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12

仿「玫瑰四物飲」 統芳侵權判刑


台南市統芳生物科技業者被查獲仿佳格的「玫瑰四物飲」、「青木瓜四物飲」包裝,再由富士康生物科技鋪貨販售,台南地院以負責人張展圖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判處他徒刑1年,並科罰兩家公司共100萬元。
佳格公司對統芳、富士康的行為告上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審都判決兩公司敗訴,必須賠償佳格165萬元。
張展圖是統芳生物科技董事長及富士康生物科技總經理,2009年起生產的「玫瑰四物飲」、「青木瓜四物飲」飲品,被控包裝近似佳格包裝,紙盒呈現的顏色、玫瑰花圖騰及名稱都相仿。
佳格公司2010年11月在台北某商店發現後,除控告違反著作權法,並向智慧財產法院打官司,訴請除去侵害及賠償。刑事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但張展圖指出,佳格四物飲的包裝圖案是自然界玫瑰花圖樣,不具原創性,不受著作權法保障,還指檢察官以重製罪嫌起訴是法條適用錯誤,只能稱為改作。
法官認為,從佳格「青木瓜四物飲」字樣,已表達出設計者在思想上的內涵,且利用玫瑰及菱形圖案等結合文字敘述與整體布局設計,具有原創性。統芳的包裝不論圖樣、字體大小及設計都與佳格相似,判定侵權,判張徒刑1年,兩家公司各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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