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12

校園影印著作 使用範圍訂不訂? 智慧局下周三邀使用人與權利人團體討論,不排除採美國版本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27

  校園影印著作是否需要訂定合理使用範圍?教育部建議智慧局應訂定合理使用範圍,為了尊重著作權人的意願,智慧局將於下周三(2 月3日)召集使用人與權利人團體,共同討論是否有訂定合理使用範圍的必要性,智慧局說,若是要制定,將會以美國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作為參考依據。

  智慧局表示,民國93、94年間修正著作權法三讀通過後,由於當時修正著作權法是參考美國範本為主,因此希望可以把美國合理使用範圍的協議,也一併制定,讓學校老師或學生在影印教材時,可以在無須取得著作人授權之下的合理使用。

  不過當時教師協會等認為,若把合理使用範圍制訂得太詳細,就會失去彈性空間,智慧局在尊重使用人立場的情況下,暫時不制定合理使用範圍。

  智慧局進一步指出,然而自去年開始,各級學校老師多認為,還是有制定使用範圍的必要性,透過教育部向智慧局反應,官員說,當使用範圍定得愈詳細,對於使用人就可望愈放心,因為他知道界線在哪裡,相對的,權利人的權利就會獲得更多保障。

  因此,智慧局將於2月3日舉行「依法設立各級學校為授課需要影印書籍之合理使用範圍」協議座談會,廣邀權利人團體與使用人等,共同表達意見。

  目前看來,教育部等學校團體都傾向制定,若權利人團體也願意制定的話,智慧局不排除採取美國版本。

  美國的合理使用範圍協議,詩詞部分是全長如未超過250字,且印製在2頁以下或選自一長詩時,可抄錄或影印250字以內之摘要。散文則是全長在2,500字以下之利用,或對人和散文為摘要時,在不超過 1,000字或該作品之10%以內。

  智慧局說,未來協議制定完成,由於法院判決會參考協議,所以將會形成一定的拘束力。

《月亮代表我的心》等... 157首歌曲著作權 判歸翁清溪所有

【郭良傑/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1/16

  知名歌曲創作者翁清溪的作品,包括《月亮代表我的心》、《愛神》等一百五十七首歌曲,與麗歌唱片公司爆發著作權之爭。最高法院根據雙方協議書所載,認定翁清溪是著作財產權人,十五日將歌曲著作權判歸翁清溪確定。

  翁清溪民國七十五年間,發現麗歌唱片未經他同意,偽造他的簽名,將他創作的一百五十七首歌曲著作權,轉到麗歌名下。八十八年六月,雙方簽訂「著作財產權讓渡原著者協議書」,麗歌將著作權還翁,雙方約定由麗歌代理歌曲重製權十年。但麗歌自九十二年起未再付翁授權費,並指控翁清溪於八十年間,與香港EMI公司簽訂授權使用《月亮代表我的心》一曲,已違反雙方的協議。

  最高法院認定,雙方協議書第一條即記明,一百五十七首歌曲的著作權歸翁清溪,且翁清溪授權香港EMI公司使用《月亮代表我的心》在先,與麗歌簽約在後,翁並無違約,因此一百五十七首歌曲著作權,應全部歸翁清溪所有。本案因不能上訴,自此定讞。

學生重製影印 以1/5為上限 智慧局:參考法院認定標準,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不算侵權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15

  歐洲國家對於校園影印教科書或相關書籍,若沒取得作者授權,恐涉及侵權問題,不過台灣對使用者的合理使用範圍有一定標準,智慧局長王美花昨(14)日表示,目前台灣依據法院判定的看法為主,意即質量交叉做為合理使用範圍認定,在一定合理使用範圍中,將不會有侵權問題。

  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邀請世界著作權專家司托克摩(Olav St okkmo)來台出席研討會,說明世界各國的著作重製授權如何進行,做為台灣建立校園影印著作合理化使用機制的參考。

  司托克摩以挪威為例表示,著作權仲介團體會以學生人數為單位,每學期向學校收取著作重製費用,因此1年下來,會收取2次費用,但儘管學生事先有付授權金,但若重製範圍過大,還是會再向學生收取費用。

  王美花說,歐洲國家相當重視著作權,而且標準相當的嚴格,由於歐洲實施授權重製的制度已有數十年,相對台灣則待起步,加上民情不同,所以台灣對於重製著作有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意即,經過授權使用,重製影印的比例也不得超過著作內容的20%。

  王美花說,若使用人在未取得授權之下,還是有一定合理使用範圍,先前與教育部已溝通,但是各方意見歧異太大,至今無法訂出一個量化標準,最後決定對於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參考法院對合理化使用的認定標準。
  智慧局說,法院對重製合理化的認定,是以質量做相互比對,例如一本書中的1頁蒙娜麗莎的畫像與一幅蒙娜麗莎的畫,其意義就不同,以一本書來說,蒙娜麗莎只是一頁的畫像,可能是整本著作的5%,但一幅畫而言,蒙娜麗莎畫像則是著作權內容範圍的100%。

