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3

指燦坤較貴 PChome判賠

【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4日電)
知名3C賣場燦坤實業不滿PChome網站刊登不實比價廣告,指稱燦坤商品較貴,侵害商譽,到法院求償。法院認定未查證價格訊息,判PChome應賠燦坤新台幣1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燦坤在民國97年4月間舉辦「會員招待會」,推出低價商品。但發現PChome購物網刊登不實比價廣告,指稱燦坤無販售某些商品,某些商品還比較貴,燦坤認為PChome侵害商譽。
判決書指出,燦坤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於同年10月對PChome處以20萬元罰鍰,並命令停止刊登廣告。燦坤認為PChome未立即移除廣告,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0萬元,並在四大報、知名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
PChome表示,廣告為PChome派員到燦坤門市實際訪價或參考廣告型錄製作,PChome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被告刊登的比價廣告,未詆毀燦坤服務內容,沒有侵害燦坤名譽,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PChome未善盡查證責任,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製作未標明查訪時間、地點的比較廣告,導致10多項商品價格錯誤,認定PChome確有過失。法官判決PChome敗訴,應賠償燦坤100萬元,另在PChome24小時購物網首頁,刊登道歉啟事4天。全案可上訴。

註記:
查看本件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63號之判決書內容可知下列各點:
1.PCHOME辯稱:燦坤公司之廣告型錄並未登載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經伊派員至燦坤公司臺北門市查訪,亦未看到其販售該商品……
但法院認為:縱認燦坤公司廣告型錄未登載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之販售資訊,且網路家庭公司曾派員至燦坤公司臺北門市查訪等情屬實;然燦坤公司銷售商品眾多,門市遍及全省,自無從於廣告型錄就全部銷售商品為促銷訴求,而網路家庭公司僅於燦坤公司之臺北門市查訪,及未於廣告型錄發現燦坤公司促銷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即認燦坤公司未銷售該 4項商品,並於其網頁刊載「燦 價:無販售」之表示,將使消費者誤認燦坤公司未銷售上開商品,而增加網路家庭公司之交易機會,顯難認其無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之故意或過失。

2. 損害賠償計算的方式如下:
依燦坤公司提出97年會員招待會期間之商品銷售明細表所示,其就LG變頻直驅洗衣機、大同22吋液晶電視、技嘉UMPC 6.5吋行動電腦、Corega MISO超高效能無線寬頻分享器組合、任天堂NDSLite主機、Epson CX6900相印機、Acorp 1.8吋銀炫風MP47項商品之銷售額(即原證913、原證15、原證16所示),合計為7915,246(計算式:2,490,624元+19,976元+21,630元+42,801元+381,910元+4,534,550元+423,755元=7,915,246),則燦坤公司因系爭廣告減少之銷售額以1倍計算即為7915,246元;再參酌財政部賦稅署公布之97年度同業利潤標準,關於電子器材設備批發、電腦套裝軟體批發、電腦及其週邊設備批發之淨利率平均為8%(見本院卷三第23),應認燦坤公司因系爭廣告所得請求網路家庭公司賠償之財產損失以633,220(計算式:7,915,246元×8%633,2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





故宮告違約 華藝判賠158萬


故宮博物院2008年與華藝數位公司簽訂3年行銷契約,期滿後華藝仍授權客戶使用。故宮提損害賠償訴訟,除索討違約金,還依自訂規定請求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共求償4554萬元。士林地院認為故宮請求天價賠償無據,但華藝違約事實明確,應給付故宮158萬餘元。

故宮表示,引發爭議的「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在法院宣判前一日已公告廢止。

2008年12月,故宮與華藝數位公司簽約,委託華藝行銷故宮典藏圖像、文字資料庫和檢索業務,合約至2011年底屆滿。不過故宮發現華藝在契約效期後仍授權澳門大學、成功大學等客戶使用,認定對方違約。

故宮表示,華藝不僅提供給客戶的服務期限超出契約履約期限,催討相關檔案,對方也遲了20日才歸還,應依約賠償。故宮主張,依據自訂的文創管理規定,可另向被告請求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他們認為華藝惡意重大,要依規定索賠。

華藝認為,依故宮主張,他們在契約第3年就無法與使用者訂立1年以上的使用契約,並不合理。華藝也質疑故宮文創管理規定是故宮單方面制定,賠10倍違約金沒有道理。

法官認為,華藝在履約期後仍提供客戶服務,已構成違約,但故宮索討天價懲罰性賠償金「有問題」。法官指出,目前著作權法、商標法都沒有「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規定,專利法中關於損害額3倍的懲法性賠償也經反覆立法修正,可見「茲事體大」;故宮自訂賠償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且逾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沒有效力。

2014/7/1

東芝 控告四台廠侵權



2014-06-04.經濟日報.編譯湯淑君、記者鐘惠玲╱綜合外電
  日本東芝公司3日宣布,已在台灣法院控告力晶科技、智旺科技、力積電子與瑄譽科技(C.T.C),指控四家台灣公司侵害東芝NAND快閃記憶體專利。力晶表示,目前已收到相關文件,快閃記憶體相關業務占力晶業務比重低,對公司營運影響不大。
  東芝目前要求新台幣1億元賠償金,計劃日後提高求償金額。東芝也尋求被告停止銷售和製造被控侵權的產品。東芝在1987年發明NAND快閃記憶體,是目前全球主要製造商之一。NAND快閃記憶晶片廣泛用於智慧機。
  東芝3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已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告訴,控告力晶等四家公司侵害東芝台灣編號154717和I238412的NAND快閃記憶體專利。東芝也向法院聲請禁止製造涉及侵權的NAND快閃記憶產品,包括料號A5U2GA31BTS-BC等,並且尋求賠償金。
  東芝指稱,力晶和其他三家公司未取得授權,就使用東芝專利所涵蓋的技術來供應NAND快閃記憶晶片。東芝還說,先前已通知力晶,但都遭到置之不理,因此「除了訴諸法律行動別無他途」。
  今年3月,東芝也對南韓的SK海力士公司提出告訴,指控這家南韓記憶體晶片大廠疑似非法取得東芝的NAND快閃記憶體技術,並尋求損害賠償。日本與南韓公司互控侵權的例子屢見不鮮,但東芝對力晶提起專利告訴倒是頭一遭。力晶指出,該公司於2006年向瑞薩買斷AG-AND相關快閃記憶體技術授權,並依此進一步自行開發技術,所以技術來源有所本,對自家的技術也有把握。

2014/3/12

爭慶餘堂商標權 枇杷膏敗訴定讞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中廣新聞網) 2014-02-14 
販賣川貝枇杷膏聞名的老字號「慶餘堂參藥號」,不滿另一家醫療器材公司也叫「慶餘堂」,所以提起排除侵害訴訟,但一、二審都敗訴,「慶餘堂參藥號」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慶餘堂參藥號」敗訴定讞。
法院認為,雖然慶餘堂參藥號取得商標權的時間較早,但兩者業務種類明顯不同,難認兩者間有競爭關係,況且在網路上搜尋「慶餘堂」,結果都和慶餘堂參藥號相關,顯然醫療器材公司雖然名叫「慶餘堂」,但也沒有讓民眾混淆,所以駁回慶餘堂參藥號之訴。

