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8/28

全球數碼負責人,被控涉侵權 智慧法院:保持媒介中立,未違法

工商時報 2009/08/01 【張國仁/台北報導】

  全球數碼科技公司負責人吳怡達,被檢方指控提供ezPeer網路平台及軟體,違反著作權法重製罪、公開傳輸罪而遭起訴案,智慧財產法院更一審日前判決,吳怡達無罪;全球數碼科技公司不罰。

  這件刑事案件的主要關鍵,就是在於提供 P2P平台的業者,在一件侵權行為的案件中,是否要負擔連帶的刑事責任問題,智慧法院更一審的無罪判決,顯然告知業者只要保持媒介的中立原則,就沒有違法的責任。這個結果,對檢方來說,無疑是項失敗,或者是對著作權法認知上的重大誤解;但檢方對本案,仍可上訴。

  智慧法院以一個高等法院層級的專業法院,對於P2P平台業者的角色的認定,及著作權法規範的闡述,對於網際網路業的發展影響至鉅。因此,該院的判決理由,值得各界參酌。

  智慧法院更一審判決理由指出,P2P軟體與網路平台,純粹具有「資訊流通管道」的性質,僅只是一個網際網路媒介,屬於提供網路傳輸的管道,就應適用媒介中立的原則。

  因為,科技只為協助人類與他人溝通、分享資訊的工具,而散佈誘因與創作誘因同等重要,如新興科技提供業者能無後顧之憂、無須擔憂負擔侵權責任,將可全心全力地發展新媒介或新興科技,藉此提供社會大眾更先進的使用工具,自對社會大眾有利。

  智慧法院第二合議庭認為,不能因為吳怡達提供足可為侵害著作權 工具,就要他連帶負責,而是應該就具體個案判斷科技提供業者,是否逾越其中立地位而定其責任。

  本案士林地方法院在民國94年6月30日判決,吳怡達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智慧法院更一審在今年7月23日宣判,檢方無法舉證證明吳怡達與從事侵權的顏盟凱等6人(另案審判)有共犯關係,因此判決,上訴駁回。

  智慧法院另指出,台北地檢署及士林地檢署另起訴指控吳怡達及其公司,涉嫌3起重製罪、常業公開傳輸罪、妨害風化罪等,因而將該 3案併辦要求法院審理,但合議庭認為,這3件案子與上述無罪判決的案件沒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因此將這3案退回檢方,由檢方另作適法處理;預料檢方會將這3案起訴,吳怡達短期內依舊難以脫離官非。


站主評論:

ezPeer 是已經停止使用的P2P軟體,當其仍正常運作時,使用者可以藉由此軟體自其他使用者處搜尋下載自己喜歡的歌曲或影片,於此同時造成唱片公司及電影公司鉅額的損失。

由於ezPeer業者僅提供軟體平台給使用者,然使用者要用此軟體下載哪一個歌曲或電影檔案,全由使用者自己決定,業者在此過程中,並未另外提供協助,所以唱片公司無法單獨對業者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的告訴。

在這類案件,唱片公司是先透過檢警單位,對特定使用者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告訴,然後以P2P業者與特定使用者共同侵害著作權為名,進而對P2P業者進行刑事追訴。

問題是,檢方要證明P2P業者與特定使用者共同侵害著作權,必須證明兩者有犯意聯絡。例如業者和使用者事前約定要進行違犯著作權的行為。但實際上,使用者搜尋或下載某種侵權檔案時,憑自已操作電腦及相關軟體即可完成,不可能還與P2P業者有所謀議或約定。因此檢方要證明P2P業者與特定使用者共同侵害著作權,就會有很大的困難了。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即是在ezPeer之後所設的處罰條款,旨在防止日後有如同ezPeer的業者從事類似的行為。至於ezPeer當年的行為,就只能依當時的著作權法依法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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