涉仿冒侵權纏訟近10年 日本象印打敗台灣日象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09

  仿冒侵權法律纏訟近10年,日本電器老牌象印終於勝訴!台灣最高法院去年底認定台灣的日象公司仿冒日本象印商標與著作權,日本象印在台子公司,台象商品處副總經理井上朋子昨(8)日說,不論刑事與民事均由我方獲勝,凸顯出日本象印品牌與消費者均獲得保護。

  以日本象印的電鍋為例,日象公司從形狀、產品圖案、大象商標到商品外盒類似度相當高,台象商品處課長郭文燕說,由於消費者都誤以為是日本象印的產品,當東西故障的時候,可能會直接送修或致電詢問,只好跟民眾說,所購買的產品並非日本象印的產品。

  而日本象印認為日象公司故意性質相當高,於2000年底時提出訴訟,纏訟到近10年後,台灣最高法院在民事與刑事部分均判日本象印勝訴,除了日象公司負責人必須負刑事責任之外,還需要付出610萬元賠償金。

  不過日象公司假借日本象印的商標與logo販賣產品,也外銷到歐美地區,對於日本象印的損害多少?台象商品處副總經理井上朋子說,沒辦法估算,但初步了解,可能是賠償金的3倍。

  井上朋子進一步說,儘管賠償金,大部分人會認為金額很少,「這次勝訴有兩個意義。首先,品牌獲得了保護,再來,我們也的確保護到我們的消費者,這兩點是很重要的」。

  台象人員私底下說,有要求日象公司提出近年銷售狀況,但由於日象公司遲遲不肯提出,所以最後由法院敲定賠償金。

金門高粱酒 列大陸馳名商標

【記者姚舜/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28

  台灣中式白酒市場龍頭霸主金酒公司已成功以「金門高粱酒」商標 ,取得「2010中國馳名商標」認定,成為繼旺旺、自然美、名典、宏碁、泰山、Benq、奇第、統一與捷安特之後,最新受到大陸馳名商標 保謢的台灣商標,同時也是第一個取得第33類(酒類)大陸馳名商標認定的台灣企業。

  金門酒廠公司董事長李清正證實,金酒公司是在2004年先在廈門以「金門高粱酒」商標,申請子公司並成功註冊後,再經各級政府主管單位逐級審批,在日前得到大陸商務部商標局的馳名商標認定。

  李清正表示,經多年布局,金門高粱酒已自2007年起陸續取得大陸「純糧固態發酵白酒」認證標章,以及「國家品質認證標章」,如今再取得「馳名商標」認定,不啻領到進軍大陸市場的身份證與謢身符,不僅此後可藉大陸公權力打假、維權,金酒公司也決定自今年起全力向大陸推廣銷售金門高粱酒。

  經過多年耕耘,金門高粱酒目前在大陸市場的年營業額約1.2億元人民幣,而大陸中式白酒市場胃納每年則有1,700億元人民幣規模。李清正表示,在取得馳名商標認定並積極推廣行銷後,金酒公司希望在5年後在大陸白酒市場的市占達到千分之一,即17億元人民幣、約台幣75億元。

  目前,金酒公司在大陸福建與廣東都有經銷商負責銷售金門高粱酒,李清正表示,今年起金酒公司將往大陸其它各省市尋找適合的經銷商布點舖貨,其中天氣較冷的大連、青島等北方將是重點。此外,金酒公司也將藉上海舉辦世博會期間,爭取金門高粱酒露臉機會。而金酒公司今年在大陸市場的營收目標為人民幣2億元,近台幣10億元。
  

2010/2/11

鴻海核准專利件數 連霸7年 去年申請3,250件,核發1,859件,雙冠王;三星電子獲准件數傲視外國法人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09

  鴻海連7年成為申請與核准專利雙料冠軍王!經濟部智慧局昨(8)日表示,去年鴻海申請案為3,250件,大幅領先其他申請人,核發專利也有1,859件,因此鴻海自民國92年起,連續7年蟬聯申請與專利核發雙料冠軍。

  智慧局長王美花表示,申請專利的二、三名為工研院與英業達,申請件數各為820件、606件,顯見鴻海申請件數遠遠超過二、三名。而在核准專利部份,前三名分別為鴻海、工研院與正崴精密,核准件數為1,859件、404件、285件。

  此外,外國法人向我國申請專利部分,以案件量而言,前三大為高通、新力與皇家菲利浦,其中高通申請量反較97年增加344件,大幅成長38.83%,王美花說,高通屬於光電產業,與我國電子產業關係密切,所以申請量暴增,也在不景氣中逆勢上揚,表現搶眼。