 短評:
觀察本件的高院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08號民事判決,原告是以民法第19條侵害姓名權,以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概括條款主張權利,最後以敗訴收場。

不過,如果原告的「慶餘堂」能證明已達到「著名商標」或「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的程度,則有機會依商標法第70條第2款或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對於商品、服務不同的本件被告,主張其使用「慶餘堂」商標有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或者使消費者誤認被告公司與原告公司有授權關係的廣義的混淆之虞。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 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 項表徵之商品者。  
二、 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 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 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  
三、 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 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 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 

*商標法第70條第2: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民法第19: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公平交易法第24: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華藝數位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不為價格競爭違反公平法處分不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212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3212日第1162次委員會議通過,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將「電子書銷售價格應為紙本書價3-5倍」作為授權其他電子書供應商之交易條件,構成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規定,並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華藝公司主要經營數位內容資料庫,自96年開始發展電子書業務,該公司取得上游出版社之版權後製作成電子書格式銷售予使用者,供應對象以圖書館為主(即所謂B2L電子書)。華藝公司B2L電子書通常是以實體書(紙本書)價格的倍率作為報價方式,並依照電子書實際售價,依一定比例與授權出版社拆帳。歷年來各公共圖書館採購電子書之數量及金額以原國立臺中圖書館(現更名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最高,為華藝公司與其他B2L電子書供應商主要競爭之場域。而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係採價格標作為決標方式,並以實體書價格之倍數最低者得標。在96年至101年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所辦理之12次中文電子書採購招標中,華藝公司得標8次,其主要競爭對手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次。

華藝公司因凌網公司99年加入電子書市場競爭,故華藝公司於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00年採購案以遠低於先前決標倍數2.1倍得標,華藝公司認為倍數下降係因競爭對手提供電子書內容高度重疊且積極爭取出版社合作,為不影響營收故只能降低報價,但報價過低又引起出版社之抱怨。華藝公司認為出版社定價及授權策略須調整,故分別於1001125日及同年125日傳送「華藝堅持電子書公閱價格 避免削價競爭」及「合理訂價3步驟 物權著作權清楚分辨」2份文件予300家至400家上游出版社,並獲得26家出版商簽署回傳。前述文件內載稱「組成合理定價聯盟,呼籲維持3-5倍合理價位,期待出版社連署支持」、「華藝願意對出版社承諾,若銷售價格無法維持3-5倍的定價,華藝寧可不願成交,也不會同意供貨。並且希望各位出版同業,也能夠堅持以合理價格提供給供貨商或者平台商,…若各位出版先進您同意華藝此舉,請簽回同意書後回傳…」等文字。

公平會指出,華藝公司表示其行為之目的係為防止電子書業者低價搶標,影響出版社權益及持續投入電子書產業的意願,故希望出版社未來在授權電子書時,將「電子書售價應為實體書售價的3-5倍」作為授權條件,避免因電子書業者間低價競爭而侵蝕出版社之利潤。華藝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將「電子書銷售價格應為實體書價3-5倍」作為授權條件,已對他人既存或預期建立之交易關係「不當干擾」,超過維繫與出版社間關係或爭取出版社持續授權之必要,且等同於採行「墊高競爭對手之成本」或「由下游發起之維持轉售價格」之反競爭手段,倘若其成功獲得相當數量上游出版社之支持,將限制其他B2L電子書業者從事價格競爭之空間,其行為具有高度之不法內涵,已合致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復以B2L電子書市場結構、交易特性及華藝公司之市場地位而論,華藝公司行為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公平會決議認為,華藝公司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公平會經考量本案所涉及之電子書產業還在發展萌芽階段,華藝公司之行為在實施初期即被本會發現,尚未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損害,採命停止處分即可達到防止違法行為持續及嚇阻再犯之行政目的,爰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不另裁處罰鍰。

「挑戰101」節目抄荷蘭? 胡瓜判無罪

TVBS新聞   2014/03/04 

藝人胡瓜主持的益智節目「挑戰101」,被荷蘭外商控告抄襲,認為節目不論舞台設計,或是兩個求救橋段,都和他們的節目相似,因此提告求償3千多萬,案子經過將近4年審理,一審判決出爐,法官認為被指侵權的橋段,是一般益智節目都會出現的設計橋段,如果過度以著作權法保護,反而更容易造成壟斷,因此判決胡瓜等人無罪!

益智節目「挑戰101」:「把關者請作答

胡瓜主持的挑戰101大型益智節目,找來100位來賓和一位藝人參賽者在台上做答,但節目播出,卻遭到國外娛樂公司,跨海提告。益智節目「挑戰101」:「確認你的答案,維也納,鎖死三號維也納。」

荷蘭益智節目「1 vs. 100」:「聖誕節。」

原來,跟荷蘭版的益智節目比一比,不但人數加起來都是101位,荷蘭使用的是藍色燈方格,胡瓜的節目則是黑色燈,佈景類似,節目名稱也都是數字,加上都是搶答競賽,胡瓜節目被以違反著作權法提告,求償3千6百萬台幣,不過法官認為,益智遊戲搭配關卡和求救方式屬於常見的設計,不能認定侵權,判胡瓜等人無罪,仍可上訴。

節目製作人焦志方(2011.11.21):「對方說因為這個節目,是一個男主持人在主持,所以他也是一個男主持人,所以這樣有抄他節目,那這樣所有一個人主持的節目,都叫抄襲囉?」

過去,製作人焦志方接受訪問時,就否認有抄襲,出庭時更表示,益智節目製作元素本來就相去不遠,會相像純屬巧合,胡瓜也說,自己工作是主持人、不是製作人,絕對不會抄襲。

其實這個節目源自荷蘭,後來包括韓國、美國等地都有買下版權來製播,更有將近10個國家都有製作過類似的節目內容,至於胡瓜的節目,早在2009年底就停播,但官司卻纏訟到現在,雖然一審判決無罪,但對方可能上訴,胡瓜跟製作單位也只能暫時鬆一口氣。

仿「玫瑰四物飲」 統芳侵權判刑


台南市統芳生物科技業者被查獲仿佳格的「玫瑰四物飲」、「青木瓜四物飲」包裝,再由富士康生物科技鋪貨販售,台南地院以負責人張展圖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判處他徒刑1年,並科罰兩家公司共100萬元。
佳格公司對統芳、富士康的行為告上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審都判決兩公司敗訴,必須賠償佳格165萬元。
張展圖是統芳生物科技董事長及富士康生物科技總經理,2009年起生產的「玫瑰四物飲」、「青木瓜四物飲」飲品,被控包裝近似佳格包裝,紙盒呈現的顏色、玫瑰花圖騰及名稱都相仿。
佳格公司2010年11月在台北某商店發現後,除控告違反著作權法,並向智慧財產法院打官司,訴請除去侵害及賠償。刑事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但張展圖指出,佳格四物飲的包裝圖案是自然界玫瑰花圖樣,不具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障,還指檢察官以重製罪嫌起訴是法條適用錯誤,只能稱為改作。
法官認為,從佳格「青木瓜四物飲」字樣,已表達出設計者在思想上的內涵,且利用玫瑰及菱形圖案等結合文字敘述與整體布局設計,具有原創性。統芳的包裝不論圖樣、字體大小及設計都與佳格相似,判定侵權,判張徒刑1年,兩家公司各罰50萬元。

