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3

故宮告違約 華藝判賠158萬


故宮博物院2008年與華藝數位公司簽訂3年行銷契約,期滿後華藝仍授權客戶使用。故宮提損害賠償訴訟,除索討違約金,還依自訂規定請求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共求償4554萬元。士林地院認為故宮請求天價賠償無據,但華藝違約事實明確,應給付故宮158萬餘元。

故宮表示,引發爭議的「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在法院宣判前一日已公告廢止。

2008年12月,故宮與華藝數位公司簽約,委託華藝行銷故宮典藏圖像、文字資料庫和檢索業務,合約至2011年底屆滿。不過故宮發現華藝在契約效期後仍授權澳門大學、成功大學等客戶使用,認定對方違約。

故宮表示,華藝不僅提供給客戶的服務期限超出契約履約期限,催討相關檔案,對方也遲了20日才歸還,應依約賠償。故宮主張,依據自訂的文創管理規定,可另向被告請求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他們認為華藝惡意重大,要依規定索賠。

華藝認為,依故宮主張,他們在契約第3年就無法與使用者訂立1年以上的使用契約,並不合理。華藝也質疑故宮文創管理規定是故宮單方面制定,賠10倍違約金沒有道理。

法官認為,華藝在履約期後仍提供客戶服務,已構成違約,但故宮索討天價懲罰性賠償金「有問題」。法官指出,目前著作權法、商標法都沒有「權利金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規定,專利法中關於損害額3倍的懲法性賠償也經反覆立法修正,可見「茲事體大」;故宮自訂賠償規定有違反比例原則疑慮,且逾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沒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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