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4

法院撤銷 阿里巴巴在台商標 ALI PAY商標被撤銷,智慧法院駁回阿里巴巴抗告,若未再提抗告即不能使用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27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裁定,駁回阿里巴巴因在我國註冊的商標被撤銷的抗告事件。阿里巴巴如果在收到法院裁定書後10日內不再提出抗告,「ALI PAY」這個商標就將確定不能在台灣使用。

  民國93年12月16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以,「ALI PAY」商標 ,指定使用在為他人處理電子付款的電腦軟體、授權電腦軟體、已錄製的電腦程式、已錄製的電腦軟體、電腦程式(可下載軟體)等方面電腦化資料搜尋和擷取電腦軟體的商品,向智慧局申請註冊,經智慧局核准註冊商標。

  不過,揚智科技公司認為阿里巴巴取得的商標,與揚智的「ALi」 商標有近似問題,違反商標法相關規定,因此對阿里巴巴的商標提起異議,經智慧局審查後,在95年4月14日發布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的處分。

  阿里巴巴不服,提起訴願,並在訴願階段申請減縮「電腦;電腦硬體;記憶體;資料處理器;磁碟機;資料讀取機」商品,智慧局在9 6年12月15日核准,並因基礎事實已有變更,而依法撤銷原處分另行審辦。阿里巴巴於是在同年以阿里巴巴集團控股公司名稱,取代原先登記在開曼群島的阿里巴巴子公司名義,智慧局准許變更註冊名稱後,在97年4月22日再行審定為「異議不成立」的處分。

  揚智無法接受智慧局如此反覆的行政處分,因此與智慧局對簿公堂,打起商標異議官司。今年1月22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智慧局敗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都被法院裁定撤銷。

  智慧法院並裁定,智慧局應為撤銷阿里巴巴「ALI PAY」商標註冊的審定。

  智慧法院指出,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明文規定。

  「ALI PAY」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外文「ALI PA」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而揚智的商標,也是由未經設計、單純橫書的大寫、小寫外文「ALi」由左至右排列而構成,二者字體雖略有不同,可是「ALI PAY」商標中的「PAY」不在專用之列,兩商標的外文都有相同的外文ALI與ALi的確已構成近似要件。

  阿里巴巴不服智慧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但智慧法院日前裁定,阿里巴巴的抗告因逾期而不合法,法院應予駁回。

  阿里巴巴為中國最大B2B電子商務網站,其商業模式是協助中小企業曝光,並且撮合買主,目前海外會員近400萬個,與超過2,000萬個中國會員,市佔率超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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