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1

INTEL、Intel商標特取爭訟 智財法院判廣濱勝訴 英特爾上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28

  英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指控台商廣濱國際公司( INTEL-TRANS CO.,LTD),涉及商標侵權,目前還有一項,即英特爾要求廣濱停止使用「INTEL」英文字的商標特取部分還沒定案。針對 商標特取部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廣濱勝訴,英特爾不服,已提出上訴。

  英特爾認為,廣濱的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其中TRANS是交通運輸業的慣用字,並無識別性,真正作為識別營業主體的文字,僅有「INTEL」字樣,但該「INTEL」英文字為英特爾公司註冊登記的商標 ,因而指控廣濱涉及商標侵權。

  英特爾因此向法院提出5項聲請,包括1.廣濱應停止使用「INTEL」為其商標及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2.應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其公司英文名稱特取部分為與「INTEL」相同以外名稱的登記;3.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付利息;4.應連帶負擔費用,對本件判決書之當事人、案由及主文的內容,在兩家媒體全國版1版報頭下刊載聲明啟事各1日;5.英特爾並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廣濱在1999年設立時就以INTEL-TRANS CO.,LTD向經濟部登記。但台北地院在2007年4月判決,停止使用「INTEL」為其商標及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負擔訴訟費用及登報聲明、及賠償等3部分廣濱敗訴,賠償部分金額由100萬元,降為55萬元,其他兩部分駁回英特爾的聲請。

公司註冊 禁用國際大廠英文名稱 智慧局將修正商標法,避免市場混淆及侵害他人商譽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19

  我國進出口廠商將無法註冊著名大廠的英文名稱!智慧局將修正商標法,把「其他表彰營業主題或來源之標識」修改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以杜絕法律漏洞。

  國際英特爾(Intel)大廠控告台灣INTEL廠商侵權,主要是因為台廠INTEL公司英文名稱與英特爾的英文名稱相同,近日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法院主要是認為,商標法中所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的中文名稱,只要台廠INTEL中文名稱不同,就無侵權之嫌。

  此外,兩家INTEL公司所販賣的產品大不同,所以不至於會減損著名商標之信譽。

  也因為如此,此判決一出來,引發宏碁、華碩與宏達電3家科技大廠高度關切,陸續向智慧局反應,此判決會造成他人任意將坊間的著名商標使用於其公司的英文名稱,造成市場的混淆。

  智慧局長王美花也認為,如果不加以改善,恐會讓廠商辛苦打出的 商標名譽,有被侵害之嫌。

  為了杜絕類似情況發生,智慧局已經針對商標法第62條第1款提出 商標法的修正草案,將現行條文中「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改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在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含在貿易局登記的英文名稱。

  此外,王美花也舉例,智慧局接獲知名商標遭到冒用的抱怨以香奈兒(Chanel)最多,包括被冒用在汽車旅館等。

  而在商標法修正草案尚未三讀通過之前,智慧局與商業司開會,做出兩點決議,包括商業司提醒公司不要用著名商標作為英文公司名稱,另外也請商業司規劃修正公司法,如果有類似的公司登記,可以撤銷公司登記。

ifoto、iphoto商標,被判定近似 與蘋果官司 統一超敗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A19/稅務法務 2010/05/13

  統一超商的「ifoto」商標,因與美商蘋果的「iphoto」商標,有近似且容易讓消費者混淆誤認情事,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統一超商因此興訟,但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統一超商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2007年3月間,統一超商日以「ifoto及圖」商標,指定使用在商標 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16、35、40類的電子廣告板等商品、服務,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

  但美商蘋果發現後,認為統一的「ifoto」商標,有違商標法規定不得註冊,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審查後認定確實構成近似,於是在 2009年6月間審定原核准給統一的「ifoto」商標,應予撤銷。

