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11

被控涉侵權 超眾:賠償金額有限

【記者呂俊儀/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2010/01/30

  針對古河電氣工業株式會社控告超眾(6230)在宏碁(2353)MS2 263型號NB內散熱模組使用散熱管有侵權案件。超眾昨(29)日強調,公司產品採自家專利,且2009年間生產、銷售爭議散熱管產品,銷售數量僅5萬餘支,縱使古河請求損害賠償,依專利法相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最多也未達100餘萬元。

  古河則表示,目前要求100萬元金額為訴訟標金,與和解條件不同,詳細賠償金額仍要視後續調查與侵權證據情況而定。

  超眾指出,公司2009年9月已停產、銷售古河所稱侵權產品,另行研發其他新式散熱管產品,且該項產品實際上以公司自行研發並取得 專利權技術所製造,並無侵害古河專利權,對是否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會依法提出答辯。

  超眾說,爭議散熱管產品確實為公司自行研發產品,應不構成任何侵權行為,且2009年間生產、銷售產品,銷售量僅5萬多支,不論古河公司主張侵權理由,即使古河請求損害賠償,依照專利法相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最多也未達100多萬元。

  超眾去年第4季合併營收為11.42億元,季增約2%,全年合併營收 37為億元,年減13.69%。預估去年第4季單季獲利至少可與第3季持平,元月受惠市場需求暢旺,單月出貨將優於去年12月。


站主評論:

台灣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害損害賠償主張方法,主要分為兩種:一、以填補權利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此時權利人必須證明自己所受的損害及所失利益。而所失利益是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參見民法第216條)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來計算。

實際上,上述的證明對權利人來說,都是艱鉅的工作。與外國法院相較,台灣法院認定損害賠償的標準也比較嚴格。許多廠商如果遇有同時可在台灣及美國提起訴訟的機會,若無美國高額律師費的顧慮,自然都會先在美國提起求償的訴訟,以增加對對手的壓力。而在台灣要取得動輒上億台幣的專利侵權賠償,也是非常少見的事。


相關條文:

專利法第85條規定: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
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
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
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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