判決首例!盜版A片侵害「著作權」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2014.02.21 
張姓及周姓男子販賣日本A片光碟被捕,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其中3部A片具原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認定張、周不僅犯販賣猥褻物罪,也違反著作權法,昨從重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處兩人各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這是智財法院判決國外A片享有著作權的首例,業者可能會遭日本片商巨額求償。

智財法院庭長李得灶指出,過去各級法院大都引述最高法院判決,認為A片無益公序良俗,不受著作權法保障;但智財法院認為應與時俱進,這3部A片被認定具有創作構思劇情,符合取得著作權要件,享有著作權。

法院調查,張姓男子4年前在北市經營「東京熱便利屋」,販賣日本A片光碟並雇周姓男子當店員,日本片商跨海提告,主張享有著作權,警方查扣一萬多片光碟並將兩人送辦。
台北地檢署依販賣猥褻物及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台北地院僅依販賣猥褻物各判兩人徒刑6月,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無罪;檢方不服而上訴。

智財法院請一名大學法律系教授鑑定,其中3部A片被認為拍攝手法、劇情構思都具原創性。
合議庭指出,著作權的取得採創作保護主義,若色情創作具有原創性,就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日本與我國同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對同屬會員國的國民著作應加以保護。


註記
 
本件判決是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其判決理由提出幾項關鍵的重點如下:

一、創作性的色情著作應為著作權保護標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先前就色情著作在國外是否受保護及是否有其他限制,經函詢駐外單位結果,得知相關國家雖對色情著作之散布等行為有法律限制,然有保護色情著作之規定(參照智慧局929 10日智著字第09216007290號函)。
基於比例原則,國家為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固可對色情著作採取適當之管制措施或限制其權利行使,然不得否定有原創性之色情著作應有之著作權,否則對著作權人所造成之損害與所欲達成保護未成年人、維護公序良俗之利益間,兩者之權益顯失平衡。
  全面否認色情影片非著作或不受著作權法之保障,除違反著作權法之創作保護原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外,亦不符釋字第617 號所揭諸之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保障,是另行加諸人民財產權法律所未規範之限制。

、各國著作權法保護色情著作的概況
  1.美國法制保護色情著作之著作權:  
    美國聯邦第5 巡迴上訴法院1979Mitchell Bros. Film Gr
    -oup v. Adult Theater 事件,暨美國聯邦第9 巡迴上訴法
    1982Jartech, Inc. v. Clancy 事件,明確認定色情著
    作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改變美國法院傳統否認色情著作應
    受著作權保護之見解。因美國憲法之前言未要求任何著作權
    保護之著作,應實際上有促進科學或有用技術之進步。而增
    進創造力之最好方法,係政府不得任意限制著作權之客體。
    申言之,禁止政府肆意干涉之方式,除可避免政府行為對潛
    在著作人所產生令人噤若寒蟬之效果外,亦可防止主管機關
    或法官產生錯誤區分著作有效與無效之判斷。既然美國憲法
    未要求著作應具備立即滿足身體需要之有用性,故憲法對於
    著作之保護,不因著作有猥褻內容(obscenity) 而阻礙著作
    權之保護。況第三人未經授權而重製或利用某著作,該事實
    即可認定該著作具備有用性,益徵著作權之保護範圍及於猥
    褻著作。故第三人未經同意而擅自重製他人之猥褻著作(obs
    -cene articles) ,其不得以猥褻內容為由,作為未侵害著
    作權之抗辯。退步言,縱使猥褻著作無積極散布利用之權限
    ,僅有部分之著作權,然具有著作權法上消極排除他人侵害
    之權限,故猥褻著作僅能稱為相對無著作權保護能力之著作
    ,並不能否認其為著作。況有無違反公序良俗或道德標準,
    並非認定創作之要件。


2.大陸地區法制保護色情著作之著作權:
    大陸地區修正前之著作權法第4 條雖規定,依法禁止出版、
    傳播之作品,不受本法保護。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
    反憲法與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然2010226日通過
    ,並予公布,自20104 1 日起施行之修正著作權法,修
    改為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與法律,不得損害
    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之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準
    此,參照大陸地區修正之著作權法第4 條之立法意旨可知,
    倘色情著作未違反大陸地區之憲法與法律,亦未損害公共利
    益,大陸地區雖可依法禁止出版或傳播色情著作,然亦可享
    有著作權保護。
 
  3.德國法制保護色情著作之著作權:
    德國著作權法除在第5 條規定公文書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外,
    對於受保護之著作內容並無任何限制,僅要符合著作權法保
    護之要件,屬於文學、科學或藝術之人之精神創作,均可受
    到保護。在德國有若干案件涉及色情影片之糾紛時,法院亦
    未因其為色情著作而不予以保護,最具代表性之案例為1984
    年之Video Intim 案。原告為丹麥公司,在該案件主張被告
    販售其所拍攝之色情影片錄影帶侵害其權利,故訴請被告賠
    償原告所受之損害,被告則抗辯色情錄影帶屬刑法第184 
    1 項所禁止之色情文書,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漢堡高等法
    院維持地方法院判決,駁回上訴。漢堡高等法院認為色情電
    影僅是表現原始之性愛過程,雖通常不具有人之精神創性。
    然原告之成果保護權,並不因其為色情著作而受影響,因著
    作權法未規定違法或違反善良風俗之著作,不屬於著作權所
    保護之客體。縱使違法或違反善良風俗之著作,可能致其無
    法享有完整之著作權或成果保護權,雖無利用權利,然有禁
    止第三人未經其同意而重製或散布之防衛權。職是,色情著
    作固因其內容違反善良風俗而應禁止散布,然權利人得行使
    防衛權,禁止第三人未經其同意或授權而利用色情著作。

  4.日本法制保護色情著作之著作權:
    日本著作權法第2 條第1 項第1 款所稱著作,係指表達思想
    或感情之創作,而屬於文藝、學術、美術或音樂之範圍者。
    日本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不得為權利標的之著作,僅限如後
    標的:憲法及其他法令。(2)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之機關、
    獨立行政法人,或地方獨立行政法人所頒布之告示、訓令、
    通達及其他類似文書。法院判決、裁定、命令及審判,暨
    行政機關所為之準於裁判程序之裁決及決定。前開3 款所
    列著作之翻譯物或編輯物,而由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之機關
    、獨立行政法人或地方獨立行政法人所製成者。準此,屬於
    文藝、學術、美術或音樂之著作,而非不受保護之標的者,
    均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色情著作並非排除保護之標的,
    故日本著作權法賦予色情著作之應有保護,除使色情著作權
    得取直接之商業或經濟利益外,並促進與鼓勵更多色情著作
    之創作,成就日本為色情著作之創作王國。

