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8

金莎立體商標 具識別性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11.10 03:18 am


提到咖啡色紙碟上、放著用金黃色鋁箔紙包裝的圓球巧克力,或許不少人腦中會浮現「金莎巧克力」,這個已被註冊為立體商標的包裝,最近被同業質疑不具識別性,要求撤銷;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金莎的包裝在廠商強力行銷及長期使用,已有後天識別性,判決提告的業者敗訴。

義大利商費列羅公司(FERRERO S.P.A)93年11月為旗下金莎巧克力的包裝申請立體商標,指定使用在巧克力等商品。

不過,弘大昌貿易公司認為,金莎立體商標不但不具識別性,且鋁箔紙與咖啡色紙碟有隔熱、防滾動、不沾手的功能,都是巧克力產品常用包裝,依法不能註冊商標,否則恐壟斷業者選擇,由於提起異議被智慧局駁回,只好提行政訴訟。

金莎立體商標是球狀糖果以金黃色包裝紙包裝,再以咖啡色包裝紙為底,另有一張含外文「FERRERO ROCHER」字樣、有金黃色、白色與紅色線條輪廓的白色橢圓形標籤,置於糖果頂端;合議庭認為,不管是造型或與包裝方式都不算獨特,因此不具先天識別性。

不過,根據費列羅公司提出的資料,費列羅公司77年將金莎引進臺灣後,從82年到93年每年在台行銷費用逾1,150萬美元,合議庭判斷,金莎包裝在費列羅公司長期使用下已被消費者熟悉,註冊成立體商標後,仍具備後天識別性。

至於金莎包裝有無違反商標法關於「立體形狀若有功能性,且是業者所需,就不能註冊」的規定,合議庭認為,金莎的立體商標結合圓球形狀、金色、咖啡色包裝等多種要素,並非業者製作巧克力商品的唯一選擇,並不違反商標法。

至於弘大昌公司指控金莎標籤的「FERRERO ROCHER」外文與弘大昌公司註冊的「FOREVER ROSERY及圖」商標太近似,合議庭認為,兩者在字母排列、字義都不同,且消費者通常是注意金莎的金黃色圓球造型,並非其外文標籤,所以消費者應該不至於誤認,最後仍判決弘大昌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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