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1

商標法修正 放寬申請商標權態樣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8/31

  行政院昨天審查商標法修正草案,其中對商標將大幅開放,只要標示具識別性,消費者能接受,不限商標態樣,都能申請為商標權,未來除平面、立體及聲音商標外,例如動態商標、雷射商標等都可擴大開放,以因應經濟活動的多元發展。

  這次經濟部大幅翻修商標法,總計修正條文多達111條。其中與企業界關係最密切的18條商標保護範圍,將進一步開放擴大。

  官員表示,除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及聲音商標外,並以例示方式,舉出動態商標、雷射商標等,但未來商標不限態樣,未來凡夠格當商標,只要長期使用消費者能接受、辨識,且具有商標識別力,都可申請商標權,列入法律保護範圍。

  此外,對損害賠償計算方式,63條第1項第2款「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學者認為侵權就成本或費用不能舉證時,若以銷售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作為賠償,恐有懲罰性之嫌,但立法的目的依民法概念,只為了彌補受害人損失,依現行法令恐賠償太高,恐會形成不當得利,建議刪除後段的規定。

  但司法院代表在行政院審查會時反對,認為法律本來就應保留舉證責任給侵權者,一旦取消,未來侵權者都不舉證,建議保留。

「賽德克‧巴萊」商標權 魏德聖主動拋棄

【張士達/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9/17

  魏德聖導演的新片《賽德克‧巴萊》,因以片名標準字註冊商標,遭原民人士抗議,近日爭議不斷。魏導的果子電影昨日發表聲明沉痛表示:「我們正式宣布主動拋棄已註冊的所有商標權利,不再捲入任何意識形態的紛爭中。請還給我們三百多位為這部關於賽德克族電影付出血汗的製作團隊,一個乾淨的人格。」

  果子電影表示,《賽德克‧巴萊》在籌備初期,因鑒於《海角七號》上映後,市場充斥品質參差不齊的相關仿冒品,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加上已知有智財權蟑螂企圖搶先註冊「賽德克‧巴萊」,為保護電影形象,遂以正常電影製作流程,向經濟部智財局登記註冊片名標準字於八大類商品,以利日後開發周邊產品,配合電影行銷。

  至於為何是八大類登記,而不是類別裡的單一品項,則是因當時還不知要開發什麼來搭配電影行銷,因此以一整個大類委託商標專利事務所登記,但絕不是媒體所指的褲襪、尿布等商品。

  一般電影以片名標準字申請商標實為常態,正如《艋舺》是個地名,並不能註冊阻止別人使用,但該片由書法大師徐永進書寫的片名標準字仍可申請商標。但在《賽德克‧巴萊》的商標申請因外界誤解造成爭議後,魏德聖為了不想造成族人誤解,立即致電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向他表明初衷請他轉達族人,並表示若族人仍有疑慮,公司願向智財局拋棄所有登記片名標準字之商品類別。

  但他們擔心在拋棄後,將有非賽德克族之有心人士趁著空窗期進入登記,於是在討論後考慮進行商標權讓渡,並協調部落代表找出恰當的讓渡單位。

  果子電影表示,為免商標爭議導向電影和族群雙輸的局面,因此十五日已和一直贊助的信義鄉農會取得共識,連同他們以電影標準字申請的酒類註冊,也一起轉讓賽德克族人,並透過連繫安排,約定十九日下午在台北,與十名部落代表面談後續電影標準字權利轉讓事宜,沒想到仍遭媒體與原民人士大肆抨擊。

  果子電影昨晚發聲明表示:「極度的錯愕!我們竟然在誠意的協調解決中變成一個真正的剝削者、消費原住民者、貪圖別人利益又想私相授受的低級漢人。」

  在困惑傷痛與心灰意冷之下,果子電影致電智財局表明主動拋棄商標權。果子電影並強調,有關「賽德克‧巴萊」標準字註冊的爭議,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中,並未載明部落名稱為受保護的智慧創作,而且原民會也未認定並登記「賽德克‧巴萊」五字,如果「賽德克‧巴萊」已受保護,智財局也不可能核准商標權的註冊登記。

曹興誠:尊敬法官 他們都正直 和艦案高院更一審 曹、宣獲判無罪 曹改口讚法官 坦承先前有點「不敬」 對檢不斷上訴直言是「磨人」

【郭良傑、劉宗志/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9/15

  和艦案更一審引發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怒嗆高院法官違法審理、退庭抗議,高院十四日宣判,合議庭認定,檢方未能舉證曹興誠與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判曹、宣兩人無罪。曹興誠昨天改口說,他對這些法官相當尊敬,因為他們都是正直的人,並未因他先前有點「不敬」,就有不公判決。

  曹興誠、宣明智被控於擔任聯電董事長與副董事長期間,自九十年六月到九十一年間,用聯電資金,投資大陸和艦科技公司,並獲和艦允諾未來將回饋聯電,但因這項投資未獲政府核准,曹、宣被控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

  一、二審均判曹、宣兩人無罪,但檢方認定曹、宣兩人的背信行為與違反商會法部分有牽連,上訴最高法院,獲最高法院認同,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發回更審引發曹興誠一連串抗議,他先批評檢察官濫權上訴,繼而聲請釋憲,未被大法官會議受理;又在法庭內抗議法官違憲、違法審判,當場退庭抗議,怒嗆法官「要我出庭就來拘提」,拒絕再出庭。後來,曹興誠發現,和艦案及何智輝銅鑼徵地弊案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的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完全相同,他決定回到高院出庭,怒批最高法院「法官太多」,合議庭五位法官「枉法裁判」,這是他因和艦案在更一審的第二次出庭。

  高院更一審合議庭昨天審結宣判,曹、宣兩人依然獲判無罪。判決指出,檢方未能證明曹、宣兩人與和艦公司的口頭承諾,有違反聯電公司的利益,也無法證明聯電公司有多少損失,加上聯電股東會決議支持曹興誠,因此認定兩人並無背信行為。

  至於檢方指曹、宣調任員工到和艦服務,並支付薪資及紅利,提供管理諮詢、發明專利等給和艦公司,未揭露在財務報表中,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更一審合議庭認為,財務報表並非曹、宣兩人製作,檢方也無法舉證兩人違法,此部分亦判無罪。

  曹興誠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司法最重要的就是正確、即時,這也點出台灣司法制度的二大問題。一是手握大權的檢察官可以不斷上訴,從先進國家來看,明顯是侵犯人權,因此他建議檢察官在刑事一審判決無罪後,不得再上訴,否則不斷「磨人」,違反人權也浪費社會資源。

  他再批評台灣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太多,指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有違審判不可分原則。曹興誠指出,有些地院法官可能較年輕、經驗不足,建議把最高法院法官人數裁減,派至地院陪審,既可提高審判正確性,也可縮短審判時間,達到正確、即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