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2

發回智慧財產法院重審 惠氏VS.新萬仁 商標爭訟7年無解

工商時報 2009/06/23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灣著名的製藥廠新萬仁公司的「孕補」商標,與美商惠氏控股公司的「新寶納多孕補錠」商標,兩者都有孕補兩字,孕補兩字所構成的商標到底將歸屬那家公司所有,雙方各打贏一場行政官司,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將此一商標異議事件發交智慧財產法院重審,兩公司爭訟7年等於原地踏步,官非累人果真不假。

  新萬仁化學製藥公司在民國92年2月24日以「孕補」商標,指定使用在各種中藥、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農業用、環境衛生用藥、營養補充品、藥用營養品及敷藥用材料商品,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

  但93年1月29日,美商惠氏控股公司認為,該公司商品「新寶納多孕補錠」,其中就有「孕補」的使用商標,因此主張智慧局准予新萬仁的「孕補」商標註冊,違反商標法規定,因此提起異議。智慧局在 94年10月11日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惠氏無法接受智慧局的審定處分及訴願失敗的結果,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商標異議事件,96年3月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都撤銷。智慧局對於「孕補」商標異議事件,應依其判決的法律見解另為處分。

  惠氏贏了此場官司,但智慧局與新萬仁公司馬上反彈,雙雙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5月27日該院作出判決,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判決廢棄,發交智慧法院。

  新萬仁與智慧局都扳回一城官司。但也使得這場商標爭訟打了7年後,交給專業的智慧法院重新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理由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既然認為中文「孕補」兩字,究其字義有「孕婦補品」的意思,為新萬仁「孕補」商標商品的相關暗示說明,暗示說明其產品具有補充孕婦營養的功能,那麼根據商標的定義及形成說明,「孕補」是否可作為商標使用,就有可議之處。

  如果,「孕補」兩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孕補」商標,屬暗示性的商標論斷,是否與商標法的規定有違背之處,也就還有商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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