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0

網播院線片 侵權上億罰20萬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2009.12.02

板橋市民管令康去年七月開始,利用分享軟體下載熱門電影後,放在自己架設的「趴趴看」網站供人觀賞,侵害著作權金額達一億五千萬元;板橋地院昨天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管八月徒刑、緩刑三年,須支付國庫廿萬元。

據查,管令康曾在網喀打工,後來自費申請美國伺服器架設「趴趴看」網站,提供線上直播盜版熱門院線電影。管令康今年三月被捕後供稱,是因為想要衝高網站的人氣,才會提供線上直播。

法院調查,管令康(卅二歲)從去年七月到今年三月遭查獲,總共將九十二部院線電影上傳網站直播,包括功夫熊貓、葉問、全民超人等,點閱率高達兩萬多次;根據財團法人台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調查,侵權金額高達一億五千萬元。

由於管並無前科且有悔意,加上著作權基金會同意有條件給予緩刑,法官因此宣告管令康緩刑。

聯電和艦案 二審判決被發回更審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12.04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捲入聯電和艦案,一、二審都獲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部分證據的採認違反經驗法則,昨天將兩人被訴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發回更審,對兩人不利。

新竹地檢署當初起訴指出,90年間,曹興誠、宣明智罔顧政府法令和聯電股東權益,透過第三地在大陸蘇州設立和艦八吋晶圓廠,以聯電資產協助中國和艦科技公司籌資、建廠、營運等情事,涉嫌背信。

最高法院昨天判決指出,檢察官曾提出和艦公司每月的會議紀要、員工的升等作業資料,欲證明聯電協助和艦採購設備,且由聯電處理和艦的營運及升等事項;而在和艦任職的曹效忠,會向聯電報告建廠進度等。

合議庭認為,由上述證據來看,檢察官指控曹興誠、宣明智擅將聯電的人力、專利權與營業秘密提供給和艦,並協助和艦籌募資金、建廠、營運與客服管理等事情,並非完全沒有根據。
最高法院也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如中國和艦公司資訊工程主管張順德向曹、宣報告業務,並非傳聞證據,高院排除其證據能力,也有可議之處。

阿里巴巴來台註冊商標 三連敗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09/11/29

  中國最大B2B電子商務網站阿里巴巴ALIBABA,以「因為信任所以簡單(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商標,該局不准其註冊。阿里巴巴一狀告進法院請法官主持公道,但智慧財產法院日昨公告審理結果指出,阿里巴巴所提商標不具識別性,判決其敗訴。

  阿里巴巴來台註冊商標一波三折。因為,這已是阿里巴巴在台灣第 3件商標註冊事件的官司,但每件都遭法院判決敗訴。

  「因為信任所以簡單(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商標 ,是阿里巴巴所設立「支付寶」事業部創立之初,強調以「信任」作為產品與服務核心的經營理念,並作為支付寶網站(http://trust. alipay.com/)的標識;該網站的用戶已超過1億,每日交易總額逾人民幣4.5億,每日成交筆數達200萬筆以上。

  儘管如此,智慧財產局認為,阿里巴巴提出的這一個商標為「一般敘述用語」,無法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但阿里巴巴卻申請用此一商標,作為指定在商標法施行細則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上,包括聲音或影像記錄、廣告、電信傳輸、汽車貨運等7大類服務。

  阿里巴巴主張,用「因為...所以...」雖為常見用詞,惟加上「信任」及「簡單」的組合後,成為頗具創意的語詞。再說,該公司用這樣的商標,已在新加坡、香港等華語地方取得註冊商標,雖說各國國情法制各異,可是商標法具有國際性,顯然該商標已在星、港都認為具有識別性。

  不過,並未打動承審法官的心。智慧法院指出,該商標既屬敘述性文字組合,本身復具有一定意義,以之作為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一般消費者難以此商標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依據,其識別性自屬明顯不足。因此判決,駁回阿里巴巴聲請撤銷智慧局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的請求。

兩岸著作權交流 音樂人版稅有譜

工商時報 【潘羿菁/台北報導】 2009/12/01

  儘管中國大陸早在2001年已有決議,廣播與電視播送音樂必須付版權費用,不過立法至今尚未落實,導致所有音樂詞曲創作家均無法收取著作權費用,大陸版權局昨(30)日表示,11月已立法強制要求廣播與電視等業者需付費。大陸官員強調,未來台灣詞曲創作家可收到版權費,這是起步,大陸智財權保護的概念已漸趨成熟。

  經濟部智財局舉辦2009年兩岸著作權論壇,邀請商總理事長張平沼、國家版權局顧問兼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沈仁干等探討兩岸著作權爭議。

  智財局長王美花表示,台灣流行歌曲拿到大陸卡拉OK、廣播電台或者電視等營業場所播送,依法唱片公司與詞曲創作人均可向播送人收取著作權費用,但是唱片公司認為收取到的費用根本就不符合使用比例,甚至收不到。

  對此大陸版權局表示,著作權使用付費的問題,早在2001年就已經立法規定,但一直無法落實,所以日前大陸又頒布新法,要求廣播與電視業者必須要付費,未來著作權人可依法收取版權費,這是一個起步,讓播送人養成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概念。

專利申請人更正,智慧局不採納 法院判業者勝訴

工商時報 2009/12/03 【張國仁/台北報導】

  專利權人如因各種原因而願意減縮申請專利範圍,或有誤記事項的訂正,或有對不明瞭記載的釋明,可以經由更正程序作修改。但智慧財產局卻違反專利法這項規定,不准業者更正,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對智慧局的作為,以「於法不合」為由,判決智慧財產局敗訴。

  民國90年間,捷揚光電公司以「文件相機的結構」,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獲准,並在公告期滿後,獲發專利證書。

  但隨後國內以專營數位視訊為主業的上櫃公司,即圓剛科技,以「不具進步性」向智慧局舉發捷揚所獲專利違反專利法規定。

  捷揚獲悉後,在94年、95年兩次提出專利申請範圍更正本。但智慧局仍在97年7月審定圓剛的舉發「成立」,並作成撤銷捷揚專利權的行政處分。

  捷揚提告舉例主張,請求項記載「液晶顯示器」的上位概念技術特徵,在發明說明中敘述該「液晶顯示器」,是指「液晶監視器」(下位概念技術特徵)。將原請求項中記載「液晶顯示器」用語更正為說明書中所載的「液晶監視器」,屬於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事項的例示規定。

  判決書指出,專利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允許專利權人在「合法範圍內」提出更正。捷揚提出的更正,將專利範圍由相機本體超過底座及相機本體不超過底座兩種實施態樣,放棄其中一種,僅保留「相機本體超過底座」一種,這是將原涵蓋範圍予以窄化,並無實質擴大專利範圍,或與更正前不同的情事。

  智慧法院認為,智慧局沒有在舉發審查過程中准予捷揚的更正,已經不合法,卻仍依捷揚原公告申請專利範圍據以審查,而審定舉發成立,並撤銷其專利權,其處分「於法不合」;而訴願決定沒有糾正,也有違誤。因此判決,經濟部應撤銷「舉發成立」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另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適法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