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7

限制競爭! 蘋果限手機綁約價 公平會重罰2000萬

NOWnews 今日新聞  2013年 12月 25日

公平會25日表示,針對美商蘋果亞洲公司限制電信事業iPhone綁約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除命其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而台灣的開罰可說是全球首例,目前歐盟也正在調查蘋果限制公平競爭一事。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公司是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的子公司,主要負責Apple產品在台灣的銷售。目前在台灣販售iPhone手機的主要通路為中華電信、台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等3家電信業者,彼此間訂有經銷合約,該合約中訂有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約定。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依約定所實施的交易流程,產品的所有權在訂購付款結清時即已移轉予電信業者,且保管及庫存等風險承擔亦於所有權移轉後由電信業者自負,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的交易往來為買斷的經銷關係。
公平會認為,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簽訂的經銷合約條款規定,電信業者應將最初適用iPhone手機的資費方案,提供予蘋果亞洲公司並經其核准同意。查國內3家電信業者在蘋果亞洲公司指定的新機上市前,均會將資費方案(即通信資費方案+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並於上市前獲核准(approve)或確認(confirm)。
不僅如此,公平會調查發現,美商蘋果公司(apple.com)與國內電信業者的往來電子郵件,確有要求電信業者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的價差且最終獲其審核同意等情事,並為電信業者所遵循。
除了審核同意資費方案外,公平會強調,蘋果亞洲公司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的經銷合約,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的各相關條款,還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的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的由,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的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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