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28

著作權法增訂三振條款 網路侵權3次 ISP可終止服務

【薛孟杰/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09/04/22
 
立院經濟委員會昨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提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責任避風港」的設計,未來網路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責任,就可以免除法律及連帶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業發展蓬勃,但亦同時出現不少侵權行為爭議,造成ISP 常需面對被告侵權的風險,由於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便捷,侵害著作權行為不僅件數多且具擴散性,著作權人難對侵權者一一進行法律追訴,讓ISP業者備感壓力,對網路產業發展造成影響。

  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法,引進南韓等國已實施的「責任避風港」概念,未來著作權相關權益人若發現在網路被侵權,可立即向ISP業者反應,ISP則須通知網路使用人,並移除侵權相關內容及資訊,ISP則可因此免負侵權責任,權益人則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侵權告訴。

  修正案同時明訂,若因故意或過失,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出不實通知或回復通知,導致網路使用者、著作權人、製版權人或網路服務提供者遭受損害者,將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以避免錯誤或故意檢舉事件的發生。

  此外,目前部分ISP業者與網路使用者訂定的「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雖已訂定侵權將終止服務的規定,但各ISP業者對使用者停權門檻並不一致,三讀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則採用國民黨立委丁守中的提案,在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條文中增訂「三振條款」,要求ISP業者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侵權,若涉及侵權情況滿3次,ISP將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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