三、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126光碟有原創性:(按:此為案件中數件光碟之一,
   茲舉其一以了解法院如何分析創作性要件)
  本片係以類似紀錄片之拍攝手法,敘述女演員分四段與五位
    在室男發生性行為之過程。影片開始先訪問女演員對於在室
    男破處之想法,敘述女演員希望協助在室男完成其破處之旅
    ,能有美好回憶之想法,影片最後並以訪問女演員對於本次
    破處計畫執行之感想,作為結尾。在每個段落情節中,作者
    均試圖表現出五位在室男對於本次破處之旅之緊張與害羞心
    情,並由女演員以訪問方式試圖放鬆男性之心情,逐步教導
    其如何引起女性慾望及如何與女性進行性交行為。在第二段
    情節中,在室男雖經教導及誘惑,最後仍無法有效勃起進行
    性行為,為本片最為寫實之處;第四段情節同時有二位在室
    男與女演員於同一房間發生性行為之作法,突顯出與第一、
    三段情節不同處。此雖是同一主題設定,然於具體進行過程
    中,有不同之情節發展,使得本片具有其獨特性,而得認定
    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之創作
    性要件(見本院卷一第231 232 頁;本院卷二第7 8 
    1435頁)。職是,本院勘驗結果與鑑定人臺灣大學黃銘傑
    教授均同此見解。
  從本片之拍攝手法、情節設計、女演員與各在室男間之互動
    關係、在室男出現既期待而怕不行等表達,在有關與在室男
    之情慾行為部分,得以得知作者傳達在室男對於性愛行為之
    期待與情慾想法,應為我國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所
    稱之著作(見本院卷一第232 頁)。準此,從本片之表達內
    容,情色與非情色部分之拍攝手法、情節設計,均足以表現
    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之創作性要件。



涉虛偽標記 高振利再收押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2014年2月12日 
大統長基食品董事長高振利摻油案,高振利不服被彰化地方法院重判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因管轄錯誤,10日晚間8時將全案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庭長李得灶昨天說,羈押庭當晚11時即裁定,高振利收押候審。
李得灶指出,最高法院有判決見解,凡是被告涉及多項罪名而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時,若有罪行屬於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的部分,即須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他表示,大統長基摻油案被告高振利,經檢方起訴指控涉嫌刑法虛偽標記罪、詐欺罪及違反食品衛生法等罪,觸犯虛偽標記罪部分,就是屬於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
去年12月16日,彰化地方法院將被告高振利,判處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5,000萬元;另外,被告調配室科長溫瑞彬及員工周昆明,各判刑2年10月,緩刑5年。其中高振利部分,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行政庭長吳火川指出,高振利、溫瑞彬、以及周昆明等人所涉及罪行,其中虛偽標記罪屬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全案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

台電勵進可望取得商標權

【大紀元2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1日電)知名台電勵進餐廳與位於內湖新勵進餐廳鬧雙胞,經濟部智慧局表示,新勵進餐廳已撤回商標註冊申請,台電勵進提出商標申請註冊本周將通過,可望保留勵進餐廳商標。
位於捷運古亭站附近的台電勵進餐廳酸菜白肉鍋受饕客喜愛,常吸引民眾大排長龍,但先前傳出有前員工在內湖又開了一家新勵進餐廳,甚至向智慧局提出商標申請案。
智慧財產局商標權組組長李淑美表示,位在內湖的新勵進餐廳去年曾提出「勵進」和「新勵進」商標申請案,但推測後來應是得知台電勵進餐廳也來註冊,因此選擇撤回申請。
智慧局指出,台電勵進餐廳已提出商標註冊申請,目前正在審核中,估計本周內會通過,勵進餐廳後續需在2個月內完成相關程序,才能保留「勵進餐廳」商標。
一旦台電勵進餐廳商標申請註冊通過,取得商標權後,李淑美表示,若第三人沒有經過商標權人同意使用商標,即可能涉及侵權。
李淑美強調,即使在勵進餐廳名稱前加上「新」、「正宗」等字,這些字仍屬形容詞,餐廳名稱表彰主體仍為「勵進」,因此皆不可使用。
李淑美指出,即使台電勵進餐廳沒有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但因其為數十年知名的老餐廳,仍可繼續使用,但無法主張他人侵權。
李淑美分析,新勵進餐廳若未撤回商標註冊申請,甚至取得商標權,若事後發現是惡意搶註他人商標,其商標權還是會被撤銷。
李淑美表示,待台電勵進餐廳取得商標權後,若其他人未經其同意使用該商標,可循司法程序主張其權益,侵權人除了涉及民事賠償外,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2014/1/17

限制競爭! 蘋果限手機綁約價 公平會重罰2000萬

NOWnews 今日新聞  2013年 12月 25日

公平會25日表示,針對美商蘋果亞洲公司限制電信事業iPhone綁約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而台灣的開罰可說是全球首例,目前歐盟也正在調查蘋果限制公平競爭一事。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公司是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的子公司,主要負責Apple產品在台灣的銷售。目前在台灣販售iPhone手機的主要通路為中華電信、台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等3家電信業者,彼此間訂有經銷合約,該合約中訂有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約定。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依約定所實施的交易流程,產品的所有權在訂購付款結清時即已移轉予電信業者,且保管及庫存等風險承擔亦於所有權移轉後由電信業者自負,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的交易往來為買斷的經銷關係。
公平會認為,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簽訂的經銷合約條款規定,電信業者應將最初適用iPhone手機的資費方案,提供予蘋果亞洲公司並經其核准同意。查國內3家電信業者在蘋果亞洲公司指定的新機上市前,均會將資費方案(即通信資費方案+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並於上市前獲核准(approve)或確認(confirm)。
不僅如此,公平會調查發現,美商蘋果公司(apple.com)與國內電信業者的往來電子郵件,確有要求電信業者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的價差且最終獲其審核同意等情事,並為電信業者所遵循。
除了審核同意資費方案外,公平會強調,蘋果亞洲公司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的經銷合約,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的各相關條款,還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的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的由,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的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公平會開鍘 寫手門事件 三星罰1000萬元

