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7

台專利、商標 大陸保障優先權

【楊芬瑩/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 2010/06/19

  兩岸就智財權保障終於達成重大協議,將於第五次江陳會簽署。日後只要在台註冊完成的專利、商標,雖尚未在大陸註冊,將可在大陸先取得一年或六個月保障「優先權」。

  陸委會昨邀經濟部、農委會等有關部會說明兩岸智財權保障的協商進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說 ,專利「優先權」是電子業等科技密集產業最期待的,兩岸簽訂後將可保障台灣科技產業權益,商標「優先權」同樣也能保障服務業在對岸的發展,避免產品被「搶註」。

  但優先權並不會自動生效成對岸專利權,業者仍需在對岸優先權時效內自行完成註冊,始可保留其專利或商標。

  除專利與商標優先權,此次智慧財產協議,也納入農業育種的「品種權」,但若要在大陸主張此一權利,同樣必須完成對岸的註冊程序。此外,兩岸也同意建立機關對機關、機制對機制的平台,來保障兩岸的智財權。

  目前,預訂兩岸在專利、商標和著作權上的對口單位,我方是經濟部智財局專利組、商標組和著作權組,對岸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和新聞出版總署(著作權);而「品種權」上,兩岸對口單位分別是行政院農委會和對岸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

  至於雙方對智財權協議的執法成效,是否可能出現重大落差?王美花有不同觀點,她說,台灣過去也曾多年被列入「特別三○一條款」優先觀察名單,但藉由持續與各國合作並簽訂智財權協議,台灣才能不斷的提升執法的水準,然而,無論在任何國家,違規侵權能成案的先決條件,就是被侵權的當事人,確實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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