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9

聲音商標的範例

(本文提及之聲音商標的聲音檔,已存在於本部格中標示 "商標" 類之檔案中,讀者可搜尋閱聽)

企業主如果想要以聲音商標作為企業的標誌之一,應是一種頗為創新的想法。但未經長期使用的聲音,若初次伴隨某商品或服務出現,消費者可能只認為該聲音只是營造某種感覺或氣氛之用,難以立即分辨該聲音係用以表彰商品或服務。某段聲音或旋律常是在伴隨著某商品或服務而出現一段時間之後,該聲音才可能成為「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法第5條)。實務上取得聲音商標註冊的聲音多為知名廠牌的廣告旋律,例如綠油精(註冊第01135554號) 、新一點靈B12(註冊第01150436號 )、Mr. Brown 咖啡(註冊第01152021號 )常用的廣告歌曲旋律,又如intel在電子媒體廣告常用的音樂旋律(註冊第01158019號)等。此等商標是因後天的使用而取得識別性要件。

聲音商標因後天的使用而取得商標法第5條的識別性要件一事,必須由申請人提出相關的證明,例如使用的事實、次數、持續的時間等等。實務上曾有某聲音在特定服務上經證明具備後天的識別性,但相同的聲音若指定使用於其他種服務,則亦可能不具備後天的識別性。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曾以「enrich your life」之歌唱聲音申請聲音商標,經核准註冊使用在「錄有用以提供銀行及金融服務之電腦程式之資料載體、錄有用以提供銀行及金融服務之電腦軟體、信用卡交易處理機、自動兌款機、刷卡機」等服務,業經獲准註冊(註冊第01179429號)。然同一申請人將同一聲音申請使用於「偵探社、禮服出租、算命、星相、婚友介紹、代辦喪葬事宜...」等服務,由於該聲音並未有使用於此等服務之事實,縱使其有使用於金融服務業之事實,亦不得認為取得後天之識別性。


*相關規範*

商標法第5條:「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前項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智慧財產局頒布, 詳智慧財產局網站之商標項下)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