提出申請案件一年超過2萬件,實施發明 專利加速審查程序後,原本可能要等上1至2年才有機會審查的專利案,若在國外已通過審查,智慧局即可先行審查,這節省發明專利人許多等待時間。該方案預計先行試辦一年,智慧局會依據執行情形檢討評估再行決定是否繼續實施。

  申請人提出「發明專利加速審查」,發明專利申請案經本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之後,其於外國之對應申請案已經由該外國 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2009/1/20

飛利浦扳回一城

專利授權的過程中,專利權人常常藉著專利優勢,對被授權廠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公平會在2006年4月對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專利授權契約中,違反公平法而處飛利浦600萬元罰鍰的案件,即為一典型案例。

荷蘭商.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與國內廠商訂立CD-R專利技術授權合約,要求被授權人必須提供標明生產機器設備的型號、編號、供應商與安裝日期等資料的製造設備清冊,且在每季結束三十天內要再提供依照國別與產品型號載明購買者的身分與使用商標的書面銷售報告。此合約引起三家光碟被授權廠商不滿,主張該等要求與收取權利金沒有直接關係,且飛利浦本身也有銷售CD-R,卻利用優勢地位取得被授權人公司經營成本的重要資訊,已經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結果遭公平會處以六百萬元罰鍰。

其後飛利浦因不服公平會的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在2008年10月間,以96年度訴字第3612號判決,認為公平會的決定有部分理由並不適當。

關於飛利浦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部分, 飛利浦主張其要求被授權商提供製造設備清冊,是為了解被授權商的最大產能,判斷所報的光碟片數量是否短報,進而估算合理的權利金。行政法院認為,飛利浦為專利權人,對於CD-R的製程應該相當熟稔,沒有必要向被授權商打探;此外,縱使飛利浦因此知道被授權商的機器型號等資訊,也無法了解實際的組合狀態與參數,因此要求提供製造設備清冊仍屬合理。

關於飛利浦要求提供「書面銷售報告」部分,雖然飛利浦站在防止誤認侵權、避免海關查緝、預防交互授權重複收取權利金等角度主張其必要性,但行政法院認為有侵害被授權商交易對象的隱私之虞,所以公平會的處分有理。

專利權人的授權契約違反公平法的事實時有所聞,但實際成案的並不多見。相關規範可參考公平會公布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