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0

專利申請人更正,智慧局不採納 法院判業者勝訴

工商時報 2009/12/03 【張國仁/台北報導】

  專利權人如因各種原因而願意減縮申請專利範圍,或有誤記事項的訂正,或有對不明瞭記載的釋明,可以經由更正程序作修改。但智慧財產局卻違反專利法這項規定,不准業者更正,智慧財產法院昨天對智慧局的作為,以「於法不合」為由,判決智慧財產局敗訴。

  民國90年間,捷揚光電公司以「文件相機的結構」,向智慧局申請新型專利獲准,並在公告期滿後,獲發專利證書。

  但隨後國內以專營數位視訊為主業的上櫃公司,即圓剛科技,以「不具進步性」向智慧局舉發捷揚所獲專利違反專利法規定。

  捷揚獲悉後,在94年、95年兩次提出專利申請範圍更正本。但智慧局仍在97年7月審定圓剛的舉發「成立」,並作成撤銷捷揚專利權的行政處分。

  捷揚提告舉例主張,請求項記載「液晶顯示器」的上位概念技術特徵,在發明說明中敘述該「液晶顯示器」,是指「液晶監視器」(下位概念技術特徵)。將原請求項中記載「液晶顯示器」用語更正為說明書中所載的「液晶監視器」,屬於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事項的例示規定。

  判決書指出,專利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允許專利權人在「合法範圍內」提出更正。捷揚提出的更正,將專利範圍由相機本體超過底座及相機本體不超過底座兩種實施態樣,放棄其中一種,僅保留「相機本體超過底座」一種,這是將原涵蓋範圍予以窄化,並無實質擴大專利範圍,或與更正前不同的情事。

  智慧法院認為,智慧局沒有在舉發審查過程中准予捷揚的更正,已經不合法,卻仍依捷揚原公告申請專利範圍據以審查,而審定舉發成立,並撤銷其專利權,其處分「於法不合」;而訴願決定沒有糾正,也有違誤。因此判決,經濟部應撤銷「舉發成立」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另依判決的法律見解重為適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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