  • 2013-10-25 02:03
  •  
  • 中國時報
  •  
  • 【潘杏惠、康文柔/台北報導】
    •      台灣三星今年4月間,透過員工及雇用部落客、工讀生在3C知名論壇Mobile01等網站,佯裝消費者發表購買心得,並以惡評攻擊競爭對手HTC,引爆「寫手門」事件。公平會認定這種隱匿身分的行銷手法,競爭對手猶如被人「蓋布袋」,昨天祭出《公平交易法》24條,重罰台灣三星1000萬元。
    •      針對公平會的裁罰決議,台灣三星昨日低調表示,深感遺憾,將謹慎討論對策,採取必要的步驟維護信譽,以表示對消費者的重視。
    • 行銷公司罰300萬元
    •      此外,三星委託網路行銷的鵬泰顧問公司、商多利國際公司也分別遭罰300萬、5萬元。此案是國內首次針對網路論壇進行不實廣告行為,援引《公平交易法》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重罰。
           更讓人震撼的是,公平會發現,不只手機,三星其他3C產品、家電,也透過相同模式操作,但各種產品間難以切割分案,「寫手門」事件調查則已定案。
           三星寫手門事件起因Mobile01論壇的三星討論區中,去年中旬起,被使用者發現只要有批評韓國三星手機的發言都被刪除,HTC討論區則充斥詆毀文章。
           今年4月間,駭客「0xb」在網路發表三星行銷機密文件,內容直指三星在論壇上,以一人分飾多角的方式消毒各種有關三星不利文章,並以大量標題文攻擊競爭對手,引發軒然大波。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質詢,要求公平會介入調查。
           公平會歷時半年調查,三星自民國96年到102年委託鵬泰進行網路行銷,大量聘請寫手及指定公司員工,以個人帳號或公司帳號,用一般民眾身分在網路論壇發言,內容包括新產品上市評測、消毒三星產品負面消息、比較產品凸顯對手缺點。另外也與部落客專案合作,以開箱文、資訊文、詢問文、心得文形式,製造討論熱度,且只要競爭對手有新機種推出,論壇上攻擊的力道越強、發言的文章數也越多,寫手也被要求寫一定數量的文章,才可獲報酬。
           相關發言2萬至3萬筆
           公平會還發現,鵬泰得定期向三星提供周報、月報,報告整體操作概況、危機議題處理,本周話題列表、發文數及下周操作規畫。
           公平會指出,調查過程,有關三星寫手門事件就有4000多個網頁討論,2萬至3萬筆發言,可疑帳號200多個。但可疑帳號中,確實是屬鵬泰的帳號僅數十個。對於外界質疑證據不足,公平會強調,已掌握鵬泰回報給三星的資料、稿費資金流向,且寫手、員工也坦承不諱,有充分證據開罰三星。
           公平會表示,三星光去年的營業額就好幾百億元,但網路行銷找工讀生發文僅論件計酬,花小成本達到曝光效果。

塑身衣戰爭…維娜斯控仿冒 假扣押瑪麗蓮資產


藝人小S代言的維娜斯塑身衣公司,指控名模隋棠代言的瑪麗蓮塑身衣公司,涉嫌仿冒「推推指」商標案,維娜斯公司聲請假扣押獲准,昨天查封對手公司2億6千萬元資產,瑪麗蓮公司也發聲明將提抗告,捍衛自身權益。

維娜斯委任律師賴呈瑞昨天指出,瑪麗蓮抄襲、仿冒知名廣告人范可欽創意發想的「推推指」商標,已遭台北地檢署提起公訴,維娜斯也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2億6千元獲准,上午已會同司法事務官查封瑪麗蓮財產。

維娜斯強調,為走出台灣成衣業代工環境,投注心血自創品牌,設計「推推指」系列塑身衣,任何抄襲、仿冒、影涉、攀附的行為,都屬非法。

瑪麗蓮公司昨天下午也發出聲明稿指出,目前正值周年慶活動期間,對手公司藉由司法手段打擊瑪麗蓮營運的企圖,昭然若揭,瑪麗蓮將委由律師提出抗告。

瑪麗蓮強調,公司營運正常,各項銷售活動、廣告宣傳持續運作,對手公司先前在網路上,找寫手張貼對瑪麗蓮的負面評價文章,也經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嫌提起公訴。

范可欽另賣「小鴨」 智財局:沒有侵權

東森新聞 – 2013年12月25日

基隆黃色小鴨,引發霍夫曼與策展單位,以及范可欽之間的口水大戰,今天,智財局長到了立法院備詢,不斷被立委問起這起爭議,智財局長說,按照目前媒體披露的資訊看來,范可欽賣自行製作的小鴨,只要沒有打著霍夫曼的旗號,其實沒有侵權的法律問題,就看彼此間的契約是怎麼訂的,有沒有違約。
黃色小鴨到了基隆爭議不斷,一下是霍夫曼發飆「商業馬戲團」,一下是范可欽回嗆「小鴨不是一個人的」,到底誰佔了誰的便宜,誰又違反了什麼法,智財局長說其實目前看來 沒有侵權問題,簡單說,除非有人做了跟霍夫曼一樣的「巨鴨」或者沒有取得霍夫曼授權,卻聲稱取得霍夫曼授權賣「小鴨」,這才構成侵權,但目前巨鴨就只有一隻,范可欽做的「歡樂鴨」與「招財鴨」或是其他攤商賣的小鴨商品,也沒打著霍夫曼旗號,唯一的爭議就在於是否違反雙方訂的契約,但這個部分無關智財權,就純粹是締約雙方的權利義務,違反合約怎麼罰,就看合約怎麼訂。

范可欽回嗆:霍夫曼有失厚道

【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2013.12.22

黃色小鴨創作人霍夫曼認為這次基隆黃色小鴨展太過商業化拒絕出席,前策展人范可欽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他說經查證,霍夫曼不論在中國或台灣,都沒有黃色小鴨的著作權和商標權,卻向主辦單位收取高額權利金。根據他估計高雄、桃園、基隆三場小鴨,霍夫曼至少收取新台幣1000萬元權利金,卻對基隆主辦單位的熱心招待說是光怪陸離,真的有失厚道。
但霍夫曼在昨天回應台灣媒體問題後,今天尚未對范可欽等人說法,表示意見。

范可欽說,黃色小鴨早在150年前就出現了,就算有著作權保障,也早已經消滅,更何況他查證,霍夫曼在台灣、中國都沒有黃色小鴨商標權,不清楚霍夫曼主張的侵權指的是甚麼。

外界好奇霍夫曼的黃色小鴨巡迴各地展出,到底賺了多少權利金? 范可欽表示,合約上有保密條款,不便透露,連大約多少都不能講,以免又激怒他。但范可欽後來還是透露了,霍夫曼在高雄、桃園和基隆辦了3場,以基隆付給他的權利金乘以3倍,他在台灣3個場地收到的權利金一定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

霍夫曼透不滿基隆黃色小鴨周邊展場設計,稱就像馬戲團一樣,范可欽表示,基隆黃色小鴨氣球館也是請來世界級的大師製作,同樣是藝術創作者,霍夫曼應該對其他藝術工作尊重,不能只憑媒體報導就批評。

至於霍夫曼認為主辦單位不尊重他,對下榻飯店也有意見,范可欽說,霍夫曼來基隆勘景時表示,不要住五星級大飯店希望住有特色的飯店,因此代訂汽車旅館總統套房,霍夫曼和家人小孩都住得很開心,再次來台則安排住宿基隆長榮桂冠總統套房,還全程招待基隆吃海鮮逛廟口,當時他都很開心,後來卻說安排「光怪陸離」,他認為霍夫曼此言真的「有失厚道」。

【記者仝澤蓉/台北報導】

針對台灣智慧卡推出的黃色小鴨電子票證引起爭議,台灣智慧卡律師張承中表示,上架的黃色小鴨智慧卡將下架,已經販售者可接受消費者退貨退款,只要霍夫曼、基隆市或者范可欽把相關著作權釐清,智慧卡公司願將已經製作的小鴨智慧卡捐贈出去,供霍夫曼或基隆市作公益使用。


霍夫曼火大了 拒出席基隆小鴨記者會


【聯合報╱記者周美惠、游明煌、游仁汶/台北報導】
2013.12.21 


今天開幕的黃色小鴨基隆場昨晚舉行記者會,不過,黃色小鴨創作者荷蘭藝術家霍夫曼「選擇不出席」記者會;他並公開發表一封「致台灣媒體的信」指出,最近幾天這個事件已經發展得太過頭、讓他「非常不開心」!

