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3

指燦坤較貴 PChome判賠

【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4日電)
知名3C賣場燦坤實業不滿PChome網站刊登不實比價廣告,指稱燦坤商品較貴,侵害商譽,到法院求償。法院認定未查證價格訊息,判PChome應賠燦坤新台幣10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燦坤在民國97年4月間舉辦「會員招待會」,推出低價商品。但發現PChome購物網刊登不實比價廣告,指稱燦坤無販售某些商品,某些商品還比較貴,燦坤認為PChome侵害商譽。
判決書指出,燦坤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公平會於同年10月對PChome處以20萬元罰鍰,並命令停止刊登廣告。燦坤認為PChome未立即移除廣告,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1000萬元,並在四大報、知名網站首頁刊登道歉啟事。
PChome表示,廣告為PChome派員到燦坤門市實際訪價或參考廣告型錄製作,PChome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被告刊登的比價廣告,未詆毀燦坤服務內容,沒有侵害燦坤名譽,因此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PChome未善盡查證責任,為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製作未標明查訪時間、地點的比較廣告,導致10多項商品價格錯誤,認定PChome確有過失。法官判決PChome敗訴,應賠償燦坤100萬元,另在PChome24小時購物網首頁,刊登道歉啟事4天。全案可上訴。

註記:
查看本件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63號之判決書內容可知下列各點:
1.PCHOME辯稱:燦坤公司之廣告型錄並未登載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經伊派員至燦坤公司臺北門市查訪,亦未看到其販售該商品……
但法院認為:縱認燦坤公司廣告型錄未登載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之販售資訊,且網路家庭公司曾派員至燦坤公司臺北門市查訪等情屬實;然燦坤公司銷售商品眾多,門市遍及全省,自無從於廣告型錄就全部銷售商品為促銷訴求,而網路家庭公司僅於燦坤公司之臺北門市查訪,及未於廣告型錄發現燦坤公司促銷LG變頻直驅洗衣機等 4項商品,即認燦坤公司未銷售該 4項商品,並於其網頁刊載「燦 價:無販售」之表示,將使消費者誤認燦坤公司未銷售上開商品,而增加網路家庭公司之交易機會,顯難認其無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之故意或過失。

2. 損害賠償計算的方式如下:
依燦坤公司提出97年會員招待會期間之商品銷售明細表所示,其就LG變頻直驅洗衣機、大同22吋液晶電視、技嘉UMPC 6.5吋行動電腦、Corega MISO超高效能無線寬頻分享器組合、任天堂NDSLite主機、Epson CX6900相印機、Acorp 1.8吋銀炫風MP47項商品之銷售額(即原證913、原證15、原證16所示),合計為7915,246(計算式:2,490,624元+19,976元+21,630元+42,801元+381,910元+4,534,550元+423,755元=7,915,246),則燦坤公司因系爭廣告減少之銷售額以1倍計算即為7915,246元;再參酌財政部賦稅署公布之97年度同業利潤標準,關於電子器材設備批發、電腦套裝軟體批發、電腦及其週邊設備批發之淨利率平均為8%(見本院卷三第23),應認燦坤公司因系爭廣告所得請求網路家庭公司賠償之財產損失以633,220(計算式:7,915,246元×8%633,2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