  智慧法院判決指出,「ifoto」與「iphoto」讀音完全相同,異時異地隔離觀察及連貫唱呼之際,兩者外觀及讀音極相彷彿,應該屬於構成近似的商標。

  同時,美商蘋果是世界知名的電腦公司,自1998年起陸續推出iMa c、iphoto、iBook等「i-」系列商標的電腦軟硬體和其他電子相關產品。

  其中「iphoto」商標是蘋果所設計具有照片管理、剪輯功能的軟體產品及相關數位元影像服務。並不僅在世界各國獲准多件「iphoto」 商標,也從1994年起陸續在我國獲准註冊。在電腦、電腦周邊產品/服務及透過電腦網路提供數位影像服務,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並達成著名程度。

  至於統一「ifoto」商標,判決書指出,不管是從Google、Yahoo,或7-Eleven本身的網站所查資料,都不足以證明該商標在申請註冊時,即2007年3月13日前已廣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所普遍知悉。

與英特爾Intel特取商標爭訟 更二審判決 廣濱勝訴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06

  英商英特爾公司(Intel Corporation)與台灣的廣濱公司,就「 Intel」英文字的特取商標爭訟,官司打了5年,一路敗北的廣濱公司,日前在智慧財產法院更二審判決時,難得的獲取勝訴,該公司「I NTEL-TRANS」名稱中的INTEL特取文字可望保留。本件英特爾仍可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更二審判決指出,廣濱「善意」使用「Intel」英文字,並無商標侵權問題。

  智慧法院認為,廣濱的中文名稱為「廣濱國際有限公司」,與英特爾所有「Intel」註冊商標既不相同,也非近似。雖然廣濱英文名稱「INTEL-TRANS CO.」中有INTEL一字,可是英文名稱並不是商標法所規定的「公司名稱」。

  同時,商標法所指「減損識別性」,必須有減損的結果發生,與同法「有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還是有程度上的差異。

  智慧法院另指出,經查,廣濱主要是以船務代理為業,另有登記國際貿易業,沒有生產製造產品,而英特爾則是電腦產業。因此兩公司間沒有產品會產生貿易上競爭關係,應該沒有減損識別性或業務上信譽的情形。而且廣濱從1999年登記此一英文名稱以來,就作為報關、業務連絡、帳單、銀行往來等合理用途,算是善意使用。

  智慧法院更二審因此認為,英特爾指控廣濱的英文名稱有侵害其商標權,並無理由。於是判決,原判決(台北地院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令廣濱停止使用「Intel」為該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及訴訟費用的裁判均廢棄;廢棄部分,英特爾在一審所提訴訟,駁回。

  更二審所指「確定」部分是指,2007年4月間,台北地院判決廣濱敗訴時,除要求廣濱應停止使用INTEL為其商標及為該公司英文名稱的特取部分外,並應給付英特爾新台幣55萬元賠償金,及自2005年1 2月2日,到清償日止以年息5%計算的利息;且在中國時報等全國版一版頭下刊載聲明啟事1天的部分。

中華電MOD使用未授權A片 挨告 日業者控其涉嫌盜版,求償1.5億元侵權損害賠償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26

  中華電信MOD頻道的鎖碼影片,竟然使用未經授權的A片,而且還遭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踢爆涉及侵權行為。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昨天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指控中華電信涉嫌「企業盜版」違反著作權法,並且提出1片求償500萬元,目前涉及30片違法共1.5億元的侵權損害賠償。

  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申告的對象,除了中華電信公司外,並將該公司董事長呂學錦、副總經理兼北區分公司經理黃子漢列為被告;提告案由除違反著作權法外,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外界質疑成人影片,違反公序良俗,沒有著作權的問題,日本業者委任律師簡啟煜認為,成人片絕對擁有著作權。

  簡啟煜引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07號解釋指出,善良風俗應該隨社會變動而改變,因此台灣社會也應檢視並調整對於A片的解讀,肯定A片擁有著作權的必要。

  日本8家成人片業者在4月14日曾召開記者會,要求中華電信MOD在 1個月內改善違法播放日商著作權影片的情形,但近日側錄蒐證結果,依舊發現其「成人單點」選單中未將此類影片撤下。中華電信MOD 並以該公司只是平台業者角色,依法不會事先審查節目內容為由,並未理會業者的反應。

