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14

記者之眼》伴唱歌沒版權 不和解…吃官司

【聯合報╱本報記者潘欣中】2009.04.12

「老闆,你們家伴唱機中的幾首歌曲沒付版稅哦,不和解,可要吃上官司的!」桃園縣郊區多家餐廳、小吃店,近幾個月來屢遭影視公司業者喬裝顧客以違反著作權法取締,店家訐譙無異「變相勒索」,被通知到場取締的警察偷偷告訴我,他們也是「滿肚子火」。

「這些人可是『專家』了,我們到場時,照像和錄影存證早弄好了,根本不用我們費心。」一位員警說,影視公司太高竿了,買了些冷門歌曲版權,喬裝顧客到郊區餐廳、小吃店蒐證,暗中拍錄下伴唱歌本後表明身分談和解,通常要求買10多萬元的伴唱機,也可付個幾萬元和解。

員警心裡「滿肚子火」不是沒理由的,「歌曲未授權供人點唱違反著作權法,是告訴乃論,和解不成,一方提出告訴,一定要到現場處理、移送地檢署,我們好像成了影視公司的打手。」員警私下抱怨,「又不能不處理,否則被檢舉,報告寫不完」。

和解談不成的店家,多是小本經營的小吃店、小餐廳,礙於成本,多購買便宜的家庭式或投幣式伴唱機供客人歡唱,機內歌曲有的未經授權,影視公司以「不付錢和解,就移送法辦」,業者明知是合法的「變相勒索」,卻又莫可奈何。

龜山、大園、蘆竹、觀音等鄉的店家,最近幾個月先後被影視公司盯上,少數店家花錢了事,多數店家等著上法院。即使上百桌的中餐廳也難逃「勒索」,影視公司要店主買下12萬元的新伴唱機就不提告,店主不願和解,吃上人生第1件官司,對方還不時來電提醒「來得及,和解就撤告」。

餐廳老闆被官司搞得心神不寧,他仔細回想,花了30多萬元向某影視公司購買有版權歌曲的伴唱機,但客人說歌曲不夠,只好加灌,沒想到少部分未在授權內,就出了事。伴唱機帶給人歡笑,因著作權衍生的法律問題,也讓人看到人性的另一面。

版主評論:

據說也有人在網路上載各種圖片, 供人下載。之後再僱用工讀生到市場上調查搜尋未經授權而使用這些圖片的人, 再提出著作權的刑事告訴, 以獲取和解金或民事賠償。 這些人儼然將著作權法當作自己謀生的工具, 真是著作權法的怪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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