台灣智慧卡公司副總王怡中昨晚出面道歉,坦承發行的黃色小鴨造型票卡並未取得策展單位「獨家授權」,也無付任何費用給主辦單位,已更正相關資料,對造成困擾十分抱歉。

基隆巿府預估今天會吸引十多萬人潮,建議民眾多搭乘火車及國道客運到基隆,避免塞車又找不到車位停。

霍夫曼在信中表示,近來在未獲他授權的情況下,他的黃色小鴨藝術作品發生許多事情,讓他「非常不開心」;他需要時間查證真實情況。例如:公開聲稱是由霍夫曼授權的正版紀念商品,其實並非正版品。

霍夫曼私下感嘆,黃色小鴨遊走各國,「從來沒看過」這麼誇張的做法。他沒想到,基隆場竟會在完全沒告知藝術家的情況下,逕行製作出一堆商品,還敢公然宣稱是官方授權,對藝術家的著作權毫不尊重。

基隆黃色小鴨發起人黃景泰與台灣智慧卡公司副總經理王怡中,昨天晚間八點共同開記者會。黃景泰表示,台灣智慧卡公司發行的黃色小鴨造型票卡,竟成「獨家授權」,策展單位並未獨家授權該公司。

霍夫曼表示,黃色小鴨計畫訴求的是全世界的快樂與全人類的連結。保持這件藝術作品的純淨、簡單和真誠非常重要;「黃色小鴨計畫在於快樂與一起分享美好真誠的時光」,但此時此刻,「我感覺我到基隆也無法與大家共同分享。」

策展團隊之前規畫讓黃色小鴨變成可三百六十度轉動的「旋轉小鴨」,就傳出因與霍夫曼理念相左而喊卡;曾接待過霍夫曼一家人的文化界人士表示,他對基隆場出的「狀況」不感意外。「當初聽到基隆宣布要做旋轉小鴨時,直覺可能會出問題!」

這位不願具名的人士說,他們跟霍夫曼相處非常愉快,關鍵就是「一定要尊重藝術家」;他們合作時,若有什麼創意或想法,「一定先徵求藝術家的同意」,就連測試小鴨之前都先徵詢霍夫曼首肯。

團購仿冒衣 15好友險挨告

世界新聞網    記者呂開瑞/桃園八日電

吳姓男子在越南工作時,看到名牌服飾NORTH FACE售價便宜,在臉書上貼文「值得買」;15名好友按讚揪團採購,寄回台灣時被海關查獲是仿冒品而挨告。雖然檢察官認為他都是自穿或送親友,並非營利,處分不起訴,但仍惹上麻煩。

桃園地檢署指出,網購存在不少風險,買到仿冒的名牌包、飾品等物一旦被查獲,除了違反商標法、著作權等刑責,還得面對代理商的民事求償。

桃園地檢署調查,吳姓男子以為「諾菲斯」外套在越南很便宜,約為台灣售價的三分之一,他不知是仿冒品,在臉書上貼文「品質不錯、很划得來、值得買」,有15名好友託他購買40多件。

吳買齊後以航空貨運寄回台灣,在桃園機場被海關查獲是仿冒品,15名揪團購買的消費者,被依違反商標法移送偵辦。他們供稱不知是仿冒品,買來是自己穿或送親友。

吳姓男子也回台證稱,以為名牌服飾是外商在越南設廠代工和銷售,因越南物價較低,才會賣得比較便宜,不知是仿冒品,臉書貼文純粹是熱心分享「好康」,幫忙寄送的運費都是自己出,沒有賺差價。

檢察官認為15名揪團購買者並不清楚是仿冒品,且買的數量不多,沒有出售營利,也沒有拿到網路上拍賣,與「意圖營利輸入仿冒品」違反商標法構成要件不符。

【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2013.11.09 02:34 am

威盛電子四名跳槽到祥碩科技的員工,涉嫌帶走原公司設計的積體電路模組,台北地檢署昨天依違反著作權法、洩漏工商祕密和背信等罪嫌,起訴祥碩科技研發部協理張棋及工程師林書宇、黃永中、蔡乙仲。

起訴指出,林書宇等人曾在威盛電子擔任電腦積體電路設計研發工作,設計「四級緩衝器」、「投票比較電路」、「鎖相迴路」、「多模數除頻器」等積體電路模組,二○○七年間,四人欲轉到祥碩科技工作,不顧和威盛簽訂保密合約,擅自以電子檔及紙本重製所設計的積體電路模組,將營業祕密交付給祥碩科技,改生產「ASM1042」、「ASM1051」等產品。保智大隊去年八月搜索祥碩時,在林書宇、黃永中辦公桌上,發現印有威盛電子英文簡稱「VIA」或「VT」密件;今年四月檢方搜索祥碩科技總部,當場扣得與威盛電子電路結構高度相似的電路圖,認定四人構成犯罪。

諾基亞告侵權駁回 宏達電:欣慰


宏達電(2498)去年遭諾基亞(Nokia)一路追打控訴侵權,開春終於傳出好消息。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昨天駁回宏達電侵害諾基亞歐洲第0804046號專利,宏達電對此表達欣慰。
宏達電表示,該專利是有關透過空中介面,更新行動終端設備軟體的方法與裝置;如同先前諾基亞一連串在德國控告宏達電,卻被當地法院判決駁回,這次判決再次證明諾基亞過度擴張專利範圍。
宏達電指出,將繼續推動德國聯邦專利法院確認諾基亞專利無效,並預期該專利最終將因無效而被撤銷。
諾基亞自2012年起,陸續對宏達電提出專利侵權官司,去年已在包括德國、英國以及美國等地,合計判決侵犯諾基亞七項專利權。業界人士說,雖然昨天諾基亞另一項專利控訴遭駁回,但研判諾基亞仍將持續鎖定宏達電提告,宏達電難以獲得喘息。

諾基亞又告贏 宏達電手機恐遭德禁售


自由時報 2014.1.1〔編譯方琬庭、記者楊雅民/綜合報導〕

諾基亞繼上週提告宏達電USB侵權大勝,法院週一裁定其資訊傳輸專利一案,指控Android手機著名NFC及藍牙程式侵權,包含One系列產品在德國恐全數下架;除非宏達電緊急上訴翻案,否則未來將面臨永久禁制令,重創宏達電市場及旗下販售業者。

宏達電昨日表示,該公司堅信並未侵害該專利,且該專利實屬無效,將立即提出緊急上訴程序,以暫停任何針對HTC的禁制令主張。

這場侵權爭議自去年一路延燒,至今宏達電在英國高等法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以及德國慕尼黑等地方法院都遭判決敗訴,宏達電聲明將調整部分手機設計,以確保客戶權益。諾基亞則不諱言,將持續發動攻勢,表明:「宏達電在新的一年應該要認份地公平競爭,不要只會搭便車。」

法院在判決中同時要求諾基亞,必須繳交4億歐元的保證金,始得以對HTC主張禁制令的執行。宏達電說,即便諾基亞最後決定提交4億歐元的保證金,該禁制令僅針對HTC,但並不影響該公司德國客戶的權益。