  簡啟煜表示,MOD開播營利已超過5年,必然知情節目內容有無經過授權,顯然構成侵害著作權的故意存在。

中帝盜版案 微軟獲賠76億天價 台北地院審結宣判,創我國司法史上民事損害賠償最高金額紀錄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19

  美商微軟公司指控全球最大盜版案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事件,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宣判,被告中帝科技公司及中帝負責人胡鍾琳,以及胡的妻子碧盈科技負責人陳碧卿等人,應連帶賠償微軟高達約新台幣 76億元。此一天價賠償金,創下我國司法史上民事損害賠償的最高金額紀錄。

  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余明賢判決指出,中帝科技、碧盈科技、鑫偉、植陽等4家公司及2名被告胡鍾琳(已故)及其妻陳碧卿等應共同連帶給付微軟5,480萬美元及新台幣58.81億餘元,折合新台幣約76億元,以及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被告並應將民事判決主文刊登在報紙上。

  微軟同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中帝科技等應賠償新台幣1,000萬元的商譽損失,但判決指出,微軟未能提出商譽確實遭到損害的證明,因此,此部分請求,駁回。

  微軟指控台灣中帝科技等公司,涉及仿冒、盜版等違反著作權法等侵權行為,除提出刑事告訴外,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官司,因此案與一般民事侵權求償官司不同,微軟沒有繳交裁判費的問題,微軟於是一次求足賠償金額。

  2001年11月美國洛杉磯海關及警方查獲來自台灣中帝科技及其負責人胡鍾琳,涉嫌走私82萬多件仿冒微軟、美商賽門鐵克及趨勢科技等知名公司電腦軟體光碟片,總價值超過9,800萬美元仿冒案,震驚國際。

  2002年12月4日,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刑法偽造文書等數罪,將胡鍾琳與陳碧卿夫婦、陳建旭(紋鴻電腦及植陽實業負責人)、胡海棠(胡鍾琳之子,鑫瑋公司負責人)、蔡山林與邱俊儀(晶乾科技董事長及副總經理)等被告起訴。

  此外,本案中帝走私仿冒品的美國買主 Lisa Wu Chen(譯名陳吳莉莎)已經美國加州高等法院判刑9年,併科賠償微軟及賽門鐵克公司1,100萬美元。

  中帝除仿冒國際知名大廠光碟外,璩美鳳事件的色情光碟,也是出自該公司的手筆。

  被告胡鍾琳等共犯,自2000年11月起,到2001年4月止,利用集團所屬中帝、碧盈、鑫瑋、紋鴻、植陽及晶乾等公司,陸續盜版光碟超過82萬片出口牟取暴利,被仿冒的光碟著作權,幾乎涉及所有知名電腦廠商及電影片。

  諸如迪士尼、侏羅紀公園、神鬼戰士、鐵達尼號等當時首輪電影,只要美國上市,台灣立即同步「上市」,引起微軟及美商各大廠商震驚,要求台、美治安單位及時偵破此一全球最大的跨國仿冒、盜版集團。

法律網複製資料案 法源告贏月旦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5/17

  知名的「月旦法學知識庫」,因被發現有十三萬八千筆資料與「法源法律網」雷同而挨告,成為國內首宗重製「他人資料庫」違反著作權案。智慧財產法院日前減刑後改判元照出版社總經理萬炳宏、資料庫建置主管楊東如、羅承宗十一月至六月不等有期徒刑,其餘被告維持原判。本案部分仍可上訴。

  國內最大法學補教兼出版業者元照出版社,旗下包括高點補習班、《月旦法學》雜誌等法界知名產業。九十四年間元照總經理兼實際負責人萬炳宏,著手以「LAWDATA」為名成立「月旦法學資料庫」,進軍法學資料庫領域。

  判決指出,萬炳宏規劃建置「月旦法學知識庫」時,公司顧問羅承宗、數位開發部門主任彭癸菁,以每筆資料○‧七至○‧八元代價,雇用工讀生以帳號密碼登入「法源法律網」後,逐筆複製「判解函釋」及「裁判書查詢」資料,重製為純文字檔案。