  而專利核准部分,三星電子則為去年獲准專利最多的外國法人。

  不過去年智慧局受理全年專利新申請件數為78,425件,較97年減少 5,188件,負成長6.20%,是自民國91年以來首度負成長,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均略減,然而,外國法人申請件數衰退成長較大,年減1 5.82%,外國法人申請件數為27,169件,大幅減少5千餘件。

  智慧局認為,主要是因為去年金融海嘯衝擊,各個企業紛紛縮減研發費用,因此從申請專利件數可以反映出來。

專利審查大塞車 吳揆清路障 指示研議成立審查基金增聘外包人力,採產業分類或訂定差別收費標準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03

  經濟部對專利案件審查累積15萬件形成大塞車情況,每案平均35個月才能核准,較南韓每案15個月大幅落後,吳揆昨天指示研議成立專利審查作業基金,增聘外包人力,並考慮採取產業分類或訂定差別費率標準,加速高科技專利案件審查,以免延宕我高科技創新競爭力。

  吳揆昨天聽取發明專利產業化、雲端運算、智慧電動車、智慧綠建築等四大新興產業推動規劃情形簡報時,高度關切專利案件因人力不足大塞車情況需儘速解決,不能因此延宕產業競爭力。

  目前專利案件累計共15萬件,待辦發明專利案件多達12.9萬件,耽擱情況十分嚴重,平均每案等待專利審查時間須耗時35個月以上,亦即通常一件專利案須2~3年才能審查完成,嚴重錯失發明取得專利的商機。

  反觀南韓,平均每案15個月即可取得,每人平均審查專利案件的速度,是我國的2倍。如此緩慢的審查速度,對我國資通訊高科技國際競爭力十分不利。

  專利與商標申請費用收入一年達30億元,但是支出才13億元,收入比支出多約16億元,收支不成正比,每年均將多餘收入繳回國庫,但是智慧局卻無經費增聘外包人力加速審查,無法對繳費申請人有所交代。吳揆因此指示研議成立專利商標作業基金,以這筆基金增聘檢索及分類等非核心業務的外包人力。

  此外,政委梁啟源也建議,可將案件作產業分類或是訂定差別費率標準,如此可讓景氣循環期短、商機稍縱即逝的高科技產業加速審查取得專利,以因應市場快速變化,未來不排除對時效迫切的案件收取較高額審查費。

  另外,智慧局提出人力需求法定編制員額99人,約聘僱300人,合計399人,但人事局認恐增政府人事負擔,不符政府精簡政策方向,人事局僅同意先核給編制人力39人。

法規高門檻 生技學名藥難熬 藥界寄望歐巴馬健保改革能擴大生技學名藥市場,如今出現變數,業者經營愈加困難

【記者杜蕙蓉/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2/01

  正當全球正掀起一片投入生技學名藥熱潮中,民主黨在麻州參議員選舉失利,使歐巴馬健保醫改政策面臨考驗。永信集團董事長李芳全認為,比起技術,市場和法規的障礙門檻,才是國內發展生技學名藥的最大難關,而歐盟所稱的「相似生技藥(Biosimilar)」更是陷阱,若法令無法突破,廠商的努力恐很難打進國際競技場。

  李芳全指出,相似不等於相等,表面上,歐盟醫藥品評審委員會( EMEA)所稱的「相似生技藥(Similar biological product)」與美國FDA的「生技仿製藥(生技學名藥,Follow-on biologics)」講的都是生技學名藥,但相似藥的稱呼卻是陷阱。

  李芳全指出,生技學名藥包括蛋白質、抗體、疫苗、血漿製劑等等,不但分子量大很多,組成結構複雜,還有生物活性的問題,因此,它不像化學學名藥一樣,具有安全、有效、均一和經濟(價格不一)的特質,所以,化學學名藥可以自動替代原廠藥,在美國州法規規定,如果病人同意,醫生可以選擇價格較便宜的學名藥,這是化學學名藥只要專利過期,藥價可以急遽下降的原因。

  反觀生技學名藥,因為活性不穩定,醫生不能自動替代,因此,即使歐盟政策是比美國開放,但實際上,歐盟通過的相似生技藥並沒有市場,因此,藥廠如果要發展生技學名藥,首先面對的考驗,就是法規的高障礙門檻。另外,原本藥界都寄望歐巴馬總統能開第一槍,透過他的健保政策改革,讓化學或生技學名藥都有更龐大的市場,現在卻因為民主黨失去麻州一席參議員,歐巴馬的健保改革困難度不低。

