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13

司法院4月24日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

發布單位: 司法周刊
發布日:2008.05.09

因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事件之管轄,採列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方式立法,關於刑事訴訟則明定刑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所定犯罪法條為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範圍,其內容概括範圍不易確定,司法院除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中規範智慧財產案件管轄外,並於4月24日令定智慧財產法院指定管轄案件,以臻明確。

在民事訴訟部分,審理細則按智慧財產訴訟標的類型區分,另包含智慧財產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與其他依法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財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

行政訴訟部分,審理細則亦以專責機關按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所為各項行政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為智財法院管轄範圍,與其他依法或經指定由智財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

刑事訴訟部分,審理細則重申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並增列其他依法或經指定智財法院管轄之刑事案件。

司法院依智財法院組織法授權,指定特定類型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考量權利人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或當事人合併起訴之事件,是否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易引起疑義,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事件中分別指定以下事件由智財法院管轄:
 一、民事事件: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
 二、行政訴訟事件: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行政訴訟事件;及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之 1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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