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28

侵犯蔡依林肖像權 達志判賠50萬

工商時報 2009/08/27 【張國仁/台北報導】
  
藝人的肖像值多少錢呢?藝人蔡依林、羅志祥、楊丞琳、關穎等4 人,遭達志公司擅用他們照片出售牟利,蔡依林等人一狀告進法院,每人各向達志求償100萬。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昨天以達志公司涉及肖像權的侵權行為,判決達志須付出總共200萬8,550元賠償金及從去年10月29日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

  法官指出,藝人肖像權應被尊重,不可未經同意擅自使用甚或出售牟利。否則即應負擔侵犯肖像權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本名蔡依翎的蔡依林、本名陳品穎的關穎、羅志祥、楊丞琳等4人,經紀公司都是天熹娛樂公司。達志公司未經天熹公司與 4名藝人同意,將4人的照片張貼在達志的網站上出售,侵害4人肖像權。蔡依林等人因此提告,並分別向達志求償100萬元。

  達志在法院審理時辯稱,是經向時報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沒有侵犯4名藝人的肖像權,也沒有對他們的形象與名譽造成減損。

  但法官認為,侵害肖像權與侵害名譽權並不同,未取得肖像權而公開傳播或販賣相關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權,至於是否有貶損4名藝人,則是名譽權的問題,並無關連。法院此項認定,可能讓達志未來再吃上另一起「損害他人名譽」的官司。

  法院最後判決,達志應賠償蔡依翎50萬7,200元、羅志祥50萬600元、楊丞琳50萬450元、陳品穎50萬600元。本件可上訴。



站主評論:

被告達志公司在其網站上公開販賣蔡依林等藝人的肖像,但其答辯時主張此等照片是向時報公司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

但法院經調查達志公司與其他公司簽約的狀況,以及達志公司亦向法院承認「若新聞媒體公司欲將影視明星、公眾人物等照片作為報導編輯使用,除法律所容許之情形外,即須得到該影視明星、公眾人物肖像權授權,以維護影視明星、公眾人物肖像權益」,法院即認定「被告雖自時報公司合法取得著作權授權,然於所取得之著作權涉及他人肖像權時,仍應另行取得肖像權人之同意,始得對他人肖像從事公開傳播或使用於商業之行為,否則,即應對肖像權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

被告又抗辯其所刊登之原告肖像並未作任何加工或醜化使用,對原告形象和名譽並無任何貶損,自無侵害原告肖像權之可言。然法院認為,肖像權是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名譽權是個人在社會生活上評價不受貶損之權利,兩者是不同之人格權。被告的侵害行為是否造成被害人社會生活上評價之貶損,乃 屬於是否侵害被害人名譽權的問題,與本訴訟無關。並不致因被告對被害人肖像未為貶損行為,即使被告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變成合法。

這個案例涉及著作權、肖像權及名譽權,彼此的內涵不同,影響著被告應負何種責任。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