宏達電現也正針對該法院判決更改HTC手機設計,以確保宏達電客戶在上訴期間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並繼續推動已繫屬於德國聯邦專利法院關於該專利的無效確認案件。

諾基亞從前年9月被微軟併購以來,股價從4美元飆至7.99美元,漲幅將近一倍。根據諾基亞第三季報表顯示,營收78億美元,營運利潤為1億6200萬美元,裝置與服務部門較上一季獲利明顯居多,但就營運利潤來看仍為虧損。

威盛告華碩祥碩 民事求償41.37億元 金額創國內近年紀錄 沈振來列被告

2013年12月18日


【楊喻斐╱台北報導】台灣科技廠商侵權官司滿天飛,IC設計廠威盛(2388)昨日宣布將對華碩(2357)與其子公司祥碩(5269)提出民事訴訟,求償金額高達高達41.37億元,創下近年國內侵權官司案求償金額最高紀錄。

華碩IC(Integrated Circuit,積體電路)設計子公司祥碩去年12月13日以62元風光上市,不過在上市之前,祥碩總經理林哲偉等人卻遭到威盛提出刑事訴訟,控告違反《著作權法》。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經過1年多偵查後,認祥碩及其相關涉案人員就竊取威盛的營業秘密及侵害著作權涉嫌重大,於今年11月8日偵查終結,起訴祥碩科技及其4名員工,其中包括研發部門副總張棋,至於董事長沈振來、總經理林哲偉等4人為不起訴處分。 

涉USB 3.0晶片技術

不過,該侵權案尚未告一段落,威盛昨宣布將再對祥碩及其母公司華碩,以及相關人員提出民事訴訟,求償金額高達41.37億元,以彌補該集團及相關人等因涉嫌竊取威盛USB 技術所造成的損害,同時被列名於訴訟中的被告還包括祥碩董事長沈振來、祥碩總經理林哲偉以及其他涉案的祥碩員工。
威盛除了請求損害賠償外,同時也請求法院命祥碩停止生產製造及販售涉嫌侵權的產品。
業界指出,祥碩許多內部員工,包含林哲偉及研發單位多數主管、工程師來自威盛,威盛這次針對祥碩採用USB 3.0(Universal Serial Bus 3.0,第3代通用序列匯流排)晶片技術侵犯其中的PHY(實體層)智財權技術,提出侵權告訴。
威盛總經理陳文琦表示,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此訴訟的目的除了要保護威盛和股東權益外,也是要確保一個創新和公平競爭的健全市場環境。
祥碩總經理林哲偉日前針對刑事部分表示,已進入司法審理程序,已委託律師處理後續辯護事宜,循法律途徑捍衛公司及遭起訴員工的清白,以維護全體股東的權益。
對於威盛的再次提起民事訴訟與求償,祥碩昨晚發出聲明書表示,基於對司法的尊重,不便評論相關細節,至於求償金額部分則認為非常無理由,且此乃常見訴訟手段。 

祥碩請求法院駁回

倘威盛對於祥碩及產品提出假扣押或假處分等保全處分聲請,因該等保全處分並無溯及效力,並不影響客戶已採購使用的產品,接下來也將請求法院駁回威盛聲請,並請法院至少應命威盛負擔高額擔保金,以維護祥碩的正當權益。
華碩發言人張偉明則表示,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不予回應。

大立光告三星侵權

工商時報 記者 王中一/台北報導 
股王大立光的專利權大刀,正式揮向國際一線大品牌!大立光昨(19)日低調證實,已在11月14日在美南加州法院,對三星(Samsung)及旗下公司提出專利權侵權訴訟,並要求損害賠償。
據了解,大立光是針對三星生產販售的Galaxy Note II智慧手機之相機成像鏡頭,共侵犯該公司6項光學鏡頭專利提起訴訟。這6項專利涵蓋鏡頭排列、擷取影像、薄型鏡頭系統、照相鏡頭組裝、攝影光學鏡頭組裝和光學鏡頭系統等。
今年起,大立光大動作展現捍衛專利權的決心,先後在6月、9月於美國和台灣法院,向國內光學製造同業玉晶光、先進光提起訴訟,其中,對先進光還具體提出15億元損害賠償。此次,首度則將目標指向國際手機品牌龍頭三星。
由於大立光在爭取多年之後,今年才終於打進三星供應鏈,此舉等於是向客戶提告,因而引起市場大震撼。
大立光從前董座林耀英時期開始,即積極爭取三星手機鏡頭訂單,林耀英也曾透露,儘管該公司品質領先業界,價格也不會最貴,但每每淪為三星拿來作為要求旗下鏡頭公司或其他韓系供應商降價的「工具」,直到林耀英退下第一線之前,大立光都未曾打入三星供應鏈。
總算,今年起,大立光終於突破多年封鎖,成功取得三星手機鏡頭訂單,成為推升今年營運大幅增溫的動能之一。
而大立光目前客戶群已經涵蓋全球一線手機大廠,在中國大陸的著墨更深,從國內光學族群的業績表現來看,大立光也是一枝獨秀。
股王大立光昨天10點左右突見買盤進場,將股價緩步推高,尾盤更一度亮燈漲停,終場大漲5.97%、以1,065元作收。從技術線來看,大立光從9月下旬就開始進行狹幅震盪整理,經過2個月整理,可說處於「五線合一(5、10、20、60、120日線)」階段,昨天拉出一根長紅,加上狀告三星的題材激勵,市場評估不排除有向前波歷史高點1,130元叩關的機會。

《電子零件》國巨提告,光頡跌停


  • 2013-11-06
  • 【時報記者張漢綺台北報導】
受到國巨(2327)對公司提起侵權訴訟,預計求償6億元影響,光頡(3624)今天股價應聲跌停鎖死,對於國巨指控,光頡副總經理黎順和表示,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正式訴狀,無法對其評論,公司一向尊重及維護智慧財產權,但公司委請專利律師評估,並未侵犯國巨的專利,公司將等待收到相關法院正式訴狀與法律文件後,委請律師因應,對於國巨公司指控所謂疑似挖角,不法取得生產原料、方法、流程、設備等侵害其營業秘密等情,公司也仔細翻閱人事資料,沒有任何人員來自國巨,對於國巨指控,公司除鄭重否認,將保留相關譭謗等法律追訴權,並將委任律師提出必要之法律行動,以捍衛自身權益。
 國巨於5日向新竹地方法院控告光頡,國巨主張光頡產銷的薄膜電阻產品AR0805及其他以非光蝕刻製程生產的薄膜電阻系列產品,涉及侵害國巨的專利權,國巨因而遭受高達新台幣12億元損害,國巨暫以新臺幣6億元的損害賠償額起訴,於將來訴訟進行中,視審理過程及證據之調查發展,會再適時向上追加損害賠償請求金額,而國巨後續亦將在美國及英國法院對光頡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向光頡請求侵害專利之損害賠償,並禁止其繼續侵害國巨專利權,且國巨仍將持續調查、蒐集光頡及其客戶、經銷商、或代理商侵害國巨專利權之事證,並適時進行相關法律行動,以確保國巨權益。
 除侵犯專利外,國巨亦指控光頡,疑似以直接挖角國巨技術及經營團隊的方式,不法取得國巨關於生產原料、生產方法、生產流程、機器設備、產線安排等細節,以進行對國巨專利及製程技術的侵害。
 對於國巨指控,黎順和表示,由於目前尚未收到法院正式訴狀,無法對其評論,公司一向尊重及維護智慧財產權,但公司委請專利律師評估,並未侵犯國巨的專利,公司將等待收到相關法院正式訴狀與法律文件後,委請律師因應,對於國巨公司指控所謂疑似挖角,不法取得生產原料、方法、流程、設備等侵害其營業秘密等情,公司也仔細翻閱人事資料,沒有任何人員來自國巨,對於國巨指控,公司除鄭重否認,將保留相關譭謗等法律追訴權,並將委任律師提出必要之法律行動,以捍衛自身權益!

