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9

和艦案 曹興誠宣明智無罪定讞 高檢署不再上訴,曹:檢察官浮濫起訴、最高法院浮濫發回,拖那麼久才還我清白!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10/08

  聯電爆發的疑涉大陸蘇州和艦背信案,經過5年多的紛紛擾擾,昨天因台灣高等檢察署決定「不再上訴」,使得和艦案終告落幕;而因和艦案發生,變成「榮譽」正副董事長的曹興誠與宣明智,終於走完法律程序「無罪」定讞。

  昨天是檢方要否再度上訴的最後期限,高檢署經檢察長顏大和召集重大社會矚目案件蒞庭專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共同研商後,決定不上訴。

  顏大和用最簡明的話回應說「硬上訴,沒意義」。曹興誠聽到這個結果神情也沒特別高興,他說:「檢察官浮濫起訴、最高法院浮濫發回,以至於拖那麼久才還我清白」。

  高檢署「不上訴」的理由有二點:
  一、背信罪部份:因屬刑事訴訟法規定二審確定的案件,既經高等法院判決無罪,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二、商業會計法部份:法院就檢察官起訴曹、宣倆人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的證據,分別從和艦公司資金、籌設、人力及管理、技術及客源等方面,予以調查審理,認為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調任員工至和艦公司服務,並支付轉任和艦員工的薪資及紅利,及提供管理諮詢、營業秘密、發明專利供和艦使用等情況,因此認定被告沒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的行為。

  此外,檢察官對於起訴的案件,應負實質舉證責任。

  案件在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法院仍維持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倘若仍然允許檢察官就無罪判決一再上訴,被告因此必須承受更多的焦慮及不安,有礙被告接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的權利,這是今年5月19 日公布的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立法理由明白揭櫫的精神。

  和艦案在檢察官起訴後,既經一、二審(含更一審)連續3次判決無罪,因此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精神,決定不上訴,以維護被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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