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28

瑞士商檢舉建案名稱侵犯公司商譽 大衛朵夫控瓏山林 敗訴確定

工商時報 2009/08/20 【張國仁/台北報導】

  聯邦集團旗下關係企業瓏山林公司,所興建的「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竟然為了大衛朵夫4個字,被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涉及違反公平法關於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行為。不過,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裁定,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敗訴確定。

  瑞士商大衛朵夫商標中文為大衛朵夫,該公司在台灣的報章雜誌等平面媒體產品廣告上,多以「Davidoff」、「大衛朵夫Davidoff」、「大衛杜夫」,而未單獨使用大衛朵夫字樣;而該公司以大衛朵夫、 Davidoff等在台灣註冊的商標,指定使用在菸、菸草、煙罐等商品。

  民國95年間,大衛朵夫公司檢舉瓏山林公司以大衛朵夫作為建設案名,實有攀附該公司商譽之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但經公平會調查後認為,瓏山林公司並未違法。

  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大衛朵夫公司於是興訟打起行政官司,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判決理由指出,「瓏山林極品大衛朵夫」建案,雖使用大衛朵夫公司所有商標中相同的文字「大衛朵夫」為名稱,但在廣告與看板等宣傳品上,都標示「瓏山林極品」在建案名稱旁,且有英文名稱THE M ANSION字樣,而不是Davidoff。

  其次,瓏山林公司所銷售的是建物,與大衛朵夫公司實際銷售的商品菸等商品,有相當區隔,消費者不致混淆誤認為同一公司所有。

  此外,大衛朵夫是源自俄國大提琴家Karly.Davidov,而Davidov及 Davidov屬於西方姓氏,都可翻譯為大衛朵夫。瓏山林公司並主張,採大衛朵夫名稱作宣傳,原意是以古典音樂家藝術風格突顯建築格調,而不是要攀附大衛朵夫公司的商譽。

  不過大衛朵夫公司不服判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但遭最高行政法院以沒有指出原審判決有那裡引用法令不當,或判決不適用法規為由,裁定駁回。


站主評論:

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的這件訴訟自始至終都處於劣勢。法院認為瓏山林公司使用大衛朵夫名稱的方式,並未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同一來源或具有相當之關聯,也不能認為有攀附原告商品商標,並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或第24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33號的理由如下:

「瓏山林公司興建之「瓏山林極品- 大衛朵夫」建案,雖使用與原告第00000000號商標中相同之文字「大衛朵夫」為名稱,惟在其廣告、看板及其他宣傳品上皆有標示「瓏山林極品」於建案名稱旁,且其廣告宣傳品上英文名稱係以「THE MANSION 」字樣顯示,而非原告之「Davidoff」,且參加人瓏山林公司所銷售之商品為建物,與原告登記之商品類別及實際銷售之商品如煙具、雪茄、香菸、打火機等亦有相當差距,瓏山林公司所用「瓏山林極品- 大衛朵夫」與原告商品已有相當區隔,難謂有使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兩者同一來源或具有相當之關聯。

「大衛朵夫」係源自俄國大提琴家「Karl Y.Davidov」,而「Davidoff」及「Davidov 」皆屬西方姓氏,其翻譯皆可為「大衛朵夫」,參加人瓏山林公司銷售宣傳品及其網頁中亦確有記載「大衛朵夫K .Y.Davidov(0000-0000)」」,「吟詠『大衛朵夫』從巴洛可走入新古典」,及宣傳品內頁「精雕細琢百年大造古典與現代交響演出」,「大提琴式優雅立面,打造可長可久的風格,我們將古典原素簡約,挹注摩登與科技現代感」等文字,且參加人瓏山林公司並未使用與原告相同之「Davidoff」字樣,或以任何文字敘述、圖樣、表徵等足以使人誤認該建案與原告或商品有關,參加人瓏山林公司主張其原意係以古典音樂家藝術風格突顯其建築格調,而非攀附原告商品商標等語,堪 信為真…」。

類似的案例都必須由使用者具體使用商標的情況個別判斷,這是商標或表徵使用爭議最難以捉摸之處。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