宏達電 又遭美廠告侵權

世界新聞網  記者鄒秀明/台北2日電
November 02, 2013 06:00 AM 
宏達電業績面臨挑戰,專利官司紛爭也不斷。美國公司Rockstar集團前天在東德州法院,控告宏達電專利侵權,宏達電昨天表示,全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不便評論。

電訊報導,Rockstar集團周四向美國德州法院提告,指控谷歌(Google)等多家手機製造商侵犯專利,除谷歌被告外,三星、華為、宏達電也一起入榜。

報導指出,Rockstar由蘋果、微軟與黑莓等大廠組成,前年還以45億美元天價買下北電網路的專利組合;這次被告的谷歌,當時也曾參與出價。

此外,英國高等法院日前也判定,宏達電侵害諾基亞有關晶片內訊號調變結構設計專利。宏達電對此表示遺憾,將立即上訴,以爭取對宏達電有利的最終判決。

報導指出,諾基亞除尋求權利金賠償,也可能要求宏達電侵權手機在英國禁售。據了解,被控侵權相關機種除部分舊機種外,也可能包括今年中階旗艦機款HTC One mini。


 

2014/1/13

晨星 控敦泰不當競爭

電視晶片廠F-晨星(3697)繼在中國大陸遞狀控告觸控IC廠敦泰不當競爭後,昨(31)日再向國內公平會提出檢舉,再告敦泰不當競爭行為。

晨星認為,觸控IC同業敦泰在中國大陸及國際市場有不公平競爭行為,包括不實專利資訊、不當指控競爭對手等,本月16日宣布向大陸深圳法院遞狀控告,要求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並賠償人民幣50萬元經濟損失。

晨星昨日再宣布,已檢具多項事證向國內公平會提出檢舉,希望能令敦泰停止不公平競爭行為,並請公平會對敦泰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做出處分。晨星指出,該公司於2012年正式推出觸控解決方案,短時間即布建完整專利智財,取得領導地位。

大立光聲請假扣押 先進光:將提抗告

 2013/09/25

光學元件龍頭大立光昨(24)日對先進光聲請假扣押,並執行保全程序,震撼業界。先進光將有部分資金、動產及機械設備受到假扣押,總金額達15.2億元。先進光表示,將儘快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假扣押,捍衛公司權利及聲譽。

這是大立光在今年6月控告光學同業玉晶光涉嫌侵權之後,再次發動專利戰。大立光強調,這是宏達電內鬼事件的翻版,事態比內鬼事件更嚴重,公司累積26年的智慧心血(專利)如果就這樣被偷走,這是不公平的競爭。


不過,大立光委任律師郭雨嵐表示,這事件形同商業間諜案,大立光採取的程序除了假扣押之外,民事與刑事的竊取機密、背信等告訴已全面展開。


先進光董事長林忠和則以「繁忙」為由,不便評論該事件。


該事件起因於四位任職於大立光的工程師,2011年5月離職後,陸續轉至先進光任職(現均已離職),任職期間申請兩項專利獲准。


大立光認為,這四位工程師涉嫌竊取商業機密,以申請這兩項專利,侵犯其著作權及營業秘密,因此今年6月24日向智慧財產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程序在案,目前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中。


先進光指出,依據暫時狀態處分案的委任律師表示,大立光未能解釋說明定暫時狀態處分要件或解釋說明不足,且承審法官9月23日至公司進行履勘,已釐清大立光所訴事實多屬不實。

先進光指出,因產線需求等因素,已全面汰換這兩項專利,目前產線已無這二項專利。

侵權案判賠逾300萬美元 威盛將上訴


記者謝佳雯/台北報導/經濟日報
威盛(2388)與美商專利控股公司Opti的專利侵權訴訟案,法院已判決威盛及美國子公司應賠償超過300萬美元(約新台幣9,000萬元),威盛決定申請上訴。


威盛美國子公司VIA Technologies是在2010年7月遭到Opti在德州東區聯邦法院指控,產品侵害其兩件美國專利;Opti去年3月針對此案件對威盛提起訴訟。


由於法院在本月判決威盛及VIA Technologies應賠償Opti損害及利息共計308.88萬美元,威盛昨(23)日對外公告這項訴訟結果。威盛指出,已委請律師依程序向原法院申請上訴,將採取法律行動,捍衛公司及股東權益。


威盛及其子公司被指控侵權的產品,主要是晶片上的預測性窺探技術,可讓控制器在接收數據請求後,縮短反應時間並即時做出回應。當時被控侵權的廠商還有矽統。


Opti過去也是一家晶片組供應商,但在市場競爭激烈被迫退出後,轉型成為專利控股公司,並進行不少專利侵權訴訟,訴訟對象包括超微(AMD)、蘋果等,且與蘋果的訴訟還獲得1,900萬美元賠償金。

億光拚上訴 確保出貨

 【聯合晚報╱記者劉怡妤/台北報導】 2013.09.17 
  
億光(2393)與日亞化(Nichia)專利訴訟益趨白熱化,隨著德國杜塞道夫地方法院一審判決億光與子公司侵權,億光董事長葉寅夫表示,公司在沒有更好的辦法之下將採取上訴,以確保產品不受影響。

葉寅夫表示,雖然德國一審判決已出爐,一審判決結果為億光需回收相關產品,但億光將採取上訴,則在專利訴訟延續之下,億光產品不受影響,無須收回。

葉寅夫直言,持續專利戰是在「沒有更好方法下的辦法」,因雙方目前均沒有和解共識,為不影響億光相關產品的出貨,兩家公司間的專利訴訟勢必延續下去。雖然訴訟曠日廢時,但卻是目前可尋求的唯一辦法。

本案億光侵權產品有6種不同LED產品型號侵犯日亞化YAG專利,而億光早於2012年3月已就日亞化德國專利提出無效訴訟,判決最快於明年2月出爐。若該判決結果有利於億光,則有助於本次一審判決上訴結果導向億光。但日亞化對億光侵權訴訟採取遍地開花策略,本月於美國東德州法院提出專利訴訟,控告億光及其子公司侵權。預料億光與日亞化的專利戰爭仍將持續,在雙方態度堅決之下難見到和解曙光,但在專利訴訟維持下,倒也確保億光產品維持出貨與營運表現持穩。億光8月合併營收為24.1億元,較去年同期成長33%,營運維持成長,而短期股價逐漸擺脫專利訴訟所引爆的利空衝擊,股價守穩月線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