  由於法學資料內容卷秩浩繁,短期間內搜羅不易,以「LAWBANK」為名、本身也是全國最大法學資料庫系統的「法源法律網」,就在對手上線後發現,月旦法學資料庫網站內容,涉及違法重製法源法律網十三萬八千萬筆法學資料,遂向台北地檢署提告。

  只是,這些檔案有不少在司法院資料庫,也搜尋得到,是否屬智慧財產保護範疇,成為兩造攻防重點。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法源法律網「判解函釋」子資料庫,是該網站在七十五年起聘請專業人員蒐集法學資料,並加以整編、分析、撰寫要旨、相關法條及其所規範的法規版本、再逐字登打基本資料;「要旨編撰」為法源公司專業人員詳閱全文後,經判斷資料內涵撰寫而成。兩者均屬編輯著作、語文著作而應受智慧財產法保護。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審結,維持一審有罪判決部分有:彭葵菁一年徒刑,減刑改判為半年徒刑、緩刑三年;科處元照公司八十萬元罰金。

  因「元照公司」未實際獲利,萬炳宏在審理中亦曾表示和解,減刑後萬炳宏改判十一個月、楊東如八月徒刑。一審被認為是「幫助犯」的羅承宗,則被改列共同正犯,減刑後改判六月徒刑,並得易科罰金。本案除元照公司、大鐸公司部分定讞,其餘部分仍可上訴。

友達專利戰大勝LGD;將聲請LGD輸美禁制令,台廠訴訟先下一城

【記者陳泳丞、袁顥庭/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5/03

  台灣大尺寸面板業發展10多年,終於在跨國專利技術訴訟案首度出現難得的大勝場面!友達與競爭對手南韓LGD在美國專利纏訟,雙方各提出4項專利侵權案,其中美國法院已裁定友達提出的專利全勝,此舉顯示台灣面板技術已非吳下阿蒙。友達昨日並表示,將聲請禁制令,禁止LGD侵犯友達專利技術產品,出口及銷往美國。

  早在今年2月左右,當美國德拉瓦州聯邦地方法院裁定LGD侵犯友達 4項專利確定時,友達就曾指出,可能會對LGD提出數億美元的求償,根據業內人士估計,由於友達再次一面倒的大勝,創造出來的價值恐怕會超過10億美元以上。

  原因在於LGD侵權產品應用廣泛,包括供液晶電視、監視器、NB、公用資訊顯示器及手機的小尺寸面板,自損害賠償期間至案件審理時,採用LGD面板銷售到美國的產品,有相當大比例屬於侵權產品,友達可據此要求償付權利金,並順勢阻礙競爭對手的產品銷售與佈局。

  友達指出,此案始於2006年12月,LGD在美國向友達及奇美電提出 專利侵權訴訟,友達隨後向LGD提起反訴。案件在2009年6月進入審理。訴訟審理時,LGD曾向友達要求超過6.9億美元的損害賠償,但歷經大規模法庭審理後,法院裁定LGD全數侵犯4篇友達專利,而友達未侵犯任何一篇LGD在訴訟審理提出的專利。友達指出,針對法院拒絕LG D的要求,同時維持友達堅強專利技術、並裁定LGD侵犯該等專利,公司方面感到相當振奮。

  友達說明,法院裁定LGD全數侵犯的4篇友達專利包括:美國專利號碼6,778,160、6,689,629、7,125,157及7,090,506,各該專利技術分別協助改善液晶反應時間、改善液晶顯示器可靠度、解決顯示畫面瑕疵、以及提供小尺寸手持裝置所用的薄型結構。這些技術都屬於相當基礎的範疇,也顯示這些年來友達耕耘技術有成。

  同時,友達將聲請禁制令,制止LGD出口及銷售侵犯友達專利技術的產品到美國。且因法院已同時裁定LGD誘使其客戶侵犯友達專利,基於此裁定,友達希望LGD之客戶立即停止自LGD購買未經許可之侵權產品於美國銷售或使用,以免訟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