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6/4

被控侵權損害 中華電信emome勝訴

【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9/05/19
  中華電信所設立的行動電話門戶網站(emome.com.tw),被該網站電腦程式著作權人美商宏道資訊(BroadVision,Inc),指控使用授權超過合約的50萬用戶限制,達到數百萬戶,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請求依侵害著作財產權,判決賠償該公司500萬元,但法院判決,駁回宏道的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

  宏道指稱,民國91年2月,中華電信採購「行動上網服務軟體升級版及擴充案」,而向宏道購買One-To-One Deployment System著作授權,雙方隨後簽訂授權合約,載明授權用戶為50萬戶。

  宏道說,授權中華電信得使用的範圍,是以在任何時點被列入可追蹤記錄的用戶數(Profiled Users)為計算基礎,並非毫無限制。

  但根據中華電信的新聞稿,emome網在94年底就有高達80萬名用戶,到96年2月,用戶數應已超過數百萬戶,顯然超過原授權50萬戶的範圍,因此訴請法院判決,中華電信應給付宏道最低500萬元的賠償金。

  不過,智慧法院審理後認為,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定要件是,須有故意或過失情況的發生。但經審視兩造合約規定,買方有權在系統正常負載下充分發揮系統的最大用戶容量,賣方不得在所提供的所有軟體上設定用戶容量限制,也不得要求買方就超出原始用戶部分,另外付予賣方軟體費用。

  再說emome網,要求用戶啟用手機上網服務前都必須輸入個人化資訊,造成用戶相當大的不方便,以使於該網站根本無法吸引行動電話用戶上網,因此中華電信在93年1月將One-To-One功能取消,當時用戶量只有22萬戶,在合約的使用範圍內,自然沒有故意或過失侵害原著作財產權的情況。

  同時,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自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開始2年間不行使,請求權就消滅。宏道95年底已知悉發生該公司所稱的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延至今年1月9日才提起訴訟,已逾2年時效。智慧法院最後判決,宏道敗訴。本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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