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2

音樂著作權協會提高伴唱機使用報酬 智財法院判不准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10/03/02

  2008年12月中旬,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董事會決議,將電腦伴唱機的使用報酬,由原來每年每台收取1,200元,大幅調高為2,000元,調幅達67%,但智慧財產局不准。兩單位因此對簿公堂,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的調幅,顯與其所管理的音樂著作數量不成比例,在沒有具體提出市占率前,智慧財產局不准其漲價於法有據,判決該協會敗訴。

  經濟部智慧局函覆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若要漲價,首先要實際了解或調查利用人利用該協會音樂著作物數量及使用意見,才符合市場機制。

  為此,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在2009年1月20日,召開「卡拉Ok業者與音樂仲介團體使用報酬協商會議」,達成音樂仲介團體自行協商各電腦伴唱機中,在使用各仲介團體著作的市占率結果沒有出爐前,不宜調整使用報酬的共識。

  不料,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後來仍用先前該協會的決議,宣佈在2 009年1月1日調漲伴唱機的使用費。智慧局因而在同年4月2日發函,禁止該協會將伴唱機使用費,由原來每年每台收取1,200元,大幅調高為2,000元的行政處分。

  智慧局認為,台灣有3家音樂仲介團體,經查,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管理的歌曲僅4,874首,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有1,700萬首,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則有2.5萬首。目前,MUST與 MCAT每年每台伴唱機收費各3,000元。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所有歌曲被利用情況相對較少,如仍執意調價,和MUST與MCAT的收費對照,顯然嚴重失衡。

  衡量公益、落實公平合理的使用者付費原則,智慧法院判決指出,智慧局禁止該協會調價,於法有據。

  智慧法院說,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管的音樂著作物,的確和MUS T與MCAT的數量不成比例。智慧局禁止其漲價的行政處分,合法合理。本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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