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12

華藝數位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不為價格競爭違反公平法處分不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3212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03212日第1162次委員會議通過,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將「電子書銷售價格應為紙本書價3-5倍」作為授權其他電子書供應商之交易條件,構成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規定,並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華藝公司主要經營數位內容資料庫,自96年開始發展電子書業務,該公司取得上游出版社之版權後製作成電子書格式銷售予使用者,供應對象以圖書館為主(即所謂B2L電子書)。華藝公司B2L電子書通常是以實體書(紙本書)價格的倍率作為報價方式,並依照電子書實際售價,依一定比例與授權出版社拆帳。歷年來各公共圖書館採購電子書之數量及金額以原國立臺中圖書館(現更名為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最高,為華藝公司與其他B2L電子書供應商主要競爭之場域。而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係採價格標作為決標方式,並以實體書價格之倍數最低者得標。在96年至101年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所辦理之12次中文電子書採購招標中,華藝公司得標8次,其主要競爭對手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得標3次。

華藝公司因凌網公司99年加入電子書市場競爭,故華藝公司於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100年採購案以遠低於先前決標倍數2.1倍得標,華藝公司認為倍數下降係因競爭對手提供電子書內容高度重疊且積極爭取出版社合作,為不影響營收故只能降低報價,但報價過低又引起出版社之抱怨。華藝公司認為出版社定價及授權策略須調整,故分別於1001125日及同年125日傳送「華藝堅持電子書公閱價格 避免削價競爭」及「合理訂價3步驟 物權著作權清楚分辨」2份文件予300家至400家上游出版社,並獲得26家出版商簽署回傳。前述文件內載稱「組成合理定價聯盟,呼籲維持3-5倍合理價位,期待出版社連署支持」、「華藝願意對出版社承諾,若銷售價格無法維持3-5倍的定價,華藝寧可不願成交,也不會同意供貨。並且希望各位出版同業,也能夠堅持以合理價格提供給供貨商或者平台商,…若各位出版先進您同意華藝此舉,請簽回同意書後回傳…」等文字。

公平會指出,華藝公司表示其行為之目的係為防止電子書業者低價搶標,影響出版社權益及持續投入電子書產業的意願,故希望出版社未來在授權電子書時,將「電子書售價應為實體書售價的3-5倍」作為授權條件,避免因電子書業者間低價競爭而侵蝕出版社之利潤。華藝公司促使上游出版社將「電子書銷售價格應為實體書價3-5倍」作為授權條件,已對他人既存或預期建立之交易關係「不當干擾」,超過維繫與出版社間關係或爭取出版社持續授權之必要,且等同於採行「墊高競爭對手之成本」或「由下游發起之維持轉售價格」之反競爭手段,倘若其成功獲得相當數量上游出版社之支持,將限制其他B2L電子書業者從事價格競爭之空間,其行為具有高度之不法內涵,已合致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復以B2L電子書市場結構、交易特性及華藝公司之市場地位而論,華藝公司行為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

公平會決議認為,華藝公司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規定,公平會經考量本案所涉及之電子書產業還在發展萌芽階段,華藝公司之行為在實施初期即被本會發現,尚未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損害,採命停止處分即可達到防止違法行為持續及嚇阻再犯之行政目的,爰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不另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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