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0

兩岸著作權交流 音樂人版稅有譜

工商時報 【潘羿菁/台北報導】 2009/12/01

  儘管中國大陸早在2001年已有決議,廣播與電視播送音樂必須付版權費用,不過立法至今尚未落實,導致所有音樂詞曲創作家均無法收取著作權費用,大陸版權局昨(30)日表示,11月已立法強制要求廣播與電視等業者需付費。大陸官員強調,未來台灣詞曲創作家可收到版權費,這是起步,大陸智財權保護的概念已漸趨成熟。

  經濟部智財局舉辦2009年兩岸著作權論壇,邀請商總理事長張平沼、國家版權局顧問兼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沈仁干等探討兩岸著作權爭議。

  智財局長王美花表示,台灣流行歌曲拿到大陸卡拉OK、廣播電台或者電視等營業場所播送,依法唱片公司與詞曲創作人均可向播送人收取著作權費用,但是唱片公司認為收取到的費用根本就不符合使用比例,甚至收不到。

  對此大陸版權局表示,著作權使用付費的問題,早在2001年就已經立法規定,但一直無法落實,所以日前大陸又頒布新法,要求廣播與電視業者必須要付費,未來著作權人可依法收取版權費,這是一個起步,讓播送人養成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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