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7/2

專利師業務犯罪遭判刑 撤證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預定11月23日實施,緩刑或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工商時報 2009/06/26 【侯雅燕/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局公布最新的專利師法修正條文,規定專利師若因業務上犯罪行為,經國內外法院1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則不得再擔任專利師,可撤銷或廢止其專利師證書。

  專利師法修正條文已經立院三讀通過,智慧局於5月27日公布,預定於今年的11月23日開始實行。

  智慧局在這次專利師法修正案中,嚴格制定不得擔任專利師或專利 代理人的條件,若已經擔任者,則得撤銷其專利師資格,包括因業務上有關犯罪行為,受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一年有期徒刑以上裁判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另外,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過撤銷考試及格資格;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等。

  為了強化專利師管理以及保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以維護專利師風紀,智慧局特別訂定專利師執業的管理機制,擬訂專利師懲戒辦法草案,並成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

  根據智慧局規劃,懲戒委員會委員人數13人至15人,包括法務部代表、經濟部代表、專利師代表及學者或具專業知識的公正人士代表,委員任期二年。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用。

  懲戒委員會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受理懲戒事件後,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二人先行審查,再明定審議及決議人數。即使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

  若有專利師等當事人不服從懲戒委員會的懲戒決議,得於決議書送達日起30日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1 則留言:

Unknown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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