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21

商標法修正 放寬申請商標權態樣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8/31

  行政院昨天審查商標法修正草案,其中對商標將大幅開放,只要標示具識別性,消費者能接受,不限商標態樣,都能申請為商標權,未來除平面、立體及聲音商標外,例如動態商標、雷射商標等都可擴大開放,以因應經濟活動的多元發展。

  這次經濟部大幅翻修商標法,總計修正條文多達111條。其中與企業界關係最密切的18條商標保護範圍,將進一步開放擴大。

  官員表示,除平面商標、立體商標及聲音商標外,並以例示方式,舉出動態商標、雷射商標等,但未來商標不限態樣,未來凡夠格當商標,只要長期使用消費者能接受、辨識,且具有商標識別力,都可申請商標權,列入法律保護範圍。

  此外,對損害賠償計算方式,63條第1項第2款「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學者認為侵權就成本或費用不能舉證時,若以銷售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作為賠償,恐有懲罰性之嫌,但立法的目的依民法概念,只為了彌補受害人損失,依現行法令恐賠償太高,恐會形成不當得利,建議刪除後段的規定。

  但司法院代表在行政院審查會時反對,認為法律本來就應保留舉證責任給侵權者,一旦取消,未來侵權者都不舉證,建議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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