  無可諱言的,生技製藥原本就是一場比耐力的馬拉松賽,一個新藥從開始到上市,可能要耗費8-10年的時間,不少生技業都因期間的變數半途鎩羽而歸,根據Fierce Biotech統計,去年就有16家主要生技公司是關門大吉,至於投入學名藥的廠商,若沒有政府的強力支持,一樣很難創造強勁的競爭力。醫藥界人士認為,在生技學名藥的國際法規很難突破下,國內又因健保制度的不合理,在政府一味砍殺健保價,獨厚外商藥廠,大舉稀釋本土藥廠的獲利,以健保制度未實施時,醫藥每年約600億元的市場,本土藥廠還佔有200億元,到健保實施後,每年約1,300億元的市場,本土藥廠卻僅有300億元規模,即可知國內藥廠經營的困難。

  醫藥界人士認為,現在健保局大舉虧損卻又以調高健保費和砍廠商藥價來支應,政府不從最根本的醫藥制度去改善,卻只是從民眾和藥廠的口袋找錢,看來國內生技製藥不僅有外患,內憂也不少。

被控涉侵權 超眾:賠償金額有限

【記者呂俊儀/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10/01/30

  針對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控告超眾(6230)在宏碁(2353)MS2 263型號NB內散熱模組使用散熱管有侵權案件。超眾昨(29)日強調,公司產品採自家專利,且2009年間生產、銷售爭議散熱管產品,銷售數量僅5萬餘支,縱使古河請求損害賠償,依專利法相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最多也未達100餘萬元。

  古河則表示,目前要求100萬元金額為訴訟標金,與和解條件不同,詳細賠償金額仍要視後續調查與侵權證據情況而定。

  超眾指出,公司2009年9月已停產、銷售古河所稱侵權產品,另行研發其他新式散熱管產品,且該項產品實際上以公司自行研發並取得 專利權技術所製造,並無侵害古河專利權,對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會依法提出答辯。

  超眾說,爭議散熱管產品確實為公司自行研發產品,應不構成任何侵權行為,且2009年間生產、銷售產品,銷售量僅5萬多支,不論古河公司主張侵權理由,即使古河請求損害賠償,依照專利法相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最多也未達100多萬元。

  超眾去年第4季合併營收為11.42億元,季增約2%,全年合併營收 37為億元,年減13.69%。預估去年第4季單季獲利至少可與第3季持平,元月受惠市場需求暢旺,單月出貨將優於去年12月。


站主評論:

台灣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害損害賠償主張方法,主要分為兩種:一、以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此時權利人必須證明自己所受的損害及所失利益。而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參見民法第216條)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來計算。

實際上,上述的證明對權利人來說,都是艱鉅的工作。與外國法院相較,台灣法院認定損害賠償的標準也比較嚴格。許多廠商如果遇有同時可在台灣及美國提起訴訟的機會,若無美國高額律師費的顧慮,自然都會先在美國提起求償的訴訟,以增加對對手的壓力。而在台灣要取得動輒上億台幣的專利侵權賠償,也是非常少見的事。


相關條文:

專利法第85條規定: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
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
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
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日本古河控告超眾散熱管侵權

【記者呂俊儀/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27

  日本古河電氣工業本月25日委由台灣古河國際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提出超眾(6230)散熱管疑有專利侵權情事。古河國際總經理守屋信雄昨(26)日表示,依日本母集團智財部門評估,和解金額暫訂2億美元,是否另提損害賠償將視和解情況與訴訟結果進一步評估。

  超眾昨日也強調,產品疑出現雷同之處,主要爭議點在散熱管內毛細技術設計,該部分公司早於民國88年即有申請專利,且生產製造技術均採自家專利,並無侵權。

  據了解,該散熱管主要出貨國內NB代工廠,由於採薄型設計,導入 NB機種為CULV,不過去年6月即已結束出貨,因此出貨量有限。

  古河電工為日本第5大集團,著墨產品涵蓋汽車及電子零組件、通信、能源、材料等領域,集團旗下包括富士通、瑞穗銀行、橫濱輪胎等,員工總數約3.5萬人,去年度營業額達122.7億美元,其中在PC產業散熱模組客戶涵蓋國內5大代工廠。

  守屋信雄指出,在台提告超眾全由日本母公司授權,公司經1年蒐證後,去年底發現市售特定型號筆電使用超眾昆山廠巨仲所生產散熱模組,其中超眾製造的散熱管疑有侵害古河專利。

  守屋信雄進一步說,公司委託財團法人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智慧科學研究所鑑定,鑑定結果認為,對應內容應落入古河台灣專利第121 526號「散熱管及其加工方法」專利範圍。古河國際認為,根據智慧科學研究所第1103號專利權侵害鑑定研究報告書,巨仲散熱模組中所採用超眾生產散熱管有侵害專利權事實。

  古河電工已於本月25日於板橋智慧財產法院對超眾提出侵權訴訟,要求應禁止超眾製造、販賣及千害其專利散熱管,並應將侵害產品銷毀、賠償損害。超眾亦回應,公司採用為自家專利技術,實際情況靜待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