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0

聯電和艦案 二審判決被發回更審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12.04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捲入聯電和艦案,一、二審都獲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對部分證據的採認違反經驗法則,昨天將兩人被訴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發回更審,對兩人不利。

新竹地檢署當初起訴指出,90年間,曹興誠、宣明智罔顧政府法令和聯電股東權益,透過第三地在大陸蘇州設立和艦八吋晶圓廠,以聯電資產協助中國和艦科技公司籌資、建廠、營運等情事,涉嫌背信。

最高法院昨天判決指出,檢察官曾提出和艦公司每月的會議紀要、員工的升等作業資料,欲證明聯電協助和艦採購設備,且由聯電處理和艦的營運及升等事項;而在和艦任職的曹效忠,會向聯電報告建廠進度等。

合議庭認為,由上述證據來看,檢察官指控曹興誠、宣明智擅將聯電的人力、專利權與營業秘密提供給和艦,並協助和艦籌募資金、建廠、營運與客服管理等事情,並非完全沒有根據。
最高法院也認為,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如中國和艦公司資訊工程主管張順德向曹、宣報告業務,並非傳聞證據,高院排除其證據能力,也有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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