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4

二次公開播送 擬免除刑責

【侯雅燕/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08

 餐廳或醫療院所等,因播放電視、廣播,屬二次公開播送,雖並不知播放音樂或節目內容為何,其實侵犯著作人權利,不僅需負擔民事責任,恐遭處以刑事,對一般使用人罰則恐過重。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研議免除二次公播的刑事責任,前提是不能違背國際公約規範。

  日前曾發生過公車上播放廣播,卻被著作權仲介團體寄發存證信函,不僅觸犯民事,也恐有刑事責任,引發外界一陣喧騰。

  智慧局副局長陳淑美表示,透過無線電的播送為第一段播送;電台使用無線電播送的內容事第二段播送;營業場所公開播送,包括大賣場等,則屬於第三段播放。不過哪一段,在全球各地均需收費。不能因授權複雜而不必付費。

  國內因著作權仲介團體收費不同,加上授權複雜,引發著作權人與使用人長期以來的爭議。原本智慧局研議修正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與七十一條之一,分別規定著作權授權他人利用,應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行使。若廣播或電視,欲公開播送,卻無法與著作權人達成協議,得向智慧局申請許可強制授權。

  智慧局日前召開公聽會時,因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無法達成共識,尤其三十七條之一,恐限制圖畫等十一類著作權人均要加入仲介團體,因此,智慧局決議不修正該兩項條文。

  陳淑美指出,在法條未修正前,智慧局將向高檢署提出專案會報,希望能訂定著作權的刑事sop。若利用人因公開播送而侵權,著作權 人應先發函通知,利用人無回應,則再告知一次;若利用人再不理, 著作權人能提存證信函,並須給予1至1.5個月協商期,若利用人再不理會,仲團可進行刑事訴諸。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