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12

學生重製影印 以1/5為上限 智慧局:參考法院認定標準,在合理使用範圍內,不算侵權

【記者潘羿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1/15

  歐洲國家對於校園影印教科書或相關書籍,若沒取得作者授權,恐涉及侵權問題,不過台灣對使用者的合理使用範圍有一定標準,智慧局長王美花昨(14)日表示,目前台灣依據法院判定的看法為主,意即質量交叉做為合理使用範圍認定,在一定合理使用範圍中,將不會有侵權問題。

  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邀請世界著作權專家司托克摩(Olav St okkmo)來台出席研討會,說明世界各國的著作重製授權如何進行,做為台灣建立校園影印著作合理化使用機制的參考。

  司托克摩以挪威為例表示,著作權仲介團體會以學生人數為單位,每學期向學校收取著作重製費用,因此1年下來,會收取2次費用,但儘管學生事先有付授權金,但若重製範圍過大,還是會再向學生收取費用。

  王美花說,歐洲國家相當重視著作權,而且標準相當的嚴格,由於歐洲實施授權重製的制度已有數十年,相對台灣則待起步,加上民情不同,所以台灣對於重製著作有明文規定,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意即,經過授權使用,重製影印的比例也不得超過著作內容的20%。

  王美花說,若使用人在未取得授權之下,還是有一定合理使用範圍,先前與教育部已溝通,但是各方意見歧異太大,至今無法訂出一個量化標準,最後決定對於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參考法院對合理化使用的認定標準。
  智慧局說,法院對重製合理化的認定,是以質量做相互比對,例如一本書中的1頁蒙娜麗莎的畫像與一幅蒙娜麗莎的畫,其意義就不同,以一本書來說,蒙娜麗莎只是一頁的畫像,可能是整本著作的5%,但一幅畫而言,蒙娜麗莎畫像則是著作權內容範圍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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