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

和艦案二審 曹興誠等仍判無罪

中國時報 A6/焦點新聞 2009/01/01

【郭良傑/台北報導】

  聯電和艦案高等法院卅一日駁回檢方上訴,聯電前董事長曹興誠、宣明智、鄭敦謙等三人均維持原無罪判決。法官認為,檢方指聯電對和艦的承諾、協助等對外會計事項等均未具體舉證,駁回其上訴,背信罪部分無罪定讞,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仍得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檢察官上訴指控曹興誠與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聯電轉投資的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等三人的行為是否「違背任務」涉嫌背信,及是否適用商業經營法則的構成要件部分,屬應鑑定事項而未經鑑定,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

  但檢方竟主張曹興誠等三人所為是否觸犯刑罰法律、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不明,有待鑑定。檢察官對此未詳盡舉證責任,以致本案事證不周延、不明確,而應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判決另指出,檢方也未就所謂「會計事項」,無論是營業秘密、專利權利金、管理技術勞務及承諾等在聯電公司與和艦公司之間,究竟有何權責關係;而在該權責關係下,交易內容與金額為何,是否確定等加以舉證。

  合議庭認為,檢方起訴指聯電公司對和艦公司的承諾、協助等是否屬於對外會計事項,是否應揭露於聯電公司的財務報告,應視聯電公司與和艦公司間,是否存在行為時商業會計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的對外會計事項,聯電與和艦究竟有何權責關係、交易內容與金額為何、是否確定?檢察官迄未以具體的證據舉證。

  合議庭並指出,檢方未舉證聯電公司的8AB廠的產能利用率自九十一年三月到九十四年九月止,大多接近滿載,其曾如何支援和艦公司的產能,此舉如何影響聯電公司的產能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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