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23

顏色商標的範例



左圖:中油公司顏色商標;中圖: 統一超商顏色商標;右圖: 國光號巴士顏色商標


智慧局在「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3.3表示,單一顏色大都被認為是裝飾圖案,原則上不具有商標法第5條的識別性要件。然顏色組合可能比單一顏色具有較高程度的識別性,但一般來說,取得顏色商標都需要藉由實際使用的證明,以主張具有識別性要件。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顏色商標「得以虛線表現實際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亦即申請人可依此規定,將顏色組合使用在該等虛線所限定之外型內。申請人是否採取此種方式以彰顯其顏色商標,可由申請人自行評估,並非法律強制要求之事項。然採取此等方式申請顏色商標,應較容易判斷是否具備識別性。實務上取得顏色商標註冊之商標,均採此等方式呈現其商標。

實例上獲准註冊的顏色商標多為使用相當期間的知名商標,例如國光號巴士側邊的淺藍、深藍、紅色分置,配置係以白色為底(註冊第01187704號);中油公司申請使用於容器表面,顏色為紅、白、藍三色由上而下,水平式律動性條紋(註冊第01014242號);統一超商申請使用於超商店面,圖樣為白底之橘、綠、紅上下依序排列呈1:2:1之比例之顏色組合(註冊第00165884號)等。

商標使用資料應以直接呈現申請商標的文書或物品為主,如果只檢附同業證明書,依實務見解,則無法呈現該商標在市場分布、實際交易量、廣告量等情形,難以證明業經使用(核駁第0288351號)。


*相關規範*

商標法第5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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